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与融合: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

2019-03-29 12:03郝芷谊
青年与社会 2019年4期
关键词:正义人性道德

郝芷谊

摘 要: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与联系一直是各个法理学派争论不休的问题,在文章中笔者试图回溯到社会规范形成之初,从人性的角度出发来梳理法律与道德在社会中发挥的作用,以及如何在某个节点开始“分道扬镳”。然后,笔者分析了从法律发展完善过程中必然出现的问题、法理精神与本土道德的冲突、法律和道德本质上的冲突三个方面分析了二者的关系,最后提出了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融合并行的设想。

关键词:法律;道德;人性;正义

在现代社会中,社会规范有很多种,比如法律、道德、习俗、信仰、权力、阶层、标签符号等等,在众多的社会规范中,法律和道德可以说是我们社会中约束、调整个体行为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两条最重要的主线。这两条主线的属性具有差异却又相辅相成——一者程序明晰,一者边界模糊;一者施加权力,一者引导舆论;一者理性地贯彻国家意志,一者感性地约束个体行为——它们在捍卫正义和社会文明方面都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社会规范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慢慢沉淀下来的制度,是群体需要共同遵守的规则。在笔者看来,社会规范的作用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潜移默化地影响了一个共同体的行为模式,即社会规范源于日常习惯、习俗、观念等要素,然后又反作用于这些要素,从而固化为共同体的特征;另一部分则告诉了共同体内部的每一个成员其行为的红线在哪里,这条红线区分了我们社会中的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越过了它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其实,千百年来人类一直在努力从源头去探索人性的善与恶。在西方,古希腊的先哲们认为人类是具有感性的自然物,在自然人性论中“人”被赋予了崇高的地位,正如哲学家普罗塔哥拉所言:“人是万物的尺度。”而在东方,孟子的“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使得人性本善的观念深入人心。然而,同为儒家的荀子却认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和韩非子 的“恶劳而好逸”共同形了人性本恶的观点。

虽然在历史进程中,人性观在人们心中一直没有达成共识,但不管是人性本善而保护其不受邪恶侵蚀,还是人性本恶而“施刑于民,禁奸于未萌”,正是因为这些举措,法律、价值取向等规则、制度才得以产生。

当然,从人性到社会规范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因为凡是涉及规则一定不是针对于单独的个体,而是存在于稳定的群体中,不论是城邦,还是村落,当家庭血缘关系之外开始发生更多的互动和交换时,为了降低信任成本、为了高效便利、为了權利划分等等,人们才开始制定规则,只不过中西方走的是两条不同的路。古代中国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仁”成为了社会规范的内核,而对于“仁”的解释和塑造主要由圣贤来完成,所以,个体的道德品质和好恶态度成为了社会规范具体实践中的重要标准,它具有较强的模糊性和变动性。而在西方,从苏格拉底以死捍卫法律与道德,再到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的诞生,法律开始成为解决纠纷、正义审判的主要工具。发展至今,虽然每个国家的法律条文,乃至法律体系各不相同,但由于法律的确定性和可执行性,所以法治建设程度成为了评判社会文明水平的重要指标。

那么法律和道德的区别除了上文所说的一些特征上的不同之外,两者到底具有什么关系呢?在笔者看来,二者的追求目标都指向了正义,并且越接近于起源,二者的关系就越趋直接紧密。萌芽于古希腊哲学的自然法可以被视为对于道德的理性概括,它是人类在追求正义和维护良知过程中所达成的共识,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在这里笔者看到,法律并不只是命令和意志,更重要的是它对于具体的道德的审判,试图以理性的方式来分辨哪些才是正义。

当然,社会与自然的最大区别在于不确定性,在于介于黑与白之间的庞大的灰色地带,所以自然法在寻找一种“真正的法律”——一种与自然一样永恒不变的法律,那就是“天赋人权”,它成为了正义与非正义的终极审判者,这种纯粹的理性正是法律和道德分道扬镳的起点。法律在道德的基础上开始加入逻辑思辨,站在更加宏观的角度来处理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关系,它的出发点需要权衡,甚至妥协,然而一旦确定,或者说一旦符合法理精神,那么它将被坚决的执行下去。与此同时,道德的判断逻辑则是从自身出发,以自我为中心向外扩散,不同的情绪状态、情境、人际关系等因素会导致不一样的判断结果——哪些是善,哪些是恶;哪些可以原谅,哪些不可原谅——这种连续的变化性就像存在于灰色地带这种光谱,法律这种刻度分明的准绳有时候无法和道德站在一起,甚至还会站在道德的对立面。

目前,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不可否认的是我们依然有很长的路要走,在这个社会飞速发展的时代,西方法学思想、商业文明、科技进步等力量的裹挟下,道德与法律的碰撞也更加频繁和激烈,这是社会的阵痛期,当它过去后,我国的法治建设以及人民的法律意识都会得到长足进步。为了更好的理解道德与法律之间的这种冲突与融合,接下来笔者将会从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法律发展完善过程中必然出现的问题

