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的人民观:坚持“人民主体论”与“人民中心论”的辩证统一

2019-03-28 01:16陈昌丰朱映雪
理论导刊 2019年2期
关键词:习近平

陈昌丰 朱映雪

摘要:“人民主体论”作为唯物史观的根本原则,为坚持“人民中心论”提供了基础;“人民中心论”是唯物史观关于“人民是历史创造者”这一基本原理在新时代中国的集中体现,为实现“人民主体论”提供了途径,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正确认识两者在马克思主义语境中的应然关系,才能准确把握马克思主义人民观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习近平的人民观,无论是从认识论与方法论层面,还是从理论自觉与执政自觉层面或是从整体性与个体性层面,都体现了“人民主体论”与“人民中心论”的辩证统一,开辟了马克思主义人民观的新境界。

关键词:习近平;人民观;“人民主体论”;“人民中心论”

中图分类号:D61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9)02-0070-08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反复阐述“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思想,从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创造导向、研究导向的阐述,再到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提出,逐渐形成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体系,可以将其思想体系概括为“人民中心论”。同样,也可以将习近平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主体作用、彰显人民主体价值和维护人民主体利益等有关思想的论述概括为“人民主体论”。“人民主体论”从唯物史观的角度证明了人民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动力,为人民能够成为中心奠定了基础,是以人民为中心的主体。“人民中心论”是唯物史观关于“人民是历史创造者”这一基本原理在新时代中国的集中体现,既肯定了人民创造历史的主体地位,又回答了实现人民主体地位的途径问题,是以人民为主体的中心,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在多个场合反复阐述“人民主体论”和“人民中心论”的重要思想,逐渐形成了“人民主体论”与“人民中心论”相统一的人民观,开辟了马克思主义人民观的新境界。目前学术界对马克思主义人民观以及它的最新发展成果——习近平人民观的研究较少着眼于两者的辩证统一关系,而是单独对两者进行“排列式”论述①,或是对两者之间的联系进行简要说明②,即使着眼于两者的辩证统一关系,也没有从马克思主义语境中对两者应然关系的解读③。正确认识马克思主义语境中“人民主体论”与“人民中心论”的应然关系,才能准确把握马克思主义人民观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

一、马克思主义语境中“人民主体论”与“人民中心论”的应然关系

在马克思主义语境中,“人民主体论”作为唯物史观的根本原则,具有逻辑上的先行性,成为坚持“人民中心论”的基礎。“人民中心论”是唯物史观关于“人民是历史创造者”这一基本原理在新时代中国的集中体现,具有行动上的优先性,是“人民主体论”得以实现的根本途径。坚持“人民主体论”与“人民中心论”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人民观在中国运用和发展的基本逻辑,开辟了马克思主义人民观的新境界。

(一) “人民主体论”是坚持“人民中心论”的基础

1.“人民主体论”对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正确认识,为坚持“人民中心论”提供了理论基础。马克思、恩格斯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及其规律出发,阐述了“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1]152的唯物史观。然而,他们评价社会进步不是从推动生产力发展出发,而是从推动生产力的主体即人民的立场上给予评判出发,并以此立场去考察和说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因此,唯物史观在揭示了人民是创造历史的主体力量的同时,也阐明了社会实践服务于人民主体的终极目标,人民不仅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动力和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社会发展的成果要通过人民的发展来体现,其成败的标准也只能由人民的发展状况来检验。所以,自从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以来,美好社会不是决定于生产力的发展程度,而是决定于生产力的发展成果是否归于作为发展主体的人民所有。实际上“人民主体论”蕴含着这样的价值取向,即作为社会生产力承载主体的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也应当是一切创造成果的当然享有者。

“人民主体论”既肯定了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最终决定力量,又说明了评价社会发展是由发展的结果是否满足主体发展需要这一价值关系来确定,而不仅是以社会客体发展的程度来界定,为坚持“人民中心论”提供了理论基础。首先,“人民主体论”把发展生产力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结合起来,体现了“人民中心论”的根本目的和内在要求,说明了社会发展最终目的是为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离开这一目的,就会陷入生产力决定论,意味着“人民中心论”没有了根基。其次,“人民中心论”把发展为了人民、一切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作为根本价值取向,而这一价值取向是在坚持“发展依靠人民”的前提下进行的,离开“人民主体论”这一根本立场和前提,就意味着“人民中心论”偏离了正确方向。

