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商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04)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2年7月19日发布的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显示,截止2012年6月,网络购物用户人数已经达到2.1亿人,其中有1.87亿网民使用电子支付方式。电子商务这种新兴贸易模式的兴起,对我国的传统税收体制带来巨大的冲击,特别是消费者对消费者的C2C模式。在B2B以及B2C模式下,企业用户通常都在工商、税务部门正式注册登记,而C2C电子商务中个人卖家比较多,其中只有极少数卖家进行了登记注册,难以对其进行纳税征管。因此如何对C2C模式电子商务进行征税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内涵。C2C 模式的电子商务是消费者和消费者之间通过网络平台完成互联网交易的模式。它依靠了现代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利用了数字化的信息来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属于商业业务活动的一种网络模式。具有交易主体的虚拟性、隐蔽性、交易的无界性和交易的无纸化的三个特征。
(二)C2C模式发展现状。从2010年开始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势头更加迅猛。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从2011年的6.4万亿人民币迅猛增长到2014年的15.0万亿人民币,增长了134.47%。其中网络购物增长48.7%,成为了促进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的中坚力量。
(三)C2C模式下税收流失状况。据专家测算,不考虑所得税和少部分纳税额时,以2010 年为例,“窄口径”的税收流失规模约为489 亿元,占实体总税收的0.67%;“宽口径”的税收流失规模在2010 年约为4419 亿元,占实体总税收的6.04%。如果采取“税收流失率”方法进行估算,“窄口径”的税收流失规模在2010 年约为647.4 亿元,占实体总税收的0.88%;“宽口径”的税收流失规模在2010 年约为5850亿元,占实体总税收的7.99%。根据分析,可见每年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的严重性,这必将影响国家经济实力的增速,同时对传统实体企业也是极大的不公平。
(一)由于常设机构和纳税主体难以确定导致的管辖权适用问题。我国税收管辖采用属人与属地原则相结合的原则。但是由于互联网交易的虚拟性、主体隐藏性等特点,使得对常设机构的认定变得较为困难。C2C模式电子商务主体在营业前几乎不会到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进行注册和税务登记,故导致纳税主体难以确定。
(二)税务登记、账簿管理、纳税申报等税务管理方面面临困难。《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构申报办理与税务相关的登记,但是几乎所有从事C2C模式电子商务的卖家都是在网络平台上注册之后直接开始经营的几乎没有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的。同时也普遍存在财务不健全、账证不清的问题,很难提供真实准确的账簿和凭证。其次,C2C模式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交易的形式,其交易无纸化的特征使得数字化信更加容易被修改和删除,所以相关交易记录和凭证不易被税务机关掌控,再者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隐匿有关资料,使税务机关难以获取纳税资料。
(三)主体虚拟性与交易无界性的特点给税款征缴带来挑战。由于C2C模式电子商务具有主体虚拟性的特点,这导致了卖家与卖家的交易是一对一的网络交易形式,省去了其中贸易供应链上的诸多环节,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瓦解了建立在中介机构上的代扣代缴税款机制,使得税务机关失去了传统的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方法,增加了税款征缴的复杂性。同时C2C模式电子商务的交易的无界性,规模较小,分布广泛,导致了税源难以确定加重了税务机关税款收缴的难度。
根据各国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情况研究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一是从征税态度方面来看,各国对电子商务征税态度明朗,纷纷制订了相关的法律对其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二是从开征的税种方面来看,大部分国家以没有单独开立新的税种,大都以增值税为主;三是从税率方面来看,绝大多是国家采用与传统销售模式相同的税率,以10%为主,只有英国采用浮动税率以及优惠税率。对于美国和欧盟而言,由于其政治体制的特殊性,故以各个州或国家制定的税率为主。四是各个国家(地区)在税收征收管理政策方面已税收公平性为原则,并结合本国(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的结论。
(一)构建我国 C2C 模式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管辖制度。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我国税收管辖权采取属人和属地相结合的原则。这种管辖权适用的原则更有利于我国的利益,保障国家税收。首先,根据地域管辖权对发生在本国境内来自于本国居民和外国居民的全部收入征税,再适用居民管辖权对本国居民来自于外国的收入征税,同时依据免税法或抵免法处理,避免双重征税。其次,建立电子税务登记制度,可以在《税收征管法》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中增加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的内容。再次,推行网络实名制,虽然网络虚拟化给征税带来困难,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将来每个人都会拥有类似于第二张身份证的“纳税识别号”。
(二)对我国模式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网络交易主体通常会以虚拟账号形式出现,而大量卖家并没有到工商和税务部门登记的习惯,而且现有技术手段可以对电子交易资料不留痕迹地进行更改,这些都使得使用传统办法对纳税人进行身份认定受到挑战。因此,我认为,税务机关应制定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等进行合作,可同时登记IP地址等信息。同时还要对纳税人的身份进行区分。根据对纳税人的身份的确定后,可以根据卖家的销售额确定纳税起征点,对于在进货环节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卖家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三)构建我国模式电子商务税务检查制度。C2C模式电子商务的基本特征共包括:虚拟性、无国界性、无纸化交易等,对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提出了技术上的难题。而且C2C电子商务不仅只涉及到税务机关一个部门,还会涉及到工商、银行、海关、质检,甚至是公安部门,最重要的还有类似于淘宝、拍拍、易趣等电子商务平台。只有这些电子商务平台的全面配合,税务机关才能实现对C2C模式电子商务店铺的税务检查。可以建立一个由税务部门领导的,工商、银行,以及电子商务平台予以配合的网上共享机制。
C2C模式电子商务正在改变着人们的消费习惯,越来越多的人会选择这种方便快捷省时省力的购物方式,也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到这种门槛低且成本小的经营方式中来。淘宝网目前无疑是中国最大的C2C模式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其内部运行了超过一百万的C2C店铺,虽然和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的绝对数额还很低,未必会给国家带来太大的财政收入。但是C2C模式电子商务的发展空间还很大,未来将会创造更大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