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恋爱,请拿得起放得下

2019-03-29 03:08陈侃
检察风云 2019年2期
关键词:钱款补偿费杨浦区

陈侃

“法律是最安全的盔甲,在法律的保护下任何人都不受侵犯。”

——《刑法格言的展开》

人的一生中可能会伴有许多挫折,比如工作中的挫折,学习中的挫折以及生活中的挫折,当然,有时候也免不了会有一些感情上的挫折。然而,面对感情受挫,不同的人也会有不同的反应,有些人在痛定思痛之后,可以重新开始一段崭新的人生;有些人则会因此念念不忘,甚至纠缠不清,乃至做出一些极端的举动。近日,本刊记者走访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杨浦区检察院”),了解了该院于前不久办理的一起敲诈勒索案件,并对其中具体案情以及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感悟,与承办检察官做了深入的探讨。

90后大学生恋上有夫之妇

故事还要从2015年的3月说起。90后的林某某是一所名牌大学的研究生,在一家公司实习期间,他认识了比自己大20岁的部门总监杨女士。彼时,杨女士因在怀孕期间与丈夫闹矛盾而时常感到心情抑郁。“由于知道林某某是心理学专业的学生,杨女士便有意与其接触,并请教前者关于如何排解抑郁心情的方法。”记者从本案承办检察官处了解到,也就是在此过程中,林某某一方面用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对杨女士进行开导,另一方面还经常给杨女士送一些特别的礼物,同时还对她的生活十分关心。

就这样,在频繁的接触下,两人之间产生了爱慕之情,很快便开始了这段“地下恋情”。据了解,两人也都曾经一度沉浸在这段感情中,即便是林某某完成了实习返回学校继续学业之后,也还是和杨女士保持着密切的恋爱关系。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恋爱的新鲜感也在逐渐消逝。早已经有家室的杨女士也因为种种原因开始对这段感情感到了厌倦和乏味。在与林某某的屡次争吵中,她最终还是决定回到自己的家庭,回到自己的丈夫身边,并向前者提出了分手。

面对这样突如其来的“变故”,林某某却心有不甘,甚至还屡次前往公司找到杨女士要求复合。不过,心意已决的后者并没有答应。于是,多次寻求复合无果的林某某开始向杨女士索要“分手补偿费”。“犯罪嫌疑人曾于2016年年底以及2017年年初两次与被害人谈过关于补偿费的事情,尤其是在第二次的谈话中,前者更是向被害人索要100万元的补偿费,否则将会继续骚扰她的生活,并扬言要将事情曝光。林某某的‘狮子大开口使得两人前后两次都没有谈拢,也就有了其之后朋友圈发亲密照的行为”。

2017年2月,面对迟迟没有回应的杨女士,林某某决定“逼”杨女士一次。他在朋友圈公开了两人之前交往时的亲密照,并且还设置了提醒两人的共同好友查看这些亲密照。在发现了林某某的这一行为之后,杨女士第一时间打电话要求林某某删除这条更新。同时,她还通过转账的方式向林某某支付了欠款。

不过,由于担心自己与林某某的关系进一步曝光会影响其正常生活,不堪其扰的杨女士最终还是选择了报案。不久,公安机关便将林某某抓获归案。据了解,尽管林某某为了与杨女士复合可以说是无所不用其极,但事实上除杨女士外,他还有一个交往了六年多的女朋友。林某某在到案后还辩解称,自己之所以恐吓杨女士并索要钱款,其实只是希望她能够因为付不起“分手费”回到自己的身边。不过,被害人杨女士对办案人员表示,林某某为了索要钱款,甚至找到了自己的丈夫,并扬言让身边所有人知道两人的关系,让自己长期处于恐惧的心理状态。

公开亲密照也算敲诈勒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到该罪名的构成要件要素,则主要强调的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的方法,使后者产生恐慌、害怕的心理,进而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因而本案中,有两个问题值得我们关注:首先,林某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公开他和杨女士的亲密照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中的威胁?其次,林某某在本案中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

针对第一个问题,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被害人杨女士是一名已婚人士。不论是在与林某某交往的过程中,还是在分手以后,其婚姻仍然处于存续状态,这点是毫无疑问的。杨女士也曾明确表示过不希望自己和林某某之间的关系被其他人知晓。杨女士最后的报案也正是因为害怕事态进一步曝光的话,会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因此可以这么说,林某某将他和杨女士的亲密照在微信朋友圈中公开的行为足以导致杨女士感到恐慌和害怕,林某某对这一行为导致的结果明知却仍旧实施该行为,这也足以认定林某某在以此威胁杨女士。

至于第二个问题,承办检察官表示,林某某到案后明确表示,知道自己和杨女士再无复合的可能性,遂想和杨女士索要钱款。他明知杨女士会出于畏惧的心理而被迫交付所谓的补偿金的情况下,仍然前后两次找到后者谈过关于所谓的“分手补偿费”,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林某某对此处于期待或者是放任的状态,林某某在收取到杨某支付的钱款后立刻将其花销殆尽,足以证明其非法占有目的和主管非法故意。因此,检察机关综合以上种种因素认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在微信朋友圈中公开他和被害人的亲密照相要挟,让后者对此产生恐惧、害怕的心理并被迫交付钱财,其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

此外,根据2013年4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因此在本案中,承办检察官还提到了对于林某某犯罪金額认定的问题,嫌疑人在收取被害人22000元后,在案发前并未予以归还。但是在被害人没有继续支付钱款后,林某某也并未再索取钱财。因此,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危害后果,认定其犯罪金额为22000元。被抓获后,林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通过家属退赔了22000元,取得了杨女士的谅解。

最终,杨浦区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对林某某提起公诉。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后,依法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谈恋爱,请拿得起放得下

回首本案,可以说有很多地方值得我们引以为戒。首先是关于正确恋爱观的树立。当前,对于很多年轻人来说尽管可能拥有比较高的学识和学历,但是在心理与人格方面的发展却还不够健全,在遇到困难以及挫折时,不能通过合理的、适当的情绪调节来解决问题,反而更容易冲动。其实回顾一下我们近年来看到的一些新闻报道,其中不乏一些人因为恋爱中遇到挫折而走上犯罪的道路。记者也从杨浦区检察院处了解到,当前发生在恋爱领域的犯罪比例并不低,通常是在一方提出分手的情况下,另一方为了挽回感情或者出于泄愤,采用非法的手段予以解决。对此,检察官建议,一定要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同时还要提高恋爱挫折的承受能力,通过增强理智感、分析原因、寻找合法合理地解决问题方法和途径来应对挫折,或者可以通过适当的情绪调节和转移,来减轻负面情绪。

其次,网络世界并非法外之地,每个人都需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不要随意泄露他人的隐私,更不要随意发表未经他人同意、带有个人隐私性质的内容及图片。可以说,网络空间俨然成为了一个小社会,因此每个人都应该受到道德和法律的约束,不做冲击道德底线,甚至是违反法律的事情,在生活和社交中健康合理使用网络社交软件。

最后,在遭遇不法侵害时,不能一味保持消极和沉默,而是应该勇敢通过法律来捍卫自己的利益。如同文章开头说的那样,法律是最安全的盔甲,在法律的保护下任何人都不受侵犯。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法律的手段,不仅可以保证自身利益不受侵犯,还可以让勒索人早日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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