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00)
国内外学者大多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依据研究企业社会责任,但利益相关者是一个广泛而模糊的概念:它既包括是企业的商业伙伴,比如股东、银行、债权人等,又包括政府部门、社区、媒体公众利益群体等外在压力集团,还包括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直接或间接作用的广泛客体;所以间接致使企业社会责任也变得宽泛含糊。本文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追逐利润、对股东与员工负责的同时,还要积极承担对其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如对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须淡化利润至上的传统理念,强调在运营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环境、消费者、对社会的贡献。中小企业社会责任在此基础上也界定为:企业在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还需承担推动利益相关者利益增进的责任。根据国内外相关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披露范围的探究,我们不难得出我国中小企业披露范围基本上包含以下五大类的结论:资源和环境、产品与服务、员工安全与福利、就业与社区服务和其他。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模式主要有补充披露、文字披露、增值披露和报告披露四种披露模式。其中,最常见的是补充披露。它与中小企业财务报表关系紧密,不仅能够直观反映中小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还能够从中看出企业人力资源变动、员工福利、重大事件进程等。文字披露是一种能够弥补传统财务报表缺陷的披露方式,专门用于不能使用货币进行计量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文字披露方式具有较高的可理解性,财务报告使用者无需专业素质基础也可了解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增值披露即对中小企业增加价值进行披露,如因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在政府税收补助、品牌声誉等方面产生额外收益。报告披露是指企业通过专门编写责任报告披露中小企业社会责任践行情况。由于该模式同一性和可比性较高,所以提高社会责任信息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1.缺乏统一衡量标准
市场或政府并未对中小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定统一的评分指标或衡量标准,就我国中小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来看,大多数已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中小企业以文字披露为主,该披露形式以文字描述定性分析为主,缺乏统一指标对其定量分析,会对利益相关者的判断决策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困扰。社会责任披露形式主义化日益明显,信息止于塑造企业积极形象,披露流于表面而并未对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采取回应态度。因此,没有统一指标或标准去衡量中小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质量,更勿论谈论行业内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横向比较,给一些应当履行社会责任的中小企业提供了逃避的机会,也在一定程度上挫败了正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中小企业的责任感。
2.内容色彩高度统一
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不论是在理论研究抑或实践研究都不成熟,通过对多家中小企业披露报告进行分析,本文发现中小企业对社会责任信息不约而同地进行选择性披露,内容色彩高度统一只对利好事项进行披露。甚至有些企业未对必要的利益相关因素进行披露,致使披露内容单一片面,最终导致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形式化。从整体情况看,企业着力披露其经济责任、环境责任、公益事业,忽视了利益相关者重视的产品安全责任信息。
3.质量层次偏低
目前为止,社会责任报告在我国仍然没有获得中小企业管理层及社会公众的充分重视与积极关注,社会责任仍然没有以单独的形式作为中小企业对外披露的方式,致使我国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披露形式重于实质。由于行业与行业之间较大的差异性与企业规模效应驱使,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披露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的披露水平存在明显差异,中小企业披露形式单一、披露持续性差、对市场作出的反应缓慢、内容欠缺完整,几乎未披露任何责任管理信息,其披露质量层次远低于大型国有企业、中央企业和外资企业。
4.缺乏外部监管
我国直至2006年才开始推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而且实行从上至下推行模式,从大型国有企业开始实施,渐渐下行,于近几年开始在中小企业中流行开来。因此,大型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仍不完善,更不论中小型企业的社会信息披露监管的完善性了。公众利益相关者无法依靠自身有效识别社会责任信息中可靠性、完整性;如果利益相关者接受了虚假信息,就会极大程度上影响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效果,信息使用者在以后期间可能会对信息真实性产生怀疑。除此之外,我国没有制度或法律规定需要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进行审计。所以,当前我国中小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中绝大多数是未经过审计的,其可靠性、有效性存疑,甚至将披露社会责任信息行为作为企业树立正面形象的渠道。
