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处不在的“第三只眼”:信息时代的“全景敞视”

2019-03-29 12:05陈宗海龙敏
新媒体研究 2019年2期
关键词:信息时代

陈宗海 龙敏

摘  要  文章将信息时代的“全景敞视”比作无处不在的“第三只眼”,对福柯全景敞视主义进行传播学解读,进而探析“全景敞视”在现代信息社会中的新特征。研究发现,信息时代“完美全景敞视”得以实现,即实现全方位、高效、持久的监视。与此同时,信息时代的“全景敞视”发生了变异和分化:扁平化监视;受监视个体自愿参与;监视方向发生明显转变。

关键词  全景敞视;信息时代;监视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0360(2019)02-0004-04

随着移动终端的日益普及,监视延伸到社会的每个角落,形成一张巨大的“天网”,时刻将人们笼罩于监视之中,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三只眼”。福柯曾经预言“无处不在、无法辨别”的监视已经成为信息社会的主要特征之一。

2017年12月12日,一篇题为《一位92年女生致周鸿祎:别再盯着我们看了》的文章刷屏微信朋友圈,文章以致信360公司董事长周鸿祎的方式,提到360智能摄像头“小水滴”以及“水滴直播”。在餐馆、网吧或健身房等场所,“小水滴”在顾客不知情的情况下对顾客进行拍摄、直播。此文一发就激起公愤,关于隐私保护的讨论十分激烈。12月20日,360公司发声明称,旗下水滴直播自即日起停止运营,360摄像机将专注提高安防监控功能。

一系列相关事件的曝光使社会公众意识到生活中的一言一行都被无形地监视着,个人隐私面临着随时被泄露的风险。自互联网诞生之日起,关于用户安全与个人隐私的讨论从未停止。胡凌通过分析2010年底的腾讯QQ与奇虎360的战争[1],揭示出“个人想要获得安全,必须让渡一部分隐私”的残酷现实。“水滴直播”对公民隐私的密切监视与全景敞视监狱中狱卒对囚犯的监视存在相似之处,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变异和分化。本文从福柯全景敞视主义出发,对其进行传播学视角的解读,进而探究信息时代下“全景敞视”的新特征。

1  福柯与全景敞视主义

18世纪,英国功利主义思想家和监狱改革的提倡者边沁(Bentham)为监狱设计了一种理想的建筑样式——全景敞视建筑(panopticon)。“四周是一个环形建筑,中心是一座瞭望塔。瞭望塔有一圈大窗户,对着环形建筑。环形建筑被分成许多小囚室,每个囚室都贯穿建筑物的横切面。各囚室都有两个窗户,一个对着里面,与塔的窗户相对,另一个对着外面,能使光亮从囚室的一端照到另一端。”[2]224也就是说,监视者站在瞭望塔上可以对周围的囚室一览无余,而犯人却看不到监视者。因此,囚犯的微小活动时时刻刻都会受到监视,长此以往,他们就变成了自己的狱卒,以精神控制精神,权力就自动地发挥作用。

20世纪70年代,法国哲学家福柯在边沁基础之上发展了全景敞视理论。在他看来,全景敞视监狱的设计不只是建筑学上的創新,更是人类思想史上的大事件。全景敞视建筑不仅是一个对人进行改造的优越场所,还是新知识产生的场所。在全景敞视监狱中,狱卒可以研究犯人,然后总结出系统的犯罪学和监狱学知识,制定出更为科学的囚犯行为准则,其目的是把囚犯规训为“驯顺的身体”,从而更好地“使用”。全景敞视监狱象征着权力运作方式的一种转变:从惩罚转向规训,从强制性地干预、隔离、驱逐到持续不断的监视以及监视带来的自我规训。

福柯详细地分析了层级监视这一规训手段。层级监视即通过分层的、持续的和切实的监视,来行使规训权力,达到规训目的。层级监视使规训权力“无所不在,无时不警醒着”,而且它“无时不监视着负有监督任务的人员”,从而使规训权力“在沉默中发挥作用”。全景敞视建筑不仅创造出一种新的规训技术,还推动了一个全新社会的建立。层级监视这种规训技术以其科学、经济、高效等优点被各种组织机构所借鉴,逐渐被推广开来,日益普及。19世纪中叶,全景敞视机制扩散到社会的各个组织,不只是军队、工厂、学校,而且连孤儿院、收容所、一般的民众组织等也严格管理,整个社会成为了某种程度的“监狱社会”。

