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立员,李红
(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江西宜春 330800)
办学质量是教育的生命线。高校教育质量自试行评估以来,促进了我国高校的发展。进入新时代后,我国高等教育由快速扩张走向质量提升,在此背景下,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和《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开展的本科高校和高职高专院校的教育质量评估,经实践证明,在教育质量评估的主体、指标、机制和结果运用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地方师范院校更是如此。
教育质量评估结论要具有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首要条件是评估主体的构成要科学、合理。《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指出:“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评估的主体,学术机构、社会团体参加教育评估只是一种补充。”理论上,学术机构、社会团体只是教育评估的一种补充——实际多数情况下并未参与,即使参与也受制于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缺乏真正独立的评估权。
教育行政部门主导高校教育质量评估,有利于政府及时掌握高校教育信息,进而从宏观层面来调控高等教育,促进高校的建设与发展。教育行政部门选聘的入校评估人员,虽然不乏高校教育管理专家,但他们实际上受雇于教育行政部门,这种评估主体就会集管理者、举办者和评估者于一身,权责利纠缠于一体[1],容易导致教育质量评估过程中产生不合理的现象,影响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和权威性。
地方高师院校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门,因其办学目标的特殊性,又因其经济诉求和人事诉求对政府的依赖性更强于非师范类高校,目前这类高校的教育质量评估更带有明显的行政强制性,即使是它们的内部管理型评估,也往往要考虑到行政影响因素。目前,这种单一化的评估主体主导的教育质量评估,难以对高师院校教育的内适质量和外适质量做出理性、客观和科学的评价。
评估主体的单一性自然会导致评估指标体系存在“一言堂”的缺陷。随着高等教育的多样化发展,我国高等教育质量标准却没及时跟进完善,仍存在重共性、轻个性的缺陷,没有充分考虑到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院校之间的差异性。现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和《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式(试行)》就以同一套指标体系去评估所有本科院校和高职高专院校的教育质量。
在以上两个评估方案中,有些评估指标不是地方高师院校能决定的,而是由政府确定。例如,“办学定位”岂能由师范院校自身决定?毕竟地方高师院校都是公办高校,他们的办学定位明确为培养小学、幼儿师资;再者“办学定位”并没有好坏之分,只是为了适应社会的需求而确定的,对这一指标进行评分是否合理?有些评估指标明显不适用于师范院校。例如,《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式(试行)》中的二级指标有“产学研结合”,此项指标对高职院校来说是必要且适宜的,产学研相结合是时代赋予高职院校的职责;但“产学研结合”并不适合专科层次的高师院校,因为高师院校的职责是培养小学、幼儿园师资。此指标的确定,不得不逼迫高师院校去为这些统一标准而盲目投入人力物力,分散高师院校的办学资源。又如,现行的评估指标侧重以教学条件和过程为基本参数,涉及外部评价的指标太少,高职高专评估指标有“就业与社会声誉”一条,而实际上这条外部评估的可操作性不大。大众化的评估指标导致的后果是评估专业性缺欠,高师院校的办学特色无法体现。
教育评估机制是评估主体在评估过程中的相互作用机理。它一般由评估资源配置机制、过程监管机制、法律保障机制、结果反馈机制等组成[2]。目前,高校教育质量评估主要程序包括高校自评、专家进校评估、结论审议与发布等环节。学校自评环节主要是对照评估方案开展,有些自评要素多会“自圆其说”,补充性措施较多;专家进校评估主要在高校校园内开展,借助于访谈、现场听课、查阅材料、考察座谈等形式,而此时高校展示的受评材料是经过精心准备的,接受访谈、座谈和听课的对象多数接受过“迎评培训”;至于结论的审议与发布,则主要是教育部评估中心根据专家委员会审议的最终结果,正式在官方媒体发布评估结论,因“暂缓通过”的高校会减少招生数量、暂停备案新设专业,实际上接受评估的高校绝大多数都会获得“通过”结论。
高校教育质量评估之所以会出现以上一些问题,其根源在于评估机制不健全,缺乏法律保障机制,这就必然导致不少教育质量评估流于形式,过程监管不到位,结果效能运用不合理,必然诱发一些风险。例如,道德风险、寻租风险、技术风险等。这些风险的存在不仅影响到了教育质量评估质量,也影响到了评估的信誉,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阳光评估”政策的公信力不高。
现行的高校教育质量评估主要是应教育部的要求而开展的,其目的在于回应政府和社会的问责[3]。评估结论为“暂缓通过”的高校,政府将减少其招生数量,暂停备案其新设专业。例如,2017年4月27日,《广州日报》数据和数字化研究院(GDI)发布“2017广州日报高职高专排行榜”,是权威媒体作为第三方评估、发布的专业性公益榜单,也直接影响到各高校的招生及民间投资。因此,目前高校所进行的教育质量评估结果功利化现象非常明显。
