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互保、联保问题:风险扩散与监管创新

2019-03-27 00:59王镜清许茹
商业经济 2019年2期

王镜清 许茹

[摘 要] 近年来,很多中小企业借助互保、联保方式从银行获取贷款。这种行为一方面能为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但另一方面也产生了新的风险。通过借助信用风险传导网络演化模型,分析了对应风险的产生途径和传播渠道,中小企业互保、联保情况下,其贷款的授予与实际担保物的价值往往存在脱节现象,监管方应该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征信制度,减少借贷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限制中小企业的过度互保、联保,降低信用风险传播的可能性;根据新的形势,制定新的风险识别应对机制。

[关键词] 互保;联保;风险扩散;监管创新

[中图分类号] F270[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6043(2019)02-0183-03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科技的发展,企业融资渠道愈发多元化。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由于新的融资渠道,如P2P、ICO等,往往在合规层面和运作层面都存在一定风险,并且由于监管的缺乏与信任的缺失,导致多数企业依旧更倾向于传统融资渠道,因此中小企业缺乏融资来源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在此基础上,很多地方上的中小企业,为了能够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获取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不得不通过企业间互相担保,甚至多家企业联合担保的形式,从银行获取足够的融资[1]。客观上,这种方式的确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的融资困境,为本来信用不足以获取银行贷款的企业,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模式,使其具备从银行获取融资的能力,但与此同时一个新的问题产生了,这种互相担保乃至联合担保的形式,会不会成为企业间风险传播扩散的途径呢?现如今,受“中美贸易战”影响,我国资本市场与金融市场遭受了较为严重的冲击,市场基本整体下行,系统性风险问题已然成为金融工作中的关键问题,而提前预防风险的传播、扩散与放大,显然是这一问题中较为关键的部分,这就需要我们对这一机制进行充分的分析与探讨,深入挖掘其中隐含的机制。

与此同时,伴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金融监管现如今也面临着较大的冲击[2]。由于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原有的监管模式愈发力不从心,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组织形式已然超出了传统监管能够囊括的范围,同时带来的很多新问题,也超出了传统监管能够解决的程度。伴随着新的风险及其传导机制的诞生,使本就复杂的中小企业互保、联保问题,变得更加复杂,更加难以捉摸。在这一变化下,体系中风险节点数量随之增加,而节点间的作用关系也因为联保问题的存在更加犬牙交错,牵一发而动全身,这使得风险防控态势更加严峻[3]。面对这一问题,监管部门理应根据新的形势及其特点,针对性的转变监管方式与监管范围,提高监管的精度与效率,实现监管上的创新。那么,这就要求我们有针对性的对问题本身进行分析,并根据分析,来判断监管本身应该改革的方向。

近来,党中央国务院均提出金融要把为实体经济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作为核心目标。因此,解决中小企业互保、联保问题,防范风险扩散,实现监管创新,同时也是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稳定,实现金融行业长期有效发展的必然,是学界亟待讨论的问题。因此,针对这个问题,如下进行深入的分析与探讨。

二、中小企业互保、联保途径风险扩散机制的分析

中小企业互保,是指两家中小企业通过互相担保的形式,降低双方获取贷款的难度;而中小企业联保,则是指有超过两家(不含)中小企业共同作为担保主体,为联合担保中任意一家企业承担贷款中的担保责任。这两种方式,能够通过弥补担保品的不足,提升企业偿债能力这两类途径降低中小企业获取融资的难度,故颇受很多中小企业的青睐。经一些学者调研发现,在不少地区都存在中小企业间互保、联保现象,尤其是在一些民营企业为主的地区,这一现象更为普遍[4]。究其原因,这是由于民营企业普遍规模较小,缺乏能够用于担保的固定资产,而我国银行往往不接受无形资产担保,因此民营企业相对于国有企业,显然更难从银行获取融资,但是民营企业在经营中,又对资金存在较大的需求,这种需求想仅靠内源融资实现,难度显然较大,而诉诸于互保、联保途径,正是这一现实下的必然。

