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个人资本所得税的一般性目的回归

2019-03-27 00:58汪永福
江汉论坛 2019年3期

摘要:考察现有个人资本所得税法律规范,可以发现我国个人资本所得税既不是以筹集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也并非实现资本收入的分配公平,而是以促进资本市场发展为核心目标,即具有经济调控的政策目的和规范性文件的政策形式的特殊性税种。个人资本所得税的经济政策性目的与一般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目标相背离,尤其是在我国资本市场逐渐发展以及资本收入分配不公平加剧的客观情况下,经济政策性的个人资本所得税所激励的对象和事实已经发生变化。个人资本所得税舍弃量能课税原则而以经济政策性为目的,缺乏税法上的正当性。个人资本所得税应重新回归一般所得税的本质,即以筹集财政收入为核心目的,并由此实现个人资本所得税的负担公平。

关键词:个人资本所得;经济政策性;一般所得税;负担公平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供给侧改革背景下财政政策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17BFX203)

中图分类号:D92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9)03-0137-08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不平衡发展在居民资本收入领域更为凸显,居民资本收入逐渐增加,并成为居民收入的核心构成,但也成为居民收入不平衡的主要表现和贫富差距的重要因素,而且我国现有个人资本所得课税规则进一步加剧了居民收入的不平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经过了1993年、1999年、2005年、2007年、2011年和2018年的六次修订,前五次修订均围绕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和税率进行修订,在2018年修订中,个人所得税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等劳动所得综合课税,而对财产转让所得继续实行分类征收。由此观之,不论从个人所得税以往的修订来看,还是就未来个人所得税的改革预期来讲,其重心均主要集中于工资薪金等劳动所得部分,忽视了对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个人资本所得税制的改良。有鉴于此,本文通过对个人资本所得税规范与课税事实的考察,分析现行个人资本所得税的价值取向与现有的资本市场发展事实及税法的一般性原则是否相符,以期重新确定我国个人资本所得税的目的属性及其制度逻辑,进而论证个人资本所得税应回归到所得税的一般性目的,并在一般性理念引导下进行个人资本所得税构成要素的完善。

一、我国个人资本所得税的经济政策性

我国关于个人资本所得税的规定主要集中于《个人所得税法》,就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而言,目前主要实行劳动所得综合课征和资本所得分类课征相结合的方式,即划分为九个税目(见表1),对劳动要素课税的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个税目,对资本要素课税的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三个税目,其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金融性財产投资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是一般性财产投资所得,而“财产转让所得”是资本交易所得,经营所得同时包括资本和劳动两部分要素。

从个人资本所得税的一般规范来看,劳动所得的边际税率远高于资本所得的边际税率。例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5%,而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以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资本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仅为20%。由此观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劳动所得的税率偏高,较劳动所得而言,资本所得的税率较低。同时,资本所得作为资本的对价,从获得的稳定性和难易程度来讲,一般要远高于劳动所得,而资本所得所付出的成本也低于劳动所得,因此就横向公平而言,资本所得的税负至少不应低于劳动所得的税负。① 但与此相反,在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下,资本所得的税率远低于劳动所得的税率,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劳动所得税”,进而使个人所得税呈现一种逆向调节的状态。

另外,从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来看,工资薪金等劳动所得、经营所得实行累进税率结构,其中工资薪金等劳动所得实行七级累进税率,而股息、利息、红利、财产转让和财产租赁等资本所得却实行单一结构的比例税率,其中股息红利所得还可以根据持有时间的长短实行税收优惠。② 因此,就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而言,工资薪金等劳动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具有累进性,而且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累进性得到进一步增加,但股息、利息、红利、财产转让和财产租赁等资本所得的比例税率却无累进性,甚至由于个人资本所得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使其具有一定的累退性。

从劳动所得税和资本所得税占个人所得税税负的比例变化的趋势来看(见图1),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劳动所得税负处于不断攀升的趋势,并且在最近五年保持在60%以上的水平,但是劳动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份额却处于下降趋势。与此相反,股息、利息、红利、财产转让和财产租赁等资本所得税负在2003年以后,均处于下降趋势,并且保持在23%的水平,但是资本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份额却处于上升趋势。因此,就个人所得税而言,劳动所得的税负要远高于资本所得的税负,并且处于上升趋势。换言之,在个人劳动所得综合和资本所得分类课征的模式下,工资薪金收入等劳动所得者成为个人所得税税负的主要承担者。

