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显珠
【摘 要】 受到众多历史因素影响,我国的农村产权制度存在较多的漏洞,产权主体划分不明确,这严重限制了农村的发展。基于此,本文先阐述了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历程及作用,然后分析了不同产权制度改革与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农村;制度改革;财产性收入
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大量农民到城市中寻求工作机会,并且部分农民已经在城市中有了稳定的工作与收入。但是其留存在农村住房与耕地正处于闲置状态,资产无法向资本化方向发展。因此,只有加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才能够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进而实现缩小城乡差距、共同富裕的目的。
1 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历程
自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的农村产权制度共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产权由私有向公有转变、由统一向分离发展。
第一阶段是1949年至1952年的土地改革时期。在此时期实行农民土地私有制,土地不再由地主管控,而是由农民自主分配,农民能够对已分配的土地进行转让、出租或赠予等行为,实现了耕有其田[1]。
第二阶段是1953年至1958年的合作运动时期。在此时期,农业合作社又被分成初级与高级阶段。在初级阶段,农民依旧享有土地所有权,但是土地受初级合作社管理,社员可以留有少量土地自主使用;而在高级阶段,农地由农民个人所有转为集体所有。此时,我国过度重视社会主义的发展,轻视了农民个体的劳动积极性,从而降低了我国整体生产水平。
第三阶段是1958年至1978年的人民公社时期。在此时期,因为生产关系不符合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没有处理好国家、个人与集体三者之间的关系,严重的降低了农民生产积极性。
第四阶段是1983年至今的家庭承包责任制时期。在此时期,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的处于相分离的状态。土地承包的经营期限由1984年的15年转为现阶段的长久不变,同时我国还对土地流转制进行了完善。1988年,土地使用權能够依法转让;2001年,规范了农村土地的流转原则、形式与主体;2007年,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能够以转包或转让等形式进行流转;2013年,农民能够对承包地的使用、流转、经营进行抵押与担保,并逐步统一了城乡建设用地。
2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作用
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可知,农村产权制度上的改革是深化农改的重要举措,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联。 首先,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可以保证集体资产不流失。在农村地区长期发展过程中,因为农村缺少明确的经济组织主义,相关资产、资源以及资金监管的不健全,使得农民的财产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对农村产权制度进行改革,可以全面落实清查财产、核定资金工作,完善与资产相关的监督体系,填补农村资产流失的漏洞。
其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可以有效加强农民集体的收益分配权利。农业现代化程度的加深以及四化同步的推进,使得农村的经济经营收益升高,在未来,农民可以实现共同分享集体经济的发展成果。
然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可以促进集体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农村集体产权进行制度上的改革,首要任务是保证农村集体产权具有完整性,建立起线上产权交易平台,使集体资产可以进行交易、投资、升值等行为,进而推动农村集体经济进一步发展。
最后,对农村产权制度进行改革,可以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在此过程中,要将健全农村经济组织作为首要任务,并赋予其特殊法人地位,保证农村在集体发展过程中有组织与载体作为依托,从而保证乡村治理体系与农村实际发展相适应。
3 不同产权视角下的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
3.1 土地产权与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
土地在农民财产权中占比最大,农民若想提高在土地方面的财产性收入,就要保证其土地使用权具有法律效用。农民的土地财产是由家庭承包地与住房构成,所以农民应具有此些土地的完整产权。在征地问题上,农民应和城镇居民保持同等地位,并按照市场价格对农民进行土地补偿。与此同时,还要对征地程序进行完善,以此维护农民的征地权益。另外,还要明令禁止政府及其他单位部门对农用征地进行商业性买卖。
第一,要建立起农村承包用地的流转利益补偿体系。此体系是指农民的用地在其资源且有偿的条件下,以合法的方式保留土地承包权,而土地经营权要以租借等形式转让给其他组织或农户时,农民所能够得到的补偿。在保证农地高效流转的同时,做好土地监管工作,提升农村实用率,激发农地资产,进而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保障农民在土地上的利益。
第二,开发经营性农村建设用地。一般来说,能够以转让或租赁的方式将土地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为经营性农村建设用地。此些土地大多被开发成厂房、商业市场或是仓库等。此类型的建设用地大多以营利为主。并且,近些年我国国土资源部表明,在符合土地规划与管制的基础上,经营性农村建设用地可以进入市场,从而你农民财产性收入得以增长[2]。
第三,实行征地制度改革。对征地制度进行改革,可以有效完善其补偿机制。在对农地进行征用时,要以土地标准市场价格向农民进行征地补偿。对于农村的宅基地及建设用地,要在满足农民需要的前提下进行征地。另外,依法征收的集体建设用地,同样要以土地标准市场价格向农村集体组织进行征地补偿。
3.2 房屋产权与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
要在确保农户宅基里具有一定用益物权的状况下,对其相关制度进行完善,同时还要选择多个试点,来保障农民房屋在抵押、转让及担保过程中的财产权益,扩展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渠道。按照我国出台的物权法规定,农民的宅基地与其上方建造的住房不可办理低压登记。而是应按照央行出台的相关意见,对监管内容进行合理调整,鼓励并支持国有银行或政策性银行为农民办理抵押贷款,以此增加农用房屋的价值。
受到城镇化战略的影响,大量农民人口流入到城市之中,并且在城市中购买住房,一些城市居民则下乡买房。按照相关法律政策,农民将住房卖给市民,当地的房管部门不能够为市民办理过户手续。受到此种法律约束,大部分农民选择低价卖房,这使得农民的财产受到了较大的损失,不仅吃亏,同时也凸显出了身份上的歧视。因此,在未来,应取消此种房屋过户限制条例,进而在为农民谋取福利的同时,增加国家税收。另外还能够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减少城乡居民在财产性收入上的差距。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下,为了增加农民财政性收入,要建立起农村承包用地的流转利益补偿体系、实行征地制度改革以及开发经营性农村建设用地。对于房屋产权来说,要完善相关制度,以此保证农民具有更多处理权利。
参考文献:
[1] 朱劲涵.新农地产权制度改革下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路径 分析[J].中国集体经济,2016(36):57-58.
[2] 王国忠.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增加农民财产性收 入[J].上海农村经济,2016(0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