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调解程序路径初探

2019-03-28 12:54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8期
关键词:家事调解员纠纷

(温州大学 浙江 温州 325035)

一、构建家事调解程序的必要性

根据民政部门相关统计,2015年全国共有事业单位性质的婚姻登记机构2064个,办理婚姻登记事务的处数5714处。各级民政部门和婚姻登记机构共依法办理结婚登记1224.7万对,比上年下降6.3%。其中:涉外及华侨、港澳台居民登记结婚4.1万对。粗结婚率为9.0‰。2015年25-29岁办理结婚登记占结婚总人口比重最多,占39.4%,比上年增加1.4个百分点。2015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384.1万对,比上年增长5.6%,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314.9万对,法院办理离婚69.3万对。粗离婚率为2.8‰,比上年增加0.1个千分点。2014年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1817278件,上升7.59%,占民商事案件的16.45%。各级法院审结一审民事案件622.8万件,探索家事审判改革,审结婚姻家庭等案件173.3万件。湖南、宁夏等地法院与妇联加强联动,浙江省温州市等地法院针对家庭暴力颁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妇女儿童人身安全。

根据上述数据我们得知离婚率正逐年递增,继而导致家事纠纷案件数量的急速增长。由于法院审理家事案件时应用普通程序,周期长且效率低,而家事案件其不仅包含人身权而且包含财产权等特殊性,改革家事审判程序迫在眉睫。

二、构建家事调解程序的可行性分析

我国所有的民商事案件都适用调解,但是对于婚姻家庭类案件更加注重。例如婚姻法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应当先进行调解,且规定家事小额财产纠纷适用调解前置程序等等。但是在实践中,法官也仅在开庭时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若不同意,则记录在案,视为已经履行了调解程序。

我国法院外的家事调解,即包括行政机关、民间组织、个人等对家事纠纷的调解。通常在家事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进行选择。目前民间组织对家事纠纷的调解更加多元化,譬如当事人所在单位、妇联、婚姻登记中心、居委会甚至是邻里亲朋好友都可以进行调解。这是因为其对双方家庭矛盾会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因此他们更加能够及时准确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家庭纠纷,从而有利于改善家庭关系,挽救一个家庭。调解时可以是一个多个部门,或者一人或多人进行调解,但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迫。然而,法院内的家事调解并没有设置专门的家事调解机制,虽然我国婚姻法、民诉法及其相关规定对法院内的家事纠纷解决适用调解前置程序。但在实践当中出现很多案件在开庭后才进行调解,审理阶段与调解阶段事实上是分离的,却出现审判人员与调解人员却是相同的情形。

此外,目前在实践中,家事调解还存在着些许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缺乏专门立法。我国现行关于家事调解的主要规定例如,婚姻法中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中的家事小额财产纠纷等,这些家事调解立法都分散在各个部门法之中,并没有建立专门的家事调解机制,从而导致家事调解确乏法律依据,不能够全面深入细化发展,也没有相应的专业机构和人员。任何司法上实践是都需要以立法为前提的,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统一的家事调解程序可以遵循,立法上的缺陷导致了实践上的诸多不便。因而,有必要将家事调解与普通民事调解区分开来。第二,诉讼外家事调解存在不足。诉讼外调解不仅行政机关,民间组织与个人也可以加入,这就面临着相关人员调解的专业与职业会存在不足。家事调解整个过程中,沟通技巧以及法律常识的运用显得尤为重要,然而,部分诉讼外的调解员仅仅是对案件知道的比较清楚,在调解过程中,由于文化程度较低、法律知识欠缺、调节方法不够灵活,很难从专业的角度出发,结果可能会有失公允,难以被当事人接纳。第三,诉讼内家事调解存在不足。家事案件是具有特殊性的,司法实践中家事案件仍然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家事纠纷会被理性化,使得家庭关系不容易得到缓和。此外,我国规定的家事调解程序是强制前置程序,但在实践过程当中,我国并没有对其强制性进行约束,强制行为一般应当有配套的惩罚措施加以稳固,而家事调解仅是带有宣传性质的非强制性规定。由于没有对家事调解程序设置细化的规定,使得家事调解徒有其表。而且就算处于调解过程中,家事调解员难以取证,这是由于家事案件具有很强的私密性,取证非常困难,因此会出现调解员消极取证,使得法官在不了解案件真伪不明的情况下进行调解,结果往往不尽人意。上述关于家事调解程序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都是我国目前所面临的问题,为了构建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亟需解决这些问题。

三、如何构建我国家事调解程序

针对我国家事调解程序具体如何构建,基于上文所述,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步:第一,家事调解程序强制前置。一切家事案件必须先经家事调解,未经调解不能进行审判,只有在调解失败后才能进入诉讼程序,家事调解程序拥有其独立的法律地位,只有将家事调解强制前置才能够真正的发挥调解的作用。但有规定即有例外,有些家事案件例如婚姻无效、家暴、虐待等不能强制调解。第二,家事调解程序的主体。其包括家事调解的主持者、当事人与第三人。当事人和第三人本文不过多赘述,家事调解的主持者应该是经过专门培训与资格认证的调解员,家事调解员不仅限于法官,各行各业的工作者只要符合条件,经过培训与资格认证都可以成为家事调解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法院内家事调解的话,调解员与调解未成功进入审判程序的法官不能是同一批人,且调解时发表的意见不能做为判决的依据。第三,家事调解程序的过程。调解开始时,调解组织负责聚集当事人,详细给当事人介绍该程序及注意事项,若案件复杂或者调解员认为确有必要时可单独会见双方当事人,继而双方开始陈述,各自发表意见。其次,调解员在听取双方陈述之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解。最后调解结束会出现三种结果,一是调解成功,双方和好如初,不需要签订调解协议;二是调解成功,但对于双方达成的协议,调解员确认没有违反自愿合法的原则,制定笔录,承认该协议效力;三是调解失败,调解程序完成,转入审判程序。第四,家事调解的效力。家事调解程序有其独立的法律地位,因此家事调解所达成协议应当和判决具有同等效力。但家事调解程序过程中,需要对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进行整合,经过家事调解成功的案件如果仅涉及财产内容的调解协议经登记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但如果涉及到人身问题,则需要经过法院的合法性审查。第五,家事调解程序的保障。首先当事人具有选择权和知情权等,其可以选择调解的方式、调解组织,同时也有权知道家事调解程序的基本步骤和自己享有的权利。其次,当事人也享有诉权,调解不成时,仍然可以起诉。此外,规定家事调解员必须保持中立,且不能侵害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的隐私应当予以保密,对当事人提出的调解方案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时应当予以纠正。最后,无论是当事人或者是家事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之中,侵害了国家、社会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均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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