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爱珺 蔡 牧
今年6月,一条“男子当街暴打女孩”的监控视频刷爆网络,不仅网友转发,多家主流媒体、自媒体也纷纷转发,公安官微广泛征集线索,事件演变成一起“全民抓坏人”接力。事发后26小时,打人男子被警方抓获。这次全网搜捕,可以说是一场正义的胜利,也再一次让我们感叹全媒体时代网络动员的巨大力量,同时,也引发了对警媒关系的深层思考。
6月24日深夜,四川绵阳警方第一时间在发现网友上传的这段施暴视频后,随即发布官微,全网征集受害者和事发地点信息。很快,大连市公安局通报了事件发生的地点和被打女孩的伤情,各媒体在第一时间发布了相关信息。
从一段只有1分多钟的视频,要确认事发地点、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具体信息,难度无异于大海捞针。这段视频被公众在网上频繁转发后,掀起了一场史无前例的“全民追凶”。从25日早上7点多开始,“男子当街暴打女孩”成为网络热词,并不断发酵,相关视频在各个平台不断转发,到下午15点前后达到热度峰值,并一直保持“高热”状态。截至25日24点,“男子当街暴打女孩”排名微博热搜第一,不断有热心网友从视频来源、画面、口音、女子长相等方面提供的线索,而网民的行动,也全程、同步性地得到了警方的回应。四川绵阳、山东聊城、广东阳江、福建莆田等多地警方都展开了细致的侦查工作,并在第一时间通报情况,雷霆行动让真相迅速浮出水面。
这次施暴视频引发的全网行动,从舆情发酵,到顺利缉拿犯罪嫌疑人归案,短短不到一天的时间,警民合力,凸显了网络无组织的组织力量。无论是网友“严惩凶手”的呼声,提供线索的举动,还是对案件进展的密切关注;无论是警方“尽最大努力”“今晚不睡”的表态,还是“不信谣不传谣”的善意提醒,都彰显了警、民对平安的守护,对正义的坚持,对法治的信念。警察、网民与媒体,举全网之力,捍卫了社会正义,维护了法治底线。
在全媒体时代,媒体是警察形象的“维护器”,也是监督警察权力的“监视器”,更是警务活动负面效应的“放大器”。当涉警事件发生之后,媒体是联结公安机关和社会公众的信息介质。公安机关需要借助媒体通告事件,公众依赖媒体了解真相,满足知情权。
这个恶性施暴视频发布后,全国多地警方陆续介入,多家媒体采取较为冷静的报道方式介绍事件基本情况,很好地架起了沟通警方与民众的桥梁。25日上午,山东“聊城网警巡查执法”发布消息,连夜核实。接着,公安部通过微博“中国警方在线”通报案情并在网上征寻犯罪线索:“发挥网友力量,共同揪出此人。扩散!”随后,多家媒体转发了征集线索的消息,并向多地公安及宣传部门求证。第二天下午,大连市公安局发微博证实视频发生在当地甘井子公安分局华东路派出所辖区内。《大河报》呼吁尽快抓获凶手,《北京晚报》发布了警方锁定嫌疑人的过程,BTV等多家媒体报道了嫌疑人落网的结果,《新京报》快评“女孩深夜遭当街暴打扒衣,别让这个渣男跑了”,无锡交通广播等多家媒体报道了男子打人的起因等细节,新浪新闻发布了女孩出院的信息,《人民日报》发表评论谴责了该违法行为……多家媒体迅速跟进报道、发表快评,从不同角度进行客观分析,配合警方,积极引导舆论。
全媒体时代,信息传播主体准入门槛低,传播速度快,去权威化倾向明显。在这种情况下,警察与媒体之间既互相依赖、彼此支持,又差异明显、矛盾不断。警、媒关系需要从维护公共利益出发,在差异和矛盾中,力争达到和谐共赢。如果媒体夸大其词、歪曲事实,就会加剧公众猜疑、恐慌或反抗,会使警察威信下降,引发社会的敌对情绪。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切萨利·龙勃罗梭指出:“警察必须系统地利用新闻媒体。因为新闻媒体既是文明的工具,也是犯罪的工具……需要做的就是利用它来保护我们的社会。”所以,公安机关要善于处理警媒关系,在破获案件的过程中,需要媒体对案件发展情况进行报道。媒体是警察形象的维护者,是监督警察执法的监督器。一方面,要强化公安干警应对舆情的机制反应,转化宣传方式,维护和提升社会对于公安干警的形象评价;另一方面,要在不同角色与职权冲突中求得共赢,建立良好的警媒关系。面对可能出现的谣言和猜疑,公安机关要坚持阳光执法,及时公布信息,帮助公众了解情况,增强社会动员功能。