2.“人民主体论”对“人民主权论”的批判,为坚持“人民中心论”提供了政治基础。虽然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体论”与西方的“人民主权论”仅一字之差,但两者在理论基础和实现途径上都有本质的不同。首先,“人民主权论”用天赋人权思想,从理论上解决政治统治的合法性来源,在实践中赋予人民平等参与政治的权利,是属于“政治解放”范畴下的政治建构,但是,这种政治建构的局限性是十分明显的,政治的合法性是把人当作争夺政治权力的一种可资利用的资源,人民的平等是没有自由选择并且被剥削下的“伪平等”。其次,西方国家中的“主权”概念更多的是指向政治领域,“人民主权论”强调政治统治的权力,最后因争夺政治统治的权力而由竞争变为斗争,“而这个斗争现在却被吹嘘和构想成一种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变革。”[1]142这里的斗争是非暴力、隐晦的,以竞争为外化形式而出现的,是一方压迫另一方的一种形式。总之,“人民主权论”是在人民没有权下提出的,所以人民的有权是有条件的,只有在社会的竞争中才能维护其权利,当权利只能在竞争中获取时,不仅本质上违背了“天赋人权”赋予人民的地位,而且如何在一个不对等的竞争中维护社会整体的利益,也是一个无法实现的问题。“人民主体论”是在对“人民主权论”批判的基础上提出的,“人民主体论”追求的目标不仅是政治上的解放,而且还包括其他方面的解放,强调人民的权利不是“天赋”,而是人民作为社会历史发展主体的内在规定。“人民主体论”对“人民主权论”的批判,为坚持“人民中心论”提供了政治基础。首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民主政治,离开“人民主体论”对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本质规定,人民的权利将是抽象的权利。其次,“人民主体论”在方法论层面,强调“进步的因素”怎样转化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把“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当作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机制,强调真正的民主应当是“以人民为中心”建构的社会主义民主。

3.“人民主体论”是对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追求,为坚持“人民中心论”提供了价值基础。从马克思把人作为主体的发展历程来看,人发展的最终目的是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要把社会一切发展的成果内化为个人的素质和能力,以达到满足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需要,因此,生产力的发展不仅包括物质财富的增长,还包括人的能力和素质的全面提升。马克思认为人的全面发展就是“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就是说,作为一个总体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2]。因此,以社会发展中“自由人联合体”的形成为前提,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才有可能,在“自由人联合体”中,联合起来的个人占有全部社会生产力的总和,每个人的发展水平能够真实反映社会发展的程度,“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422

关于什么是好的发展,不同的发展思想对此有不同的理解,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调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它既是唯物史观的鲜明表达,又是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总结。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提出,意味着人民历史主体性和价值主体性的统一。首先,“人民主体论”强调人民个体的发展与社会历史的发展一致,蕴含着承认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就是每个人利益实现的规律,每个人都应当在历史活动中去追求和实现自己的利益。其次,“人民主体论”强调人民的创造性,尊重人民的首创精神,蕴含着在实现人民解放的基础上给予人民充分的自由。再次,“人民主体论”强调社会和个人发展的全面性,充分考虑到人民发展的各个环节,蕴含着在发展中全面保障人民在各方面的合法权益。总之,“人民主体论”强调了人发展的整体性、自由性和全面性,为坚持“人民中心论”提供了价值基础。“人民中心论”的提出正好契合了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其要求符合了“人民主体论”对人民是历史主体与价值主体相统一的主旨。

(二)“人民中心论”是“人民主体论”得以实现的根本途径

1.“人民中心论”强调人民整体性与个体性的统一,成为实现“人民主体论”的前提条件。“人民主体论”是基于唯物史观对人民主体地位的尊重和肯定,强调了人民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主体。此时的“人民”以强调整体性的概念出现,不是现实中人们之间各种身份的差别,而是作为历史发展主体和价值享有主体的整体性。所以实现“人民主体论”的过程本身也是坚持人民作为一个联合体的过程,但在政治现代化的发展过程中,“人民”因突出个体的权利而导致其泛化,因为坚持“人民主体论”本身包涵着相信人民以及他们的自觉行动,而“自觉行动”也可能被泛化为“自发行动”,“自觉行动”强调的是人民的行动是基于实践主体自觉意识的觉醒,正如列宁指出的,作为自觉的历史活动家的人民群众才是“历史创造者”,即“只有当群众知道一切,能判断一切,并自觉地从事一切的时候,国家才有力量”[3]。而“自发行动”强调的是人民的行动是以人民自身为中心,随意支配和占有他人,其实也就是可能出现强调个体而忽视人民主体地位的整体。人民只有在先进的无产阶级政党领导下才能真正由自发走向自觉,即以人民的意志为基础制定党的方针政策,再将党的方针政策转化为人民的自觉行动,党的奋斗目标才能够逐渐实现,换句话说,人民的支不支持、拥不拥护、赞不赞成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

