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生均培养成本测算实践中的思考

2019-03-29 10:22陈芳赵明霞
中国集体经济 2019年9期
关键词:中外合作办学学费税收

陈芳 赵明霞

摘要:文章从中外合作办学的概念、生均培养成本测算方法、实例分析三个方面进行阐述,重点介绍“普通高校生均培养成本+中外合作办学生均专项支出”测算方法的运用,认真总结测算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以期为实际工作者和理论研究者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中外合作办学;生均培养成本;学费;学费分成;税收

中外合作办学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初具规模。随着“一带一路”建设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颁布实施,包括高职院校在内的中外合作办学在规模、质量、效益方面均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由于中外合作办学在学校所占的比例较小,由各省人民政府报批,时间滞后,势必影响学校的招生等工作,目前部分省(市)已采取各学校自主定价,政府进行监督的模式。但在与外方签订合作协议时,存在生均成本测算不准确,甚至没有生均成本测算数据支撑,就与外方确定合作办学学费分成比例,显然这是不科学的;同时也没掌握在学费支付环节中外双方涉及的税收、外汇等政策。因此,准确测算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生均培养成本、并综合考虑学费分成支付环节税收、外汇等因素,有利于制定学费收费标准,有利于科学合理地确定学费分成比例,有利于防范办学风险。

一、中外合作办学的概念

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第一次正式提出“合作办学”这个表述;1995年1月《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颁布,这是第一次在正式文件中使用 “中外合作办学”的概念;2003年9月实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下位法,其规定不能违反上位法的相关规定(陈大立,2014)。

中外合作办学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的活动。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由此可见,中外合作办学成本测算与高等院校(高等职业院校)办学成本测算有着相同的理论基础,可以选择相同的方法进行科学计算。

二、中外合作办学生均成本测算

按照“谁受益,谁付款”的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夏中雷,2010),中外合作办学的学校应当认真合理地测算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生均培养成本,根据成本补偿的原则,确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林金辉,2016)。2005年6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高等学校教育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审办法》),将生均培养成本定义为:高等学校培养一个标准学生的平均成本。

(一)生均培养成本内容

根据《监审办法》第五条,高校教育培养成本由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四部分构成。其中人员支出包括:教职工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取暖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劳务费、招待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其它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住房补贴和其他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包括房屋建筑物折旧、设备折旧。

以上生均培养成本是在收付实现制下的成本内容,没有考虑学校在建工程、贷款利息、科研专项等发展性支出项目,与《监审办法》第三条中“权责发生制原则”有冲突。在实际操作中,以这种生均培养成本内容核算的成本明显低于学校实际发生成本。

其次,我们对这些发展性专项支出分类研究,应用型科研项目的成果可与市场对接,获得一定收益,形成这部分项目支出的资金来源;在建工程竣工后也能形成固定资产,最终以折旧形式从生均成本中获取资金来源;但贷款利息没有任何资金渠道可以解决来源问题,且在建工程的时间差(成本的时间价值)也是通过贷款来缓解的。因此,笔者认为在实践工作中未将贷款利息加到生均成本内容进行核算是不科学的。各高校及高职院校应积极向上级部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映、呼吁,争取相关政策。

(二)涉外成本项目原则

1. 合法性原则。是指涉外的成本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比如:禁止增设违反“八项规定”的项目。

2. 相关性原则。是指涉外的成本项目之间应当关联,相互之间有联系。

3. 合理性原则。是指涉外的成本项目应当合乎情理。比如:国外夏令营费用,由于只是部分学生参加,将其作为全部学生的新增成本费用项目是不合理的。

(三)生均培养成本测算方法

根据成本补偿原则,实践中通常有以下两种方法。

1. 利用历史数据,采用简单算术平均法,计算中外合作办学近期(一般为三年)生均培养成本,加上涉外生均成本,扣减近期平均生均财政拨款(即中外合作办学生均培养成本=近期平均生均培养成本+涉外生均成本-近期平均生均财政拨款)。以XY学校为为例,近三年平均生均培养成本计算如下(详见表1)。