任何从无到有,或者从不完善到完善的事物都会在这一过程中面对着各种问题。因为法律体系最后形成的是一张网,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便是法律体系的最理想的状态——虽然它不能对所有繁琐具体的事情作出裁决,但是所有事情背后本质的善恶都能被“打捞”上来。然而,就像上文提到的,想要织成这张网需要漫长的时间,而且随着社会的变迁,我们还要不断的修补和改变。所以,当法律的漏洞被某些案件暴露出来的时候,法律反而看上去成为了被告人的“同伙”,甚至是违法犯罪分子的“帮凶”,这是大众无法接受的局面,此时道德和法律会发生激烈的碰撞,但这种碰撞往往会促进立法的完善和进步,在各国的法律史中有太多的个案推动立法的例子。总体来说,法律与道德的这种冲突更多的是道德成为了法治建设的引领者,是一种良性的现象。

二、法理精神与本土道德的冲突

我国的法律体系借鉴了很多西方的法理精神,在具体的法律执行中可能会与民间法和其他传统规范,诸如道德和习俗,产生正面的冲突,而这种类型的冲突也正是法治本土化的动力。对于“法律与社会”的描述,张艺谋导演,巩俐主演的《秋菊打官司》成为了很多专家学者分析的经典对象。秋菊所要的“说法”法律并没有给出满意的答案,甚至造成了负面的影响,看着影片最后秋菊迷茫的表情,从有理的一方变成了理亏的一方,法律的介入使她的处境变得尴尬,笔者发现法律虽然是从公平正义出发,但这种傲慢且粗暴的解决方式破坏了一个共同体中已有的传统和默契,破坏了那种自我修补和缝合能力。

这也是法律在面对社会中大片的灰色地带时遇到的最棘手、最复杂的问题,因为法律存在的意义在于让人们相信法律能够给予他们公道,并且乐于依靠法律解决纠纷。但是,当法律打破了社会关系网络中所蕴含的道德、习俗和观念时,反而摧毁了人们的信任。毕竟,我国的社会结构和西方社会有着巨大的差异,在这种特有的熟人社会中,人情、面子这些道德化的制度规则具有强大的影响力,个体并不是西方视角下的“自由”、“独立”的人,而是具有具有特殊羁绊的人。法律在面对这些道德化制度时,如何展现自己的公平正义才是解决二者冲突的关键。

三、法律和道德本质上的冲突

法律和道德本质上的冲突其实在法治国家都会出现,而这一冲突的解决程度代表了这个国家的法治水平以及人们的法治意识水平。因为它意味着更多人理解法律与道德分道扬镳的原因,意味着更多人接受法律坚持程序正义的态度,哪怕它站在了道德的对立面。在现实的法律案件中,大众经常以自己的好恶,或者说以传统道德为判断依据而产生这样的疑问或结论:“为什么这个坏人还会上诉?一点悔改之心都没有吗?为什么这个坏人会有辩护律师?找个律师肯定也是个坏律师!”比如之前的江歌案以及历史上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杀妻案。在江哥案中,我们能够很直观的感受到法律与道德的对立,在“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的道德逻辑中,人们很难接受东京法院对于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的宣判,认为对恶人的惩罚太轻,所以江歌母亲在街头进行请愿活动,而且有很多的华人和当地居民来到现场签名并慰问江歌母亲。而另一方面,无奈之下曝光劉鑫全家人家庭地址、工作单位等信息的行为可能也面临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起诉。当法律裁决没有达到预期时,人们可能会诉诸于道德,这时人们抨击的不仅是被告人,同时也会抱怨现有的法律政策,甚至因为一些不理智行为反而触犯了其他法律规定。在这种法律与道德的对立中并没有对错之分,江歌母亲的痛苦换作任何人可能都难以承受,所以她的诉求在大众眼里合情合理;而法律站在理性客观的角度作出审判也是维护正义的结果,但这样的结果显然没有让人们完全信服。在另外一个案件中——辛普森杀妻案,由于警方的几个重大失误导致有力证据的失效,从而使辛普森逃脱了法律制裁。这在常人看来是非常荒谬,无法理解的,证据已经摆在眼前,犯罪已经是事实,但由于举证的失效,遵循无罪推定的原则法庭只能宣布辛普森无罪释放。这场世纪审判激发了强烈的道德情绪,同时也让人们对司法程序和法治本身有了更加具体和深刻的了解。

对于类似的案件我们并不能以“良法”和“恶法”简单的划分来进行判断。因为正如前文所述,法律和道德的冲突在于它们维护正义的出发点和方式都是不同的。在道德的视角中,更多时候只是“我”与他人的互动,双方被置于具体的情境和情绪中,任何其他的因素都被排除之外,然后以个人的过往的经验和当下的情绪作出主观性的判断。然而,在法律的视角中,它要确保的是整个人类的正义,而不是一个人的正义,为了维护这一庞大复杂的正义网络,它要考虑自然法、社会制度、执行方式、后续影响等众多因素,很多时候只能做到“两害相权取其轻”,即作出的判决更接近正义,更能维护更多人的权益,更能避免罪恶的滋生。当越来越多的公民能够跳出自己的或者群体的道德视角来重新审视法律时,法治建设将会进入发展的快车道。

法律与道德的融合: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

习近平总书记说:“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道德和法律缺一不可,孟子曾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只是法律道德化,那么法律将会丧失自己的独立性,如果只是道德法律化,那么道德将会具有逼迫行,所以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是二者融合并行的方式——法律尊重和理解传统秩序,道德注入更多的理性精神,一者至上而下,一者至下而上,让国家立法和公民法治意识提升形成合力,从而推进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使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得到较好的协调与融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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