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与国家法治形象塑造

2019-03-28 15:01:40范玉吉
法治新闻传播 2019年6期
关键词:司法法治法律

范玉吉

法治新闻不同于一般社会新闻,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法理是否阐明、释法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用法是否适当等都会直接影响公众对国家法治形象的认同。因此,必须深入研究法治新闻报道的规律与特点,尤其是要总结以案释法和以案普法方面的规律与特点,运用法治报道来构建每个公民都认同的国家法治形象,并进而塑造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国家形象。

国家法治形象与国家形象

国家形象是一个多侧面的复合体。一国政治清明、经济发展、军事强盛、文化繁荣、良法善治、社会稳定、人民幸福等等要素都是构成国家形象的具体内容,法治形象和政治形象、经济形象、文化形象等一样,是国家形象多侧面构成中的重要一面,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水平的综合体现。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但同时也“必须清醒认识到,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由此可见,中国的法治建设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也存在不少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法治报道如果总是停留在法治建设存在的“不适应、不符合”等问题上,将会对国家法治形象的塑造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这里“公平正义”不只是一个术语,更是国家法治形象的具体表现。因此,法治报道应当在如何体现和实现公正正义等方面着力,带着建设性的媒介力量去报道每一个法治事件,带着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的去报道每一个司法案件。只有这样,才能塑造好国家的法治形象,进而塑造好国家形象,也才能使人民群众形成法治国家的国家认同。

法治报道与国家法治形象塑造

法治报道就是对依法治国过程中产生的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以及全民守法等内容有关的新闻事件的报道。法治报道的主要目的是弘扬法治精神、公开法治信息、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民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其内容一方面要突出“法”,另一方面要体现“治”,用法治精神、法理思维和法治观念去报道法治事件,用积极有效的报道塑造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国家形象。法治报道对国家法治形象的塑造分多个层次,具体而论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首先,要加强对以宪法为中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报道。良法是善治的基础,没有一个完善、科学、高效、严密的法律体系,就不可能保障国家治理的法治化与现代化。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目前有250多部法律、700多部行政法规、9000多部地方性规章和11000多部行政规章。①当前立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报道应聚焦于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及普及法律知识等方面,突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方面的价值。

其次,立足于依法治国的重点和难点,加强对法律实施的报道。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实践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深恶痛绝,对执法体制中存在的权责脱节、多头执法、不文明执法、不透明执法以及选择性执法等问题十分不满。因此,加强监督性报道十分必要。问题虽然不少,但总体还是良好的。对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文明执法进行正面宣传也同样重要。

其次,司法形象是法治国家形象的重要方面,加强对公正司法的报道对法治国家形象塑造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司法报道是法治新闻的重点,公正客观准确地报道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工作,既体现了检察公开和审判公开的原则,又对检察官和法官依法行使职权进行了舆论监督,在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同时也宣传了公正司法,消除了群众对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的疑虑。

再次,法治新闻的重要价值之一就是法制宣传,向全社会普及法律知识,借助典型案例,深入剖析案件中包含的法律问题。以案释法是最好的选择,通过具体的司法案例,把案件审理的关键信息用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语言做好解释,通过深入明了的剖析,让人民群众通过每个具体的案件——尤其是有争议的案件——来理解诸如程序法定、证据法定、举证责任、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等司法原则,真切感受公正法治。

最后,全民守法的社会是法治国家建设的终极目标,也是法治国家形象重要呈现。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我国广大群众在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上离这个要求还有差距,法治社会的建成需要宣传全社会学法、用法的良好风尚,宣传人民群众崇法、守法的动人事迹,讲好“法治社会”的中国故事,在全社会都树立起宪法法律至上的观念、尊法守法的意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才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

