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72)
从2016年至今,我国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专项治理,取得了一些阶段性的成果。当然任何胜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预防办法也应当放眼全局,进行更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总体布局上,从2016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办法》到201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者整顿工作的通知》,我国相关部门完成了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应对措施的宏观布局。这两项规定一是对部分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了专项治理,将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归入到制度的引导范围内,二是构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宏观蓝图,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点对监管模式进行了改革。
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中的信息风险问题,2016年11月7日我国通过了《网络安全法》。该法要求提供网络产品、服务的网络运营者有义务保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客户提供相关产品、服务的安全维护。网络运营者需要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必须严格遵守“告知与许可”原则的要求。与此同时,对于收集到的用户个人信息,网络运营者需要从技术上和制度上对其严格保密,防止泄露.
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中的法律风险问题,尤其是部分新兴互联网金融产品及金融模式中因为权利义务、法律地位、法律属性尚未界定可能带来的融资风险和投资者难以维权的问题,我国也出台了一些相应的管理办法。最典型的就是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七部委在2017年9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该法明确了目前流行的数字货币即代币的法律属性,既不承认代币拥有与货币一样的法律地位,不允许代币在市场上以货币的形式进行流通使用。
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中的信用风险问题,我国规范了第三方支付业务以明确资金流向,确保交易透明化和借贷资金流向合约化。中国人民银行等十四部位于2016年4月13日联合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旨在规范第三方支付业务。该方案在原有的针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特许经营、持证上岗的规范基础上,为了解决第三方支付机构隐形跨行清算行为导致资金流向难以监管的问题,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必须经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方案还鼓励清算机构共建网络支付清算平台。2016年8月,为响应该方案的号召,包括人民银行清算中心、支付宝在内等45家机构共同签署了《网络清算有限公司设立协议书》,2017年8月4日,《关于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由直连模式迁移至网联平台处理的通知》出台,至此,第三方支付业务实现了统一化管理,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中,因资金流向不清导致的风险一定程度上能通过有效的监管来防范。
首先是互联网金融专项规范全面性问题。虽然我国对于一些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出台了规范方案,但总体而言,规范所涉及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范围仅限于第三方支付、网贷、互联网保险以及代币发行融资这几方面。而其他诸如股权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模式方面语焉不详。同时,源于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的模式日新月异,此种情况呼唤立法主体不断关注新兴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更替。
其次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具体化不够。虽然在2017年,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实际上形成了中央层面集中统筹的协同监管机制,同时强调了地方与中央共同负责的双牵头模式。
最后是互联网征信体系建设与相关立法配套不对等。目前各互联网机构依据相关政策建立了互联网征信数据库。但如何实现互联网征信数据库安全共享,以及如何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数据库与互联网企业征信数据库协调对接,还有如何保证在发挥互联网征信体系功能作用的前提下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依然存在问题。
金融科技的发展使得互联网金融模式多样化加快,进而导致了法律覆盖面不够,灰色互联网金融产业乱象频发。面对立法的滞后性,立法者需要加快立法步伐。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要完善市场准入机制、严格确定其经营范围。对于现行还未进行立法规制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要在充分定性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立法规范。当然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也必须充分尊重市场规律、适度干预,防止因干预过度导致互联网金融市场失去活力。
互联网金融模式众多,金融产品综合性更强,传统的“一行三会”式的监管模式存在监管权限不清,监管资源不够的问题。中央层面统筹、各部门协调监管的模式只是在宏观层面建立了协调监管的概念,具体如何体现统筹协调监管的原则需要进一步细化各监管主体的职责并进一步规范“一行三会”协调监管的实施办法。
征信能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信用风险问题。各大互联网金融机构纷纷建立征信数据库,对企业和个人进行信用评级。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已经进入到开放各大互联网企业征信数据库交流,建立全国联网的个人征信大数据库的阶段。但是现状是我国并无征信活动的相关立法,因此对征信行业进行立法势在必行。
科技创新会一定程度上解决一些过去困扰金融行业的难题。举例来说,信用风险来源于信息不真实、信息分布不对称。区块链技术因其分布式记账、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的特点,极大的保证了信息的真实和分布均匀,从而有效缓解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用风险。因此鼓励金融科技和金融创新有利于解决金融行业尤其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旧有顽疾。但应当重视的是,科技创新是把双刃剑,被滥用可能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
“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赋予了我国金融市场新的动力,新兴市场的产生在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制度方面的需求。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规范体系,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是一个长线作战的过程。对此笔者也仅仅只是简单地进行了讨论,如有不足还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