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工学院 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07)
如今,我国音乐产业开始由实体唱片为主的传统模式逐步转变为基于网络在线音乐的数字模式。《2018-2023年中国移动音乐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规划分析报告》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网络音乐产业的市场规模接近300亿元,随着网络版权环境的不断优化和内容资源的持续整合,网络音乐市场存在较大增长空间。据测算,2020年在线音乐的市场规模将突破800亿元。2018年4月,我国在线音乐月活跃用户数量达到6.1亿人,渗透率达到55.9%。①从数据可以看出,网络音乐作品的传播和下载已经成为了新一轮的消费热点,并且从根本上改变了音乐作品的利用方式,为消费者带来了便利,但也侵犯了音乐著作权人的利益。
(二)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类型多样化。在目前的司法保护实践中,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的类型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1.侵犯复制权。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复制权的侵犯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通过印刷、复印、临摹、拷贝等复制方式侵犯权利人的著作权。它通常是指在未获得音乐著作权人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将其音乐作品进行数据的转换。对于网络用户来说,为了保护音乐著作权人的利益,消费者需要取得许可才能通过正常的渠道进行下载、链接并使用,而且通常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的使用费用。网络深层链接。侵权者通常是将深层链接插入用户链接的普通链接中,这样当用户点击该链接时,主页将绕过用户想要输入的网站而直接进入深层链接网页。③
(一)客观合法进行取证。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在维权的过程中,需首要解决取证难的问题,并确保取证能客观合法的进行。首先,要保证取证的公证机构拥有管辖权。取证时,最好选择拥有合法公证身份且最好具有一定计算机专业知识的操作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公证机关还应做好详细的记录,确保整个取证过程的各个环节都是客观、合法的,以保证证据的公信力。此外,还可使用现代技术手段——时间戳,该工具是由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推出的一个版权保护取证工具,可以解决传统公证“耗时长、费用高”的问题。
(二)适当加大赔偿力度。当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受到侵权时,通常难以计算其损失,并且遵循的赔偿原则尚未统一。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大多数专家学者认为,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应当采取实际损害赔偿原则,这种方式既可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也可以防止权利人滥用诉权以此获得过高额度的赔偿。但笔者认为,在采取实际损害赔偿原则的同时,考虑适当向著作权人倾斜,赔偿损失可以在行业标准的报酬收益上有所提高。
(三)准确把握侵权主体。网络的虚拟性,使得网络音乐受到侵权时其侵权主体不易确定。笔者认为可通过以下几个手段对侵权主体进行准确把握。第一,提倡网络实名制的应用。实名制的应用可给侵权增加威慑力,从源头上减少侵权现象的发生。第二,提高入驻网络的门槛。在对音乐作品进行操作时,需提供必要的文件证明,如工商登记表、证明材料等。若有侵权者涉嫌侵犯音乐作品,还可第一时间对权利人发送相关的通知,快速锁定侵权者,运用技术手段保护网络音乐作品不受或少受侵害。
在知识经济的时代,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是我国实现创新发展的必然要求。网络音乐作品作为网络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侵权问题扰乱了网络正常秩序,妨碍了知识经济的进步。因此需加强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民事司法保护,更好地保护音乐著作权人的权利,激发其创新之力,更好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但如何推进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民事司法保护是一个长期且漫长的过程,相信在我国立法机构和相关机关的共同努力之下,这一问题必将得到解决,网络环境也会得到极大地发展。
【注释】
①数据来源《2018-2023年中国移动音乐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规划分析报告》
②数据来源于《2017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
③傅莲芳.搜索引擎MP3搜索及深层链接侵权责任分析——对现行主流观点的质疑[J].总裁,20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