除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法》对资本所得课税的规定之外,尚存在诸多关于资本所得课税的特殊性政策。③ 例如,就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而言,通过《个人所得税法》的授权④,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课税主要由国务院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予以规定,并经历“免征—复征—减征—免征”的不同阶段⑤,如今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尚在免征个人所得税。就个人股票转让所得来讲,我国股票转让所得课税规则的变迁经历了“征税—暂免征收—部分恢复征收—返还部分税收”四个阶段,核心内容分别是给予、取消以及变相恢复税收优惠⑥,并且均表现为“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于此,不论作为资本投资所得的储蓄存款利息,还是具有资本交易所得属性的股票转让所得,都享有个人所得税法的特殊待遇。

概而言之,我国现行个人资本所得课税规则不仅表现为规范性文件的政策形式,而且具有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经济调控的政策性目的。

二、个人资本所得税经济政策性的制度逻辑

现有个人资本所得税政策化的主要原因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滞后和初期的历史定位,以及国际资本市场的竞争和税收对资本市场竞争的敏感性。虽然既有的历史现实和经济规律促成了个人资本所得税的经济政策性,但是现实如果发生改变或者经济政策不足以影响税收的一般目的,个人资本所得税目的确定的制度逻辑也将随之改变。

1. 资本市场发展的初期现实与税收激励

不论从个人所得税的一般法律规定来看,还是就个人资本所得税的特殊性规范而言,个人资本所得税具有显著的经济政策性,而经济政策性的主要目的是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以个人股票转让所得税为例,1994年、1996年、1998年和2009年四次免征的目的或现实分别为“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股份制尚处于试点阶段”“鉴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和股市的实际状况,对税收政策的调整变化比较敏感”“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和“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可以看出,“资本市场的发展”是个人资本所得税特殊性规范的核心概念。换言之,个人资本所得课税的价值取向主要以促进资本市场发展为导向,以个人资本所得税的特殊待遇和激励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资本要素在工业化进程中具有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同时税收政策的调节和激励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居于正向的促进作用。正是由于正向促进作用的存在,个人资本所得课税的特殊性政策才得以成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途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政策总体而言是向着效率倾斜的,国民收入分配政策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效率优先的价值取向也成为国民经济发展初期的必然选择,这种“效率优先”的导向无疑进一步促成资本所得课税的轻税负态度。

2. 资本与税收的全球竞争

税收竞争主要是一些国家减税所产生的对另外一些国家的影响。⑦ 经济全球化使得纳税人可以在衡量各国税法的差异及其相互之间税收协定提供的各种好处的基础上,作出最大限度的减轻其税收负担的决定。

全球经济的相互依存交错,使得一国税收分配的对象——社会产品的全球依存度提高。与此同时,经济基础的全球化,必然对作为上层建筑的税收产生极其深刻的影响。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税收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范围发生了拓展,内容更加丰富,已经由单纯针对一国内部经济拓展为面对全球经济进行调节和分配。因此,经济全球化下一国的国内税收政策具有国际效应。当今愈演愈烈的税收竞争实际上就是国内税收政策向外辐射产生的结果。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际和国内税负水平的差别将通过影响国际资本和国内资本的流向,进而影响到国内产业的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并最终影响到一国经济的发展。⑧ 因此,国际税收竞争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是各国政府间以稅收为载体的竞争,其实质是通过税收分配,使税收利益关系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调整。

就税收竞争而言,资本更具有显著性,资本的高流动性为资本税收政策的竞争性提供了便利。简而言之,资本的税收竞争程度远高于房地产税等一般静态的税种,由此而形成国际间高度竞争状态下的低资本税负。

三、个人资本所得税经济政策性的证伪

个人资本所得税舍弃财政收入筹集的一般税法目的,而选择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经济政策性目的,理应存在高于量能课税原则的现实基础和价值目标,即受到更为严苛的正当性检视,但当今资本市场发展的变化和资本收入的不平衡等因素使个人资本所得税的经济政策性难以成立。

