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的预防探究

2019-03-27 05:47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4期
关键词:犯罪预防职务犯罪职务

(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2)

一、我国职务犯罪预防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进入了一个持续、快速的发展时期,但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腐败也进入到一个易发多发阶段。①职务犯罪的恶化,社会危害性增大,职务犯罪国际化。

导致我国职务犯罪泛滥的原因为:政治环境上,政治体制还不够完善,民主监督还不够健全,公共权力非公化。经济环境上,经济结构不合理,经济体制的转轨和物质利益的驱动都是腐化原因。②文化环境上,传统历史上的贪腐,剥削阶级思想腐蚀以及黄赌毒的侵染都影响了职务犯罪的产生。个人素质上,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培养,个人品德和意识也会影响犯罪心理。

二、我国职务犯罪预防的困境

困境包括法制困境、司法困境、体制困境三大部分。法制方面,我国虽具有世界上最多的法律法规,但是反腐方面收效甚微,社会各界呼吁一个特殊的针对反腐败的法律出炉。③实体法上,调整范围、刑罚结构、国际衔接都具有难点。程序法上,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缺陷,“两法”衔接的脱节,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脱节。司法方面,内部环境,考评、财务、信息、教育机制都有提升空间。外环境,举报、舆论、技术缺乏。体制方面,没有相对独立的预防机构,社会参与也不够全面。④

三、域外职务犯罪预防现状及共同经验

(一)域外职务犯罪预防现状

“当此法治时代,若但徵之今而不考之古,但推崇西法而不探讨中法,则法学不全,又安能会而通之,以推行于世?”⑤在中国特色主义道路上的我们仍需要“参考古今,博稽中外”。

1.美国。针对于历史上的腐败状况,美国采取了相应的对策,并获得了显著成效。美国职务犯罪的规制与机制可以简略的总结为以下几点:(1)完善法律系统。(2)反腐机构分权制衡。(3)高薪养廉,高新、退休、医疗三大待遇养廉,提高腐败的成本和代价。(4)政务透明化,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5)海外反腐,注重技术预防工作。

2.法国。法国作为与美国有着相似的预防机制的大陆法系国家,也是在经历一系列腐败丑闻后逐步建立起来的。(1)部门专司机制。20世纪末,法国成立了一所跨部门的具体行政性质的预防腐败专门机构,受总理直接领导,由前任总检察长主持工作的预防贪污腐败中心。(2)在国有化进程的推动下,法国对国有企业或公共部门等国有性质的机构派驻稽查的派员,行驶通报监督和影响决策的职能。(3)以薪养廉机制。(4)严刑重罪机制。(5)预防合作机制。(6)金融实名制。(7)社会预防机制。(8)职业伦理机制。

2.中国香港。从贪腐横行到廉洁之都,位于廉政排行前端,中国香港只花了不到40年。期间借鉴了英国肃贪立法,效法新加坡成立廉政公署。其反腐如此成功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1)独立反贪机构的建立。(2)相配套的监督机构。(3)多方参与的预防体制。(4)深入人心的宣传教化。

(二)域外职务犯罪预防共同经验

1.建立全面而严密的职务犯罪预防法制。综观上述国家地区的立法,我们可以发现三个特点:(1)预防立法与廉政建设相一致。(2)专门法典与配套立法相统一。(3)道德约束与法律规范相结合。

2.建立公开而透明的职务犯罪监督机制。(1)在内部监督上,政府订货和公共工程应当公开透明,合理竞拍;不允许政府官员在企业工作领取报酬、经商办企业;不可以参与任何同自己有着财产利益的事项;推广电子政务,去职官员在离任后法定期限内不得回原工作部门进行游说行为。(2)政务公开。公众要求的信息政府必须及时迅速地提供,新闻单位和公众有权查阅。(3)财产申报。许多国家建立了完备的财产申报法律规范,还建立了专门的监督机构的罚则。

3.建立相互制约又协作的司法预防体系。为了同腐败现象进行斗争,美国、法国、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国家均建立了专门的反腐败机构,有香港廉政公署那样调查、教育、防范一体的反腐机构,也有美国联邦政府道德署侧重于预防的反腐机构。

