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从村民自治三十多年的实践经验中可以看出,村民自治的探索已逐渐乏力,村民自治基本单元下移成为村民自治实践探索的新方式。通过分析村民的利益与自治单元的选择关系可以看到,越小的利益共同体会为村民带来越高的利益相关度,村民对于自治事务的参与也会越积极。利益相关是有效实现村民自治单元下移、促进村民自治有效进行的条件。
关键词:利益相关;村民自治;单元下移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开展以村民小组、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工作”。这表明村民自治实践工作的进一步完善需要村民自治的基本单元进行下移。多个地区已经进行了村民自治基本单元下沉的尝试,文章试图分析探索影响村民自治基本单元有效下移的条件,促进村民自治有效进行。
一、以往的研究
(一)利益与共同利益
利益,指“基于一定生产基础上获得了社会内容和特性的需要”。不同主体的需要在一定条件下发生联系,产生利益关系。利益关系,指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之间的社会联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利益关系,“作为社会关系承担者的人,体现为特定的利益承担者和主张者”。由于利益主体之间的互动性,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形成。在利益关系的基础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社会成员所不可分割地享有的同一个利益即共同利益。共同利益的基础是个人利益,或者构成某一群体的各子群体的利益。共同利益具有公共性等特征。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恩格斯认为,氏族公社的自然形成“最初只是为了维护共同利益”。这说明了利益与人们的行动具有相关性。人们基于个人利益做出有利于个人的行动,基于共同利益做出有利于集体的行动。
(二)利益相关与利益共同体
由于存在共同利益,个体利益主体之间会产生利益的关联。利益相关是指个体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产生的联系,利益相关度是指个体利益之间的关联程度。共同体的本质是关系本身即结合。利益共同体则指利益的结合。个体利益之间既存在一致性,又存在差异性,个体利益的一致性越强,利益相关度越高。个体间的利益相关度越高,个体会共同选择维护更大的利益,个体行动的一致性就会越高,越容易产生利益共同体。亚里士多德认为“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目的都是为了完成某种善业”,建立城邦是为了过更好的生活。摩尔根则指出,国家的产生是以领土和财产为基础。由此看来,利益选择会产生共同体。马克思提出,“公社的存在本身自然而然会带来地方自治”。在利益相关的条件下,利益共同体将更容易构建,进一步将更容易产生自治。邓大才也指出,“利益相关度决定利益共同体的紧密程度”。因此,在利益相关度越高的地方,村民更容易结成利益共同体,村民自治的基本单元由此产生,并根据村民的利益共同体与范围以及村民的利益相关程度确定村民自治的基本单元的范围与位置。利益相关度和利益共同体会影响村民自治单元的形成与选择。
(三)利益与村民自治
1982年,《宪法》正式确认村委会是中国农村基层社会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自治作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表现形式在中国不断发展起来。随着农村地区进行村民自治的探索,各界关于村民自治实践成效的争论也日益激烈。特别是在2006年取消农业税之后,村民自治的实践环境变化巨大,再次引发了学界大讨论。针对村民自治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基于不同的立场与角度,不同的学者有不同意见。
出于不同利益的考量,学者们大致持两种观点:一是利益相关产生的矛盾不利于村民自治。不同利益主体的不同利益发生矛盾,不利于村民自治的发展。有的基层官员甚至认为,村委会和党支部之间存在权力纠葛,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之间存在利益矛盾,村民自治制度反而给基层农村带来了混乱。此外,村两委之间也存在着利益矛盾。一者是自上而下的党的领导,一者是自下而上选举产生的村委会,乡村变成了二元的政治权力结构。政府借“坚持党和政府的领导”这种“排他性权力”加强了对村庄的控制,村民自治陷入内卷化处境。受到各方不同利益产生的矛盾的影响,在部分农村地区村民自治存在着选举程序中贿选现象频发;村干部掌握决策权,村民会议沦为形式;村民自治章程成为空文,未能制约村干部;村务公开不彻底,村干部垄断权力等现象。二是利益相关有利于村民自治。利益相关会提高利益主体对利益共同体的认可度与归属感,有利于推进村民自治的实施。持这一观点的学者以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的学者为代表。徐勇认为,利益是村民自治的动力基础,“利益冲突是支配村民积极参与选举的原始动力”。特别是在存在较强利益相关的自然村,将其视为自治的有效单元,可以使“村民自治有名无实”的现状有所改观。尽管村民自治存在自治乏力、制度空转等一系列问题,但就中国三十多年的实践经验来看,村民自治制度仍有着存在的必要性,以利益为基础对现存的村民自治实现形式进行探索必不可少。
