纪昌兰
摘 要:宋代民间孝道相关记载所见事例表明,家庭内部对于子女孝行期待与规范总体包括态度上的恭敬和行为上的爱护。对于孝与不孝之界定,最根本的是子女面对年老体迈的父母长辈,其行为和态度处理是否得当。法律与道德是规范孝行的两个方面,因法律规范孝行遇到血脉亲情与惩处力度缺乏合理性的双重阻力,具体实施过程中收效有限,实际上成为一种颇具震慑性作用的条文。在民间真正对孝行起到规范作用的是伦理道德,法律仅仅是一种辅助性手段而已。
关键词:宋代;民间;孝;法律;道德
中图分类号:K24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9)02-0119-07
《说文解字》中“孝”的解释为“善事父母”①,是对古人关于“孝”之理念的精准解读。“孝”是基于人性最根本的行为规范,是延续血缘亲情的重要一环,也正因此学者们对历代孝道的关注与研究从未停止过,尤其是对宋代孝道的研究可谓成果丰硕。②宋代世人眼中孝与不孝的具体表现散见于时人各类著作中,传递出广大民间社会对于孝道的期待和规范。潜行于宋代民间社会的孝行规范在道德和法律具有双重约束作用的情况下,在日常生活中却表现出比重不同的实际效力。从民间社会家庭内部具体孝行实例及民众行孝表现中又十分清晰的折射出宋代国家维护地方治理与统治秩序之方略,传承之下孝作为一种重要的立国治家理念已深入民间社会。
一、宋代民间孝行分类
中国古代社会,上至达官显贵下到平民百姓对于孝道的宣传与教化从未停止过,《孝经》中有所谓“天地之性人为贵。人之行莫大于孝”③之说法,将孝的重要性提升到人之德行的首要地位。传承之间,孝道作为古人立德立行所褒美的行为规范历经世代传扬而不衰,台湾学者杨国枢先生就曾认为“孝是中国文化最突出的特色”④。从家庭成员自身来看,老有所依、子女孝敬也是人们对于维护家庭内部稳定与延续血脉亲情最基本、最迫切的一種期待。孝敬父母长辈被认为是善举,不仅能够得到邻里左右的肯定,孝迹卓著者还会获得政府的褒奖;反之,子女悖逆不孝,其所遭受之惩罚往往也是双重的,既有来自道德伦理的严厉谴责,也有面临法律制裁的潜在威胁。“孝”同样也是宋代文化的一大特色。宋代有“冠冕百行莫大于孝”⑤的说法,将“孝”的位置提升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宋代劝孝文献更是种类丰富,据研究显示,宋代劝孝文献包括民间劝孝诗文、家训、蒙书、俗约、方志、歌词、绘画以及俗文故事等,⑥以上种类繁多的劝孝文献以各种形式和内容出现,除了劝孝专著之外,在文集、诗集、史书、墓志、家族规约、家训等各类文献中无不随处可见其影迹,相关行为规范和劝诫内容不胜枚举,足以说明宋代从官方到民间对于孝道的普遍重视。
从具体内容和事例来看,宋代民间社会对于子女实行孝道的规范和期待又与机械的文字书写或者法令条文有所不同。笔者选取记录宋代民间社会生活、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重要文献,聚焦于家庭内部孝亲奉养之一端,透过形形色色的民间行孝事例,感知鲜活的人世社会,将孝道实践以更加灵活多样的形式呈现出来,以期无限接近事实真相,反映出宋代现实生活中的世相百态和人情冷暖。以总体内容和行为性质作为标准进行考量,宋代民间社会孝道相关事实大体上可分为孝行和非孝行两大类,即“孝”与“不孝”,具体内容和细节又因事而有所不同。
1.行孝分类
相关文献记载显示,宋代民间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行孝内容丰富多样,实践方式更是不胜枚举。其中,洪迈所撰《夷坚志》是宋代篇幅最大的志怪小说集,所载故事源于当时社会生活实际,陆游评价其“岂惟堪史补,端足擅文豪”⑦。清人沈屺瞻认为该书“可信可徵,有足以扩耳目闻见之所不及”⑧。书中有关宋代孝道的资料十分丰富,详细记录了当时民间家庭内部奉养生活的真实状况,深刻体现着普通百姓对于孝道的大体认识和殷切期待。笔者从《夷坚志》中搜集整理出78例孝道相关故事,以此为引子分析在宋人眼中孝与不孝的具体表现。
据统计,书中共有45例行孝故事⑨,孝行具体表现归纳起来主要有:身陷囹圄却存孝念者10例,照料父母饮食起居者7例,割骨疗亲者5例,探望抚问父母者4例,以身代父母祸者4例,祈求神明延父母或祖父母寿者3例,结庐墓侧者2例,孝谨事父母者8例。