法治报道失当与对国家法治形象塑造偏差

作为专业新闻类型中一种,法治新闻有其特殊的报道原则和报道技巧。现在不少所谓的法治报道专注于炒作热点、吸引关注,结果把法治报道的本质搞丢了。有的法治报道因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和报道技巧,不仅在法言法语上有失当之处,甚至对基本的法定事实和法定程序都搞不清楚。②报道既做不到准确言说法理,也做不到解疑释法,更做不到法制宣传,有时错误的法治报道反而会使国家法治形象的塑造产生偏差。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法治思维缺位导致释法功能丧失

法治新闻,就是要强调其所蕴含的法治属性。要想凸显法治新闻的法治属性,就必须运用法治思维,把新闻事件中所蕴含的法治理念、司法原则、法律知识等“法治”价值体现出来,既要达到传播新闻目的,又要达到宣传法治目的,更能达到培育民众法治信仰之目的。法治思维是进行法治新闻报道的重要思维工具,它具体包含了法理思维和法律思维两个层次,前者是运用法学理论的一般原理和基本范式对新闻事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后者则是运用具体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对新闻事件中的法律事实进行剖析。只有运用好法治思维,才能塑造好国家法治形象。

某个名人的家庭财产纠纷往往会成为社会新闻报道的热点,但是如果媒体能从继承法、婚姻法角度分析财产分割法理原则,甚至还能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法出发来谈对家庭财产侵害的立法原则、法理基础等,就成了一篇典型的法治新闻。又如一个刑事案件,如果只是报道案件的发生、侦破、审理等新闻事实,只能属于一般的社会新闻。如果运用法社会学或实证法学的原理分析案件发生的原因,分析定罪量刑的依据,并能提出犯罪预防等方面的建议,就是一篇法治新闻。对于一个案件的诉讼和审判,如果仅仅报道控辩双方的法庭表现、法院的判决结果等基本的新闻事实,也只能归为一般的社会新闻。只有运用实质正义或形式正义等法学理论对诉讼和审判进行法理分析,并运用一定的司法理念对犯罪要件构成、证据呈现程序、控辩双方观点、定罪量刑依据等进行深入浅出的剖析,才是法治新闻。这样的新闻也才能达到引导舆论、平息舆情、释法普法的目的。

如果简单地进行事实性陈述,而没有法治思维的引导,法治新闻不但不能起到普法释法的作用,反而会形成负面影响。如《郑州晚报》2015年12月1日报道某大学生因“掏鸟窝”被判刑10年半,因为报道缺乏法治思维而错误频出,引发了网络舆情,致使大批网友同情罪犯,反而责备法院不近人情。③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判,用法准确,量刑得当,无论在程序方面还是实体方面都体现了公正公平,不当报道不仅没有发挥解释法律平息舆情的积极作用,反而引发了民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二)煽情化报道歪曲司法公正形象

法治报道中的煽情化问题一直存在,加之当前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阶层固化的倾向,导致了部分民众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仇官”“仇富”等心理,由此也就间接地产生了对弱势群体不问法理、不讲道理的同情。有学者对“于欢案”的报道进行分析指出,“‘辱母’是最刺激公众敏感神经的字眼,也是案件引起轩然大波的重要因素”,“通过渲染道德和情感色彩唤起公众共鸣”,媒体就“塑造出于欢作为拥有伦理正义的弱势一方,对辱母者、失职警察和不公正的法院三者的抗争,为于欢的刺杀行为赋予话语正当性”。因此,“利用公众情感和感官正义对司法机关施压被认为是媒体影响司法、进行‘媒介审判’的主要手段。”④不只于欢案如此,南京“彭宇案”、陕西“药家鑫案”、2018年的“南北稻香村案”等的报道中,都运用了煽情化的手法,造成了对司法公正的严重冲击。

