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硕
选题来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类型:放火罪
2018年4月26日早上7时许,犯罪嫌疑人毛某与其儿子在上海市青浦区其租住地因上班问题发生口角,犯罪嫌疑人毛某采取谩骂、用铁锹恐吓等方式,仍未能促使儿子上班。后犯罪嫌疑人毛某将柴油桶内部分柴油泼洒在其儿子睡觉的床单上,并用打火机点燃床单。见火势增大,犯罪嫌疑人毛某与其儿子共同灭火,但因火势较大,直至消防队员到场喷水才将火扑灭。
日前,经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毛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主讲检察官鲁璐点评:
1.认定犯罪嫌疑人毛某的放火行为是否构成放火罪的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经审查,毛某点燃的床单及被单等物品为易燃物品,烧坏的部分范围较大,烧毁程度较深,若不及时灭火,火势极有可能進一步蔓延。
2.案发地点系居民楼,楼内住有十余户居民,放火房间与其他房间相连,若火势得不到有效控制,极有可能造成整个居民楼乃至多栋居民楼中人员伤亡。
3.从现有情况来看,凭犯罪嫌疑人毛某和其儿子两人无法将火扑灭,多名邻居及消防队到场才最终将火扑灭。也就是说火势不在犯罪嫌疑人毛某的控制范围之内,若非消防队到场,继续燃烧的后果很可能会危害公共安全。综上,犯罪嫌疑人毛某的行为已经足以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主观上又属故意,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构成放火罪。
(鲁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一部检察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