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人保护制度的必要性

2019-03-28 05:10:06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10期
关键词:言辞证言出庭作证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河北 保定 071000)

一、证人保护制度概述

证人保护,是指国家对证人在依法履行公民作证义务的同时所给予其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的法律保障。证人保护的目的是防止有人使用暴力、恐吓、威胁或其他方法,阻止证人履行作证的义务;或对证人实施殴打、伤害、侮辱或其他报复手段,也包括对证人的财务和声誉进行损害和破坏。我国现有的证人保护制度多是宣示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实施的效果也不甚理想。比如,由于事前没有及时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使证人的生命受到威胁、身体受到伤害甚至家人遭到打击报复;由于没有做好严格的保密措施,泄露了证人的姓名、身份,使证人受到歧视;由于没有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使证人因作证而影响工作和人事关系;由于证人未能享有客观作证的条件,使证人在作证时受到各方面的干扰等等。但最关键的问题是,我们没有单一的证人保护法律,也没有专门的计划和经费。国外的证人保护制度非常成熟,美国、新加坡、德国等国家都有单独的证人保护法。除了这些单独的立法以外,很多国家的诉讼法,都有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除了这些国家法律和国际公约之外,很多国家还有专门的证人保护计划,还有很多国家,比如美国、澳大利亚,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

现代证人保护制度首先出现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该原则和制度自建立以来。已经经过了多年的发展和完善。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证人保护制度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水平,对证人提供了非常完善的人身和財产保护:保护措施和保密手段也大量地运用了先进科技手段

二、为什么实施证人保护制度

(一)证人保护有利于调动证人作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证人证言在诉讼制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以外的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就自己知道的案情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所做出的陈述。作为刑事诉讼中一种普遍的证据来源,证人证言的运用非常广泛,可以说几乎每个案件事实的查证和认定都少不了它。它可以成为指控犯罪的直接证据,也能为侦查破案以及其他验证提供依据。因此,建立健全的证人保护制度,创造良好的作证环境,使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罚,从而解除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积极主动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作证义务,进而可以保证审判的顺利进行。

(二)证人保护有利于充分贯彻直接言辞原则

公正或正确的裁判依赖于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证人仅提供书面证言而不亲自到庭接受法官以及控辩双方的询问,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因为书面证言是单方面收集的,容易有偏向性甚至根本就是捏造的,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直接言辞原则,它要求法官必须在法庭上直接获取以口证或者言辞辩论方式呈现的事实和证据作为判决的依据,并且司法具有亲历性,直接言辞原则有利于案件真相的发现,追求公正司法应该遵循这一原则,如果大量的证人拒绝出庭,讲刑事诉讼的直接言辞原则变成空谈,并使刑事诉讼法确定的庭审改革发生严重的失败的危险,只有证人亲自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审三方询问,才能够有效的查明案件事实真像,从而在实质上保证形式诉讼的公正性,由于提供言辞证据的证人是基于案件事实产生的,具有不可代替和非选择性,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公安司法机关必须关注证人的安全并有义务。

(三)证人保护的必要性

1.证人保护是刑事诉讼公正的必要保障

证入出庭作证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要求,促使证人出庭也是强化庭审功能的重要举措。但是,目前证人出庭率低却是实践中一个无奈的事实。据了解,长春市二道区检察院1997年出庭率4.3%,1998年出庭率5%;上海黄浦区法院2001年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为5%;深圳中院证人的出庭率维持在2%-5%左右;烟台中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还不到1%。[1]证人出庭率极低的原因一是案件与自己无利害关系,出于“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尽量逃避出庭作证;二是怕麻烦。不愿出庭;三是害怕被告报复,不敢出庭,这也是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最重要原因。由此我们发现只有建立完善的证人保护机制。才能消除证人的后顾之忧,从而确保直接言辞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切实的体现,进而保证审判方式改革的成功。

2.证人保护是维护证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证人参加加刑事诉讼,并不是因为与诉讼中的利益相关,而是帮助法院审理案件,他在履行行法律的义务。当然有权利要求司法机关提供各种保护措施。司法机关也应该履行对保护的义务。丹宁曾言:“没有一种法律制度有正当理由能强迫证人作证,而在发现证人作证受到侵害时又拒绝给予援助。采用一切可行的手段来保护证人是法庭的职责。否则整个法律诉讼就会一钱不值”;“假如案件一结束。证人就要受到那些不喜欢他作证的人的报复,那么还能指望证人自由地和坦率地提供他们应当提供的证言吗?”[2]

3.证人保护是防止证人受到伤害必要手段

侵害证人事件之所以层出不穷,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证人的打击报复行为预防无方、惩治不力,而这种状况反过来会使潜在的证人产生恐惧,如此恶性循环必将使证人作证陷入窘境。对证人进行全面保护,加强预防措施,可以使证人毫无顾忌地指控犯罪,维护刑事诉讼程序和实体的公正,并达到惩恶扬善、减少犯罪的目的。

4.证人保护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必然途径

证人作证是证人履行对国家的义务,作证法律关系是证人和法院之间的关系,法律理应保护证人的安全。任何恐吓、威胁、侮辱、伤害证人的行为不但是对证人本身的侵犯。也是对法維权威的挑衅。法律对证人保护无所作为,实际上就宣告了法律的软弱无力、威严扫地;法律惩治报复证人行为的规定令行禁止。就昭示了法律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给予证人必要的安全保护。不仅意味着法律对证人的人身安全负责,而且表明法律在为证人作证提供一个强有力的后盾。[3]

总之,证人出庭作证难已经成为严重困扰我国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对证人的保护不力,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平衡,证人拒证的法律后果果不明确。建立和完善证人作证制度,既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内容在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公民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内在必然要求,它对于保障证人合法权益,促进证人出庭作证,有效打击和遏制犯罪,实现诉讼活动的良性运行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让证人说话,从不敢说话到挺直腰杆出庭作证,必须从证人的保护制度入手,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对公正、合理、高效地审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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