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红
【摘要】社会养老保险解决人们养老之忧,在社会保险中居于核心地位。养老是每个公民都要面临的问题。如何实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是我国社会保障法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随着工作模式的多样化,养老也需要更多模式以适应人口老龄化的到来。现实情况是,我国目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很多缺陷,如立法有漏洞,基金缺口巨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小,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不平衡,等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站在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的角度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展开研究。建议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从而解决人口老龄化难题。并论述了这些具体设想的理论可行性和现实价值,分析这些设想存在的缺陷以及现实应注意的问题。最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要完善这项制度,必须要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等改革一起进行,建立一套完善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真正从根本上解决养老问题。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 发展历程 改革建议
养老问题和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老年人的养老保障仅仅依靠家庭是不够的,家庭成员的缺失、金钱储备的不足都对养老带来不确定因素。如果国家从立法上就规定一系列养老保障的法律制度,那么养老问题就能够实现全方位覆盖,每个养老问题都能有法可依,从而养老问题能够得到真正法律上的保障。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已经出现,但养老模式比较单一,覆盖面很小,不能真正做到全方位覆盖。因此,伴随着近年来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养老制度的完善更加需要解决。
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低
农村由于相比城市经济比较落后,养老保险意识也相对落后,相对封闭的环境和闭塞的信息使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宣传力度不足。大多农村人口还比较保守,没有参保意识,一味依靠子女。由于农村实行的是“个人交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政策扶持”,由于村集体经济基础薄弱,大多数集体没有对农村家庭给予补助,造成农民对集体得不到信赖,使得这项制度成为一种鼓励性储蓄而不是强制性措施,所以致使很多家庭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养老保险不能全部覆盖。
(二)政策执行困难
由于农村的养老保险是自愿原则为主,所以在执行起来就会存在政策执行效率低的问题。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都是在民政部颁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础上修改而来的,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政策的执行都存在很大变动,给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行带来很大不稳定性。加之法律宣传力度在农村就比较薄弱,导致本来就心存疑虑的农民更加不愿投保。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方法落后
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理解程度低,加之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增值困难,很多农民不愿参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发放不科学,《基本方案》规定,农民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根据自愿原则,分2元、4元、6元等10个档次,缴费低带来的后果就是领取的养老金也偏低,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也微乎其微。这些养老金难以起到真正养老的作用。新农保对养老金的费用方面做了一些调整,但是否真正有根本性变化仍需要进一步检验。
二、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建议
建立农村公共养老保障制度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民是社会的主体,只有让农民的利益得到切身保障,才能有利于我国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一)加快立法建设促进制度稳定
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大多依靠政府职能部门颁布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来对基本养老生活实施和指导,虽然在2010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养老保险法》,在法律上有了一定的保障,但是相对于整套法律体系而言,法律效力依然是停留在政策的層面多,即使是新农保的产生,也只是一项政策,没有真正意义的法律强制力。因此,要想真正实现养老保险有保障,必须依靠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来保障。比如,可以制定一部《农村养老保险法,》依靠法律来规制农民的养老问题。因为法律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所以通过法律可以使农民的养老得到真正意义上的维护。
(二)提高农村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养老是每个人都必须要面临的问题。农民如果自觉地参加养老保险,法律的贯彻就会顺畅很多。养老说到底是个人的事情,社会保障也只能起到辅助的作用。农民主动缴纳保险金,就会推动保险制度的发展,使保险的完善更加迅速,因为农民的主动配合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起到积极的作用。在农村,要加大宣传力度,倡导养老新模式,改变农村传统养老模式的观念。
(三)强化集体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补助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个人交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政策扶持”为基本原则,所以,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集体补助也要落实到位。补助越多,农民的积极性也越高。农村家庭的收入不均衡,有些家庭的经济水平不能支撑养老保险金的缴纳,所以需要政府的帮助,对困难户应该特别照顾,落实到实处,使农村养老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结语
农村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目前还有待完善。到目前为止,我国农村并没有形成一个成型的和有效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相关的社会保障基本法还没有出台,那些作为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法律依据的行政规章之间缺少必要协调,不能形成配套的法律体系,导致实践中有许多问题无法可依。由于法律的缺失,使得现实中农民在参保的过程中困难重重,农民的养老问题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在这种情况下,本文在研究农村社会保障法基本理论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建议,对于指导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司法和执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