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驰,小出·治,卡比力江·吾买尔,瞿琬璐,宁奂文
(1.四川大学-香港理工大学灾后重建与管理学院,四川成都610207;2.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四川成都610000)
今年正值汶川地震十周年,芦山地震五周年。过去发生的灾难历历在目,也为人们敲响了警钟。在汶川地震发生之后,避难场所的重要性得到了政府的关注,近年来,各地纷纷出台相应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力图未雨绸缪,以减少灾难带给人民的损失,提高城市整体应急能力水平(表1)。
表1 各地出台避难场所相关建设规划
但如表1中所示,各地区对避难场所的认识依然是以公园与开敞绿地为主。而室内避难场所用作防灾避难场所时,则有着便于灾后安置,能抵御风雨冰雹等恶劣天气等诸多优点。较为遗憾的是,我国针对室内避难场所的相关研究相对较少,本研究拟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城镇室内避难场所的规划设置进行一些研究。
我国对避难场所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般是把公园、绿地、广场、学校、体育场馆作为避难场所。在GB 51143-2015《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中对防灾避难场所作了一个描述:“配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急辅助设施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用于因灾害产生的避难人员生活保障及集中救援的避难场地及避难建筑。简称避难场所。”这里的避难场地是指室外的空旷场地,对应的则是避难建筑。
按照避难空间不同可以将避难场所分为室外避难场所和室内避难场所。室外避难场所即是城市绿地、公园、广场、操场及停车场等开放空间,可以通过搭建帐篷以及简易房屋为避难群众提供临时的栖息地;室内的避难场所则是利用现有的学校建筑与体育馆等,通过简易的改造,为避难人群提供封闭的避难空间。
按照GB 51143-2015《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对避难场所的分类,虽然没有明确地说明,但一般将承担避难住宿功能的室内避难场所归属于中长期固定避难场。在灾害发生后,并不是所有的居民都会到达避难场所进行长期避难,以住宅遭到严重破坏导致无法居住的居民为主。参考《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实施指南》[9]中的计算公式:
式中:M为地震中需要固定避难的人口:a为人均居住面积;A1为地震时毁坏的住宅面积(2/3是考虑了房屋倒塌的死亡人数);A2为地震时严重破坏的住宅建筑面积;A3为地震时中等破坏的住宅建筑面积。
但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同一个公式并不是很准确,式子也只是经验值。影响地震中前来避难人口数量的因素有很多,灾民对于破损房屋的忍受度也不相同,对于不同城市而言,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抗救灾能力的水平都会有一定影响。一般来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越好,城市抗救灾能力越强的城市选择前往避难场所避难的人相对较少,选择疏散避难(前往其他安全地区)的人数也会更多。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选择合理的估算方法。
按照GB 51143-2015《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中对避难场所建设的要求,本文对可能作为室内避难场所的公共建筑适宜性进行了总结。在规模容量方面,规范中要求固定避难场所的有效避难面积在0.2 hm2以上,主要包括室内面积,室外开敞空间面积,有效面积转化率三项指标。除规模容量以外,考虑到重要的就近避难原则,建筑物的区域分布广度也是重要的考察指标。一般还是将中小学及体育场馆作为室内避难场所的首选(表2)。
表2 建筑物作为室内避难场所的适宜性
安全可靠是避难场所设计的基本原则。避难场所的安全性是是避难场所的核心,相对于普通的建筑,用作避难场所的建筑应具有更高的安全性以保障灾民的生命安全。结合现有的国家规范与研究文献,涉及安全性的指标主要包含环境安全性与建筑安全性两个部分。
2.3.1 环境安全性
在筛选适合作为避难场所的建筑时,首先关注的是环境的安全性。在GB 21734-2008《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中就对避难场所选址的环境安全性作了要求。首先是避开自然灾害的易发地点,如处在地震断裂带上或其他自然灾害容易发生的场所则不宜选择作为避难场所使用。其次考虑到城镇暴雨洪涝灾害的易发性,选址应选择地势略高的地点,以该地区历史最大洪水水位为标准,避难场所的地面标高应保持至少0.5 m的安全超高。在巨灾情况下建筑物存在倒塌可能性,避难场所周围的建筑也应考虑这种情况,通过建筑物倒塌模拟,确认其不会影响避难场所本身的安全性与通达性。同时为了避免灾难发生后的火灾隐患,避难场所应远离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仓储区域。