4.建立广泛而适用的廉政体系。(1)实施廉政教育,将政府、学校、社会融为一体。(2)法制、物质、管制相互为用的廉政保障。在廉政建设较为成熟的国家,虽不致高薪养廉,但是以薪养廉和严厉打击成为普遍的做法。(3)媒体积极参与。(4)社会组织的作用。

四、我国职务犯罪预防的对策

预防理念的外在形式包括三个系统:预防职务犯罪的理念形态、预防职务犯罪的理念抉择、预防职务犯罪的量化指标。从预防职务犯罪的理念形态入手,西方国家奉行“无赖理论”和“理性经济人”假设,认为任何人都存在潜在腐败的因素,同时因为理性的存在,才不会作出腐败的行为。所以在体制机制、法律法规等各个方面都体现了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的预防原则。相比之下,我国应在意识到了事前阻断的重要性的同时,在立法和设置机构方面给予保障;从预防职务犯罪的理念抉择入手,我国历经运动型反腐、严打型反腐、制度型反腐在近30年的摸索和总结中逐步走向成熟。

(一)我国职务犯罪预防的法治对策

1.完善立法。(1)法制方面创设专门的立法模式。邓小平同志1992年在南巡讲话中曾提出“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⑥结合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我认为可以采取建立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立法模式。集中是指,制定一部具有总则或基本法则的预防立法规范,统领全局。分散是指,由《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专门立法等规范作为补充。(2)实体法方面建立合理的罪行体系。第一,统一入罪口径。第二,重构刑罚结构,规范量处刑。

2.依法预防。通过纪律要求不准利用职务犯罪预防的借口干扰有关部门、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准利用职务犯罪预防的活动掩盖、包庇有关违法活动,使其逃脱法律的制裁;不准干预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商业信息;不准在预防活动中存在利用职务之便同其他个人、单位结党营私、贪污贿赂或工作不积极落实,存在轻视态度,使预防工作难以落实甚至导致严重后果的渎职行为;

(二)我国职务犯罪预防的司法对策

1.落实职务犯罪预防工作。(1)执法限权。职务犯罪的本质是权力的异化,从一般意义上来说,职务犯罪概率与权力集中程度成正比例关系,而与权力分解程度成反比例关系。⑦首先将权力分解到位,防止权力过于集中。其次,人事改革要到位,防止权力变相集中。最后,动态制约要到位,反之权利实质集中。(2)执法规范。首先,规范授权程序,确保主体适格性。其次,加强职业道德,提高队伍素质。最后,公开操作流程,促进执法透明。(3)执法监控。首先,促动政务公开,着重以下四个方面:努力推行行政决策公开、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着力深化基层政务公开、探索实行内部行政行为公开。其次,落实财产申报。申报范围上“由此及彼”,不知申报个人财产,其他家庭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士财产均需申报。审查机制上“从上到下”,建议由改造后的预防腐败局专门实施,并将申报和审查结果通过多种方式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再次,推进薪俸养廉。可以从我国国情出发,经过一个时期的努力,创建出中国特色的、通过合理收入来保持公务员廉洁性从政的制度模式。最后,强化问责方式。

2.加强职务犯罪预防技术。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利用计算机软件对职务犯罪多发易发行业、岗位、环节进行风险预测,从而及时采取措施。建立行贿档案查询系统,对外提供行贿犯罪的信息查询。

(三)我国职务犯罪预防的体制对策

1.结构调整。遴选人员,组建智囊型内设机构。

2.监督制约。可以在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设立专门的监督机制或监督人员,负责对职务腐败工作进行全面及时有效的监督,走出“自己监督自己”的误区。

3.国际合作。借鉴外国经验,加强同透明国际、世界银行集团等国际组织之间的联系,深化反腐合作,打机携巨款外逃的犯罪分子,放眼世界,开启反腐新局面。

4.社会参与。(1)将廉政文化同信念理想、社会基础教育、家庭美德、职业道德、革命传统、反腐实践相结合。(2)发挥人大监督作用。(3)为媒体创造反腐舞台,提供媒体反腐的法律保障。(4)促进社会参与。“要保证公民参与的长期有效,最好的办法莫过于在决策制定中使参与角色的作用制度化。定期对实质性资源施加影响有助于激励公民和公民团体,使其保持积极主动的态度和精神”。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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