在《规训与惩罚》中,福柯认为,全景敞视建筑的目标是“在被囚禁者身上造成了一种有意识的和持续的可见状态,从而确保权力自动地发挥作用”[2]226,并且预言这种“看不见”的监视将成为现代社会的特征之一。在这个意义上,敞视监狱不仅仅浓缩了《规训与惩罚》的论断,而且还可以看作是对社会控制的现代形式的总结分析[3]。新媒介生态环境下,信息传播方式更加多元,催生出社会交往的新形态。人们在享受网络传播技术快捷方便的同时,也成为网络传播技术监视的对象。

2  传播学视角下的“全景敞视”

传播是一个过程,具有动态性、序列性和结构性。依照拉斯韦尔的传播过程模式,全景敞视监狱的运行机制也可视为一个传播过程。监狱管理者作为传播活动的启动者,站在高高的塔楼上,对囚犯施加某种带有权力性质的“目光”,通过全景敞视监狱特殊的空间构造,对囚犯施加精神压力,最终实现内心自我规训与监管。

除了传播过程上具有某种程度的相似性,全景敞视监狱在运行机制上与控制论原理一致。反馈是控制论的核心概念,是指控制系统把输出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作为反馈信息回送到系统中,并对系统进行再调整,起到修正偏差的作用。在全景敞视监狱中,囚犯被管理者密切观测、评价、比较、定性,最终将结果反馈至评估部门并修正原有的方案。全景敞视机制是一种具有自我进化能力的系统,它持续的变动、评估、修正、创新和发展,不断推动自身向更高级的形态进化。

美国社会学家乔治·赫伯特·米德从传播学视角系统研究了人的自我意识及其形成过程,并提出了“主我与客我”理论,即人的自我意识在“主我”和“客我”的辩证互动过程中形成、发展和变化。在全景敞视监狱中,对于囚犯而言,“主我”是自身的行为和反应,“客我”受到环境的影响,是管理者对其的社会期待。由于囚犯看不到管理者的存在,感觉自身处于无时无刻的监视中,从而不断强化自我意识(客我),修正自身行为(主我),通过“主我”与“客我”的互动,最终达到自我规训的目的,促使“驯顺的肉体”(新的自我)形成。

不论是传播过程、运行机制,还是规训方法,全景敞视监狱都可从传播学相关理论中寻得契合之处。全球化时代背景下,互联网迅速渗透到信息社会的每个角落。媒介近用权的广泛实现,使得公众面临被监视的境地之中。福柯的全景敞视主义为研究信息时代的监控形式提供了独特的思维方式,使我们得以从传播学视角窥见“全景敞视”的新特征。

3  信息时代的“全景敞视”

边沁设计的全景敞视监狱在逆光效果的作用下,使得瞭望塔上的监视者可以清楚地观察到任何一间囚室内罪犯的行为,而罪犯却对瞭望塔里的动静一无所知。在福柯看来,全景敞视监狱是一个“完美的规训机构”,但也具有一定的时代局限性,他所研究的圆形监狱是以一定地域为基础构建出来的实质空间,其带有封闭性、局限性等特征。信息时代的来临,以互联网为代表的虚拟性、开放性的场域逐渐登上监视的舞台。相较于传统全景敞视监狱,互联网中的全景敞视并非只是空间上的拓展,更多地是监视程度的加深。从这个角度来看,互联网实现了“完美”的“全景敞视”。

3.1  强化与升级

3.1.1  更为隐蔽:“看不见”的全方位监控

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指出,“随着计算机和其他形式的电子化数据处理设备的发展,监督开始进入到我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4]确实,电子传播新技术在作为一种信息收集新方式的同时,也被现代社会作为一种监视技术而普遍使用。1997年,“电子眼”在深圳研发成功,因其具备拍摄范围广、拍摄更加隐蔽的特征逐步被推广运用到公司、学校、车站等公共场所中去。在一定程度上,“电子眼”的存在会让被监视者感到监视目光无处不在,从而自觉地规训自己。