2.3.2 建筑安全性
用作避难场所的公共建筑一般为体育场馆和学校的教学建筑,由于部分建筑已经年代久远,在确定其用途前应做好全面的建筑安全性评估,其中的重点是对其抗震安全性进行确认。
根据GB 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4.07条的规定,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筑,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表3)。
在地震发生后,按照GB 21734-2008《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中5.2.5的要求,应依照GB 18208.2-2001《地震现场工作第二部分:建筑物安全鉴定》进行建筑物安全鉴定,必须鉴定合格后才能启用。
表3 四个抗震设防类别的相关说明及要求
可达性的概念最早是在1959年由Hansen提出,其主要指从一个地点到达另一个地点的难易程度。在避难场所的设计中,可达性即是指避难流的群众到避难场所避难的难易程度。避难场所可达性的概念可大体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视觉上的可达性,在设计中,一般会用标识系统来帮助避难群众迅速找到避难场所的位置;二是空间上的可达性,即对避难场所的防救灾通道有效性做要求。
2.4.1 标识系统
标识系统的作用是为群众提供避难场所的位置信息,在非常时期起到较好的引导作用,为前来避难的群众提供正确的指引。受灾群众能否在短时间内迅速达到避难场所所在地点,标识系统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城镇室内避难场所的特性,相比于开敞空间如公园广场等更需要标识系统的指引。在数个国家规范中,对避难场所的标识系统作出详细规定。国家规范对标识系统的规定大体分为了内部标识和外部标识两个部分。
场所外部的标识的作用是指引受灾民众快速找到避难场所的位置,与一般的避难场所类似,应该在周边范围100~500 m处开始设置避难场所指示牌,并附加方向与距离辅助标注。
为了让灾民在第一时间发现标牌的位置,应重点在公共交通停靠站以及主要交叉路口处设置。如果在交通环境较为复杂的地点,则应加大标识牌的设置密度。
场所内部的标识的作用是介绍避难场所的内部分区与应急设施位置,包括应急指挥,应急通信、应急物资供应、应急饮用水、应急厕所、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应急灭火器、应急垃圾存放点、停车场以及出入口的位置等。场所内部的标识一般设置在避难场所的出入口处,使已经到达避难场所的民众能迅速找到指定的避难设施处。
2.4.2 防救灾通道有效性
灾害发生后,防救灾通道主要用于救援与物资运输,保障防救灾通道的有效性是在避难场所规划与平时管理都需要关注的重点。
在防救灾通道的选址阶段,要考虑到道路被隔断的各种情况。如道路两侧的建筑可能随地震的发生而倒塌,或者因二次灾害产生火灾,因暴雨积水导致车辆无法通过等。所以相对于一般的城市道路,防救灾通道的要求更高。
首先位于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应做严格的管控,建筑物的抗震等级是一方面,另一方面,若道路两侧的高层建筑物过多也不宜选作防救灾通道,最好两侧建筑距道路红线有一定距离以保障安全性。两侧的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也应做考察,同时远离易燃易爆物仓储区域,防止因地震产生的火灾与爆炸使道路瘫痪。另外,防救灾通道应避开低洼易积水的地区。
防救灾通道有通过大型机械车辆的需求,对道路宽度及高度都有一定的要求,在平时的管理中,应对路边摆摊和乱停车等占道现象严格管控,在灾难发生时保障防救灾通道能顺畅通行车辆。另外管理部门应对防救灾通道上空保持适当的净空空间,如穿越街道的电线或构筑物都应尽力避免。
地震等灾害发生时,受灾者大多会选择在避难场所进行避难。因为生命线被损毁,受灾建筑不再安全等原因,会有一些不能回家的灾民出现。根据受灾程度的不同,在回家之前灾民会选择在避难场所进行一段时间的生活。受灾者会以当时受灾的状态直接进入应急避难场所,生活的必要物资需要政府相关机构进行提供。但在紧急情况下,必要的物资往往不能及时输送到各个避难场所,所以在各个避难场所应该储备一定的物资以满足灾民基本的生存及生活要求。
我国的避难场所规划研究仍然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全国各地都建立了大大小小各类避难场所,但体系依然不完整,存在一定缺陷。各地政府对室内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重视程度不足,应积极开展室内避难场所的建设试点,并将已有的学校校舍以及体育场馆等纳入现有的避难场所规划体系中来。室内避难场所的潜力很大,相比于一般的公园广场能抵御更多的风险情况。现阶段对于室内避难场所的研究仍然不足,应努力完善相关规定,更好地保护居民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