另外,从行孝结果来看:因心存孝念而受神明庇佑免遭厄运者13例,子女行孝,父母病患苦痛消失或减轻者12例,因孝受到国家奖赏者6例,包括物质赏赐4例,官职赏赐2例。以上从一个层面反映出,宋代民间社会人们对于子女孝行规范不仅包括生前的侍奉与敬重,更有身后的祭吊与哀荣,⑩从内心意识到行为举止具有双重规范与要求,这一点从宋代孝道规范其他记载中也有十分明显的体现。苏洵《安乐铭》就曾明确指出:“圣贤千言万语,无非纲纪人伦。竭力孝养父母,劬劳恩似海深。晨昏省候安否,凡事体顺颜情。当效返哺之义,寻思跪乳之恩。追想父母爱我,爱子之心爱亲。为子出入必告,倘若有事可寻。有病不离左右,汤药扶持辛勤。不幸百年归世,厚治棺椁衣衾。”B11要求子孙晚辈面对父母长辈,行为举止以“恭顺”为首要原则,身后更要“厚治”为先,即儒家所谓“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B12。司马光《居家杂仪》中关于居家奉养之道的规范亦是如此,有“凡子事父母,乐其心不违其志,乐其耳目,安其寝处,以其饮食奉养之”B13的要求,倡导侍奉父母要“乐其心,不违其志”,与以上生前后事“诸事顺遂”的规范如出一辙。
2.不孝分类
宋代民间社会现实生活中民众对于不孝行为的根本判断并非立足于简单的是非对错,而是散见于各类寻常奉养事实之间。从《夷坚志》整理的78例孝道相关故事中,不孝故事有31例。B14
据统计所见31例不孝故事的内容来看:不赡养父母者14例,包括不给饮食或饮食乏善、驱逐抛弃或阴谋害命、拒绝认养;打骂父母者8例,丧葬送终事宜处理于礼法不符者5例,包括棺木置备、送终资费、入土下葬等;悖逆父母者4例。从以上统计可以看出,不孝大体上可以归结为对父母大不敬,最主要的表现则是行为态度上缺乏恭敬和内心不思感念。
从实际结果来看不孝行为大多下场惨烈,轻者变为牛、马等畜生,重者毙命。具体来说:因不孝丧命者19例,约占整个事例的57.6%。其中,因辱骂责打父母丧命者4例,因弃而不养丧命者4例,因蓄意谋害父母丧命者3例,因丧葬送终于礼法不符丧命者3例,因饮食不给丧命者2例,另外3例都是“不孝”,但无具体事由。因不孝遭报应而变为牛、马等畜生者共5例,约占整个事件的15.2%,只不过有的是现世报,有的是转世报。因不孝肢体受损者2例,因不孝仕途受阻者2例,因不孝出家修行者2例。从整体情况来看,因不孝而丧失性命者在整个31例不孝故事中占据了一半还多的比例。虽然事由有所不同,但正是通过这种最为惨烈的下场,传达出宋代民间社会人们对于家庭成员“孝”行的期待和规范,一旦背离这个基本要求,子女们所遭受到的惩罚是相当残酷的。统观《孝经》中“君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之规范,在宋代民间家庭内部奉养生活中同样适用,且盛行不衰。
二、宋代民间社会对孝行的期待
宋代民间社会对于家庭内部孝养关系的规范对象总体上来看具有普遍性和高度一致性。统计所见78例孝道相关故事中孝与不孝大都发生于子女与父母之间,共67例,另外婆媳之间6例,祖孙之间2例,另有3例关系不明。关于此,司马光《居家杂仪》、朱熹《家礼》中所列举的孝亲关系有类似规定。可以看出,宋人对于孝的期待大体存在于直系亲属内部,即最为密切的长幼关系之间。
具体事例显示,涉及孝行规范,子女举止孝与不孝都有着较为极端的表现。行孝事例中,表现最极端者为“割骨疗亲”。据统计所见45例行孝故事中,“割骨疗亲”者5例,约占整个45例行孝故事的11%,虽然比重不大,但相关事实却令人印象深刻。例如:亳州人祁酥儿,母久病,步履艰难,酥儿割股肉以疗,母接服之,经宿有瘳。B15再如:行者妙心,无父兄弟侄,独母存,患疯疾,累年不能步履。妙心焚香告天,破脑出髓救母,煮粥和服,粥成,母一啜而尽,便觉手足轻快,比下床,若初无疾者,母子俱喜。B16类似者还有3例。暂且不管实际效果如何,单从行为本身来看就难以摆脱“愚孝”B17的嫌疑。《孝经》中明确指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B18“割骨疗亲”这类严重损害肢体的做法显然背离了儒家孝行的初衷。