二、利益促进村民自治单元下移
就中国村民自治的实践现状看来,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下移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村级组织的财政来源从“三提五统”到依靠国家转移支付,直接改善了村民自治实施的环境,使村民自治的资金来源得到了保障。此后,全国多地开始进行合村并组、撤销村民小组等农村政治体制改革活动,村民的利益共同体范围扩大,村民进行自治的单元上移。但在一段时间的实践之后,村民自治产生了诸多问题。首先是由于村民利益共同体过大,村民自治单元过大、參与人数过多而导致的村民对自治参与程度不足的问题;其次是村一级承担过多行政任务,导致了村民委员会的过度行政化问题;再次是村委会的管理参与成本过高,人才与职权压力大的问题;最后是村民自身由于过高的时间参与成本和较低的利益相关程度,缺乏自治参与积极性的问题。村民自治现今已陷入困境,在各地的探索中均有所体现。
(一)利益范围与地域范围
利益是村民做出个人行动的动力,共同利益是村民参与自治的根本动因。对村民来说,构成共同利益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地域范围的相近。地域相近就是指地域的适应性,即地势、地形等地理条件相近或者因地理而形成的聚集性和聚落性。受地理条件的影响,村民聚集起来。基于相似的地理环境和生产条件,同一个村落内的居民往往会发展同类产业、种植同类作物;由于相似的生活条件与相近的居住环境,同村居民会共享公共设施与服务;相似的利益基础,产生相似的利益诉求,对于周围的、关乎自身切实利益的事也会比对远方的事更加关心。因此,具有共同利益基础与诉求的村民对自治的参与度会自然提高。村民与村民之间,由于存在相关的利益,交往会更加密切;村庄内的公共服务设施直接服务全体村民,会产生村民在身心健康等方面的利益共同体;全体村民共同享有村居的安全保障服务和环境卫生服务,在人身与财产安全和优良居住环境方面结成利益共同体;村庄由于存在利益共同体,会提高村庄内村民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由此,村民与村民、村民与村庄之间产生了共同的利益诉求,形成了利益共同体,更有利于村民自治的实施。
在利益相关的条件下,实施自治的地域范围越小,村民的利益共同体范围缩小,村民的自治单元下移,其利益相关度也就随之提高,村民对自己身边的自治事务就越有热情,村民对自治事务的参与度也就越发上升,最终使得村民自治不至于陷入“制度空转”而导致“失落”。
(二)利益关系与公共服务
以利益相关度为核心的利益共同体会决定成员的自治程度。由于更高的利益相关度,村民会对关系自身利益的公共服务等自治事务更加关心。例如,在公共服务设施方面,为了更直接享受自治单元的利益共同体提供的服务,村民将更加关心身边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在环境卫生方面,为了享受优良的居住环境,村民将更直接决定和监督自治单元的利益共同体范围内的打扫人员、操作方式;在安全方面,为了更好地保证自身安全、维护集體安全,村民将更注意安全制度建设;为了更好表达村民的利益诉求,带领村民参与自治,新的自治基本单元会与村民更加贴近;为了减少管理压力,更好维护村民利益,村委会可以下放权力,指承担行政任务。由此,村民对自治事务的参与度将提高。因此,在利益相关条件的影响下,村民自治单元的下移成为一种趋势以继续保证村民自治实现的有效性。
(三)利益关系与参与可行性
在村民自治单元较大的情况下,村民对于自治的参与度会降低,村委会对村民的管理难度也会增加。在村民自治基本单元下移的过程中,最直接的主体是村委会与村民,二者的利益都是自治基本单元下移的影响因素。其一,村委会的管理参与成本。在人才方面,过大的村民自治单元对村一级的干部要求更高,村干部将承担更多的行政任务,管理更多人数的村民。目前愿意留在乡村的青年人才较少,现有人才不足,如此将造成更大的人才压力。在职权方面,村一级把控过多的权力,可能产生村干部滥用职权贪腐,侵犯村民利益的现象。其二,村民的自治参与成本。参与成本的多少直接决定了村民的自治参与度。第一,在当前的建制村之下,地理范围一般涵盖较广,村庄面积比较大。过远的距离是造成村民减少自治参与、节约时间以便进行农业生产的直接原因。为了维护自己生产利益,村民对自治事务的关注度会相对降低。第二,村民对于自己和与自己有关的人和事总是给予更多的关注度。过大的村民自治基本单元并不能使整个单元内的事务都得到村民的关注。第三,过大的自治单元、过多的自治参与人数会限制村民的自治参与程度。村民评议会、村民代表大会等组织与会议是按照比例从村民当中选出,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自治效率,但受限于参与主体数量,这对全体村民的利益的代表性不足。