“社会保障卡、驾驶执照、信用卡、借书证等,个人必须申办、必须随时准备好,并不断使用它们。每一次使用都被记录、编码并加进数据库中。”[5]现代社会,互联网技术和数字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社会监视达到一个前所未有的程度。这就意味着,公众不论是到图书馆借书、到商场刷卡购物,还是通过网络购物……每一次行动都会被作为个人信息,通过网络传输最终被储存下来。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全方位监控的实现成为可能。具体说来,大数据时代下的监视是一种脱胎于人们日常生活实践而进行的监视,监视的范围已从线下生活延伸至网络空间。不止于个人在网络空间的话语表达,同时还包括个人、政府、企业、组织等在网络平台的全方位数据信息,印证着“所有时代所有地方的所有信息”的“可怕”语言。

3.1.2  更为高效:自动展开并向所有人开放

全景敞视监狱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权力的自动运行实现自我规训。在信息时代,被马克·波斯特称为“超级全景监狱”的数据库借助于发达的信息收集和处理技术,几乎可以“毫不费力”地运作。“无须缜密设计的大工程,无须利用像犯罪学这样的科学,无须乞援复杂的管理机器,也无须形成的科层组织。在超级全景监狱中,当个人行为通过电话线与电脑化的数据库传播时,监视就开始实施。”[6]随着无线网的接入和普及,當年圆环状的辐射权力网络,到今天已经演变成了如渔网般铺天盖地的监视系统。这是一张无形之网,在纵横交错的每一个结点上,都有一只“看不见的眼睛”,它们时时刻刻在自动地在工作,观察、记录、传输,以确保生活的点点滴滴出现在更大的公开展示平台上。

传统全景敞视建筑的监视工作由中心瞭望塔的总管来执行,信息时代,这项工作由计算机来完成。网络空间中,数量庞大的网民都成为被监视对象。也就是说,计算机技术的运用大大提高了监视效率。鉴于互联网的复杂交织,网络空间的任何人都无差别地成为被监视者。任何人都能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观察、监视其他人。这意味着,信息时代下的网络空间是一个完全的全景敞视建筑。

3.1.3  更为持久:形成永恒的档案记录

在边沁倡导的全景敞视监狱中,为使规训作用得到更好地发挥,囚犯的主体行为都会被系统记录。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使得被监视者的档案记录以数字化形式呈现,并且可以在任何时间、空间维度中永久保存、实时传输。网络、移动终端、社会化媒体等媒介全面记录着用户的身份信息和行为踪迹;金融机构、医疗机构、政府机构收集公民的个人信息,从而形成规模庞大的数据库。即使已经删除了某些记录,但这不意味着万事大吉,因为它们可能随时被翻找出来。《删除:大数据的取舍之道》向我们提供了相关的案例:史黛西·施耐德(Stacy Snyder)最大的梦想是成为一名教师,但她却被取消了当教师的资格,理由是网络爬虫程序记录了她多年前发布的一张名为“喝醉的海盗”的照片,这让校方认为他的行为与一名教师不相称。舍恩伯格在书中解释道:“这是一个没有遗忘的时代,互联网记住了史黛西想要忘记的东西。”[7]因为网络数据具有可访问性和永久性,使得个人的过去永被存档、无法抹去。

边沁在设计全景敞视建筑时,提出一个监视的原则:“权力应该是可见的但又是无法确知的。”[2]226此后,福柯对该原则进行了更为详细的阐释,他认为,囚犯应持续注视着监视者所在的瞭望塔即为“可见的”;囚犯们不知道自己何时被窥视即为“无法确知的”。在信息时代,公众知道自己在互联网中被监视,但是又不明确自己何时被注视,只能谨言慎行避免因违法失德行为招致惩罚。由此看来,全景敞视已经投射到了现代生活的各个方面,正如福柯曾预言的:“全景敞视模式没有自生自灭,也没有磨损掉任何基本特征,而是注定要传遍整个社会机体。”[2]233

