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与男女平等”学术研讨会综述

2019-03-26 16:45但淑华
妇女研究论丛 2019年3期
关键词:婚姻家庭总则民法典

黄 晶 但淑华

(1.2.中华女子学院 法学院,北京 100101)

2018年12月22日,由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和中华女子学院中国妇女人权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民法典编纂与男女平等”学术研讨会在中华女子学院召开,来自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中华女子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的理论和实务工作者70余人参加了会议。

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李明舜教授在开幕式致辞中指出,男女平等是人类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政治正确的时代要求,是中国共产党的使命要求,是始终如一的宪法要求,也是公平公正的法律要求。这五个要求与民法典编纂这一国家大事、时代大事结合起来,意义重大。与会专家围绕民法典编纂应如何贯彻和体现男女平等要求这一主题展开了热烈、深入的讨论,内容既涵盖男女平等的内涵、实现路径、适用范围等基本理论问题,又包括民法典编纂应当具有的性别视角和男女平等在民法典中的贯彻落实等具体问题。

一、民法典编纂与男女平等的基本理论问题

(一)男女平等的内涵

深刻理解男女平等的内涵是在民法典编纂中贯彻和体现其要求的理论前提。与会专家围绕什么是男女平等、男女平等与民法中的主体平等及平等原则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清华大学马俊驹教授和武汉大学余延满教授均认为,男女平等应是实质平等。民法中强调的主体平等是人格和法律地位平等,这只是机会、起点的平等,不是结果、终点的平等。民法如何在坚持形式正义、形式平等的基础上铸造男女实质平等的社会模式,是当代法治得以矫正和进步的重要使命。马俊驹教授还提出,性别分工是男女身份差异存在的基础,是考量男女之间享有“利益份额”的根据。只有正视性别差异,才能找出区别对待的法治方案,从而使男女公平享有自己应得的“利益份额”。

北京大学马忆南教授指出,权利平等、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是男女平等的三个要素。结果平等即实质平等,是就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而言,其有三个标准:一是承认男女两性都是推动社会历史发展的主体性力量,二是尊重男女两性生理差异带来的女性特殊需求,三是采取特别措施缩小两性差距,防止形成性别刻板印象。

西北政法大学郝佳副教授认为,男女平等价值观指导下的利益分配机制往往做了更有利于女性的安排,但男性的需求、利益、特性亦须予以考量。同时,同性恋者、跨性别者等性少数群体的权益也不能忽视。性别平等具有更加广泛、现代的含义。中华女子学院赵合俊教授则认为,就目前而言,性别平等并非真正的法律用语,民法典仍应使用“男女平等”概念。

(二)男女平等的实现路径

马俊驹教授认为德法共治是实现男女平等的基本途径和保障,道德的法律化是践行德法共治的重要制度形态。南京大学周安平教授认为法律难以解决自然意义上的差异,在实现男女平等中的作用是有限的。法律是为适应公共空间的需要而产生的,建立在利己模式基础之上,婚姻家庭的利他情怀使其与法律之间存在隔膜。中国人民大学张新宝教授认为婚姻不仅受生物规则影响,而且受制于法律规则。法律对家庭的干预程度如何,家庭在多大程度上被引入公共空间,值得进一步研究。

(三)男女平等原则的适用范围与表达

男女平等的适用范围是整个民法典还是民法典中的某部分,决定了其在民法典中的表达。与会专家对此有两种观点。部分专家认为,男女平等主要适用于与身份有关的制度,可在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中规定男女平等原则;大多数专家认为,男女平等是民法典的一项基本原则,应在总则中明确规定。

武汉大学李国庆老师认为,男女平等作为一种宪法要求,为现代国家普遍接受。德国、日本都是先在宪法中规定男女平等,再在民法中加以确立并贯彻。中国社会科学院柳华文研究员指出,男女平等是人类文明的突出体现,早在20世纪初便开始进入国际人权法。在民法典总则中规定男女平等原则既是宪法原则的要求,也是国际社会强调的基本法律追求。马忆南教授对此表示赞同,并认为男女平等是民事主体平等的应有之义,无论民法总则是否将其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在总则和分则各编中都应得到体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薛峰庭长认为,男女平等不一定要体现在具体法律条文上,在理念、意识上贯彻男女平等或许比将其作为一项原则更有效。