1. 资本市场现状的改变与发展

我国首次确定股权转让所得税时正值市场经济发展初期,通过税收来激励社会投资以促进经济增长是当时立法的价值目标,因此股权转让所得的税率即使很低却也符合当时的经济发展需求。如今我国市场经济进入转型阶段,与之相关的税收制度也应进行相应的改革。股权转让所得应该适用比例税还是累进税或者其他税率形式,取决于当下个人所得税立法所承载的价值目标以及税收所发挥的功能。⑨ 例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股票市场也快速发展,截至2017年12月31日,沪深两市共有3467家上市公司,其中主板1869家,创业板709家,中小板889家,并由此形成了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股转系统和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构成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⑩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股票市场初期发展的现实已经开始逐渐改变,即针对个人股票转让所得的税收激励的事实发生改变,那么此种税收激励政策的正当性即不复存在。同时,我国资本市场已经出现过度金融化的迹象。具体而言,2008年我国金融业资产规模大约是60万亿元,而在2017年我国的金融资产规模大约是250至260万亿,远远超过实体经济规模。我国过去金融增加值占GDP的比重长期也是在百分之四点几,但从2008年开始,该数值迅速提高到百分之八点几,已经远远超过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11}

此外,不管从短期来讲,还是长期来看,资本要素收入都是拉大收入差距的因素。在税收激励对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具有积极功能的前提下,效率优先的分配政策导向进一步导致收入分配的不公。{12}这种必然选择主要基于当时落后的生产力的客观现实,而如今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不仅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且“不平衡”也已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13} 面对新时代的社会主要矛盾,效率优先导向下的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资本轻课税规则应向资本课税公平转变。于此,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分配公平的现实诉求无疑使具有经济政策性的个人资本所得税进一步存疑。

2. 个人资本所得之量能课税的脱法

个人资本所得税的经济政策性目的是对税法基本原则之量能课税的舍弃,而寻求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特殊性目的。量能课税作为税法的立法原则,不仅根据税收能力承担税负,而且需要将其进一步具体化为可践行的规则。

就个人资本所得税而言,与之相关的主要有所得课税的普遍原则和全面原则。普遍原则,即与课税主体有关的课税原则,指全体国民原则上均应有义务缴纳税负。在普遍原则下,国民不论性别、年龄、身份、职业与地位,也不论其党派、种族与宗教,只要有税收负担能力,均应承担纳税义务。在量能课税原则下,国民个人的因素与客观的税收负担能力无关。量能课税的全部原则,即与课税客体有关的课税原则,指纳税人的全部所得,不论其来源为国内或国外,还是来自何种所得,均纳入课税的计算范围。在量能课税原则下,个人税收负担能力的衡量,不因来源的不同而有所差异。{14} 因此,在所得课税普遍原则和全面原则下,资本投资所得和资本交易所得应属于个人所得应税的范围。

3. 个人资本所得社会义务的背离

个人所得存在的前提,在于法律社会与经济社会承认个人给付具有对价性,应当予以补偿。单纯个人提供的给付,并不能产生所得,个人给付须满足需求,而后始有所得。所得不仅是个人的劳心劳力,同时也是市场交易的结果。具体而言,资本获得收益的前提虽然主要是市场交易的结果,并非国家直接促成或产生,但是国家通过制度的制定,保障和促进市场,并提供法律秩序以维护市场的顺利运行。所得的产生是由个人利用社会所提供的营利可能,致个人财产有所增益。就此种社会提供的营利可能所生所得,藉由个人所得税法由国家取得参与分配的权力。因此,个人所得是以国家所确立的市场规则以及法律制度为基础,正因为国家制度基础的供给,由此而产生个人所得的社会义务,此种社会义务藉由个人所得税法予以实现。{15}

个人所得,只能就国民所得部分产生,所得税法所能掌握者,即透过经济活动以参与社会生产而有所取得,系经由市场供给需求中,所创造出价值的增加。由于所得基于市场交易取得,所得应附有社会义务而具有可税性。换言之,所得归属者生活于其中的共同体对所得之产生有所助益,由是产生财产权的社会义务。{16} 因此,在个人所得税法中,与市场相关甚至依赖市场的经营基础是其课税要件形成的前提。{17} 即通过市场交易而取得的个人资本所得,此际由于附有社会义务,具有可税性,而为个人所得税的课征对象。

四、一般性个人资本所得税的负担公平

个人资本所得税应从以经济政策性为目的特别所得税向以筹集财政收入为目的的一般所得税转变,应以个人所得税基本原则的负担公平作为要素构成的标准,具体可以从个人资本所得税客体的类型化、扣除与抵免内容的确定以及税率的累进模式等方面实现其负担公平。