“人民”随着政治现代化的发展,本身具有个体现代化的诉求,而“人民中心论”的提出,旨在使“人民主体论”从抽象走向具体,实现“主权者的人民”向“权利主体的人民”转变,在方法论层面提出怎样使具有个体化取向的“人民”围绕一个中心来发展,并使之形成一个有力量的整体,既满足整体利益,又兼顾个体利益,实现了人民整体性与个体性的统一。此时的人民已不是一个抽象的个人构成的集合概念,而是指一切对社会发展起推动作用的人,既限制人民个体化的扩张,又强调人民是社会发展的“合力”之源,防止在实际生活中有人抽象地将“以人民为中心”解释为“以个人为中心”,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社会不是由个人构成,而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4]“人民中心论”强调了人民整体性与个体性的统一,反映了“人民主体论”的内在要求,不仅坚持人民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主体,还回答了谁是主体这一关键问题,使坚持“人民主体论”在实践中更具有针对性,准确把握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依靠力量和价值目标,是实现“人民主体论”的前提条件。

2.“人民中心论”对新时代人民需要的准确把握,成为实现“人民主体论”的强大动力。“人民主体论”对社会历史发展的正确认识,不僅在于认识到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而且着重强调社会历史发展的起始环节是人民的需要,人民的需要是社会历史发展动力的根源所在。马克思阐释了人类需要的基础性和发展性, 基础性需要体现在“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1]158。而发展性需要体现在“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而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1]159。因此人民发展的需要有这样的内在冲动,即一种需要的满足必然会产生对另一种新需要的追求,人民就是在不断满足自身需要的过程中促进生产力不断的发展,而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使生产关系与之不相适应,人民就必然会要求改变旧的生产关系,以促进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人民就是在物质生产的活动和社会精神财富的创造上,在不断改造旧的生产关系、创造新的生产关系中成为社会历史发展的动力。

资源的有限性和需要的多样性,使之成为人民内部矛盾的根源所在,即人民之间的冲突在于利益的分化和矛盾。“人民中心论”旨在提出解决矛盾从而满足人民需要的根本途径,不仅把握了历史发展的起始环节,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凝聚社会主义建设的主体力量,为实践意义上的“主体力量”提供强大动力,使各阶层的人民在矛盾中找到利益的契合点,在努力满足人民需要的基础上提升其需要的层次。准确把握人民的需要,是深刻理解和把握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党的十九大报告以人民的需要为出发点,做出了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变的科学论断,综合考量了人民主观需要与社会客观发展之间的联系,反映了新时代中国社会发展的特征和要求。

3.“人民中心论”对人民利益的正确认识,成为实现“人民主体论”的价值要求。马克思认为:“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5]“人民中心论”的价值核心在于以人民利益为中心,能够推动社会发展的是蕴含在人民需要背后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辩证发展基础上的物质利益。在对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准确把握中实现人民的各种利益,在改革发展中坚持以人民利益为中心开辟了“人人共享”的新境界,“人人共享”是共同富裕原则在发展上的要求,是全民、全面、共建、渐进的共享。而实现共同富裕体现了“人民主体论”的价值要求,第一,“人民主体论”的根本主张是人民作为社会发展的主体,蕴含着人民是社会发展成果的当然享有者;第二,“人民主体论”的根本目标是要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蕴含着人人自由而平等地享有发展的成果;第三,“人民主体论”的根本形式是把人民看作一个能动的共同体,蕴含着共同体的发展是所有人发展的结果。

“人民中心论”并不是以人民自身为中心,它本身蕴含着必须正确认识和运用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基本内容。“人民主体论”的实现就要把发展的成果落实到每个个体,“人民中心论”本质上体现了“人民主体论”的价值要求,从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中来肯定人民利益的至上性,从而实现了人民的主体价值。