二、男女平等在民法典中的贯彻与体现

与会专家用男女平等标准检视了《民法总则》和《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立法理念与具体内容。

(一)民法典编纂的性别视角

北京为平妇女权益机构冯媛女士和中华女子学院周应江教授认为,《草案》没有先进的性别视角,更偏重于维持现状,实质上延续了父系血缘关系为主导的婚姻家庭关系,这将产生许多社会问题。他们呼吁立法者要具有性别意识,建议民法典编纂应关注到两性现实差异和妇女特殊利益,并具体落实到制度层面,体现在法律条文中。

(二)《民法总则》成年监护制度与男女平等

华东政法大学李霞教授指出中国《民法总则》的成年监护制度是在父权主义语境下制定的,其立法理念和监护措施已无法适应日益严峻的老龄化现状。她主张将女性关怀伦理适用于成年监护改革中,摒弃传统的“理性人”标准,将监护理念由“替代自我决定”扭转为“尊重自我决定”,并建议引入“代理型”意定监护制度,以适应失能老年人的制度诉求。

(三)物权编与男女平等

针对《草案·物权编》与男女平等的关系,学者主要围绕农村土地权利展开讨论。广州外语外贸大学张保红教授建议民法典应明确村规民约不得违反有关农村土地制度的强制性规定;农村土地制度实行物权法定,不允许意思自治;明确“户”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马俊驹教授提出不同的观点,他认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不能得到切实保障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户”这一主体形式遮蔽了包括妇女在内的农民个人民事主体地位,淹没了农民个人的土地权利。确立妇女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其平等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故建议取消“农村承包经营户”这一民事主体形式。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蒋永萍研究员指出,农业部在进行农村土地确权时已将新嫁儿媳和新生儿作为家庭成员确认其土地权益,这种实践做法应在民法典中得到体现。

(四)人格权编与男女平等

针对《草案·人格权编》与男女平等的关系,学者主要探讨了隐私权、性骚扰以及性别选择权三个问题。

首都师范大学吴高臣教授建议明确隐私权的范围。他指出女性在社会分工中的不利地位既有社会原因,也是女性自身特点所致。在生育政策发生变化、全面放开二孩的背景下,有必要明确婚姻和生育状况属于隐私权范畴。

中华女子学院刘春玲副教授对《草案》第790条进行了评析。她认为第790条丰富了人格权的内容,体现了性别平等理念和国家对性骚扰问题重视程度的提升,有利于解决立案困难和权利救济困难问题。但一个条文仍显单薄,应从概念界定、法律责任、诉讼时效、举证责任等方面进一步加以完善。北京科技大学王竹青教授认为《草案》未对高校性骚扰问题做出规定,比较遗憾。

中华女子学院林建军教授建议增设性别选择权。她指出性别的生物学基础差异巨大,除男性和女性外,现实中还客观存在间性人、性别认同障碍者。性别是人的基本属性,自主选择性别应成为人格权的重要内容。基于社会现实的考虑,她建议性别选择权入法分两步进行:第一步仍坚持二元框架,变性只能在男女两性中选择,但变更法律性别不以手术变更性别为前提;第二步再承认第三性别。王竹青教授认为这是社会文明的标志,不仅入法障碍较小,而且会成为中国民法典的亮点。

(五)婚姻家庭编与男女平等

与会学者普遍认为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体现男女平等的色彩更浓郁,所以针对《草案·婚姻家庭编》的讨论最广泛深入。

1.婚姻家庭立法理念的变迁

北京化工大学樊丽君教授指出,家庭立法经历了家庭自治和父权、夫权支配与国家干预和个人主义相结合两个阶段。相应地,家庭法也从性别不平等与父母子女不平等并存转化为向家庭对国家深度依赖和家庭日益私人化两个极端方向发展。顺应这一趋势,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理念亦应从保护弱者角度转变为关注性别实质平等。中国社会科学院邓丽副研究员赞同从家国关系变迁角度看家庭法的变革,她认为家庭法的发展方向是私法和社会法的融合,未来家庭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福利制度的支持。