1. 个人资本所得税的客体与类型

财政学上的所得有两大源泉:即劳动和资本。{18} 就资本所得的客体而言,主要包括因个人利用资本,藉由转移其使用权或所有权,由此而获得其中的孳息和利得。前者通过转移使用权而获取的孳息一般称为财产投资所得,后者通过转让所有权而获取的差价,一般称为财产交易所得,由此形成资本所得的两种类型。

(1)资本投资所得。资本投资所得指纳税人以资本或资本的变形,供他人使用而获取的孳息。孳息的取得,不涉及作为资本的物或权利本身价格的变化,而只是单纯的利用该项财产以取得果实而已,故与前述的资本交易所得类型有所区别。根据资本投资所得的客体不同,又可以分为利息所得、租金所得、权利金所得以及股息所得。

利息所得系指个人以通用货币,提供他人使用因此而获得的对价,从而通用货币为此处资本的主要形式。租金所得系指个人以通用货币以外的物,提供他人使用而获得的对价,从而物为此处资本的形式。物的概念包括通用货币以外的动产与不动产。提供者与使用者之间原则上系利用租赁合同,但实务上不以此种合同方式为限。权利金所得系指个人以各种特许权利,即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商业秘密等,提供他人使用因此而获取的对价,即特许权利为此处资本的具体形式。股息所得指个人以持有公司股份的形式,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从而取得盈余的方式,与前述几种资本所得的利用方式有所不同,但本质上仍属因投入资本而取得的所得。

(2)资本交易所得。资本交易所得系指个人利用资本所有权转移交易而取得,一般也称为资本利得。《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第八项的“财产”虽是泛指,但该处“财产”解释上应不包括通用货币在内。通用货币在民法上虽属于物的范围,但其作为交易时价格计算工具,理论上不会产生价差,所以不属于此处所称财产所有权转移的范围。

此外,纳税人通常利用民法上的买卖契约,完成税法上的市场交易行为。惟若纳税人经常利用买卖契约,进而获取此类财产交易所得,纳税人在所得税法上极可能转为企业,所获的财产交易所得也将因此随之转为企业所得,故解释上财产交易所得应以“非经常性”而取得者为限。但是,因资本而取得的财产交易所得,与本质上属于因劳动而取得的劳动所得,适用时仍有类型相通的可能,并非概念的完全绝对区分。此种现象符合社会的实际状况,在现实情况中,即使是最具投资性的财产交易行为,个人取得财产交易所得并非只是单纯将物或权利买入或卖出的行为而已,交易者在此期间的积极劳动投入,也是产生财产交易所得的重要原因。所以,一切财产的產生,都是综合资本的投入和个人劳动的付出,藉由物或权利的所有权而发生的经济上的成果,只是前后两者的贡献度在个案中比例不同而已。个人越是经常性、持续性的进行同一财产的交易行为,则税法上对于该人劳务付出的评价也越为重要。

证券交易所得作为资本交易所得的重要部分,即投资者因买卖证券而取得的价差收入,但我国现行税制对证券交易的价差收入尚未纳入应税范围。尽管证券交易是一种风险性极强的投资行为,但这种行为毕竟引发了社会财富的再分配,造成新的社会分配不公。{19} 纵观美国、英国、日本以及法国等主要发达国家都将证券资本交易所得税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构成部分,我国也应将证券交易所得纳入资本交易所得的应税范围,对过高的证券交易价差收入进行适当调节。

2. 个人资本所得税的扣除与抵免

为正确衡量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就法律允许的个人费用部分,不应由个人来承担,这些费用减除的负项,在形式上存在免税、扣除和抵免等类型,彼此之间有部分可以转换,就同一笔费用也可以用两个以上不同的概念来解释,并基于不同的减除目的。{20} 具体就我国资本所得的扣除而言,主要涉及通货膨胀、成本费用、损失的扣除以及法人资本所得的抵免等。