二、从“人民主体论”到“人民中心论”——马克思主义人民观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

(一)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形成了“人民主体论”思想

人民群众创造历史是唯物史观的主要内容,承认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是马克思主义人民观的哲学基础,中国共产党早在酝酿成立时期就主张把唯物史观作为党的“哲学的根据”[6]。毛泽东是马克思主义“人民主体论”思想的早期探索者,他的“人民主体论”思想主要包括坚持人民的历史主体性和价值主体性。“人民是历史主体”揭示了党“依靠谁”的历史必然,是“人民主体论”思想的逻辑起点和核心要义。首先,强调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活动的主体。在革命时期,是革命的主体,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是物质文化生产的主体。毛泽东明确指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7]1031其次,强调人民是革命战争的主体。毛泽东认为革命战争应当是群众性的战争,即谁取得人民的信任,谁就取得革命战争的主导权,“要打倒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只有把占全国人口百分之九十的工农大众动员起来。”[8]再次,强调人民是权力的主体。毛泽东认为国家一切权力都应当属于人民,强调权力来自于人民群众,中国共产党“应该受人民的监督,而决不应该违背人民的意旨。它的党员应该站在民众之中,而决不应该站在民众之上”[7]809。

马克思主义人民观在承认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同时也承认了人民群众是实践成果的当然享有者,毛泽东充分注意到这一点,认为“一切空话都是无用的,必须给人民以看得见的物质福利”[9]。因此,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承认人民的价值主体性。“人民是价值主体”彰显了党“为了谁”的实践路径,是“人民主体论”思想的目标指向和价值旨归。建党初期,中国共产党把实现无产阶级解放确立为党的奋斗目标,在党的二大时就确立了推翻压迫人民的“三座大山”的革命目标,自觉地把自己变成人民群众解放的工具,即中国共产党“每一天都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利益,为了人民的自由解放,站在革命战争的最前线”[10]。在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提出党“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人民主体论”思想体现在实践中落实党的根本宗旨,正如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一文中指出的:“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为,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7]1096在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时期,在党的宗旨前面加上了“全心全意”四个字,即“共产党就是要奋斗,就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要半心半意或者三分之二的心三分之二的意为人民服务”[11]。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人民观运用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将人民群众看作是历史主体与价值主体的统一体,并且制定了一系列正确的政策,取得了革命和建设事业一个又一个的胜利。但是,由于受历史发展阶段所限,以毛泽东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国共产党人更加侧重于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性,对人民群众的价值主体性则兼顾不够,无法很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个人利益和需要,因此,人民群众的价值主体作用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二)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改革开放的实践中把人民的历史主体性与价值主体性结合起来,为“人民中心论”的提出奠定了实践基础和理论前提

中国共产党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继承和发展了毛泽东的“人民主体论”思想,对人民的历史主体性和价值主体性有了新的认识。首先,强调人民利益的實现是衡量社会主义事业成败的根本标准。人民利益是人民价值主体的体现,从本质上说,人民的价值主体性是衡量人民历史主体性的重要标准。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明确指出:“各项工作都要有助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都要以是否有助于人民的富裕幸福,是否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作为衡量做得对或不对的标准。”[12]在1992年的“南方谈话”中,邓小平提出了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三个标准”,这三个标准的一个明显倾向都是人民利益至上。江泽民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调把党的先进性“放到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奋斗中去考察”[13]538。胡锦涛提出科学发展观,强调要“始终把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14]4。其次,坚持个人主体和社会总体的辩证统一。改革开放以来,个体价值开始逐渐凸显,但个体之间以及个体与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直接影响了人民主体地位的实现。因此,一方面要肯定物质利益是人民群众的基本需要,鼓励个体追求正当的个人利益;另一方面要不断调整利益分配格局,让更多的人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邓小平指出,“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15]146并且强调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统一的,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是统一的,暂时利益和长远利益是统一的。”[15]175江泽民也强调,“我们所有的政策措施和工作,都应该正确反映并有利于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都应认真考虑和兼顾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13]279胡锦涛强调只有“坚持统筹兼顾,我们才能真正处理好我国这样一个十几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的改革发展稳定问题,真正处理好全体人民根本利益和各方面利益问题”[14]7。

