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财政厅、商务厅联合印发的《福建省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闽财外〔2015〕30号)和《福建省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外〔2019〕9号)精神,日前,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做好2019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商务〔2019〕142号,以下简称《通知》),以鼓励引导我省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健康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对外援助等业务,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和“海丝”核心区建设。
《通知》提出,我省将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按照不超过实际对外投资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其中,对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按不超过3‰的比例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可获得最高支持金额为100万元。对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牧、渔、矿业合作,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提供服务而发生的前期费用,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可获得最高支持金额为100万元。一个项目限一次支持,增资项目不予支持。
企业开展境外农、林、牧、渔、矿业投资合作,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矿业等产品运回国内,我省财政将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可获得最高支持金额为100万元。对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用于投资国或地区的境外项目建设所需物资材料和自用物品,对从境内口岸至境外口岸间的运保费,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可获得最高支持金额为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