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师范大学 江西 南昌 330022)
2007年8月,北京奥运测试赛时,首次实施单双号限行。这一制度,最早是由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安全工程系的安红昌博士提出。2008年6月19日,北京市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顺利筹备和成功举办奥运会进一步加强法治环境的决议》,发布了《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对本市机动车采取临时管理交通措施的通告》,决定在2008年7月20日0时到9月20日24时,对本市机动车采取临时管理措施。
此后,越来越多的城市看到了单双号限行所带来的对于城市道路交通拥堵情况的改善,以及对空气质量的明显提高。各大城市纷纷效仿,一时间,全国各地政府争相出台关于机动车单双号限行的规定。
学界对于单双号限行制度是否应该常态化,以及该制度的合法性,都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争议,首先应该深度分析这一制度的内在属性,这样才能更好的增进对该制度的理解,从而消除争议。
有学者认为,单双号限行其实是是限制车主使用公路等公共设施的权利①。即该制度是对公民“公共设施使用权”或者说是“路权”的一种限制。但是,笔者并不认同,首先,这两种权利并不是法律明文规定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其次,因为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对个人权利的行使必然会涉及到公共设施或公共资源,如:公民的衣食住行都会涉及对社会公共资源的使用和消耗,如果按照该观点,那么公民的觉大多数权利都可以界定为“公共设施或资源使用权”,这会使公民的基本权利重新回到一个模糊的范围,不利于人权的保障。
因此,笔者认为,单双号限行制度其实质上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一种限制,即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汽车作为公民的一项私有财产,对其享有完整的所有权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单双号限行制度,则是限制了公民对汽车所享有的使用权。那么这一限制,笔者也对其进行了分析。
在笔者看来,单双号限行制度是国家行政机关运用自身行政权力做出的一项带有强制性,并且具有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从行政法角度来对该制度进行分析的话,我们不难发现,这一制度其实质上是以行政命令的形式,辅以行政处罚为保障,来对行政相对人即公民的机动车财产权的一种强制性限制。
首先是对象的非特定性。单双号限行制度作为一项行政行为,其行政相对人是所有的机动车拥有者。而在实践中,当一项行政行为所针对的数个或众多的对象时,区分是具体的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时,应当以该对象是否可统计为标准②。单双号限行制度的对象,我们是难以统计和确定出一个明确的数字。因此,在对象方面来看,该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的对象,符合抽象行政行为的第一个要件。
其次在效力的未来性及规范的反复适用性上,单双号限行制度是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的,毫无疑问的作为规范性文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对不特定人群的一种指向性引导,对其行为做出规范。从这一点上来说,单双号限行制度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其效力是具有未来性的,并且是可以反复适用的。满足抽象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而随着2015年5月关于《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新的行政诉讼法中,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可诉范围之内,单双号限行制度作为一种抽象行政行为,自然而然也具备了可诉性。
首先,支持单双号限行的学者认为,财产权作为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对其进行限制,也必须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以北京市政府为例。北京市政府作为直辖市政府,有权作出相关规范性文件。《宪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内容,给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权限来制定政策性规范及文件。这一条,就从源头上为北京市政府制定单双号限行相关规定提供了的法律支持。
其次,在奥运会期间,政府实行单双号限行制度,在宪法层面上来说,是调整国家和公民的关系的体现。这一制度的出台,是国家对公民的一种管理。而当提到国家对公民的管理,特别是对公民行为的限制,就应当考虑是否会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从宪法理论的角度来看,对限制公民权利所带来的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显然大于所损害的公民权益。
再者,《宪法》第五十一条也规定公民行使权利和自由不得损害国家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要求公民行使权利之前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宪法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这是长久以来的惯例,能够有效的防止公民权利的滥用。这一条款的制定,是国家对公民权利正确行使方面的指导,也为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而限制公民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单双号限行制度,正是国家为了改善社会交通状况和整体空气质量,基于这样的公共利益而对公民权利进行一定程度上必要的限制。从这一点上来说,是具有宪法上的依据的。
通观全文,笔者以北京市“机动车限行令”为样本,对单双号限行这一制度从宪法的角度深入分析。对其由来、概念、学界争论、法律依据进行探讨,进而对其进行合宪性审查。总结出单双号限行制度,在治理交通拥堵,改善空气质量等方面,确实有着重要作用。但是,该制度在带来重大社会利益的同时,却对公民个人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这一制度是否应该继续实行,需要进一步的研究论证。
【注释】
①薛涌.单双号限行不是车主的权利问题[J].中国青年报,2008-9-2
②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