三、村民自治单元现状与探索
对于当前的村民自治而言,其自治单位下移的动力源于行政村自治的单位过大所引发的民主难题。其原因一是受环境的影响。在不同地理条件下生产生活的人有不同的利益基础,产生不同的利益诉求。例如,生活靠近山林中的居民与生活靠近平原地区的居民对于不同食材的需求度会产生明显的不同。村民自治单元越大,村民所在的环境的差异性就越大,对于利益的诉求差异就越大,对基于自身利益出发的自治要求差异也就越大。二是受距离的影响。村民对事件的关心程度会随距离变远而降低。过大的村民自治单元会导致村民对事件的关心程度不足,对村民自治活动的参与度不高。三是受时间的影响。从个人利益出发,村民并不愿意付出过高的时间成本参与村民自治活动,村民对自治的参与度会因为过高的时间成本而降低。从政府与村民两方面的利益进行考量,为了减小村委会的人才压力、降低村干部的管理压力、监督村委会职权的行使、维护村级稳定运行以及贴近村民自身利益、拉近村民自治参与距离、节约村民自治参与时间、增强村民利益共同体意识、提高村民自治参与度,村民自治的单元有必要进行下移。
四川省都江堰位于成都平原西北部,以秦国蜀郡太守李冰修建的都江堰水利工程而得名。合作社时期,院落合并构成高级合作社,而后转化为生产队,最后在村民自治组织的推广下,生产队转化为村民委员会,村民主要从事农业生产。虽然都江堰的村庄大部分在平原地带,但是各个院落相距较远,农民彼此之间没有更多的交往和利益关联,受限于地理环境和交通条件等因素,村民与村民、村民与村庄、村庄与村庄之间联系较弱。村民自治因规模、距离和利益而流于形式。该村的村民自治并未完全落到实处,主要原因有四。首先,从环境的角度来看,当地地形多样,以低山丘陵为主,部分地区是平原,受地形影响,村居之间有一定距离,并未形成规模的聚居地,村民的利益相关度较低,村民之间的交往和联系较弱,村民自治无法完全落实。其次,从自治组织的角度来看,自治组织作为利益共同体,其内部联系并不紧密。无法完全良好落实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和活动。再次,从村干部的角度来看,村干部无力更好维护村民的利益。村一级行政任务繁多,村干部平时囿于众多的行政任务,无力对村民进行更好的管理。最后,从村民的角度来看,村民的利益共同体意识不足,且更为关心自己的个人利益。由于当地面积较大,村民参与自治活动需要较高的时间成本,牺牲相当一部分务农时间参与自治事务讨论等活动对村民来说相当于自身利益受损。由此,村庄作为利益共同体自身内部联系不够紧密,没有强有力的凝聚力;村干部承担着比其他相对较小的村居更为艰巨的责任和任务,无暇兼顾每个村民的利益,管理方面越发困难;村民为维护个人利益,无暇参与自治活动,积极性难以发挥,对村民自治的热情也越发降低。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村民之间无法进行充分交流,无法更好地讨论自治事务、维护自身利益;村民与村委会沟通不足,村民无法更好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村委会与村民不够贴近,村委会无法更好领导村民进行自治工作;村一级行政任务过重,村干部管理压力大等问题。
迫于自治压力,在2008年汶川大地震后的灾后重建工作中,都江堰将自治单元下移到院落一级,以院落为单位进行重建,每个院落有50~100户,人数在300~500人。当地成立“院落委员会”,以院落为单位引导村民参与自治事务,包括出钱、出力打扫卫生,整修院落道路,安装健身设施等,在行政村之下重构起利益共同体,院落作为自治单元,只负责村民的自治事务。由此,都江堰形成了乡-村-院落的治理层级。
在这样的层级之中,村干部的部分任务被分派到院落一级,减轻了村干部的管理服务压力;行政任务仍由村一级承担,村委会能够充分保证行政任务的执行;院落与村民更加贴近,能够保障村民自治事务的进行;村民进入更小的利益共同体,更好表达自己切身利益诉求,更充分参与村民自治事务。村民的利益共同体缩小,利益联系更为紧密,利益相关度进一步提高,由此,充分激发了村民对自治活动的热情,提高了村民自治的参与度,让村民自治实际运转起来。
四、结语
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一定地域内的人们为了共同的利益共同开展村庄治理的制度安排和行为活动。在村民自治实践的过程中,由于村民个人利益需求、村民的共同利益需求等不断变化,村民自治实践的环境条件不断变化,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也在不断变化。为了更好地探索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多个地区都进行了将村民自治单元下沉的尝试。村民自治单元的下移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村民自治单元的下移实质上受到村民的利益影响。