煽情化报道的根源是煽情主义。煽情主义的理念从19世纪80年代开始就被欧美新闻界用于新闻报道中,是一种“使用和呈现旨在引发受众兴趣并使其兴奋的内容”的报道方式,其与不实的、夸张的新闻报道有区别,被认为是一种“正好能吸引公众眼球并迫使他们认识到该行为必要性的合理报道形式”。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这种手法的滥用就一直遭到人们的批评。⑤近年来,泛娱乐化报道的倾向加剧了煽情化报道手法的运用,使法治报道偏离了新闻专业主义的轨道。煽情化的报道手段因过多掺杂了个人的情感和偏见,故无法对新闻事实的选择做到客观公正。这样的媒体报道“失去了为公众服务的价值,也完全没有了铁肩担道义的那份社会责任。在煽情主义的引领下,媒体激情战胜了理智,感情取代了事实,情理驱逐了法理”。⑥有学者在谈到彭宇案时也曾经下过这样的判断,“在‘彭宇案’的报道中,一些媒体用价值判断代替了事实判断,用观点表达代表了真相调查,从而干预了司法审判”。⑦

新闻报道强调新闻事实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法治新闻报道更是如此。用情感驱逐法理,以情绪化叙述取代法律事实,甚至用煽情化手法歪曲司法裁判,致使法官的专业形象受损,也使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受到了损害。

(三)采访失衡造成司法权威受损

一个案件从司法原则、司法主体、司法程序、司法过程、司法技术到司法评价,不仅过程复杂,而且专业性很强。法治报道中,记者除了必须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司法常识外,还要深入采访相应的司法人员,让他们对案件的审判进行权威性的解释,将审判中的关键信息传达给受众。如2018年10月18日《南方周末》刊发的文章《南北稻香村之争背后的大问题》就暴露出了“大问题”——对诉讼程序不熟悉。该文章提到,“一南一北两个稻香村,分别在自己的‘主场’打赢了官司”,“南北稻香村……选择在自己的主场起诉对方,似乎不是偶然的”,言外之意,两家稻香村之所以作为原告都能胜诉,而作为被告都会败诉,就是因为存在“地方司法机关偏袒本地当事人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可能性”。原告选择在哪里进行诉讼,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起稻香村案,原告选择侵权行为地的法院进行起诉,完全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所谓“选择自己的主场进行诉讼”这样的表述,容易误导受众,怀疑法院审判的公正性,甚至产生法院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偏袒本地当事人的误解。

司法审判、裁判文书及适用法律的专业性都比较强,法治新闻如果对审判程序、裁判文书及适用法律的诠释不准确,就会引发舆情。南京“彭宇案”在第二次庭审时,被告彭宇曾承认自己下车时与人相撞过,只是否认与原告相撞。第三次庭审时,原告方提供了一份反映彭宇在派出所曾陈述与原告相撞情况的笔录照片,并得到了做该份笔录的警官确认。而彭宇本人却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或证明,也无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或证明进行反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彭宇与原告相撞的法律事实并无不妥。该事件引起舆论关注的是判决书关于责任认定的表述:“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就是这段话被媒体误报,造成“谁救人谁有错”的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日常生活经验对于司法裁判的作用,所以法院根据常理和社会情理来推定责任并无不妥。只是由于媒体对这种责任推定原则不了解,而法院方面又没能主动就裁判依据的法理基础和法律规定进行解释,结果造成司法不公的误读。

因此,媒体报道法治新闻,一定要请检察官、法官或其他法律专业人士出面对司法程序或司法判决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专业化解读。司法机关也应当本着为司法公正负责、为满足民众知情权负责的态度,主动释法,精准释法。如果一味“沉默”失声,就会给公众造成“理屈词穷”或“黑箱操作”的怀疑,进而加重对司法不公的质疑。

改进国家法治形象塑造的路径探索

如何运用好法治报道来塑造国家法治形象?主要有三条路径。

首先,法治报道应从培养媒体法治思维着眼。我国正处在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中,社会矛盾突出,法治新闻的发生非常普遍,各类媒体也都有相应的法治版块,因此,媒体必须运用法治思维真实客观地报道法治新闻,从法治理念、法律知识、法学理论入手分析每一个案件。2010年10月10日出台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国务院就提出了“法治思维”的概念,并指出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方面的作用。此后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报告都提出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化解社会矛盾。法治思维是一种理念,在新闻报道中要从法治的高度来衡量新闻事件,要把法治属性作为法治报道的首要标准,而不能仅仅将新闻属性作为报道的唯一标准。法治思维也是一种思维方式,对于一切新闻事件都应当从法理的角度来分析、从法律的维度来做判断。只有这样,法治新闻的法治属性才能真正发挥出来。法治思维更是一种价值,它是法治新闻的价值基础,它将决定一个新闻事件在法治社会建设、法治国家建设中的意义与作用。

