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公开的要求与价值思考

2019-03-27 00:56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5期
关键词:庭审法庭裁判

(华北电力大学 北京 102206)

一、审判公开存在的问题

司法活动的公正和权威,需要公正的判决作为基础,更需要公正的程序进行保障。审判公开就是“看得见的正义”,它作为一项原则已经在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中得到确认。最高人民法院 2009 年 12 月制定的 《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将公开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立案、执行、听证、文书等方面,也体现了对司法公开的高度重视。但是在实践中,审判公开还存在着“不公开”甚至“假公开”的现象。比如,面对一些大案、要案,尤其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公开的信息就明显不足。即便做到了公开,但对案件争议焦点、控辩理由、判决形成的实质性原因等,也并不全面。有学者描述过这样的场景:法庭上正在审理一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参加旁听的群众座无虚席,但是辩护律师不经意间朝下看了一眼,猛然发现旁听席上就座的都是他所熟悉的法官、检察官、警官,只不过他们没有穿制服,而是身着便衣[2]。这种人为选择公开的案件、公开的内容、甚至选择公开的方式和时机,就会导致我们的审判公开成为了秀场,破坏了司法的透明,危及司法公正。实践中,人民群众虽然可以前往法庭旁听案件的审理,但法院仍然可以以席位有限为由,将旁听人员的范围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以表面上的公开来掩盖事实上的不公开。审判理由公开是审判公开的重要内容,也是多年来审判改革力推的举措。其目的是判得明白,让当事人提高对判决的可接受度,使判决做到“以理服人”,但是迄今部分判决仍然说理不足。 如对辩护理由的驳回,常以 “缺乏证据支持”等简单概括,一言以蔽之,含糊的说明裁判理由。这些都说明,审判公开仍然没有得到彻底的贯彻,还有很多因素制约着法院公开的意愿,使法院畏手畏脚,瞻前顾后。

二、审判公开的要求

笔者认为要切实做到审判公开,就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公开的内容要全面。前文所提到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中所要求的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公开,在实践中仍然没有很好的实施。具体而言,针对立案公开,人民法院应当将立案条件、流程、文书样式、当事人重要权利义务等内容,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对于不予受理的案件,也要通过适当的方式把案件相关文件材料及时送达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权利义务。针对庭审公开,一定要确保旁听制度的有效性。让旁听的范围不在受到有意的人为控制,使社会大众和新闻媒体都能通过正当的程序进行旁听。针对庭审公开,还要注意到回避制度的适用和裁判结论形成在法庭这两点。首先,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严格遵守回避制度能够让双方当事人机会平等,也是司法透明的体现。第二,让裁判结论形成在法庭,对庭审公开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我国的诉讼对抗模式,法官居于主动地位。庭审公开就是要让法官最后所作出的裁判是在法庭上得出的,而不能使结论形成于法庭之外。如果裁判结论可以在法庭之外形成,那么庭上的对抗就和最后的结论没有一点关系,庭审公开就失去了监督的意义。针对执行公开,关于执行的依据、标准、规范、程序等问题,都应当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为了方便当事人查询案件的相关信息,将执行信息查询系统扩大并完善。针对听证公开,要规范听证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尽量做到重大事项经听证程序做出。针对文书公开,要保证除法定不公开的以外的文书,都能够顺利上网,还要让裁判理由翔实充分。

(2)严格实施审判公开的监督考核制度,排除审判公开障碍。法院应当将审判公开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不同于审判的质量和效果,其考核难度较大,不能简单地根据上诉率、申诉率等作出评价。但审判公开作为程序问题,在外观上有较强的辨识度,应当作为法院考核的事项,从而使审判公开制度能够有效执行。为此要配套相应的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比如,明确何时、以何种方式公布审委会委员的基本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同时规定不这样做的法律效果。只有让审判公开进入制度化的轨道,与司法机关每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才能增强公开的意愿,减少公开的阻力。

(3)公开的对象要广泛。信息公开实际上是发布者和接受者之间的交流,向谁公开,向哪些人公开,就决定了公开的范围和质量。我认为审判公开的对象绝不能仅仅局限于当事人,也不是一般的社会大众,更重要的是向新闻媒体公开。互联网时代的迅速发展,使信息能够无成本的快速流通,新兴的自媒体等传播媒介可以快速的把庭审信息传播到各个角落。相较于在庭审现场的社会公众和当事人,更有利于对法院形成外部约束,这样才能更好的起到监督作用,可以说司法公开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向媒体公开。但是随着近些年来,法院公信力在民众心中的缺失,使法院畏惧媒体甚至将媒体视为洪水猛兽。加上有些不负责任的媒体在报道案件事实时,为追求热点吸引眼球,故意做虚假夸大的宣传,使双方的误解也不断加深。造成法院越不向媒体公开,媒体越认为法院判决存在暗箱操作等司法腐败问题。有论者称:在过去三十余年中,转型中国的警媒关系经历了《法治在线》式的伙伴与同盟关系、“孙志刚案”式的监督与反制关系之后,现在已经进入了互不信任与互相利用的第三阶段[3]。(4)加强法院数字化建设。尽管21世纪以来法院数字化建设一直在进行,但是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水平还普遍不高。法院公开信息还过于依靠布告栏等传统手段,司法透明的水平、效果受到了很大制约。加之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数字化建设也呈现出较大差异。法院数字化建设能使司法行为更加规范化,能够全面、真实地记录司法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信息,提高司法效率。但是,中国法院系统在建设数字化法院的过程中,并没有意识到数字化法院建设有利于实现审判公开和公众知情权。从下述报道就可看出:2012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中国司法透明度年度报告》指出,法院网站普遍以大量的新闻报道充斥首页,真正对公众有用的司法信息被淹没其中,且信息摆放杂乱无章、信息链接无效问题突出,给公众查阅造成很大不便[4]。现阶段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法院的数字化建设和有关材料上网公开等,尚属法院自愿履行,并非强制义务。要想使这一措施常态化,使司法信息电子化、其公开正当化、合理化,就必须有相关规范进行规制,使其成为司法机关的法律义务。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院电子记录公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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