(1)通货膨胀的扣除。课征资本所得税,应当需要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资本收益一般包括通货膨胀价值(无差别收益)、货币的时间价值和风险收益,即通货膨胀的价值是资本收益的实质构成。但是,通货膨胀会导致资本所得只是在形式上增加,甚至出现名盈实亏的现象。从域外经验来看,一些国家根据通货膨胀的变动来调整相关应税项目,以此消除物价上涨对资本所得课税的影响。例如,英国每年提高年度免征额,2007—2008年度,免征额为9200英镑;2008—2009年度,为9600英镑;2009—2010年度提高到10100英镑。西班牙对涉及不动产的资本利得实行税收指数化。{21} 我国在计算个人资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扣减当期的平均通货膨胀水平,根据每一个通胀周期 {22} 的平均通货膨胀水平测算资本所得课税的免除额。

(2)成本费用的扣除。在资本所得取得时,其成本费用需要与收入一同考察予以扣除,以符合资本的客观所得原则。因为只有客观净所得才符合个人需求满足的处分,即具有负担税负的可能。另外,对资本所得成本费用扣除,还可以避免对投入资本回收部分课税,进而维持原有资本扩大再生产。{23} 具体而言,凡与资本活动具有直接关系,且为资本运营所必要的支出,即可以作为成本费用予以扣除。例如房贷利息的扣除,当然这里主要针对资本性房地产的贷款利息,并非针对生活(生存)性房地产贷款利息的抵扣问题,诸如个人第一套房地产的贷款利息则已经在劳动所得的范围内予以扣除。

(3)资本损失的扣除。资本财产的投资具有风险性,即具有损失的可能性,资本交易所得更是如此。基于课税公平原则的考量,一些国家通过在一定范围内冲抵和结转资本损失,进而促进资本投资的发展。纵观世界各国的经验,目前抵补范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冲减资本交易所得。芬兰、比利时等国只允许个人当年的资本损失抵减同期资本交易所得。二是冲减资本所得。一些国家扩大了抵补范围,例如瑞典规定,70%的超额资本损失可以抵减包括利息和股息在内的其他资本所得。三是冲减一般所得。美国、新西兰等国进一步扩大抵补范围,允许超额资本损失抵减工资薪金等非资本所得。{24} 基于资本所得的损失往往只会发生于资本交易所得领域,因而我国应该采取第一种模式,即仅仅冲减资本交易所得的损失。

对于资本损失扣除的时间,主要存在向前结转和向后结转两种方式。部分国家,如美国、英国,允许超额资本损失无限期向前结转。部分国家限定了向前结转的时间,如日本规定为3年,比利时规定为5年。加拿大和荷兰的超额资本损失既可向后结转3年,也可无限期向前结转。{25} 我国台湾地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抚养亲属财产交易损失……当年度无财产交易所得可资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后三年度的财产交易所得扣除”。因此,可以将我国的资本交易所得损失的扣除时间规定为向后结转3—5年。

(4)企业资本所得税之资本部分的抵免。《个人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了重复课税的抵免问题,但仅仅涉及对境外所得的抵免。就资本所得而言,一般存在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双重课税,公司从本质上来说是属于个人的,这表明股息红利存在经济性重复征税,即同一或不同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分别征收所得税。{26} 对于那些反对双重课税制度的人来讲,资本所得课税优惠政策正是用来部分抵消对资本双重课税的不公平结果。依照美国内地税法第164条第(a)项的规定,个人所缴纳的财产税,不论是联邦政府、地方政府或是外国政府所课征的,均可以作为所得税的列举扣除项。{27} 因此,我国个人资本课税应将在企业所得税中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资本部分的税额进行抵免,进而避免对个人资本所得的重复课税。

3. 负担公平与个人资本所得税的累进税率

(1)个人资本所得税的累进税率。资本所得课税的税率模式不应仅仅需要考量税收征管的成本和效率,而且更应遵循税法的基本原则。具体而言,一方面,基于量能课税原则的考量,根据纳税义务人对于所得或财产的需要,或者所得或财产对于纳税义務人之效用的递减。换言之,随着所得增加,对需求满足程度逐渐降低,其税收负担能力提高,宜课以较高税率,累进税率由是而生。另一方面,根据社会国原则,财产再分配在于社会政策目的的考量,希望经由所得与财产再分配改善经济弱者的生存与发展条件,以增进社会安全与福利。{28} 社会国原则是累进税率的宪法依据,而基于此项原则,国家的任务不仅要维持法律秩序,而且承担型塑社会正义的职责。