改革开放以来,在把人民利益当作衡量社会主义事业成败的根本标准和坚持个人主体和社会总体的辩证统一中,人民的历史主体性和价值主体性的统一真正变成了现实。首先,强调人民群众既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主体,又是社会利益的主体,注重人民群众在实践中的创造性和首创精神,使人民的历史主体意识在改革中得到体现,个人的价值主体在整体价值中得到实现,强调了作为价值主体的人民,为习近平提出“人民中心论”奠定了实践基础。其次,准确把握了作为历史主体和价值主体的人民范畴,将人民的普遍整体和特殊个体结合起来,既立足于整体的价值导向,也侧重个体价值的实现,为习近平提出“人民中心論”奠定了理论前提。

(三)十八大以来党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对马克思主义人民观的认识,形成了“人民主体论”与“人民中心论”相统一的思想

党的十八大报告把“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列在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基本要求的首位,并强调要“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在十八大闭幕后的中外记者见面会上,习近平更加明确地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16]4此后,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习近平又强调:“推进任何一项重大改革,都要站在人民立场上把握和处理好涉及改革的重大问题,都要从人民利益出发谋划改革思路、制定改革举措。” [16]98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习近平首次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并且郑重承诺:“始终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始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为人民利益和幸福而努力工作。”[17]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不断赋予“人民中心论”新的内涵,提出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这些都是“人民中心论”的实践表达。

马克思主义人民观是一个综合性范畴,它是由若干观点构成的体系,并且这些观点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把人民满意作为党的工作的根本要求,是落实“人民主体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条件,把人民利益作为党的工作的根本追求,是落实“人民中心论”、实现人民利益的根本原则。“人民中心论”的提出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人民观的继承和发展,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关切,既说明了“依靠谁”的历史主体问题,又回答了“为了谁”的价值主体问题。“人民中心论”的理论创新之处在于确认了人民群众是历史主体这一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并强调人民历史主体性和价值主体性的结合,形成了“人民主体论”与“人民中心论”相统一的思想。“人民主体论”与“人民中心论”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人民观与当今世情、国情和党情相结合的最新发展成果,是新时代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人民观,它不仅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以及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关于人民群众的思想,而且全面回答了新时代执政“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的重大问题,开辟了马克思主义人民观的新境界。

三、习近平人民观是“人民主体论”与“人民中心论”的辩证统一

“人民主体论”强调的是要充分体现人民的主体地位、发挥人民的主体作用、彰显人民的主体价值,最终的价值追求是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人民中心论”解决的是在执政过程中怎样实现人民利益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称之为“为人民谋利论”。所以,“人民主体论”与“人民中心论”在价值取向上是一致的,只不过“人民主体论”更加强调在社会历史发展中要承认人民的利益,而“人民中心论”则强调怎样在承认人民利益的基础上去维护和实现人民的利益。“人民主体论”和“人民中心论”的统一,也彰显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内在逻辑,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能够不断发展,是因为依靠了人民的力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能够得到人民的支持,是因为它造福了人民。习近平人民观既强调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造福人民,又强调为了人民,就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依靠人民,就要发挥人民主体作用;造福人民,就要维护人民主体利益。因此,无论是从认识论与方法论层面,还是从理论自觉与执政自觉层面或是从整体性与个体性层面,习近平人民观都体现了“人民主体论”与“人民中心论”的辩证统一。

(一)认识论与方法论的辩证统一

“人民主体论”是一个认识论层面的问题,即认识到人民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主体,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主体作用、彰显人民主体价值和维护人民主体利益。而如何从方法论层面来达到“人民主体论”的终极目标,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价值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而“人民中心论”的提出,以坚持“人民主体论”作为理论基础,以实现人民利益作为价值追求,以在具体实践中一切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根本要求,来实现“人民主体论”,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怎样坚持和实现“人民主体论”的一种论述。因此,如果说“人民主体论”是认识论的一种体现,那么“人民中心论”就是对其方法论的表现;如果说“人民主体论”强调人民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那么“人民中心论”的提出就是要做到力量的聚合。“人民主体论”与“人民中心论”在本质上是认识论与方法论的辩证统一,即“人民主体论”是以人民为中心的主体论,“人民中心论”是以人民为主体的中心论,没有主体,中心难以确定,没有中心,难以更好地发挥主体作用。习近平人民观在认识论层面上,认识到两者的基本属性是相同的,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群众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人民推动改革”[16]97;在方法论层面上,强调在实践的过程中要准确把握两者的辩证统一关系,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做到老百姓关心什么、期盼什么,改革就要抓住什么、推进什么,通过改革给人民群众带来更多获得感。”[18]103

