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 北京 100081)
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大多数人都会经历生老病死的一整套人生序列,同样,大多数家庭也都会经历从形成到发展最后到消亡的过程。人是社会化的动物,而家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才出现的产物。
文化不同,家的形式与演变历程也不一样。在美国,人和家的关系由于人的不同而存在着显著的差异:非裔家庭的模式主要向母权制的女性中心家庭和双亲家庭两个方向发展;西班牙裔呈现融合水平较高的大家庭趋势;亚裔家庭的家庭稳定性较高且离婚率较低。[1]中国在近几十年以来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与此同时,和家有关的点点滴滴也都在发生着潜移默化的演变。
随着社会变迁,当代中国社会的择偶观念也在发生巨大的变化。
在传统观念中,中国的婚姻一向都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出自《孟子·滕文公下》)。林耀华认为在婚姻大事上,一般来说,都是一家之长主动提亲,订亲与成婚均由长辈安排。[3]然而同样是挑选对象,阎云翔对下岬村所做的历时性分析则发现当地青年越来越倾向于自己决定婚姻大事。择偶权发生改变是一个特点,而另外一个改变的即为择偶观。杨懋春根据其1945年前后于台头村的田野调查指出,婚姻对象选择在土地与住房之间存在着一个明确的优先的考虑次序,“土地是最重要的财富,因为它属于子孙后代,其内涵远远不止是一块耕种庄稼的泥地。土地是家庭的真正基础,没有土地,家庭无法定居,家庭成员也不会有安全感。人和土地是中国的农业家族的两根支柱。”[2]而根据阎云翔在东北的调查,在20世纪50年代,人们选择对象时首先考虑的是能否结上一个好亲家;在60至70年代,人们更愿意找老实人;而到了80年代以后,找对象看的是风流和财富。[4]
中国社会的特点是家庭的形成必须通过婚姻,这点与西方社会,尤其是非裔美国人、拉丁裔美国人和土著美国女性的低结婚率与高单亲率形成鲜明的对比,例如23岁的非裔美国男性拉里是全职保安及电工,高中毕业的他虽然已经有了三个孩子,但是却没有和任何人结婚。[1]在美国,种族概念是先天的,然而婚恋观却是后天形成的。从生物上的种族,到社会文化上的族群,再到抽象思维中的婚恋观家庭观,看似有生物决定论的影子,其实不然,本尼迪克特对萨摩亚人的青春期研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中国人婚恋观的变化,与萨摩亚人的个案类似,是社会文化决定的。
对土地的重视有两个前提,一是土地是否可以自由流动,二是土地是否是生活的最大来源。1945年前后山东台头村的土地自由流动是社会所认可的,并且非常普遍,一个家庭兴盛的时候就会购入土地,而衰败的时候就会出售土地。[2]在20世纪的中国农村,土地先后经历了私有私用、公有公用和公有私用三个阶段: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结束以前以土地私有制为主,因而女方都会非常重视男方家庭占有土地的数量;1956年至1978年开始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20多年里,土地以人民公社的名义为集体所有,婚嫁选择时并不考虑土地多寡的问题,取而代之的是对方的家庭成分和对方为人是否老实。[4]1978年以后农村逐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土地名义上仍然归集体所有,但使用权归于个人。改革初期并不允许农民将土地的使用权进行交易,然而随着土地使用权改革的深入,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使得农民财产中又一次出现了“占有”土地的面积,然而这个时代婚嫁选择时对方家庭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面积之重要性依然不突出。
当农民需要被束缚于土地之上,即只有当土地是生活的最主要来源的时候,对土地的重视才会超过其它一切动产和不动产。土地在生活中的重要性与生产力水平有关,也与自然环境有关。费孝通在开弦弓村的调查指出乡镇工商业和运输业的相对发达使得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家庭从事纺丝、贸易等形式的各种专门职业,产业结构多元化和交通的便利带来的是人口的频繁流动,而与之相适应的就是将土地所有权细化为田面和田底的二重所有权结构,以适应那些实际占有土地但是常年在外的为数众多的“不在地主”。[5]江南地区地表平坦、河道纵横,无论是水运还是陆运都相当便利。而进城务工往往比在家务农收益更高,因而在20世纪上半叶即已经有大量的农民进城或去邻村务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基础设施和通讯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使农民进城务工变得越来越便利。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报告,2017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8652万人,外出农民工17185万人,其中进城农民工13710万人,本地农民工11467万人,女性和有配偶的外出农民工占比均下降,新生代农民工占比首次过半。[6]农村务农的生计方式相对进城务工逐渐失去竞争力,所以在婚嫁对象的选择过程中,土地的地位渐渐被其它因素,尤其是近几年价值陡增的住房所取代。