但正是这种“愚孝”行为却受到了世人的普遍赞扬。仔细梳理相关记载不难发现,字里行间透露出民间社会对于此类极端事件的赞赏与褒奖。上至文人士大夫下到平民百姓无不交口传颂,且从孝行结果亦能窥见当时社会民众的态度倾向。洪迈认为祁酥儿割股肉疗母疾行为值得名留史册,“惜其无传于世,为载之三辛第一章”B19。而妙心破脑出髓救母疾行为更是获得了政府褒奖,“赐钱五十千,绢二十疋,以为孝养之劝”B20。且当时(绍兴三十年)士大夫多作诗以赞咏称颂。关于此有学者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由于政府大力褒奖,孝道在宋代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一时间孝子辈出,孝行壮烈得惊人。这类极端孝道不再是一种值得称道的美德,而逐渐演变成为桎梏人们思想行为的精神枷锁。B21
值得注意的是,宋代以后世人对于孝行的总体期待却有了一个相对理性的转变,即由愚孝向更文明更理智的认识过渡。关于此,突出表现在官方对于割股疗亲事迹的基本态度上。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更加关注对于行孝者本身的尊重。在宋代,自太祖、太宗以来“刲股割肝,咸见褒賞”B22,在《宋史·孝义传》中对于宋代社会所见割股疗亲事例尤其是所受旌表状况有着十分详细的记载。但是到了元朝,官方的态度却是“诸为子行孝,辄以割肝、刲股、埋儿之属为孝者,并禁止之”B23。直至明朝前期,统治者对此类行为的看法与宋朝几乎大相径庭:“卧冰割股,上古未闻”,“皆由愚昧之徒,尚诡异,骇愚俗,希旌表,规避里徭。割股不已,至于割肝,割肝不已,至于杀子。违道伤生,莫此为甚。自今父母有疾,疗治罔功,不得已而卧冰割股,亦听其所为,不在旌表例”。B24这里,明朝政府将“割骨疗亲”归结为“愚昧”行为,鄙薄之意跃然纸上。从宋到明官方对于“割骨疗亲”态度的基本转变折射出随着时代发展,统治者至少在认识层面上对孝道有了更加理性的看法,不再像宋朝时期盲目追捧崇尚,蕴含其中的“愚孝”成分要少很多。B25“孝”实际上要求人们在遵循道德伦理的同时也尊重行孝者。“孝”并不是毫无理由与无限度的付出,儒家就强调“父慈子孝”,其中“父慈”不仅包含对老人品性的描述,更传递出给予行孝者充分尊重的意涵,较之不顾一切的“愚孝”要理性化、人性化很多。这种适度的“孝”才是值得倡导的真正意义上的孝,才能够在规范和调节家庭内部关系和谐发展中走得更远。因此,宋以后统治者对于孝的认识与引导相对理性,闪耀着人性化的光芒。
不孝行为最极端的表现莫过于辱骂责打父母。据《夷坚志》统计所见33例不孝故事中,因打骂父母遭天谴者8例,占整个事例的24%。在8个事例中,除了一例遭受梦魇折磨而知悔过外,其他7例均下场惨烈。例如,其中一例,广州女“佷戾不孝,无日不悖其亲”,因昼饮过醉,“复詈母,既又走出户,以右手指画,肆言秽恶不可闻”。面对此种大逆不道之行为,邻里的反应是“不能堪,至欲相率告官者”,最终此女子受雷击而亡,其“身不仆,手犹举指如初”,B26死状惨烈。事实虽不会果真如此,却寄托着广大民众对辱骂父母这种严重违反道德伦理行为最彻底的谴责与愤怒,其结局的惨烈在情理之中。同样因辱骂甚至责打父母而遭受雷击惨死者还有两例B27。除遭受雷击而亡外,辱骂责打父母还有转世为畜生的悲烈下场。例如,市上茶店小五郎,因“生前时时毁骂亲母作老狗”,结果死后“受罚堕畜生道”变成一只狗。故事结尾,小五郎以畜生之身作人语,自明其事,“奉劝世人,以为戒尔”。B28同时道出了作者书写该故事的真正意图之所在,诠释着宋代民间潜于人心的孝行准则和规范。
概而言之,宋代民间家庭内部对于孝行的期待与规范总体说来就是善事父母,孝行具体体现在谨、笃等字眼所传递的言行态度方面。在所统计行孝故事中,对子女孝行的描述大都用“孝谨”“谨”,这两个词在45例行孝事例中出现7次,另外还有“诚孝”3次,“尽孝”3次,“至孝”3次,“甚孝”2次,“孝爱”1次,“笃孝”1次,“孝友”1次。关于实行孝道的言行态度,袁采曾一再强调指出:“人之孝行,根于诚笃,虽繁文末节不至,亦可以动天地、感鬼神。尝见世人有事亲不务诚笃,乃以声音笑貌缪为恭敬者,其不为天地鬼神所诛则幸矣,况望其世世笃孝,而门户昌隆者乎?”B29既有家庭内部对于孝养父母长辈“诚”“笃”的行为规范,又暗含“门户昌隆”的德行劝诫。