但是现实的执行过程中,显然存在如下几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其一,借助互保、联保途径方能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其企业本身的偿债能力相对较差,这点并不会因互保、联保行为而改善。尽管借助互保、联保途径能够提高企业表面上的偿债能力,但是一般而言,参与互保、联保的企业均对银行贷款存在一定的需求,这就造成了参与的每一家企业都可以以参与企业的全部担保资产申请贷款。就整体而言,事实上造成了担保资产价值远低于贷款额度的现象,这实质上相当于互保、联保企业以自身相对较少的担保额获取了相当于整个互保、联保规模对应的贷款,变相提高了企业的杠杆,同时也让银行贷款面临更高的风险。其二,借助互保、联保关系,单一企业的风险可能会传导给整个互保、联保体系中的所有企业。由于互保、联保关系下,每一家企业都要对整个集体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因此一旦有一家企业因偿付能力不足无法还款,这部分的还款压力会直接转嫁给其他具备担保责任的企业。但互保、联保情况下,相应企业往往实际杠杆率均较高,其本身也存在着较大的还款压力,因此可能导致更多的企业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造成连环违约,使单一企业的特有风险转化为多个企业的风险。并且,同一家企业完全可能处在多个互保、联保网络中,那么一个互保、联保体系的风险,可能会通过该家企业,传递给更多的互保、联保网络中,这种连环性的传导中,风险会被不断放大,最严重的情况下甚至可能加大系统性风险。其三,互保、联保关系中本身存在一些弄虚作假的现象。如部分企业主通过自身的人脉关系网,建立一些名义上不存在关联,实际上却被同一所有者控制的各种“皮包公司”,然后利用这些公司,为自身企业提供担保,即凭空创造出一个并不存在的互保、联保关系,用于骗取贷款,这种情况下,所谓的互保、联保关系实则并不存在,那么其實际风险较之前述例子中互保、联保所存在的风险,显然更为严重。此外,还有利用子公司对母公司进行互保乃至联保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一旦母公司偿付能力出现问题,那么整个互保或者联保体系都会遭受全方位的冲击,甚至造成母子公司的连环破产,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其四,过多的互保、联保关系也提高了银行进行风险控制的难度,加大银行面临的风险。由于企业之间的互保、联保关系错综复杂,很多时候,一个企业并非只处于一个互保、联保体系下,这就造成银行可能低估了对应企业存在的信用风险,并且高估了潜在的担保价值,而且这一担保网络一旦发生风险,可能会造成银行坏账的爆发性扩大。同时,银行会因为一家企业的信用问题,直接下调所有担保者的信用评级,这同样也不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因此从两个角度都会带来不利。显然,这些问题都是实际互保、联保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此,我们可以从信用风险的传导过程入手,借助对传导过程的分析,对其中的影响因素及其影响进行分析,从而针对性的给出解决措施。通过查阅相关文献,我们发现Chen Tetal.(2017)[5]的研究中给出的信用风险传导网络演化模型可以较好的模拟该过程中风险扩散的情况,模型中将某一风险节点i的风险概率定义为:

其中φ是整个风险传导网络中的平均风险适应度,βj是风险传导网络中每个节点的风险厌恶程度,θj则是风险传导网络中每个节点的风险承受能力,而kj则是每个节点的风险加权系数。我们可以从模型中看出,单个节点的风险承受能力越强,该节点传导信用风险的可能性越低。此外,同样由模型可知,该节点传导信用风险的可能性会随风险厌恶程度的提高而提高,这里我们可以这么理解,即风险厌恶程度更高的节点,更倾向于将风险转嫁给其他节点,由此我们获得了单个节点的风险承受能力及其风险厌恶程度同该节点传导信用风险的可能性之间的关系。

同时,该研究还提供了动态情况下的风险概率公式:

其中Di(j,t)是节点i在j时刻遭受信用风险影响,并且在t时刻没有被节点删除的概率,其中t>j,从中我们可以进一步看出,动态情况下的风险概率,与t-j的时间段长度呈现负相关关系,即受信用风险影响后能维持经营更久的企业受信用风险的影响更小,这同样符合我们现实中的认知。

因此,就从传导机制的角度来说,降低互保、联保机制带来的信用风险,一方面要从各个风险节点的风险承受能力入手,提高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另一方面也要使企业的风险厌恶程度适度,避免因为单一个体过度的风险厌恶增加了其他节点的风险[6]。前者的具体措施包括提高企业的风险准备,制定合理的内控措施,控制担保网絡内担保品与贷款的比例。如企业可以设置风险准备金,按照一定比例从公司收入中计提,当担保网络中有企业出现偿付问题时,可以从风险准备金中提取一定资金,进行偿付。此外,企业还应该对于互保、联保的对象建立适当的审核制度,对将要参与互保、联保的对象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从而评估其中的风险,并排除调查对象中风险较大的那部分。而后者的具体措施则包括制定合适的企业战略,维持合理的资本成本水平与资产结构,从而降低企业传导信用风险的可能,即企业应该按照自己的实际能力,选择合适的风险程度。