人类学研究的家庭主要包括核心家庭与扩展家庭。在西方国家,家庭通常都是以核心家庭的形式而存在,子女在成年或者结婚之后一般都会搬出去单独居住,很少会有三代同堂的情况。然而,家对于中国人来说有着非常深的意义。中国人一方面希望维持大家庭的繁荣场面,另一方面却由于各种原因而分家。分家几乎是任何一个大家庭都无法逃避的问题。但是,在讨论分家这个问题之前必须注意到中国人对家的界定一直都存在着争议。
费孝通指出:“家是一个基本群体。它是生产和消费的基本社会单位。”他专门提到了家与户的区别:家是由亲属纽带结合在一起的,户是在经济生活中的有效的劳动单位,客人、学徒和雇工是三种属于一户不属于一家的特例。[5]43,68他将家的特点归纳为“经营同一的生产事业,在一个共同的账上支付他们日常的费用,用一个灶煮他们的食料。”[7]杨懋春在考察山东的农村时将家简单化为一个共同居住的单位:“家和住宅没有区别,即住在同一屋檐下的人。”[2]48通过比较费氏与杨氏对于家的定义,可以发现台头村相比开弦弓村,在外务工的人相对较少,不存在大量的在外务工人员,也没有大量的外地劳力。一个地区的劳动力流动水平直接关系到在该地区内家这个概念的含义和深度:劳动力流动性大的地区,家的概念比较模糊,容易产生较多的歧义;劳动力流动性小的地区,家的成员组成与结构比较稳定,因而家的概念也比较清晰。
麻国庆对中国文化语境中的家作了更深的分析,他认为家在不同范畴中有两个基本单位,一是家庭,二是家户。家庭是以婚姻为单位基础的一个生活单位,父母子三角形的出现就是一种血缘结合的单位的形成。而家户本身却是一个超血缘的单位,非血缘者也被包含在其中。这两个最基本单位构成了中国社会中两种基本关系的基础:血亲关系与地缘关系。麻氏认为,在中国社区研究中,南方社区与北方社区在上面提到的两种基本关系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在南方,经常会有一个村子由一个姓氏村民组成的情况,由此带来的结果是在南方的社区中,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往往是重合的,一个家族的首领往往也是这个家族所居住的村庄的首领;相反,在北方,大多数社区都有至少两三种姓氏的人,故在北方血缘关系与地缘关系是不重叠的。[8]上文曾经讨论过的劳动力流动对于家的定义的关系在这里也可以找到相关的证据。华北地区与华南地区在地理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北方以平原为主的地理特点决定了大多数北方社区成员的活动空间要大于以丘陵为主要地形特点的南方的社区成员。与华南的情况相类似,许烺光在大理喜洲的调查也证实了云南这个多山地区的家族特点与其他的南部中国的情况相类似。[9]XVII-XX
滋贺秀三在研究中国的家族法时,十分重视“分形同气”(父与子,分形而同气)的见解。人的存在、生命力的基础、人格的要素,所有这些都存在于“气”之中。这种气,从父亲到儿子,被全部承继,而且正因为如此,即便父亲逝世,这种气仍然在诸多儿子中存续。世间所有的人,都是这种巨大的气中一个个具体的生灵;分形同气的同胞,宛如一个生命体,理应互帮互助;中国的“家”,正是这样在现实中共同生活的人类集团。这就是滋贺先生发现的中国家族法的核心原理。[10]父子与夫妻是家庭中最重要的两条主线,中国传统文化语境之下的家,往往重视父子关系,而忽视夫妻关系,这是和妇女地位低下直接相关的。而在阎云翔对下岬村的研究中,夫妻关系在50年代以来已经逐渐显山露水,并且占据更主导的地位。[4]这也是中国家庭在近年来发生的最明显的变化之一。
家的范围在为数众多的中国乡村的田野民族志中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当代中国法律层面对盗窃罪中关于近亲盗窃的定义和处理方式亦可以成其借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盗窃刑事案件办理的司法解释中指出,“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11]下面从三个角度对这条法律解释中家的概念进行分析。
首先,从家的定义而言。“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法律中家的概念决定家庭成员与近亲属的边界。法律中家的概念范围与偷拿亲人财物的责任范围,在相对严谨的法律体系中依然存在一定的弹性。
其次,从血缘范畴而言。在司法解释中,偷拿近亲属的财物应包括盗窃分居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即使是分居的夫妻抑或分家但没有断绝法律关系的父子兄弟,彼此所担负的法律责任,相较于陌生人而言,更接近同一个家庭成员。
