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8年年底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国务院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案(草案)》。该草案拟定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与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保持一致。
(资料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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