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儿
据国家有关规定,普通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0周岁,管理岗位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些单位员工“被退休”,又该如何维权呢?
李慧,1967年10月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2007年5月,她应聘到国盛公司做财务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6月4日至2012年6月3日。她很珍惜这份工作,就职之后细心谨慎,生怕出现纰漏。三个多月后,她就被提拔为财务主管。2016年8月,她再次升职为人力资源部和法务部负责人,任期一年。
谁料想,2017年7月,公司内部机构调整,人力资源部和法务部合并为综合部,公司任命了新综合部负责人。10月20日,公司以李慧年满50周岁为由,要求她办理退休手续,并于11月停发了工资。
“我难道不算是管理岗位吗?”公司在她就要年满50周岁之际,紧急将她的职务免去,很可能就是为了能让她提前退休。李慧越想越恼火,拒绝办理退休手续,可公司也回不去了。
2018年2月,李慧主动给相关负责人发消息沟通,试图商讨重返岗位一事,却无人回复。李慧再也按捺不住,言辞激烈地质问其中一个领导,对方反过来诘问道:“你说你是干部,谁任命了?我们是依法办事,你到岁数了办退休合理合法。再说了,你就不能给年轻人点机会?”领导的冷漠,让她心凉了一截。翻出早已过期的劳动合同,李慧开始细细查询相关法律条文。
2018年3月末,李慧向公司法定代表人邮寄了书面通知,要求恢复工作并且补发工资,公司仍旧没有任何反应。她直接向南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2018年6月,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如下: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共计24475元;公司向申请人补发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期间工资27659.52元;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502.99元;确认申请人与公司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公司自被裁决生效之日起恢复申请人原职岗位工作。
仲裁书一出,李慧心中的大石终于放下。她收拾好心情,计划着回公司。可万万没想到,公司于2018年6月将李慧作为被告,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公司辩称:首先,原告与被告之间是非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其次,原、被告合同期限于2012年6月3日止,岗位未明确;再次,2017年7月,李慧不再做部门负责人。此外,公司还对仲裁裁决认定的部分事实提出异议:被告在原始档案中记载为职工,事实是被告到年龄不愿意退休;双方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书》明确记载“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劳动者五年内履行合同义务,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五年后无须再签订合同。仲裁裁决书中认定五年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对公司进行双罚与事实不符;仲裁委员会不能干涉公司内部人事管理,无权要求恢复李慧原职位原岗位。
公司全盘否定了仲裁委员会的所有裁决,李慧听得怒火中烧。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特殊情况规定也很清楚:“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上班,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原合同终止日起应支付双倍工资,如超过一年未签则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劳动纠纷比起来,真正让她感到不妙的是职场身份的尴尬。尽管已做了多年管理层,可在劳动合同上她却是普通员工入职。升职做负责人之后,公司也没和自己重新签订合同。
李慧不停地翻看材料,她发现有关法律条文规定:“职工在管理岗位的累计工作时间大于在生产岗位的,即视为长期在管理岗位工作,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反之,即为长期在生产岗位工作,退休年龄为50周岁。”2007年9月以后,她已经不是普通职工了。于是,她信心满满地将材料摞到一起,做好了打一场硬仗的准备。
2018年8月,经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核算,做出如下判决:公司向李慧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24475元;补发工资22981.7元;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301.89元;确认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恢复李慧原职岗位工作。(文中公司、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 韩莉芸 39743461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