三、中小企业互保、联保与监管政策创新

面对上文中的问题,现有的监管方式并不能进行较好的应对。由于中小企业的信息披露情况较差,很多信息外界无法获得,因此存在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这就造成其担保状况可能并不能由银行准确掌握。此外,中小企业互保、联保情况下,其贷款的授予与实际担保物的价值往往也存在脱节现象。针对这些问题,监管方应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针对性的创新:

(一)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征信制度,减少借贷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联合银保监会,进一步改革中小企业征信制度,使征信系统中能够包含对应企业的互保、联保情况,并对不按照监管要求进行互保、联保情况公示的企业予以适度的处罚,督促中小企业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监管机构提供互保、联保情况,便于银行根据企业的互保、联保情况,调整对应的贷款安排。此外,银行也应该加强贷款后管理,及时根据企业互保、联保情况的变动,进行针对性的应对。如接受贷款的企业在接受贷款后频繁参与互保、联保,银行可以对该企业的此类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和警示,必要时提前收回贷款,避免造成进一步的损失。

(二)限制中小企业的过度互保、联保,降低信用风险传播的可能性

对于中小企业的互保、联保问题,监管机构应该根据实际调研中发现的情况,针对性的对这一现象进行限制。如要求参与的互保、联保的中小企业,其财务偿债比率、净资产、资本结构必须满足一定的要求,并且限制企业进行互保、联保的次数,禁止企业同时参与多个互保、联保体系。此外,还可以从不良资产入手,及时要求发生信用风险的企业妥善处理不良资产,减少因为违约问题对其他企业造成的冲击。银行向互保、联保企业发放贷款时,也应该将互保、联保的企业视作一个整体,根据整体的贷款/担保比率,对企业发放贷款,避免出现担保不足的情况,从而降低银行面临的坏账风险。

(三)根据新的形势,制定新的风险识别应对机制

互保、联保问题是近年来我国金融监管面对的一个新问题,需要使用新方法对其进行针对性的应对。首先,互保、联保问题产生了一些新的风险,如因为过度担保带来的信用风险,监管机构应该针对这些新的特殊风险,建立新的风险识别机制,及时识别出对应风险,这要求监管机构对于各地的互保、联保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及时准确的获取风险的相关信息,利用相关信息对风险进行准确的归类,方便制定对应的风险识别机制。此外,由于这一类风险涉及面广、影响较大,也应该对风险的应对机制进行改革,具体而言,对于贷款偿还不够及时的企业,银行应该优先同企业协商解决,避免直接牵连担保企业,尽量通过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解决贷款违约问题。即便最终无法通过这一方式解决问题,银行应该也尽量避免对优质企业造成伤害,同时也可以利用债转股等方式,借助债务置换的方式,解决银行坏账问题。

互保、联保问题作为中小企业融资中的新问题,其广泛性、风险性、传播性等性质造成了监管与风险控制上的双重难题。与传统风险相比,其涉及面更广,风险更大,传播性更强,更容易向系统性风险演变,因此监管机构理应重视这一类风险,并针对性的对该类风险进行识别、分类与监管,注重从事前到事后的全流程防控,从覆盖范围,风险监控,传播途径等多个渠道入手,使监管能够覆盖风险传播渠道中的方方面面,避免出现监管盲区。在这个过程中,既要避免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借“假互保”、“假联保”骗取资金,也要防范信用风险发生时信用风险的过度传播,更要制止企业借助“互保”、“联保”过度提高企业杠杆的行为,从而防止互保、联保成为系统性风险酝酿的温床,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同时,相关机构也应该行动起来,响应国家为民营企业“纾困”的号召,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使民营企业无需借助“互保”、“联保”,便可获得经营所需要的必要资金。

[参考文献]

[1]江衍妙,邵颂红.中小企业信贷担保链风险防范与化解的对策研究——以温州市中小企业的实地调研为例[J].浙江金融,2014(5).

[2]周仲飞,李敬伟.金融科技背景下金融监管范式的转变[J].法学研究,2018,40(5):3-19.

[3]许多奇.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社会特性与监管创新[J].法学研究,2018,40(5):20-39.

[4]郑健壮,靳雨涵,孙怡婷.中小企业互保联保金融风险成因及扩散机理——以富阳造纸集群为例[J].财会月刊,2016(6):54-57.

[5]Chen T, He J, Li X. An evolving network model of credit risk contagion in the financial market[J]. Technologic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Economy, 2017, 23(1): 22-37.

[6]Lee J, Lee D H, Yun S G. Systemic Risk on Trade Credit Systems: with the Tangible Interconnectedness[J]. Computational Economics, 2018, 51(2): 211-226.

[责任编辑:高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