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能源节约的法律制度完善路径研究

2019-03-28 12:54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8期
关键词:市场机制外部性能效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200000)

我国能源资源浪费严重,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石油危机爆发以来,我国节能管理的实践经历了从单一行政管制手段,到依赖经济激励政策,向重视利用自愿手段和社会综合治理发展的转化过程。为了促进能源资源与社会的平衡发展,我们必须尽快推进加紧能源法律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共同致力构建的市场化节能新机制奠定制度基础。

一、市场机制的运用的理论基础

(一)能源问题具有外部性。能源的外部性不仅造成能源资源的大量浪费,也使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污染和破坏,能源负外部性会给其他的市场主体负担不合理的义务,从而损害其承担环境责任的积极性。正确发挥政府对市场机制的引导作用,需要依靠合理的价格来引导资源配置,而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定价[1]。

(二)节能成本内部化。面对环境污染和浪费破坏,寻求合理方式弥补对资源造成的损害状况,如何使环境的外部性消除,一方面要求我们将市场与价格作为配置资源的有效手段[2],作为对损害后果的弥补,另一方面对于产品生产和运输过程中的产生的节能成本,则由对环境造成外部性的消耗者承担合理的节能成本。

(三)市场机制运用的必要性分析。与计划经济相对应的市场经济,无论如何运行,我们的公权力必须遵循其内在的规则进行经济调整。积极的市场供需关系进入市场,消极的一部分被市场拒之门外,虚弱地被控制在政府行政体制下不得动弹,这其实应该归责于市场化过程中的犹豫与怠惰,因为这种畸形发展挥危害到能源产业与国民经济稳定。

二、能源节约法律制度与市场机制的关系探究

基于市场机制下的经济型节能型法律制度,以市场经济机制的自发完善为依据,运用法的强制性与规范性功能为手段[3],通过引导用能主体的用能行为来达到经济刺激的目的。因为在制定相关节能法律规范时,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引导作用,就应当纳入到立法内容当中,才能使用能主体的用能行为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实现环境、能源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市场机制与节能法律制度的兼容是完全可能的。首先,市场机制具有行政手段无法取代的显著优点。目前,以政府为主的节能责任推动模式无法充分调动市场的积极性,作为节能主力军的企业仍然表现出消极的态度。因为节能仅仅是责任的附加,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企业没有动力去主动从事节能工作,所以政府可以进行法律制度的设计,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去促使企业和个人主动节约能源,合理利用能源,努力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

其次,市场机制有利于形成能够灵活并准确反映各类能源相对稀缺性的价格体系,逐步取代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不合理的能源价格体系,从而为能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优化配置提供了前提条件;再次,市场机制可以使各类能源的产权及相关主体的利益得到尽可能明确的界定[4],并通过法律制度的安排保护产权的有效实施。这不仅有利于使能源利用中各相关方的权、责、利得到明确,而且也有利于能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使能源产业生产和再生产走上良性循环之路;

最后,市场机制还有利于提高能源的配置效率。市场机制通过价格手段、供求手段等对能源进行配置,使能源流向最需要的地方使得更高效率地使用有限的能源。在市场机制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法律制度的合理设计与安排可以保护能源产权的有效实施。

三、我国能源节约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

(一)完善能效标识制度。建立有效运转的监督管理体系,是以合法有效的能效标识制度为基础的,在过去我国之所以难以开展实施这一制度,主要是因为统一的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缺乏[5]。合理规制能源市场,要求我们完善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做到所生产的能源产品都是符合规格且能源消耗率是现有技术水平下最低的,保证节能管理高效化、规范化、制度化,有利于我国能效标识监管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推动能效标识的社会监督和将公众的参与纳入我国监督体系。

(二)完善合同能源管理制度。开展节能服务项目付出的成本可以通过获得的节能收益予以弥补,继而再去开展下一轮的融资、生产、投入、产出,所以大多数节能服务公司都可以拥有科学实用的生产技术、设备,获取反映市场供求的信息[6]。但是,合同能源发展仍存在着能源利用效率低下,激励机制不健全,融资渠道不顺畅的问题。

(三)促进能源需求侧管理的实施。我国能源需求侧管理制度还处于发展的基础阶段,许多环节不够成熟。高污染是目前我国能源结构的明显劣势,改革能源结构,创新管理方式是我国能源转型面临的艰巨任务。我国目前致力于改变高碳化的能源结构,以此推动能源经济的发展,要改变能源发展的严峻局面,只有加大节能技术的开发和投入,使其不但能够“节流”,而且实现“开源”,培育新供给和新需求[7],形成经济增长新动力,优化经济结构。考虑到电网公司集发、输、供电于一体,要充分发挥它在实施过程中的积极性,需要制定能够调动电网企业更好地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计划和以此相对应的鼓励政策,为节能节电机制建立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四)实施节能自愿协议。节能自愿协议的性质是非强制性的,以政策工具的形式展开,但节能自愿协议对协议双方的约束力是有限的,只起到与基本原则类似的指导作用,未给予该制度以法律上的保护,要让具体行为有法可依,我们有必要对诸如企业自愿协议管理机构,协议程序,主体限定,部门监督以及配套的经济技术指标等进行明文规定,提高执行效率。

要使当前紧张的资源和环境压力得到缓解,经济社会得到持续发展,就要发挥民营资本在市场竞争的活力,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效益的节能责任模式和法律制度,来推动节能型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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