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环境下行政执法中个人信息的应用

2019-03-27 05:47:36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4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信息安全公民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63)

一、国家行政机关应用个人信息的动态过程

公民的个人信息在互联网时代被赋予了新的意义,这一方面,在互联网的这个大环境下,我们每一个公民都体会到了信息时代带给我们的便捷,在另一方面,信息侵权事件使得公民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受损,增加了社会不安因素。由于信息的极大丰富,在信息的拥有者面前,公民易于被掌控。所以这对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国家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收集。通常来说,个人信息是指身份可以被识别的自然人相关的任何信息,包括个人姓名、住址、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医疗记录、人事记录、照片等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对照可以识别特定的个人的信息。信息的种类不同,所以面对不同的信息所采取的手段也许存在差别。公权力本不该进入私权利主体所涉及的自治领域,但是为了公共利益、维持社会秩序,才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了采集。所以执法部门应当尽量避免对隐私信息的收集。

(二)国家行政机关应用信息完成行政职能。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信息的使用对于完成行政工作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公民的个人信息其实质就是公民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留下的足迹,通过足迹信息的分析,可以实现对公民的监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权力不能过度使用信息,应当在不妨碍公民的生活安宁的条件下,对公民进行监督保护,这种监督并不是要体现国家行政机关的强权,将公民控制在国家行政机关的强权下,而是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

(三)国家行政机关对信息使用后的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完成行政工作后,对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适当的公开,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国家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国家行政机关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当公开的信息涉及到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时,我们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依据当事人的答复,对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进行比较,做出是否公开信息的决定。

二、个人信息保护在行政领域面临的困境

(一)法律规范模糊。由于我们国家现在还没有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所以没有明确的规范来约束信息收集过程,所以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任务时,往往会利用公权力肆意妄为,扩大自己的权力。收集的信息都是由收集信息的人员自主决定,没有明确的规范收集信息的范围,往往会违背比例原则,扩大或是缩小了所需要的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收集的信息来源也并不是都来自公民自身,往往会不加以核实,直接套用现有的信息,导致收集到的信息真实性不过关,给公民造成困扰。

(二)行政执法实践中未及时更新执法措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所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传统的做法是建立公民的个人信息档案,但是在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行政职能时,也需要与时俱进。在对信息的存储保护上,国家行政机关部门的信息存储系统的安全级别也达不到要求,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更新,那么将给网络不法行为提供犯罪的渠道。所以,增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保障国家行政机关部门的个人信息存储不受外人侵犯,保障公民的权利是当务之急。

(三)责任追究机制并不完整。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导致对于个人信息的规范零零散散,且没有统一的标准,当面对侵害公民的个人信息事件发生时,追责机制不健全。已有的规范对于明确的责任主体规范不明,追责的标准未统一,也会导致轻重失衡。在实践中产生的效果往往不尽人意。在对当事人的救济问题也是一样的局面,没有明确规范具体的救济制度。

三、国家行政机关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改进措施

互联网时代,由于信息具有利益性,掌握着信息的拥有者就相当于有了资源。在此背景下,国家行政机关应该从信息的收集、存储、应用过程保证信息的安全,加强社会道德规范、提高法律素养、完善法律体系,尽量避免个人信息的泄露。

(一)合法合理的处理信息。国家行政机关将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存储后,信息高度集中,成为了一种财产性利益,如果不加以保护,会成为违法犯罪分子的工具,给公民的安宁带来威胁。公民的个人信息分为一般的身份信息和高度私密性的隐私信息,所以根据信息涉及的私密性的高低,国家行政机关部门应当制定不同的保护措施。网络时代政务的顺利推行,需要有信息化基础设施做支撑。要建立属于自己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信息数据库,并且提高现有的数据库的安全级别。引进技术人才来专门维护数据系统。

(二)加强法律体系建设。制定以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为主体的法律。目前由于我国没有正式的公民信息保护法,无法满足在现实生活中民的维权需要,更没有规范对侵权行为的惩罚措施。互联网的背景下,信息传播速度快,信息泄漏影响的范围大,制定颁布信息安全法律迫在眉睫。信息权利经法律规范后,才能更好的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三)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级别。科技是不断进步的,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所建立的数据库也应该不断的更新。这是应对信息泄露问题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国家行政机关部门与要与时俱进,把握信息动向,及时更新现有的技术设备,不能因为怠政而对科技的发展不闻不问。为了保证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国家行政机关部门要引进专业技术人才,采用技术性保护措施,来维护个人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营,做好针对个人信息系统的检查与维护工作,完善网络系统中存在的漏洞,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给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供技术性的保障,维持社会秩序。

四、总结

法律法规除了指导性意义还需要符合实践需要,才能发挥他的功效。但是中国目前的状况不具备明确的法律规范,所以导致权力制约效果低下,其核心问题就是缺乏完整的法律体系进行制约,执法中不严格依照法律进行,更是缺乏对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的有效监管手段。只有真正把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各项手段、方式都落实到实处,同时兼顾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治养的提高,双管齐下,才能在真正在飞速发展的互联网社会中实现公民隐私信息的完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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