通过分析利益与村民自治单元的选择的关系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利益相关是有效实现村民自治单元下移的条件。首先,村民自治的地域范围与利益相关度有关。村民的利益相关度决定了村民自治的范围。其次,村民公共服务建设与利益相关度有关。利益相关度越高,村民对关系自身利益的自治事务越关心,公共服务建设得越好。最后,村民对自治事务的参与可行性与利益相关度有关。当村民的利益相关度越高,村民的利益共同体越小,村民对自治获得的参与度和热情也就越高。要有效发挥村民的自治主体作用,实现村民自治单元的下移,探索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还需要着眼于利益。
参考文献
[1] 王浦劬.政治学基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47, 48,52,53,54.
[2] 胡小红.公共利益及其相关概念再探讨[J].学术界,2008 (01):156.
[3] 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人民出版社, 1956:82.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人民出版社,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2012:527.
[5] 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9:52.
[6] 晏俊杰.利益与规则: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行动基础[J].东南学术,2017(06):52.
[7]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3.
[8] 摩尔根.古代社会[M].杨东蒪,张栗原,冯汉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1:8.
[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人民出版社,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2012:101.
[10] 邓大才.利益相关: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产权基础[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53(04):10.
[11] 冯仁.村民自治走进了死胡同[J].理论与改革,2011(01): 134-136.
[12] 景跃进.村民自治,两委关系以及中国政治转型[EB/OL].http://www.aisixiang.com/data/51920.
[13] 刘伟,刘瑾.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何种民主?何以民主? [J].领导科学论坛,2016(01):42.
[13] 徐勇.利益与体制:民主选举背后的变数分析——以湖北省月村村治实验为例[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02):6.
[14] 张茜,李华胤.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单元的讨论与研究[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1(04):50.
[15] 邓大才.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条件研究——从村民自治的社会基础视角来考察[J].政治学研究,2014(06):74.
[16] 邓大才.利益相关: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产权基础[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53(04):10.
[17] 邓大才.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选择:历史经验与理论建构[J].学习与探索,2016(04):57.
作者简介:叶清(1998- ),女,漢族,四川乐山人,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2016级政治学与行政学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