对于不孝的评判大体为悖逆父母,言行表现包括悖、戾、凶、恶等字眼。据统计所见不孝故事中,对于子女不孝行为描述用词大都是“很戾”“悖戾”“悖逆”“凶悖”“凶戾很妒”“顽很”“凶暴”“凶淫”“尤悖”“凶愎”“恶”。这些描述子女不孝行为的字眼频繁出现,如“悖”字出现6次,“戾”或“逆”字出现6次,“凶”或“恶”字出现6次,“很”字出现4次。显而易见,民间对于孝行期待不外乎“敬”与“顺”。这种行为和态度首先要求“孝”是源于子女内心深处的真切体会,继而才能顺其自然的转化成态度上的“敬”和行为上的“顺”。
朱熹在《家礼》中说,面对年迈的父母长辈需要恭顺孝亲,其中有言:“凡子受父母之命,必籍记而佩之,时省而速行之,事毕则返命焉。或所命有不可行者,则和色柔声,具是非利害而白之,待父母之许,然后改之。若不许,苟于事无大害者,亦当曲从。若以父母之命为非,而直行己志,虽所执皆是,犹为不顺之子,况未必是乎?”B30倡导恭顺的孝养态度。至此,传递出隐藏于民间的孝行潜在规则:但凡辱骂、责打父母者皆难逃严厉惩处与惨烈结局。相应的,割骨疗亲之类至尊至诚行为亦会获得天意馈赠。二者行为态度虽然天壤之别,结局却在意料之中,道德评判与意识导向水到渠成,无论如何都显得理所当然。孔子曾经指出:“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B31儒家这种对于孝道的“养”“敬”态度要求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圭臬,几千年來未曾改变,在宋代民间依然盛行不衰。宋人认为:“善事父母曰孝,既有违犯是名不孝。”B32包含对父母的尊敬、顺从和爱护,背离这个标准即为不孝。当时社会诸如“不敢疾怨,愈当起敬起孝”B33、“年高之人,作事有如婴孺,喜得钱财微利,喜受饮食果实小惠,喜与孩童玩狎。为子弟者,能知此而顺适其意,则尽其欢矣”B34之类教化比比皆是。
现代英国直觉主义伦理学大师威廉·大卫·罗斯认为,人们的道德态度是对感知到的善与正当的反应,B35很好地诠释着父母与子女之间这种亲密却需要相互抚慰照料的关系,只是这种关系需要不同时段、相同态度来进行对待而已。这种关系不仅与儒家“父慈子孝”的标准相符,更与宋代民间对于孝行的期待相契合,即袁采所谓“父母方求尽其慈,子方求尽其孝”,“子虽终身承颜致养,极尽孝道,终不能报其少小爱念抚育之恩”。B36如此才能呈现所谓“入则孝顺父母,出则和睦乡邻”之安乐和美局面。
三、宋代法律与道德对孝行规范的不同作用及原因分析
在宋代民间社会,关于孝行之规范法律所起到的实际效用相对有限,在现实生活中伦理道德却具有十分明显的约束效力。在统计的78例孝道相关故事中,只有6例涉及法律诉讼,但没有一例是因不孝被判刑而受到法律惩处的(并非法律惩处力度不够,而是告发子女者寥寥),大多不孝者都以遭受天谴的方式受到惩戒;所见31例不孝故事中,因不孝而惨死者多达19例,没有一例是因受到刑律判罚而丧命者,无一例外都是通过天谴的方式受到惩处。从某一方面说明在约束孝行的实践中,法律效力与道德规范相比相形见绌。造成这一现象之原因有如下几个主要因素。
在规范孝行方面道德约束力之所以大于法律,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法律在惩处不孝行为时遇到的双重阻力:一是难以超越血脉亲情的矛盾心理。事例中当父母遇到子女们有不孝行为时,大都采取忍让态度或者祈求神明庇佑,很少见到寻求法律路径解决问题的。例如:兴国军民熊二,稟性悖戾。父明为军卒,年老退伍,丧失谋生能力,依子为命,其子“视如路人,至使乞食。明垂泣致恳,肆骂弗听,将诉之于官,复不忍,但每夕焚香,仰告神天,冀其子回心行孝”B37。乡民陈念三,悖逆其父,父不能堪,每赍褚镪诅之于神祠。B38从“复不忍”中明显感受到父母的矛盾心理,这种心理正是由血缘与亲情共同作用的结果,却也是最难跨越的情感鸿沟。B39遇到子女的不孝行为时,首先想到诉诸法律的人往往是其邻居。例如:小民杜三,事母不孝,“特酗酒,小不如意,至于辱骂加棰,邻曲见者皆扼腕,导其母使讼,未及也”B40。建康府丝帛主人周翁,长子不孝,常酗酒凶悖,“每操刀宣言,会须杀死老畜生,父不胜忧惧。