中小企业是企业群体中的弱势力量,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能力被企业的生存压力和发展压力所限定。中小企业的先天不足(规模小、资金链条脆弱、经营风险高、财务风险高、市场占有率低等)决定生存与发展成为企业的核心目标。据调查,我国中小企业平均寿命仅2.5年,极其短暂的寿命逼迫我国的中小企业把绝大部分人力、财力、物力集中至探索企业生存空间的问题上,根本没有闲余精力研究企业社会责任披露问题。目前,大多数中小企业还在实施粗放管理模式,深受筹资困难、人才流失、技术滞后等问题困扰的中小企业没有足够的能力支撑其承担社会责任,生存空间一旦受到外力挤压,中小企业甚至会牺牲社会责任来维持企业生存这一首需。
相比与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而言,单个中小企业的社会影响力不足一提,其成为整个社会公众抵制目标的可能性较小,再加上中小企业少为社会公众所有,承受投资者和股市压力的可能性较低,地方及国家政府对其关注度肯定不如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此外,中小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后对其品牌声誉、政府税收及补助等的回报很可能不尽人意。中小企业自主自发性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所耗费的成本资源往往大于、先于潜在收益,潜在收益转为当期收益的实现过程漫长,因果关系不如大型国有企业、中央企业、上市公司明显,这就导致中小企业公司首先衡量利弊得失后再决定是否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以及披露程度。因此,中小企业并不像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一般,存在明确承担和披露社会责任的外在动力。
从总体来说,中小企业内外部治理制度仍然缺乏规范性,大多数中小企业还在实施粗放管理模式,尚未有能力建立与实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一般情况下,中小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的身份重叠,个人既是企业所有者又是经营者,直接影响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与信息披露情况。大多中小企业经营者并未真正认识到披露社会责任的意义,停留在以获取利润为企业唯一目标的旧经营观念上,却忽视了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尤其是员工安全与福利需求、消费者信赖需求、产品或服务安全需求、环境保护需求。
基于我国制度执行具有强制性特点和自上而下运行特点,无论企业规模如何,性质如何,政府制度对其发展具有很大程度上的主导作用。从某种意义上看,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与执行、相关机构监督管理和协调作用,政府决策这只有形的手比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更能规范企业行为和影响企业意识。在中国经济的转型历程之中,政府的绝对主导权深化了各类型企业对政府的依赖与遵循程度。由于政府决策的主导作用,我国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行为,很大程度上是受到法律和法规的强制遵从命令所驱使,从而获取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和有形或无形资源的供给,并不完全从经济动因的视角出发。但截至目前为止,仍未出现完善的关于我国中小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制度的缺失成为中小企业披露社会责任动力不足的诱因之一。
中小企业经营者所具有的社会责任意识与企业是否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以及披露程度有着密切关系,因此需要让我国中小型企业经管者充分认识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优势。此外,中小企业在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时,应当考虑企业自身能力、资源可行性、企业经营性质,选择适当的社会责任项目。例如,中小企业可以结合自身产品和服务销售进行公益营销。同时,中小企业可以提高公司治理透明度,及时全面地向公众利益相关者提高有效信息,将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行为转化成企业有效竞争力。
政府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是推进完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最直接有效的途径。目前,我国并未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颁布法律法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披露尚处自发性阶段,质量堪忧。通过制定普适性社会责任法律法规用以规范中小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行为。此外,还可为中小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工作开展提供鉴定标准。另外,除具有直接推进作用的国家法律之外,行业协会监管与独立第三方监管机构也是推进中小企业披露制度建设完善进程的重要因素。因为行业差异性显著,各行业协会逐渐成为推进社会责任披露标准化的主力军和指引者,不同行业协会通过出台行业准则、行业指南积极引导标准化披露发展。
社会机构营造良好有序的披露氛围。学校和机构通过积极开展企业社会责任的讲座,引导企业如何合理规范地报告企业社会责任。如201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系列教材》,展开“分享责任—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公益讲堂”,为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事业培养专业人才,为企业履行和披露社会责任营造良好健康的社会氛围。
媒体舆论效应的双向作用。在信息化社会,企业的外在形象和市场声誉深受媒体对企业行为的报道,消费者通过获取信息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消费该企业产品或服务。中小企业可通过量力履行披露社会责任获取媒体的正向报道以提高企业声誉,而未能履行披露社会责任将遭受媒体舆论的批判。
与利益相关者的非正式渠道沟通。企业之间、企业与其职工、新闻媒体可进行非正规形式的交流与沟通,从而获取利益相关者的真正诉求,为企业履行和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提供正确有效的方向,通过这种非正式交流既可增强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又可以向利益相关者展示企业社会责任的披露情况,以获取利益相关者对其披露内容的知悉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