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光源
近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对周某忠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行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目前,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案件经过
2017年6月15日晚23时许,佛山市三水区环境保护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在佛山市三水区金本五顶岗东官员村附近一处黄泥地倾倒黑色粘稠状废物。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发现群众举报属实,并立即对涉案废物进行采样保存。
经查,2017年6月15日,周某忠驾驶牌照为粤AAU287重型半挂牵引车到顺德区某公司附近,受某男子委托装载了约11吨的柴油清洗废水,并收到了运费5200元。当天23时左右,周某忠将该牵引车驾驶至官员村附近一处黄泥地,打算将废水倾倒在路边,在向黄泥地倾倒了300公斤废水后被制止,随后三水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和民警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2017年6月22日,佛山市三水区环境保护局委托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对涉案的废物进行鉴别。根据鉴别结论,证实涉案的废物属危险废物。经计算,槽罐车内仍未倾倒的危险废物重10773公斤。
2017年9月1日,佛山市三水区环境保护局以涉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为由,将案件移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
处理结果
2018年2月3日,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周某忠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