邻里虑事或成,不惟玷辱乡风,且将贻累,相结约共诉于府”B41。在这里,周翁之子不孝,邻里担心的理由之一是“玷辱乡风”,最终才相约采取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另外丁志卷八《雷击王四》中,临川县民王四“事父不孝,常加殴击,父欲诉于官,每为族人劝止”B42。面对王四的不孝行为,当事人王四之父难以忍受,迫于无奈意欲告官,但“每为族人劝止”,根本原因在于惧怕损毁家族声誉。面对子女的不孝行为,除非迫不得已,人们(发起者往往是旁观者而非当事人)才会想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但这已经迈出了一大步。以上统计结果从侧面说明民间对于不孝行为惩罚的期待为道德层面,通过神明的惩罚以期对不孝者产生巨大心理震慑作用,使其自觉遵守孝行规范,较之通过法律惩处效果更加明显,此时的法律只是辅助工具而已。从某种程度上说“法治”与“德治”便有了“他律”与“自律”的区别。
法律惩处不孝行为遇到的另一阻力是实际效力有限,法律文本自身并不完备,最重要的是缺乏惩处的合理性。宋代关于孝行的法律规范大致沿袭《唐律疏议》,法律条文并无较大改动。B43《宋刑统》中对于各种不孝行为进行了法律规范,其中“诸骂祖父母、父母者绞,殴者斩”B44。据所见列31例不孝事例中,打骂父母者8例,从宋代的法律规定来看,打骂父母要处以死刑,这也就不难解释为何父母遇到此类情况时大都采取忍让态度。一旦介入法律手段,子女们要丧命,这种极端的、可预见性的惩处对于父母来说无论如何无法接受,可谓舐犊情深。此外,《宋刑统》中还有这样的规定:“诸子孙违犯教令,及供养有阙者,徒二年。”且“须祖父母、父母告,乃坐”。B45所见31例不孝事例中,不赡养父母者就有14例,如果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惩处,要判两年徒刑。从法律对以上具有代表性不孝行为的处罚规定和父母采取的容忍态度来看,虽然法律规范出于好意,目的在于惩戒不孝行为,但可行性却大打折扣,缺乏一定的合理性。面对如此严厉的惩罚,当事人双方都无法接受。这也就不难解释在《夷坚志》所载31例不孝故事中,无一例父母告发子女事件了。
实际审判过程中,官员秉承的指导思想也是以道德劝化为主、法律惩戒为辅。笔者从《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统计出13例B46与孝道相关的判罚案例。其中因不孝受到劝诫、教育者8例,占整个案例的61%,因不孝受到法律惩处者仅5例。13例案件所呈判词中自始至终围绕着劝导教化而展开,如“以厚人伦,美教化为第一义”、“当职务以教化为先,刑罚为后”、“为政者先风化,刑杀云乎哉!”之类话语充斥其中。子女不孝被父母告發者仅2例,其中1例因母亲悔讼而免遭刑责。从父母告发的动机来看,是期望子女的不孝行为受到法律的警戒而知悔改,并非真正希望其受到刑罚;从判罚结果来看,受到法律严厉打击者仅1例,其他4例均以“从轻”二字为判罚前提,警戒意味浓厚。在8例受劝诫的案例中,判词的最后大都警示子女如若教化后再犯,当以法律严惩。以上审判子女不孝的案例与《夷坚志》所见状况基本一致,某一层面充分说明与道德人伦密切相关的孝行其主要惩治手段还是道德本身,法律的辅助性作用十分明显,其约束效力也是相对有限。对此,有学者就明确指出,宋代把孝治原则引入司法实践,导致孝与法不可避免的产生矛盾。一方面通过法律遏制不孝行为,保障孝治;另外却出现“法”枉屈于“孝”,法制原则被孝治思想扭曲,使法律的约束力大打折扣。在此矛盾下,儒家孝道文化对宋代法制建设及法律原则所产生的巨大作用与影响异常突出。B47
四、宋代民间孝行规范与国家治理之关系
宋代民间社会对于家庭内部孝行的期待与规范总体上来说就是行为与态度上的“敬”和“顺”。这不仅是保证广大民众家庭内部生活稳定与成员团结的基本伦理需要,实际上也是宋朝国家所倡导的一种积极的道德理念,是“国泰民安”的重要精神保障,即宋人所谓“人禀天地正气,原为万物之灵。家齐而后国治,正己始可修身”B48。