累进税率既可以从社会国家原则所导出,也可以依据量能课税原则。具体而言,量能课税原则不仅要求经济上的给付能力较强的人按照比例,比给付能力较弱的人多支付税款,而且要求以累进的方式多支付税款。社会国家原则则认为原先的所得分配并不正当,为重建正义,有必要进行财富再分配。透过累进税收与财产的税收,重新分配财富,以矫正原先的福利分配并改善穷人的起步机会。{29}另外,如果个人所得税的目标是实现公平原则,那么就应对资本所得施以较高的税率,而对劳动所得施以较低的税率。原因在于,对收入分布中处于较高位置的个体而言,其收入来源主要是资本收入,收入分布中处于较低位置的个体,收入来源则主要是劳动收入。{30} 因此,基于我国个人资本所得分配不均的现况以及社会国原则的考量,个人资本所得税可以采取累进税率模式。

(2)个人资本所得税的税率范围与限制。个人资本所得税的税率需要限定在特定的范围内,一方面,个人资本所得的过高课税容易导致纳税人死守资本所得来延迟处分资产时需要支付增值部分的税额,即纳税人会死守资产直到死亡,因为只有一直到死亡时间发生时,纳税人才可以免于被课征增值部分的所得税。{31} 另一方面,个人资本所得比劳动所得更具有流动性,综合所得税制下对资本所得课以较高的边际税率,会导致资本外逃。{32} 此外,从域外关于个人资本所得的税率水平来看,多是在35%以下。因此,我国可以参考劳动所得的税率,一般设定为10%、20%和35%的累进税率结构。

此外,个人资本所得的累进课税随着时间的延长,容易产生不合理的结果。累进税率下,所得额较高或越高,将会适用较高的税率,进而应纳税额就会增加。但是资本所得一般需进经长期累积而成,因资产转让而一举实现,有必要缓和较高累进税率的适用。例如,日本规定以该转让资产持有期间是否超过5年为限,将资本利得分为长期资本利得和短期资本利得,分别实施课税,前者仅对其中二分之一课税。{33} 美国对股票持有时间少于一年的,则将利得以一般性所得计算,需要缴纳一般所得的税率。如果股票持有的时间长于一年,则该所得将以长期资本利得计算,税率最高不超过15%。目前我国只是基于税收激励的目的,针对股息红利所得进行区分课税。{34} 同时,单一以特定年限为区分标准,即可能使资本所得税再分配功能落空。因此,就长期资本所得而言,可以设算平均资本所得,即根据持有年限平均计算长期资本所得的每年所得,并以此作为课税基础适用税率的方式,进而解决长期资本所得直接适用累进税率的弊端。

4. 个人资本所得税的课税模式

资本所得课税主要存在合并和分离课税两种模式。欧美国家由于享有较健全的资本市场优势,故对证券交易所得等资本所得课税态度及方式较为强硬,高额的累进税率实为影响投资人持有或卖出实现获利的极大阻碍,产生的闭锁效应十分显著。同时,搭配长期投资减税优惠并鼓励企业发放现金股利,可降低投资人实现获利的压力。单独就证券交易所得采取单一税率分离课税,对整体投资市场产生影响较小,与累进税率制度相比较,能有效提高投资人持有股票的意愿,尤其是对股市中实户及大户,所以仍为部分国家所采用。但是,资本交易所得与资本投资所得在所得属性上并无本质区别,都是与劳动所得相对应的资本所得。同时,我国资本市场已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也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也就是说,即使采用合并资本所得课税,也不会对资本市场产生严重的冲击。因此,我国可以在原则上确定资本所得合并课税的模式,只是应针对长期资本所得给予特殊性激励。

五、结论

现有关于个人资本所得税规则主要由国务院等行政机关以政策性的形式予以规定,并且个人资本所得税主要担负税收激励和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经济政策性功能,此举不仅与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的核心功能和量能课税的一般原则相背离,而且与当今我国资本市场已经获得快速发展和资本收入不平衡发展的客观现实不符。我国个人资本所得课税规范的经验事实已经发生改变,如果继续保持个人资本所得课税的税收激励功能,无疑不符合我国资本市场已经发展的现实和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由此也缺乏背离税收负担公平基本税法原则的更强理由。有鉴于此,应使个人资本所得课税回归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的一般性目的,并以个人资本所得税的负担公平为原则。具体而言,个人资本所得税应针对股息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和权利金所得为代表的资本投资所得以及证券交易所得为代表的资本交易所得普遍课税,通过通货膨胀、成本费用、损失的扣除以及法人资本所得的抵免实现净所得的课税,并可以采取10%、20%和35%的累进税率模式。通过对个人资本所得课税的变革,使个人资本所得课税具有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的一般性功能,并以此化解当前居民资本收入不平衡的社会矛盾。