其次,法治报道应从塑造法治形象的关键点着力。国家法治形象的塑造有赖于具体的司法和执法形象的塑造,高效、专业、中立、负责、廉洁、公正、威严、亲和、耐心等价值要素都是执法和司法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养,具备这些职业素养的执法和司法人员是人民群众对国家法治建设成就的直接认知。就具体的案件而言,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同样重要,过去我们过多考虑人民群众对案件结果的满意度,但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和普法程度的提高,民众会越来越重视程序公正。所以法治新闻应越来越重视对程序公正的报道。既要做好对法治人物和事件的正面宣传,更要重视对行政和司法中存在的违法问题进行舆论监督。对于民众关心的案件既要做好舆论引导,也要敢于揭盖子、晒问题。有时十个正面报道抵不住一个负面事件的冲击,在舆情面前,不能一味推卸,一味沉默,自媒体时代信息的发布渠道多,越沉默反而会越被动,所以主动发声、虚心接受监督反而会对司法形象塑造产生更大的推动作用。

最后,法治报道应从聚焦释法普法的精准点着手。2017年5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普法的重点内容是执法司法机关所处理的“教育就业、医疗卫生、征地拆迁、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救助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与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把普法教育贯穿于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这其实是要求变传统意义上的“以案释法”为“以案普法”,让人民群众在具体的案件中理解法治原则、基本法理、法律程序以及法律规定等,让程序正义、证据法定、疑罪从无、罪刑法定等概念深入到每一个人心中。法治新闻报道要讲好法治中国的故事,每一个具体的案件都是一本很好的普法教科书,要让每一个公民都能从这些具体的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法治的力量,感受到中国依法治国的成就。

总之,法治新闻因其包含着太强的专业性内容,必须加以重视,否则会对国家法治形象的塑造造成负面影响。法治形象是国家形象的一部分,法治报道必须明确法治国家建设这一目标方向,明确公正法治这一价值取向,才能真正传播好法治中国的声音,讲好法治中国的故事。

注释:

①应松年:《关于行政法的理念》,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8/08/id/3476451.shtml。

②范玉吉、张潇:《司法报道失当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今传媒》2019年第4期。

③范玉吉、杨心怡:《从“掏鸟窝”事件审视媒体法律素养》,《新闻记者》2016年第2期。

④常纾菡:《公安报道中媒体责任再审思——以于欢案媒体微博报道为例》,《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第154页。

⑤[英]鲍勃·富兰克林等著:《新闻学关键概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20-321页。

⑥范玉吉:《娱乐化浪潮中的传媒伦理检视》,《编辑之友》2013年第4期。

⑦郑保卫、叶俊:《从彭宇案看传媒与司法的关系》,2014年7月28日《人民法院报》第2版。

猜你喜欢
司法法治法律
送法进企“典”亮法治之路
今日农业(2021年9期)2021-11-26 07:41:24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法律方法(2021年3期)2021-03-16 05:57:02
制定法解释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法律方法(2021年4期)2021-03-16 05:34:28
司法所悉心调解 垫付款有了着落
今日农业(2019年10期)2019-01-04 04:28:15
非正式司法的悖谬
反家庭暴力必须厉行法治
人大建设(2018年3期)2018-06-06 03:11:01
以德促法 以法治国
让人死亡的法律
山东青年(2016年1期)2016-02-28 14:25:30
论司法公开的困惑与消解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
中国卫生(2015年1期)2015-11-16 01:0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