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湿地保护与管理探讨

2019-03-24 19:56陈晨杨春柳江璟瑜张念慈
防护林科技 2019年8期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保护区黑龙江

陈晨,杨春柳,江璟瑜,张念慈

(1.黑龙江省森林与环境科学研究院,黑龙江 齐齐哈尔 161005;2.黑龙江省森林工程与环境研究所,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3.黑龙江省森林保护研究所,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

1 湿地保护管理的现状

1.1 加强管理机构建设

自黑龙江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的决定》以来,各级政府迅速建立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在国家级和大部分省级自然保护区建立专门管理机构近30个,配备管理人员1 000余人,有力推进了全省湿地保护工作。双鸭山市和佳木斯市等湿地分布重点市,成立了湿地管理局。2014年,国家林业局、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退耕还湿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等工作的通知》文件,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决定在内蒙古吉林黑龙江3个省13个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退耕还湿试点,实施主体为承担试点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或湿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1.2 推进湿地流域保护

黑龙江省依据《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和《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规划》的要求,结合湿地资源分布的具体位置和特点,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在乌苏里江、嫩江、松花江等重要江河源头和沿岸湿地集中分布区划建自然保护区。在松嫩平原乌裕尔河流域,以扎龙自然保护区为中心,沿乌裕尔河建立了北安湿地、依安乌双、富裕乌裕尔河湿地自然保护区。

1.3 开展湿地生态修复

黑龙江省响应国家开展湿地保护工程的号召,积极开展湿地修复和退耕还湿等扩大湿地面积,从而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2009年以来,黑龙江省已累计退耕还湿3.33万hm2,50多处的湿地公园和湿地自然保护区参与了退耕还湿工作。尤其是自2014年退耕还湿以来,各地积极参与退耕还湿工作,在中央财政湿地补贴项目框架下退耕还湿面积达1.9万hm2。

通过退耕还湿,使得保护区内的部分耕地停止耕作,恢复为湿地,切实减少了保护区内的人为干扰,减少了人为的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威胁,有效地改善了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对于维护湿地生态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2 湿地保护与管理存在问题

长期以来人们对湿地资源的不合理的开发利用,忽视了湿地保护与管理工作的加强,各部门往往只顾追求眼前的经济利益,忽视了长远的生态和环境效益,造成很多湿地资源的破坏和不同程度的浪费。在退耕还湿中还出现部分退耕地管理不到位,放牧等人为干扰的活动情况存在,有些保护区湿地保护资金仍然缺失,湿地保护的基础设施设备还有些落后,有待进一步更新。

3 湿地保护管理建议

退耕还湿使得自然湿地集中连片,从而有效地扩大了湿地的面积,提高了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区的湿地质量,湿地的整体效益得到了更好的发挥。将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周边,不是基本农田,不在第二轮土地承包范围之内的耕地纳入退耕还湿范围,中央财政每667 m2一次性给予1 000元的补助。

加快建设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黑龙江省的黑河市和齐齐哈尔市有较大面积的湿地,比较适合发展生态旅游,比如建立湿地公园等景区。另外,加快推进绥化市、大庆市的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通过建立湿地生态廊道,从而保障湿地生态用水。

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成立专项投资渠道。由于资金不足,保护经费少,缺乏必要的设备设施,影响了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的开展,限制了保护区保护科研检测管理等各项功能的发挥。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媒体、广播、电视、印发宣传刊物,以及设立宣传板,揭示板等方式,进一步开展有关湿地的生态作用、湿地效益以及保护湿地的重要性的宣传教育活动,从而提高人们保护湿地的意识,增强保护湿地的自觉性。

建立健全湿地资源监测体系。为防止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加强保护湿地的生态功效,有必要开展好湿地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进一步开展湿地科学研究,建立健全湿地资源监测体系。

建议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投入适当的资金支持,完善保护区的设备设施建设,保护区逐渐加大湿地管护和科研监测的力度。同时增强科研力量,引进高层次的专业技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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