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工业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印发〈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8〕232号,以下简称《通知》),以推动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发展工业文化。
《通知》规范了开展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工作,提出开展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管理工作,应当发挥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其中,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由专人监测遗产的保存状况,划定保护范围,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持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确保核心物项不被破坏。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出现较大改变的应当及时恢复,核心物项如有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有关情况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有关中央企业公司总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