公安官微“全网通缉”施暴男子,这种向社会征求信息通缉施暴者的方法,属于网络通缉。网络通缉是警方在侦查过程中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第1款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通缉令对于抓捕嫌疑犯本身往往可以快速见效,但是,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要在一定的范围内、适度使用。这种动员全民参与的全网通缉,更要注意适度和可控,防止有人故意制造信息,混淆视听,扰乱公众视线,滥用司法资源。
在去中心化的网络环境中,网络通缉一旦发布,参与主体就非常复杂,公权力很容易被滥用。公安机关、媒体拥有很大的号召力,因此,全网通缉慎用警权,执法行为适当,程序要合法,也要注意正确引导舆论。网络通缉既有可能帮助公安机关征集线索,但也有可能对事件相关人士造成伤害,特别是要防止过多透露事件中的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也要避免可能发生的精神上的二次伤害。不管是发布网络通缉令,还是通报案件进展情况,一定要坚持公安机关才是唯一发布的主体,只有在行为有逮捕必要的情况下,才可以发布通缉令。如果发布的通缉令有错误,一定要及时收回,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这起案件本身是一场令人揪心的犯罪,网民义愤填膺,媒体迅速跟进并持续关注,警方快速立案、破案,可以说是一场正义的胜利、媒体的胜利,但是,全网搜索也要避免引发网络暴力。
在这次事件中,仍然有不少网民想要找出被打女孩和施暴者的家庭信息和个人情况,这种集体窥私心理和人肉搜索的倾向仍然时隐时现,所以,一定要防止网民打着“惩恶扬善”的旗号,站在道德的制高地去任意辱骂他人、公布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或者深挖相关家人信息等,要避免在网上组织舆论审判,避免“网络私刑”,将当事人“扒皮”示众,更不能演化为线下的“骚扰攻击”。个人隐私一旦被公开,尤其是通过互联网这一新兴媒体平台,某些本属于道德谴责范围的事件,一旦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的大肆宣扬之后,可能对特定当事人产生“私刑审判”的结果。
在当年的“人肉搜索第一案”中,王某的妻子姜某因王某出轨而自杀。一些网民发起了对王某的“人肉搜索”,披露其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更有部分网民到王某和其父母住处去骚扰他们,还在门口墙壁上刷写、张贴“无良王家”“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这些使王某一家都遭受了严重的精神伤害。王某婚外恋行为确实应该遭到批评和谴责,但这并不能成为剥夺其名誉权及隐私权的借口,道德审判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类似的事件还发生在德阳女医生因不堪人肉搜索而自杀,花季少女不堪网络暴力投河自尽等等事件中。从网络暴力产生的原因上看,公众的窥私欲是造成对当事人进行人肉的主要成因,网民在群体事件中极易受到情绪感染,陷入一种集体无意识,这种群体极化效应最终造成了声势浩大的网络暴力事件。
总之,这是一次媒体、网民与公安机关合作的胜利。公安部门作为社会惩恶治暴的重要机关,得到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媒体也充分发挥了调节剂和稳定器的作用,做好连接和沟通的工作,在事实传递、宣传报道、舆情应对等方面展现了专业能力。全媒体时代,警察要主动接触,善用媒体,善待媒体,积极搭建良好的警媒关系,通过与媒体建立各种长期和短期的合作,及时将信息传达给公众,呼吁目击证人挺身作证、动员公众提供犯罪线索,增进警民关系、警媒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