值得一提的是,宋时涉及道德层面,与孝相对应的另外一个重要精神特质是“忠”。“忠孝”思想一体化趋势的形成与论说的提出并非宋朝统治者所独创,早在《孝经》中关于孝、忠之间关系的阐释已经是一目了然。《士章》有言:“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资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故母取其爱而君取其敬,兼之者父也。故以孝事君则忠,以敬事长则顺。”B49而在《庶人章》中更是直言不讳地讲道:“自天子至于庶人,孝无终始,而患不及者,未之有也。”B50将孝作为一种积极的道德伦理精神予以倡导,对以君王为代表的“上”表现为“忠”,对以父母长辈为代表的“下”则是“顺”,忠、顺双重标准规范之下引导整个社会稳定发展,即保证“国泰民安”的良好发展局面。甚至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孝与忠互为表里,相得益彰,因而受到上至帝王下到普通民众的相当重视与推崇。
家庭内部侍奉长辈行为孝顺,朝堂之上面对君主表现忠诚,即古人所谓“忠孝两全”,不仅有来自家庭内部的殷切期待,也是以帝王为首的国家统治层面所积极倡导者。立足于道德规范,在家庭内部以“孝”为典型代表的“小家”之需求面前,国家层面以“忠”为标志的“大家”规范又显得相对重要,即凸显了在朝为忠,在家为孝,孝为基础,以忠为大的理念与需求。关于此,《论语》中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B51对于家庭内部成员奉行孝悌之道继而所起到的避免乱上之“忠良”效果显露无遗,也就很好地阐释了忠孝并举的根本原因。关于此,欧阳修在《新唐书》中有一段相当精彩的论述:
圣人治天下有道,曰:“要在孝弟而已”。父父也,子子也,兄兄也,弟弟也,推而之国,国而之天下,建一善而百行从,其失则以法绳之。故曰:“孝者天下大本,法其末也。”至匹夫单人,行孝一概,而凶盗不敢凌,天子喟而旌之者,以其教孝而求忠也。B52
欧阳修之所见与儒家言论相契合,坦言圣人治理天下的“道”关键在于“孝悌”而已,尤其是结论部分“天子喟而旌之者,以其教孝而求忠也”,可谓一语道破天机,凸显了以“孝”为基础前提继而求“忠”的伦理道德需求。即对于个人而言,先于家庭内部敬孝,而后忠君事主,最终才能表现为对于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与担当,由“小家”而及“大家”。因此,宋人有所谓“君父无二体,忠孝非两端”B53之说法。在教育子弟幼小时亦是如此,杨亿在家训中就明确规定童稚之学“必先以孝弟、忠信、礼义、廉耻等事”,B54蕴含着世人对于忠孝的总体期待与要求。
宋代以严刑律法为代表的治国方略,其严正不容侵犯的威严往往在忠君事国面前黯然失色,而以孝行为代表的道德伦理亦是如此,“以忠为大”之理念日渐深入人心。例如在《宋刑统·告祖父母父母》条中,有明文规定“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议曰:“父为子天,有隐无犯,如有违失理,须谏诤起恭。起孝,无令陷罪。若有忘情弃礼而故告者绞。”后面的备注却十分醒目:“谋反、大逆及谋叛以上,皆为不臣,故子孙告亦无罪。”B55在告发祖父母、父母之类孝行规范中之大逆不道行为,同样为法律所不能容忍,难逃处以绞刑之重罪。道德规范与法律审判显得十分默契,无论如何都是相得益彰之举。在法律与道德双重规范之下,告发行为毫无生机可言。但是,条文中又有所补充,“谋反大逆及谋叛以上”属于“不臣”之举,在此种情况之下,子孙告发检举被定性为“无罪”,法律终于网开一面。伦理道德规范在国家统治原则面前做出让步,以忠孝立国之根本理念显露无疑。从某种意义上说,实施孝道是另外一种治国安邦的重要举措和必要补充,以忠孝立国之理念和道德规范显得十分必要。其施行不仅关乎家庭内部和谐与兴盛,也是国家稳定发展的必要补充。加之伦理道德教化较之其他方式更显温情,因此也最容易为民众和国家所接受。宋人王栐就曾无比自豪地宣称“皇朝以孝治天下,笃厚人伦”,“四海之内均沾宠惠,虽于古礼违悖,亦忠厚之至也”,B56字里行间充满赞誉和感念之情。