3.2  变异与分化

3.2.1  扁平化监视

在全景敞视监狱中,层级监视是规训权力实行的主要手段之一。而在信息社会,这种层级监视被扁平化监视所取代。2017年底,河北省网民王某在网络上发表侮辱南京大屠杀死难者的言论,引起轩然大波。警方在接到网民举报后,迅速行动,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在此案件中,网络空间的扁平化监视功不可没。随着媒介近用权广泛实现,网络空间的匿名性赋予网民某种地位的平等。社交媒体复杂的人际关系网络为扁平化监视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条件,任何一名网民的网络行为都可以被追踪到。借助信息技术和网络空间无处不在的联系,网络空间的扁平化监视实为一种无界的监视,能够实现层级监视的预期功效,甚至更好。

3.2.2  受监视个体自愿参与

互联网语境下,网络生活成为人们现实生活在网络空间的延伸。网络活动丰富多彩,由此产生繁多的网络数据。不同于全景敞视监狱中管理者对囚犯强制进行的信息收集和档案记录,互联网庞大数据库的形成很大程度上依赖用户主动提供信息。个人从事网络活动和行为,既要提供身份信息,也会产生相关网络活动记录,还形成了个人的网络私密空间,而这一切都处于被监视的状態当中。当下,许多商家利用cookies技术跟踪网民网络行踪从而开展营销活动。譬如淘宝基于用户浏览商品的足迹,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进行数据分析,了解该消费者近期的需求,从而将相关商品以“通知”的方式推荐给消费者,以刺激消费者再次进行消费。

3.2.3  监视方向发生明显转变

除了上述两方面的变化,信息时代的“全景敞视”监视方向也发生了转变,具体表现为在“少数人监视多数人”的基础上增加了“多数人监视少数人”和“多数人监视多数人”两个方向。在福柯看来,传统的全景敞视监狱即“少数人监视多数人”模式。社会学家托马斯·麦谢森提出“单视监狱”的概念,即在大众媒体,特别是电视这一媒介中,观众成为多数群体。因此,电子媒体时代中的监视是“多数人监视少数人”模式。杰弗里·罗森在上述二人的基础之上提出“全视监狱”,即“多数人监视多数人”模式。毫无疑问,“全视监狱”很好地契合了网络空间的监视模式——网民从来不知道自己是否被监视、何时被监视、被谁监视、在监视谁,所以每个人都会尽量保持自己在线上空间和线下场所表现的一致性。

纵观三种监视模式,圆形监狱的目光由中心向边缘扩散,单视监狱则恰好相反,目光由边缘向中心汇聚,而全视监狱的目光是相互的,身份可以随时转换。但是三者所达到的效果一致:目光所到之处,被监视者的行为会随之发生改变。放眼当下,福柯所描述的全景敞视主义通过各种精妙的技术设备得到了更加广泛的应用,网络空间的运用尤甚。网民不再“无所事事”,他们无时不警醒着,网络空间热点事件一旦发酵,网民注意力随即发生转向。网民的一举一动都被监视者“团团围住”,整个网络空间变成彻底的全景敞视监狱。

4  结束语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云计算、物联网技术等众多新兴技术的普及,人们得以更加便捷地生活。与此同时,基于网络空间开放性、虚拟性等特征,互联网也展现出不善的一面——我们时刻都暴露在“第三只眼”之下。互联网监视着我们的一举一动,个体不断被剖析、被检视,无处遁形。为重获网络空间的私密和自由,作为“囚徒”的我们当联合起来通过各种渠道,特别是通过社交媒体表达意愿,与“狱卒”协商达成有效协议,争取更多实在权利,敦促“狱卒”履行应尽之义务。

参考文献

[1]胡凌.网络安全、隐私与互联网的未来[J].中外法学,2012(2):379-394.

[2]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M].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224,226,233.

[3]胡泳.从敞视、单视到全视[J].读书,2008(1):143-153.

[4]安东尼·吉登斯.社会学[M].赵旭东,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341.

[5]马克·波斯特.信息方式:后结构主义与社会语境[M].范静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132.

[6]马克·波斯特.第二媒介时代[M].范静哗,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121.

[7]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删除:大数据取舍之道[M].袁杰,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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