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之浅析

2019-03-28 12:54:53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8期
关键词: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西南财经大学 四川 成都 610000)

一、参与分配的概念

强制执行程序中申请人申请参与分配是指当公民或者不具有破产资格的其他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申请人为实现自身债权有权申请法院对该不履行确定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但未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时,在被执行人财产被强制执行完毕前,为减损自身债权损失而申请的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参与分配的一种财产分配方式。①

二、法律对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规定模糊不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0条规定:申请参与分配应“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②,此法条中,财产被执行完毕用来界定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但因“执行完毕”在执行办案中是一个不精确的阶段,具有一定模糊性,极易造成执行法院执行裁量权的扩大,实际操作性受到一定限制,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2015年2月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则规定“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③何为财产执行终结?在执行程序中的哪一个操作或程序能代表财产执行终结?结案、分配方案送达各方当事人、执行案款支付到位还是其他?毫无争议的是,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意识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上有欠妥的地方,但新法出台后仍然因表述不明导致司法实务中,因承办法官对法条的认识和理解不同,造成了具有普遍性的分歧。

三、司法实务中的主要做法及建议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92条规定④可以看出参与分配的条件一般体现为缺一不可的三点:参与分配申请书、执行依据、法院出具的参与分配函。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想要参与到分配中来,除了应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外,提出申请参与分配的时间也至关重要,若错过了申请时间,即使具备条件也无济于事。

在C市p县法院立案执行的成都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申请执行聂某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聂某某、陈某某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被p县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C市P县顺城路11号的房屋,除此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人成都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系上述房屋的抵押权人,并申请法院对抵押房屋进行公开司法拍卖以实现其优先受偿权。该房屋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于2018年11月20日将所有款项缴纳到位并凭法院文书办理过户登记,同月22日,债权人B持执行依据要求参与分配,同月25日,执行法院做出第一次分配方案,在抵押权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全部受偿情况下,将剩余案款分配给债权人B,用以清偿其部分债权,债权人B对未清偿部分继续享有对二被执行人追偿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在分配方案送达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后的十五日内,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均享有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权利⑤,十五日内若不提出书面异议,分配方案生效,法院依此分配方案进行案款支付。同月30日,债权人C出现,持符合条件的材料申请参与分配。该案件何去何从,最关键的问题是符合条件的债权人C申请参与分配的时间是否过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8条的规定参与分配申请应当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什么叫财产执行终结前,从法律程序上具体体现为哪一程序?在司法实务中,大致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分配方案送达的对象具有特定性,若该分配方案送达的对象未在送达后的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代表分配方案生效。无论是否出现新的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债权人,都不应当阻止分配方案的效力,这也是为了维护法院司法文书公信力,保障司法权威的必要举措,故分配方案作为具有公信力稳定性的司法文书,在其送达之日,即“财产执行终结”,申请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日期截止。

笔者认为,法律应当在一定范围和平衡内最大限度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作为法律的具体执行者,应当从最大限度保护各方当事人法律权利的角度来认识和理解法律分歧。司法权威的树立不仅仅应当停留于司法文书的稳定性,更应当重视各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和保护。在执行案款未实际支付给各方当事人之前,涉案的财产都不能称之为“执行终结”。

【注释】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0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2条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一句。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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