(二)理论自觉与执政自觉的辩证统一

马克思、恩格斯强调人民是一切权力的拥有者,但不是从天赋人权理论中得出,而是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的内在规律和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基本规律的探索中得出,人民作为社会历史发展的主体,理所应当一切权力来源于作为主体的人民。“人民主体论”是中国共产党正确把握“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的理论自觉,也是人民当家作主与党的领导相统一的共同基础,党的领导基础是汇集人民主张、反映人民意愿、代表人民利益,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中国共产党执政和国家治理上来。”[18]292但人民作为国家权力的拥有者,并不是国家权力的直接行使者,这“拥有者”与“行使者”之间的矛盾造成人民在参与政治生活中处在“下位者”的困境。“人民中心论”的提出,旨在体现出人民在政治生活中“上位者”的地位,自觉把人民放在政治生活中的最高位置,是作为一个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执政党的执政自觉,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自觉,概括起来说就是:“为人民服务,担当起该担当的责任。”[16]101执政自觉要有理论自觉作为基础,否则就是空心的执政;理论自觉要为执政自觉服务,否则就是空洞的理论。只有把理论自觉与执政自觉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主人翁精神,充分调动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不断凝聚全社会的共识,形成全社会的合力。把人民作为能够主动解决问题的主体,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认识和把握人民是社会历史创造者的高度理论自信和执政自信,因此,习近平人民观本质是理论自觉和执政自觉的辩证统一。

(三)整体性与个体性的辩证统一

“人民主体论”以强调人民是整体性概念作为起点,即“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1]1,只有人民成为一个“自由人联合体”,才能实现全人类的解放和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但随着改革的深入,以自我为中心的“主体意识”突显,往往因强调“自我主体意识”而忽视了“整体主体意识”。人民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務”中作为一个整体性概念出现,强调具有人民身份的所有人,在具体实践中要求落实到每一个“实现中的个人”。如果充满“以自我为中心”的主体意识,怎么会有为“整体人民主体”服务的实践行动?没有整体利益的实现,如何保障个体的利益,个体又如何去追求自己的价值?“人民中心论”要求突出人民的“整体主体意识”,在把握人民作为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时又注重每个个体利益的实现,同样,“人民主体论”把人民作为社会主体的同时,又注重社会总体中每个个体利益和价值的实现,因此,“人民主体论”与“人民中心论”的提出实现了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的统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提出“人民中心论”思想,这是为了在“自我主体意识”突出显现的时期,既避免“人民主体论”沦为“个体化”,又反对“人民主体论”变成“抽象化”,“个体化”模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价值指向,而“抽象化”忽略了个人主体的合理价值诉求。这是为了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既把握人民整体利益,又落实每个个体的利益诉求,强调“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大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力度,推动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16]204,习近平人民观正是通过思想引导和利益整合实现了人民整体性与个体性的辩证统一。

综上所述,在马克思主义语境中,“人民主体论”具有逻辑上的先行性,成为坚持“人民中心论”的基础;“人民中心论”具有行动上的优先性,成为实现“人民主体论”的途径,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习近平人民观准确把握了“人民主体论”与“人民中心论”的辩证统一关系,开辟了马克思主义人民观的新境界。

注释:

① 有些学者认为“人民主体论”是唯物史观在当代中国的新形态;有些学者认为“人民中心论”是唯物史观在实践层面的基本要求。

② 有些学者认为“人民主体论”是“人民中心论”的逻辑基础和基本立场;有些学者认为“人民中心论”是对“人民主体论”的应用和发展,勾勒出了“人民主体论”的实践逻辑和坚定路径,是“人民主体论”的当代确证和现实表达。

③ 有些学者认为“人民主体论”和“人民中心论”是中国共产党理论自觉和执政自觉的高度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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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84.

[11]毛泽东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285.

[12]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23.

[13]江泽民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14]胡锦涛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

[15]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16]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8.

[17]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十讲[M].北京:学习出版社,2018∶85.

[18]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

【责任编辑:张晓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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