功利化的教育评估,必然导致只关注评估结果和管理要求、促进功能和事实判断,容易忽视高校教育的基础性保障、发展过程、知识增进和价值提升[4]。难以着眼于国家高等教育的改革发展、用人学校的期盼和学生本人的全面发展。而这与高校教育质量评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背道而驰。
高校教育质量评估应借鉴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对当前以教育行政部门单一主导的评估体系进行改革,建立多元主体参与评估的评估体制。教育部明确提出高校教育要推进“管、办、评”分离,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互相关系[5],因为多元评估主体可根据自身差异化特征和不同需求,对评估指标有选择性地开展评估,能实现评估效果和评估功能上的互补[6]。多元主体参与的教育评估能提高评估的专业化和独立性,符合我国教育治理体系走向现代化的发展趋势。
当然,多元主体参与教育评估,仍需教育行政部门引导,但引导评估不等同于“主导”评估。教育行政部门除评估基础设施、教学硬件和师资队伍外,重在对教育质量评估的宏观政策和制度方面的组织、引导和决策,监督和规范各评估主体的评估行为,其目的是在推进教育评估走向透明化、制度化、民主化和科学化。在高等教育质量评估工作中,政府职能特征由“控制”转向“引导”已经成为评估改革的新态势[7]。
我国高校从办学层次上分,分为本科院校和专科层次院校,其教育质量评估有两个指标体系;从办学类型上分,本科院校分为研究型大学、研究教学型大学、教学研究型大学、教学型大学等,专科层次高校分为高等职业院校、高等师范院校。目前,同层次高校使用的评估方案是统一的,不同类型高校使用的评估指标体系也是统一的。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型高校的功能、定位,确定不同的教育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实行分类评估,这样的评估才能更好地反映高校的教育质量,这也是高校教育质量评估发展的趋势。
以培养小学、幼儿园师资为主的大专层次的地方高师院校,其教育质量评估应单独设置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指标要强化师范性。例如,评估高校教师教学应重视其引领示范作用,不忽略高校教师的亲和力。评估师范生的学习应重点考察其基础学历,关注其自我发展的能力;要重视评估师范生的教学基本技能、教育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实践环节等。在设计评估指标体系时,要坚持学术性服务于师范性的立场。
高等教育质量评估立法,厘清各评估主体的权益,是保障教育质量评估科学性和专业性的重要制度保障。例如,美国国会先后出台了《保障受益者权益的联邦政策》《美国联邦管理条例》等法规,对教育认证机构的运行做出了明确的行政规制[8]。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质量评估缺乏相应的法律和政策制度的支持,政府应尽快为高校教育质量评估立法,拟制必要的法律保障制度,推行“依法评估”的理念,设计完整的高校教育质量评估法制框架。
高等教育质量评估只有立法了,才能规范其评估的过程与监管细则,提升各评估主体的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的教育评估的风险防控机制,对评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寻租风险、技术风险进行有效预判、预警和识别,将各类风险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进而获取公信力强的评估绩效。
地方高师院校都是公办高校,其管理体制以行政本位为主,缺乏自主寻求外部教育评估的内驱力。此外,地方高师院校在外部教育评估的作用和功能的认识上也存在较大偏差,他们习惯性地接受政府对其进行监管与问责。教育评估作为保障教育质量和推动教育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要淡化评估结果的功利性,要强调评估的诊断、导向、监控和激励等方面的功能。
师范教育更多的要强调个人价值提升、教育综合素质的培养,并非类似于企业的效率产生。其教育质量的评估要从以往的结果评估和管理评估向素质提升、教育治理转变。评估应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质量观,超越问责逻辑,由外部强制问责制转向高校“自愿问责机制”建设[9]。如此,地方高师院校的教育质量评估才有生命力。
在新时代,随着农村小学、幼儿园的快速发展,地方师范院校迎来了重大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改革挑战。坦然面对目前地方高师院校教育质量评估存在的问题现状,推行教育行政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学生与家长共同参与评估的机制,拟制符合地方师范院校办学特点的评估指标,健全评估机制,推行教育质量评估中政府职能重“导向”与高校“自愿问责”的评估理念,才能进一步推进和保障地方高师院校教育评估走向科学化、综合化、社会化、透明化及制度化,达到深化地方高师院校教育改革的目的,进而促使地方师范院校培养更多合格的小学、幼儿师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