注释:

①{26} 朱为群、陶瑞翠:《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分析》,《经济与管理评论》2015年第6期。

② 参见《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③ 关于个人资本所得课税的特殊性政策主要包括《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0号)、《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2号)、《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和《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④ 参见《个人所得税法》第18条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⑤ 1993年《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2款将“储蓄存款利息”確定免征项目,不课个人所得税。1999年,《个人所得税法》经过第二次修改,即删去第4条第2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项目,开始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课征个人所得税,并授权由国务院确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2007年国务院将个人储蓄存款所得税税率调整到5%,并在2008年开始确定对个人储蓄存款所得免征所得税。

⑥ 叶姗:《斜向府际税收竞争的法律规制—以股票转让所得课税规则的变迁为对象》,《法学家》2012年第3期。

⑦ [美]克里斯·爱德华兹、丹尼尔·米切尔:《全球税收革命:税收竞争的兴起及其反对者》,黄凯平等译,中国发展出版社2015年版,第5页。

⑧ 李心源:《经济全球化下税收参与全球财富分配职能分析》,《税务研究》2009年第1期。

⑨ 杨娟:《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制度的反思与重构》,《税务与经济》2017年第2期。

⑩ IUD中国领导决策信息中心:《2017年上市公司数量及业绩分地区比较》,《领导决策信息》2018第26期。

{11} 刘锡良:《过度金融化问题》,《财经科学》2017年第5期。

{12} 李文经:《论收入分配不公平的原因及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公共政策》,《消费导刊》2007年第1期。

{13} 贾康:《建设新时代的现代化经济体系—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看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7年第21期。

{14} 柯格钟:《论量能课税原则》,《成大法学》2007年第14期。

{15}{17}{23} 葛克昌:《所得税与宪法》,台湾瀚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9年版,第43、42—43、122页。

{16} 侯卓:《“法外分配”的税法规制:思路与局限——以个人所得税为中心的审视》,《江汉论坛》2018年第2期。

{18} 柯格钟:《论所得税法的所得概念》,《臺大法学论丛》2008年第3期。

{19} 肖鹏:《借鉴美国经验构建我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税务研究》2002年第4期。

{20}{31} 陈薇芸:《社会福利与所得税法》,台湾瀚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9年版,第172—173、162页。

{21} OECD, Taxation of Capital Gains of Individuals:

Policy Consideration and Approaches, Paris: OECD  Publications, 2006, p.104, p.119.

{22} 我国通货膨胀率波动周期具体可以划分为通货紧缩、通缩恢复、温和通胀以及严重通胀四个阶段。

{24}{25} 王逸:《个人资本利得课税法律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税收经济研究》2011年第1期。

{27} US. Code §164-Taxes, (a)General Rule, Except as Otherwise Provided in this Section, the Following Taxes Shall be Allowed as Deduction for the Taxable Year Within Which Paid or Accrued: (1)State and Local, and Foreign, Real Property Taxes, (2)State and Local Personal Property Taxes, (3)State and Local, and Foreign, income,War Profits, and Excess Profits Taxes, (4)The GST Taxes Imposed on Income Distributions, (5)The Environment Tax Imposed by Section 59 A, (6)Qualified Motor Vehicle Taxes.

{28}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税法》第1册,台湾植根法学丛书编辑室编辑2012年版,第167页。

{29} 陈清秀:《社会国家原则在税法上运用》(上),台湾《法学杂志》2010年第164期。

{30} A. B. Atkinson, The Changing Distribution of Income: Evidence and Explanations, German Economic Review, 2000, 1.

{32} 卢艺:《从国外二元所得税制的经验看我国个人所得课税税模式选择》,《税务研究》2010年第6期。

{33} [日]金子宏:《日本税法》,战宪斌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34} 参见《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作者简介:汪永福,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讲师,安徽合肥,230009。

(责任编辑  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