2.男女法定婚龄

有学者从男女平等角度提出男女法定婚龄应相同,但也有专家认为这是形式平等,甚至有人认为是庸俗的平等。蒋永萍研究员认为法定婚龄男大于女的规定缺乏科学依据,其实质是延续传统,是因为社会更愿意接受“男强女弱”的格局。相反,男女法定婚龄相同更有利于促进家庭性别平等。

3.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机关及程序规定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段凤丽律师指出,行政机关和法院均有权撤销婚姻的规定是对行政、司法资源的浪费。婚姻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本应通过民事程序解决,而且由法院依民事程序撤销瑕疵婚姻的效力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故建议废除《草案》第829条、第830条相关规定,凡涉及婚姻效力的纠纷统一由法院按民事程序审理。邓丽副研究员也认为婚姻效力的规范路径需再斟酌,但若在婚姻登记中赋权行政机关实质审查,则在否定婚姻效力时也应给予相应权力。

4.夫妻身份权

兰州大学梁琳副教授建议从性别平等视角构建夫妻身份权制度。她认为法律如何对涉及个人隐私的夫妻人伦秩序进行有效调整是立法要面对的难题。考虑到传统文化和民众心理,建议中国夫妻身份权的主体仍限定为一男一女;身份权的内容可包括同居义务、相互协力义务、相互忠实义务以及婚姻住所商定权等。

5.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问题是专家们非常关注的问题。大家普遍认为,夫妻财产制应尊重并体现婚姻家庭的伦理性特征,处理好其与一般财产规则的关系。余延满教授从婚姻家庭编与总则的关系角度指出,《草案》采用《德国民法典》结构,将婚姻家庭编作为其中一编,这导致婚姻家庭编与总则以及民法典其他各编在内容上发生冲突。《德国民法典》总则仅是财产法的总则,亲属身份法和亲属财产法不适用总则或物权法的规定。而中国无论是2001年的《婚姻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身份财产法的身份性和伦理性都没有给予足够重视,使其服从于一般财产法规则,导致对妇女不利。中央财经大学尹飞教授认为应明确男女平等的逻辑起点,在夫妻财产制度的设计上无论是更加强调家庭的团体主义还是个体主义,积极财产和消极债务的制度设计均应与之保持一致。吴高臣教授建议适当恢复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并对原有规则予以细化,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6.非婚同居

马忆南教授、樊丽君教授和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杜洁研究员均提出,应看到家庭的变化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困境,并在民法典中对非婚同居等问题做出回应。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周友军教授通过比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与《婚姻法》规定的不同,建议在民法典中应对非婚同居问题做出规定,以强化对女性的保护。

(六)继承编与男女平等

黑龙江大学王歌雅教授认为《草案·继承编》编纂,特别是法定继承部分,应当关注性别平等、意志自由和制度建构中应承担的道德责任。只有如此,才能提升《民法典·继承编》的编纂质量,并符合社会需要和民众诉求。蒋永萍研究员和王竹青教授认为中国现行继承法已经较好体现了性别平等,只是人们的观念落后于法律规定,导致在现实操作中存在很多问题。

三、研讨形成的共识

在闭幕式上,李明舜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龙翼飞教授做会议总结。他们肯定了本次会议的积极意义,认为会议内容广泛务实,以问题为导向,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多元化、跨学界的交流为民法典的制定贡献了智慧。本次会议主要在两个方面达成了共识:

一是民法典与男女平等的关系。民法典总则应贯彻男女平等的宪法精神和原则,民法典分则应体现男女平等原则的立法价值观。司法裁判者在实施民法典时应坚持男女平等的立场;民法典应是引领社会大众遵循男女平等的基本规范。

二是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贯彻男女平等原则重点要解决五个问题:一是女性在民事领域的权利和机会不平衡的问题;二是对女性价值认识不充分的问题;三是女性的人身、财产安全更易受侵害的问题;四是不尊重女性的问题;五是女性贫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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