概而言之,一方面,以国家为引导,积极倡导和宣扬孝亲行为,树立符合礼俗传统和道德规范的孝行与意识,辅之法律奖惩等行政手段,维护家庭和谐与地方社会秩序;另一方面,通过忠孝立国的理念引导民众,提高国民向心力,巩固邦国基础。对于个人而言是立德立行的重要体现,同时又教化了良好社会风气,实际上属于利国利民之举。这正是古代社会历朝历代“以孝治天下”之重要理念长盛不衰的根源之所在,也是广大民众乐于遵从的主要原因。
注释
①许慎:《说文解字》,天津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73页。
②舒大刚:《两宋时期的孝悌文化》,《宋代文化研究》第19辑;杨振华:《论宋朝孝文化发展的特征》,《南昌航空工业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王晓如:《宋代的孝》,《西安联合大学学报》1999年第1期;黄修明:《宋代孝文化述论》,《四川大学学报》(哲社版)2002年第4期;罗山:《宋朝孝德教化研究》,湖南大学岳麓书院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张健:《两宋民间劝孝文献研究》,东北师范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王娟:《宋代孝文化研究》,山东师范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
③B18B49B50汪受宽:《孝经译著》,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43、2、21、27页。
④杨国枢:《中国人的蜕变》,台湾桂冠图书公司,1988年,第31页。
⑤B22脱脱:《宋史》,中华书局,1977年,第13386、13386页。
⑥张健:《两宋民间劝孝文献研究》,东北师范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
⑦陆游:《陆游集·剑南诗稿》卷三七《题〈夷坚志〉后》,中华书局,1976年,第946页。
⑧B15B16B19B20B26B28B37B38B40B41B42洪迈:《夷坚志》,中华书局,1981年,第1835、1386、1550、1386、1550、504、1557、732—733、1556、242、1603、601页。
⑨书中所见出处:《向氏家庙》《盐官孝妇》《阳大明》《虞并甫奏章》《章惠仲告虎》《韭黄鸡子》《周昌时孝行》《星宫金钥》《陈才辅》《乱汉道人》《昭惠斋》《吴二孝感》《谢生灵柑》《楼烦道中妇》《虞主簿》《蒋坚食牛》《英州野桥》《姜处恭》《营道孝妇》《张承事女》《如皎鹿母》《觀坑虎》《太阳步王氏妇》《徐希孟道士》《闻人氏事斗》《画眉山土地》《齐宜哥救母》《半山两道人》《长垣妇人》《祁酥儿》《佛授羊肝圆》《岳阳董风子》《俞杰孝感》《龚明之孝感》《妙心行者》《谢小吏》《都昌吴孝妇》《詹惠明》《芜湖孝女》《文思亲事官》《新城县贼》《段氏疫疠》《张二十四郎》《愿代母死》。
⑩春秋时期,孔子通过数次的论“孝”和“仁”,开启了孝的理论化进程。孝是对双亲的养、敬、事和祭,兼顾物质和精神,贯穿生前和死后。参考文雅:《古今之间的“孝道”—兼论传统孝道的现代转换》,《道德与文明》,2017年第5期。
B11石成金编:《传家宝全集》,线装书局,2008年,第131页。
B12B31B51金良年:《论语译注》之《为政第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9、9、1页。
B13司马光:《司马氏书仪》卷四《居家杂仪》,中华书局,1985年,第42页。
B14书中事例所见出处:《不葬父落第》《不孝震死》《杨公全梦父》《杜三不孝》《谢七嫂》《张二子》《长溪民》《广州女》《潍州猪》《叶德孚》《雷击王四》《要二逆报》《龙泽陈永年》《龙泽陈永年》《钱塘潮》《丰城孝妇》《陈十四父子》《温大卖木》《李氏虎首》《常珤牛》《熊二不孝》《梁小二》《大梵隐语》《许成悖母》《袁娼冯妍》《吳廿九》《倪彦忠马》《费氏父子》《陈曾恶子》《陈曾恶子》《陈婆家狗》《褚大震死》《周翁父子》。
