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占制度的演进
——以自然法为视角

2019-03-29 02:13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12期
关键词:法学家民法所有权

(甘肃政法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70)

一、先占制度历史演进之概述

查阅各国立法,先占制度已然成为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其立法路径虽有不同,但就所彰显的自然法价值理念值得深入考究。先占制度肇始于《罗马法》,在此之前虽有《十二铜表法》,但是并未对先占有所规定。至罗马中后期,先占一词逐渐被提及,此时先占称之为“占有”或“先占者”,即优士丁尼认为只要是鸟兽、鱼类、飞禽、无论是野生还是主人自己圈养,占有即所有。盖尤斯《法学阶梯》中论述何为占有,主张“不属于任何人之物,根据自然理性归先占者所有。”概言之,罗马法律者将先占制度规定于罗马法之万民法之中,旨在通过此制度的确立将无主之物纳入合理的法律体系——所有权之中。因之,罗马法学家一致认为,占有即事实,无论占有者是否具有主观的恶意亦或善意。

《德国民法典》第958条规定:“(1)自主占有无主动产的人取得此物的所有权。(2)先占为法律禁止或因实施占有而损害他人的先占权者,不取得所有权。”可得,德国也将先占作为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其第958条规定将所有权取得的方式分为所有权人抛弃所有权或自然孳息占有两类。在德国,德国法学家将占有视为所有权的外观,占有被定义为对物的事实控制,是对物的全面支配,即等同于对物的控制、享有和利用,并且在这种控制、享有和利用的行为中存在着对有关物的权利的行使。《德国民法典》烁现之处彰显的先占价值理念影响《日本民法典》,其法学学者亦视先占为取得所有权之方式,其第239条:“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者,因占有取得其所有权。”《台湾民法典》秉持德、日两国民法典,于802条规定“以所有之意思占有无主之动产者,取得其所有权。”可谓将其两国立法闪光之处与本国立法环境恰如其分结合,也使得德日两国民法典成为各国立法借鉴之范本。

二、先占之自然法理据

毋庸置疑,先占制度的构建是源于交换分配的出现,即人类文明达到一定程度之期间私有欲的萌生使得财产集中于贵族手中,但是这必然不符合财产分配之规则。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阐释本能性占有时,认为基于人性对于最基本的物质需求即为维持人类基本生存所需要的物质占有。对于本能性占有的第二定义,摩尔根认为财富积累是社会必然产物,亦是文明社会的产物。他认为,“人们以财产代表积累的生活资料而对它产生占有的欲望,这在蒙昧社会是完全没有的事,但由无到有,到今天则已成为支配文明种族心灵的主要欲望”。简言之,财富积累成为一个国家或民族发展程度的本质代表。

先占之所以能够取得所有权,很多学者都以此为研究切入点,康德认为物质只要处于自我控制的时空范围内,当自我不论采取何种取得方式得到即拥有,而这种拥有的方式就是控制,即康德所认为的占有(先占)。更有学者认为,占有即为时间长短为立论点,即第一时间取得此物的时就为物质的实质所有人,因之此学术观点并未过多的关注是否符合体素与心素,也并未找寻与社会环境的洽合点。

西塞罗《国家篇》认为,所谓的自然法是与大自然相符合的正理,是普遍适用的,任何法律制度的存在必有其合理性之处,法律权威在于用命令召唤人们遵循一定的秩序规范。自然法之所以被众多法学家认为是法律体系之柱石,也是存在于一切法律之下的本质原理。西塞罗关于人与自然法的论断于《罗马法大全》中作为独断式论断成为各大法学家研究占有制度的理论基础。自然法之本质理念就在于他所阐释的是人类平等原则。所以先占制度的建构打破了以往的占有理念,即暴力占有获得所有权。这完全与自然法所秉持的平等、正义、公平等原则相违背。

英国法学家洛克认为,先占制度合理性与合法性的法理分析基于劳动学说之上,他认为若进行了劳动就能获得对物的所有权,即劳动事实或劳动力的付出是无主物之所有权的取得渠道之一,此为洛克“先占制度”的精髓所在。英国法学家梅因认为所谓的先占就如同法律程序一般,只要通过此程序就可以获得所有权,这一理念也同时体现出学者在其先占制度建构之中所倡导的程序价值。笔者认为,先占是将人类的无序财产归于有序之中,力求建构所有权与民法线性体系,因民法作为解决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软法,倘若无法明确界定无主物的权利归属,则会导致整个民法体系的混乱,也无法体现民法中平等原则的价值传统。

三、先占制度之自然法意义

先占作为所有权取得方式,自然法作为解决“暴力”先占的精神动力,其更加巧妙地缓解所有权制度中先占的不合理之处。先占制度肇端于民法体系中,近代社会以来之民法价值目标及其体系构建,占有均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特别是在保护占有人之占有权利方面,侧重于对占有意思的保护,充分体现了民法对人性之关注。而该种关注之理论动力则源自近代哲学特别是伦理哲学对人性的挖掘,自然法基于调整人性恶而平衡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先占制度的合法性分析就在于理性并非武力,关注法律之固有的尊严,而非诉诸强制力。

之所以对占有制度进行自然法分析,是鉴于世界上之资源是有限的,那么,倘若资源是无限的则不会存在暴力占有、暴力掠取。假设,资源是无限的,那么每个人都恰好得到自己所需要的物资,则也不会存在所有权权属不明确的问题。但是,世界资源就是有限的,一部分主体拥有资源,则必然会导致无法满足另外一部分主体需求。一个人对有限资源之占有即意味着对其他人占有权之限制甚或剥夺,由是,必须确立一种占有法则以实现整个人类资源之合理分配。自然法上的占有制度就是所称的正义占有,即一个人的对于自然界物质的占有以自己所需要的需求为限,超出此限度为非正义占有。

四、启示

先占是一种人类行为,通过它没有事实支配力的人可以取得并行使对物的排他性支配,它不需要与事实支配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也不需要事实占有人对占有者之物有特定的意思表示。德国法学家耶林对于先占也不考虑主体的主观意志,并且认为罗马法的占有制度与德国民法中所规定的占有制度一致性毋庸置疑。这二者都暗含了两层意思:一是对物的事实支配,二是特定法律制度保障先占制度实施。在自然状态下,即占有起源的阶段,人们倾向于认为对待占有行为持默示同意的态度。一直到公元前500年,伴随着不断完善的占有形式,才逐步成为法定的取得所有权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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