采用这一方法计算的生均成本,实际支出都高于计算值,原因是我国中外合作办学的生均成本是以高校生均教育事业支出来代替的(王娟,杨耘,刘娟宁,2013)。

在本例中,XY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成本偏低,还存在以下情况。

(1)在建工程未及时转固,造成成本测算中折旧金额不足。XY学校新校区建设交付使用已大于5年,固定资产因产权未办理完成,一直未转固,进而造成近几年的折旧资金需求未反映,办学成本测算偏低。

(2)以举债的方式进行新校区建设,在建工程转固滞后,这种成本测算方法无法反映学校的贷款本金偿还的资金需求,使贷款本金偿还无法获得财政支持,也造成高校二次筹集困难。

由此可见,在高校生均教育事业支出来代替中外合作成本测算的实际操作中,固定资产的及时准确入账至关重要。即使没有完备的转固资料,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建工程已達到交付使用状态,达到固定资产确认条件,财务应及时暂估入账,才能真实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

2. 刘红垒(2015)在《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学费定价机制研究》论文中提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生均成本的计算,采用”基本成本+专项支出”(即普通高校生均培养成本+中外合作办学生均专项支出)的方法进行测算。这一测算方法是在普通高校生均培养成本基础上,加上涉外新增生均培养成本(增量成本),在实践中应用较多。以XY学校中外合作建筑工程项目为例进行分析说明(详见表2)。

在进行测算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按类合理计提折旧。设备按分类折旧率(专用设备按8年、一般设备按5年、其它设备均按10年折旧)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应按当年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总值的2%(50年折旧期)计提。

(2)认真制订教学方案,按要求設置专业课程。《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中外合作办学提出了4个“三分之一”的要求。“引进的外方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应当占中外合作 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核心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外方教师课时费也是构成新增成本费用之一,但若与正常教学课程发生冲突而替换的,只能计入基础成本,不允许重复计入合作办学新增成本中。

(3)合理确定外方纳税责任。中外合作办学税收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与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加之税源又具有隐蔽性和流动性,由于税法宣传不到位,中方合作者分不清法律责任,往往忽视了其中的税收风险。在签订合作协议时,一定要明确外方在中国境内获取收入需要承担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责任,不能计入中方办学成本。

(4)合理确定办学学费收费标准:由于中外合作办学培养成本是一种增量成本测算,部分基础成本增量未能纳入其中,因此,在确定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实际因素,核增未纳入的成本。

X省高校学校教学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和学费收入。一方面,2014年起的工资改革(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增资以及贷款利息支出等,对事业单位都是“只给政策不给钱”,所有经费由学校自筹支出。另一方面,按现行高校管理体制,学校预算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不得赤字预算,X省12000元的生均经费拨款中还含各类专款,专款无法调节投入。财政投入不足,加之现行学费收费政策执行时间较长,导致学校的教学经费投入降低。因此,在确定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实际因素,核增人员经费增长、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增加、新校区建设的债务及利息负担三项成本(详见表3)。

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标准=新增教育培养成本(15862)+学校基础成本(5000)+部分核增基础成本[3760×25%9]

三、结语

随着国家“放、管、服”政策的不断深化,中外合作办学自主定价已成必然趋势。笔者认为中外合作办学者应选用科学的测算方法进行生均培养成本测算,为制定学费收费标准提供依据,为生均拔款提供参考,同时应充分考虑学费分成支付环节涉及的税收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学费分成比例,防范办学风险,并在成本补偿的基础上,力争从办学结余中取得一定的合理回报。

参考文献:

[1]陈大立.中外合作办学法律问题研究[M].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

[2]国务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2003.

[3]夏中雷.高校生均培养成本与办学规模关系的定量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4]林金辉.中外合作办学的规模、质量、效益及其相互关系[J].教育研究,2016(07).

[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高等学校教育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5~1008),2005.

[6]王娟,杨耘,刘娟宁.高职院校生均培养成本数学模型研究[J].职业技术教育,2013(04).

[7]刘红垒.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学费定价机制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5.

[8]教育部.2006.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教外综,(2006).

[9]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

*本文属于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课题“高职院校中外合作办学生均培养成本测算方法的研究”(项目编号2017GLY03)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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