B17李锦泉先生认为“孝”的本义是子女孝顺父母及其长辈,而父母则要爱护和教育子女,父慈子孝、尊老爱幼是彼此双方应负的义务,但在实行时要有个“度”,否则就会走向极端成为“愚孝”(《中国古代“孝”文化的两重性》,《孔子研究》2004年第4期)。此外,曾振宇先生也曾指出,从秦汉开始,原生儒家孝论中所彰显的父子人格平等与独立的终极关怀夭亡了,传统法律对于不孝的规定助长了社会上“愚孝”风气愈演愈烈(《儒家孝论的发生及其变异》,《文史哲》2002年第6期)。
B21肖群忠:《孝与中国文化》,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93-94页。
B23宋濂:《元史》,中华书局,1976年,第2682页。
B24张廷玉:《明史》,中华书局,1974年,第7593页。
B25舒大刚先生指出宋朝是中国历史上又一个经济发展、文化发达的时代,宋代的孝悌文化也进入历史的最盛状态,《两宋时期的孝悌文化》,《宋代文化研究》第19辑。或许“愚孝”正是这种最盛状态下的一种表现形式。
B27在笔者统计的33例不孝故事中,因不孝而遭雷击者13例,约占整个事例的39.4%。有学者认为,宋代民间对雷神的崇拜由自然神崇拜转向职能神崇拜。作为职能神,雷神更多地承担了社会道德评判的责任。它惩恶扬善,扶正祛邪,成为司罚的使者,公正的化身。围绕着善恶报应,雷神身上承载着宋代民间的社会道德理想。(张静:《从〈夷坚志〉中雷电灾害看宋代民间雷神崇拜》,《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宋代民间正是通过雷神这一公正的形象对子女不孝行为进行严厉惩罚来宣扬孝道,其警示规诫意图不言而喻。
B29B34B36袁采:《袁氏世范》,中华书局,1985年,第4、4、4—5页。
B30朱熹:《朱子全书》第七册,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10年,第882页。
B32B44B45B55窦仪:《宋刑统》,中华书局,1984年,第11、349、369、364页。
B33朱熹:《朱子语类》卷二七《事父母乐谏章》,中华书局,1986年,第704页。
B35戴维·罗斯著、菲利普·斯特拉顿·莱克编:《正当与善》,林南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年,导论第3页,斯特拉顿-莱克引自the foundations of Ethics ,oxford:Clarendon press,1939,p.168.
B39此类事件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有较明显的体现,具体见下文所录事例。
B43《宋刑统》卷一中关于不孝的规定:“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缺;居父母丧,自身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以上行为属“十恶”之一,都要受到严厉的法律惩处。
B46所见出处:卷一《崇风教》、卷四《子不能孝养父母而依棲婿家则财产当归之婿》、卷九《义子背母无状》、卷十《妇以恶名加其舅以图免罪》、卷十《子妄以奸妻事诬父》、卷十《子未尽孝当教化之》、卷十《祖母生不养死不葬反诬诉族人》、卷十《读孝经》、卷十《母子兄弟之讼当平心处断》、卷十《因争财而悖其母与兄姑从恕如不悛即追断》、卷十《母讼其子而终有爱子之心不欲遽断其罪》、卷十《母讼子不供养》、卷十《母讼其子量加责罚如再不改照条断》。
B47黄修明:《宋代孝文化述论》,《四川大学学报》(哲社版)2002年第4期。
B48石成金编:《传家宝全集》,第131页。
B52欧阳修等:《新唐书》卷一九六《章全益传》,中华书局,1975年,第5592页。
B53晁说之:《嵩山文集》卷一四《大辩》,上海书店,1985年,第11页。
B54韩霖著、孙尚扬、肖清和等校注:《铎书校注》,华夏出版社,2008年,第101页。
B56王栐:《燕翼诒谋录》卷二,中华书局,1997年,第16页。
责任编辑:王 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