再次,家庭成员的内外之别。“清官难断家务事”,长期以来法律都对家庭内部事务保持有一定的距离。当家庭成员偷拿自家财物时,可以适用法律解释来减轻刑责,这颇有“家丑不可外扬”的考虑;但其并不适用于偷拿过程中有外人参与之情形,通过将家庭成员视为社会上的普通人来对待,体现了法律对私事与公事的界定,同时也说明家的概念与范围在不同场景中的弹性。
分家,从形式上看显而易见的就是分财产。林耀华简要介绍了义序宗族大家庭分家的步骤:第一,留一份公共的祭田,轮流耕作;第二,长子多一份财产的特权;第三,不动产由中人分配然后兄弟抓阄;第四,住屋按长幼序列有序划分。[12]费孝通介绍了一个一父两子的分家案例:A、B、C、D四块相连的土地由于离河流远近不同因而具有不同的价值,因而在一块田内部需要分割时必须严格使分界线垂直于地头。父亲先选择了田块A和田块B的一半,田块B的另一半分给大儿子作为额外的部分。剩下的两块地由两兄弟均分。如果父亲死了,他的那份地将被平均分给两个儿子。[5]之所以在各种田野民族志中重点介绍的都是土地的分配,因为其分配难度远大于动产和其它不动产。而在土地的分配中,可以看到同时看到长子继承权与大家庭理想的体现。
许烺光他认为实行长子继承权与实现大家庭理想二者从根本的出发点角度看就是相互排斥的。长子继承权意味着除长子外所有儿子必须离开家庭。而大家庭理想则希望所有儿子都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而且他们或多或少享有同等的继承权。[9]麻国庆归纳了史料中数世同居大家庭的案例数量:《南史》13家,《北史》12家,《唐书》18家,《五代史》2家,《宋史》50家,《元史》5家,《明史》2家。可见,这种大家庭模式只是封建政权的一个理想。[8]中国的封建政权常常会宣扬一些连政权顶端都无法实现的政治理想。王灿认为虽然历代帝王都名义上遵从于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但是在施政的过程中往往只是把儒家学说高高悬起但不具体实施,其施政的根本思维是法家的,这就是一种“阳儒阴法”的霸王道。[13]说一套做一套并不总是以故意欺骗他人为目的的,在中国,面子是一个多功能的概念,人们为了面子经常做出一些无法兑现的承诺。
除了分财,还有一种程度较轻的分家方式,那就是分爨,即分灶。王跃生在研究河北农村的家庭变动时发现,父母去世后,兄弟之间很少采取分爨不分财这种不彻底的分家方式,而更多的是分财与分爨相结合。父母等长辈在世时,有些家庭会以分爨作为分家的替代形式,以减少合爨生活的矛盾。有两个以上已婚子女的平民家庭,分爨意义甚至大于分产意义。因为分爨是原来组合在一起的不同婚姻单位成员单独生活,由此产生的户主各自养赡其妻子儿女。这意味着更多的成年人获得当家作主的权利,但又须担负起养家糊口的责任。[15]分爨不分产自然而然带来了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而这种集体所有在另一种程度上也是大家庭理想的延续。
滋贺秀三提出了中国的宗、家、房的三者是由大到小的以自己为中心的同心圆关系,他认为从房到家是反复的循环关系。[16]家庭通过男女婚姻生育子女而建立,在子女长大娶亲之后在家中即形成了房这个次一级的结构。房通过分家来上升为家,而新生的家继续生育的子女将形成新的房。
分家的行为随着社会的变迁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当前中国家庭的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少子化,很多家庭都只有一个儿子甚至没有儿子。这种社会变迁给分家行为注入了新的变量。一方面,过去女性的继承权主要通过结婚时的从娘家带走的嫁妆来得以实现。由于家庭子女数量的减少,女性和男性都承担了比以往要沉重的赡养老人的负担。这种情况下,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女性和男性享有平等继承权的条纹已被写入法律。另一方面,政府的养老政策改革也改变了子女对于分家的态度。2017年末全国共有各类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机构3.2万个,其中养老服务机构2.9万个,儿童服务机构656个。社会服务床位749.5万张,其中养老服务床位714.2万张,儿童服务床位9.6万张。年末共有社区服务中心2.5万个,社区服务站13.9万个。[17]社会养老承担了部分子女原本应当承担的赡养责任,由此带来的是分家的过程中仍然健在的父母将不可避免地将更多的财产分给子女。这种两代人之间围绕财产展开的博弈在新时期将展现出新的形式和特征。
家在中文语境中的概念范围广、弹性大,在不同的范畴和不同的时空领域有不同的解释。家自婚姻而来,而婚姻的对象选择标准从家族到人再到人背后的财富,在短短几十年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形式上讲,家和房是一种循环的轮回的过程;而这种轮回的背后是大家庭理想与长子继承制之间始终存在的博弈和动态平衡。分家是早期氏族裂变过程底端普遍的场景,然随着社会的变迁,分家亦呈现一规律性流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