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哲
(1.新疆大学法学院,新疆乌鲁木齐 830046;2.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山东淄博 255000)
2018年9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 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对新时代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要求“完善协同育人机制”,构建“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对此,应当结合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增强校地育人协同性,培养高素质卓越法治人才。
新时代的“卓越法治人才”就是为全面推进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培养一流法治人才。
协同育人机制即要求法学院校与地方法治实务部门共同协作,通过建立实习实践基地、人员互聘等双向交流机制激活其育人功能,形成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共同致力于党和国家的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事业。
《意见》提出“完善协同育人机制”“构建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是培养卓越法治人才的重要措施之一。针对我国法学专业高等教育提出“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计划”,就是为全面推进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培养一流法治人才,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坚实基础,立足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建设对卓越法治人才需求,法学院校应当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传授、实践能力培养等方面发挥与地方法治实务部门的协同性,充分利用其特长和优势,共同提升育人能力和水平。
一直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体制和课程体系设置主要还是偏重于法学专业知识讲授,思想政治、理想信念、德育等方面的教育还有待于加强,存在思想政治教育形式单一且效果不理想、德育课程数量和学时量占比偏少、思想政治教育没有与专业教育很好地贯通和融合等问题。现在来看,这些问题不仅没有很好地回应全面依法治国对法治人才培养的需求,并且离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目标还有较大差距,有待于加强和改善。
十八大以来,“立德树人” 被确定为我国教育事业的根本任务。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提出“立德树人,德法兼修”要求。这是专门针对我国法学高等教育提出的要求,确立了我国法学教育德育为先导向,将思想政治教育充分融入法学知识传授过程中,更加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对人才的更高需求。新时代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应当充分利用校地协同育人机制,立足“立德树人” 根本任务,建立以法治实务部门为平台的第二课堂,在开展传统的实习实践活动基础上,大力发掘法治实务部门的思想政治资源。
具体而言,主要有如下方式和途径:第一,通过实习实践活动加强思想政治引导和教育。参与实习实践指导的法治实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结合新时代的法治使命,将实务工作与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融合,切实发挥自身的模范带头作用,引导和教育学生认识到新时代法治工作的责任担当和时代使命,特别是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尊法用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上积极传递正能量,使学生在真实的法治实践中能够亲身感受到法治的魅力、职业的崇高。第二,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增强学生的政治性、组织性。当前,我国法治部门各种形式的政治学习、理论学习在不断加强,这为参与实习实践的学生提供了很好的机会和平台,在不违反相关工作纪律和要求的同时,将学生纳入这些学习和教育活动中去,与法治工作者一起学习、一起受教育,在学习和教育中逐步提升自己的政治鉴别力、组织服从力。第三,通过警示教育培养学生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增强纪律性和自我约束力。十八大以前,“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司法活动中也存在一些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以及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问题。”[1]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了我国法治建设和社会公平正义,而且也对我国的法学教育产生不良效应,使法学专业的学生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产生一定的误解。对此情形,要充分利用实习实践机会,进行警示教育,让学生知道法律的威严、违法犯罪的代价,使其从反面典型中汲取经验教训,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树立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为将来从事法治职业奠定职业伦理基础。
长期以来,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我国的法治理论和法学教育深受国外影响,特别是西方影响,甚至出现了言必称“英美”“德法”的现象,严重脱离我国实际而过分推崇西方的法治理念和模式、过分关注其所谓“民主”和“自由”的外在形式而忽略对实质的考察,甚至出现以西方的理念和模式衡量我们的法治制度和做法的情形,法学教育也随之深受影响,使得我们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在世界上失声,与我们越来越接近世界舞台中央的强国地位极不相称。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走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决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2]法学教育也是如此,应当结合我国法治实际,协同各方资源和力量,突出中国特色和优势,“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3]使学生形成和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制度。
法学学科不仅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同时也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是一个理论与实践并重的学科和专业,对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解决法治问题的能力要求较高。“法学专业教育的主要目的即在于使学生通过学习与研究养成一种特有的思维习惯来分析与解决法律相关问题。”[4]
“法学专业教育的目标应当是一个多元立体的结构,其中法学知识的传递仍然是其基石,但已不是唯一的目标。”[5]我国的法学教育在理论学习和实践应用上没有很好地统一起来,特别是忽视实践教学和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法学理论教学和实践实习的辩证关系把握不准。由于目前对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思路和目标理解不透,在一定程度上简单地将“卓越” 等同于实践能力的训练和提升,导致在培养机制上反而忽视了理论知识的传授和教学,使学生理论知识单薄,后续更新知识能力差,进而导致解决实际问题能力较低,难以适应将来法治工作。第二,实习实践教育教学没有形成完善合理的教学体系和评估评价机制。目前,对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主要途径就是法治实务部门专家授课、案件旁听以及实习实践等方式,形式相对陈旧,没有完全发挥出校地协同育人的有效作用,离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目标还有一定差距。第三,与法治实务部门的对接还存在障碍和壁垒。由于法治实务部门工作性质原因在人员互聘、实习实践平台搭建等协同育人机制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和障碍,并且实践中也存在重设立和聘任、轻建设和运用的现象,协同性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成为制约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瓶颈和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障碍。
要想搭建好协同育人平台,有效发掘法治实务部门的人才和资源优势,充分发挥在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方面的育人功能,需要做好以下工作。第一,要树立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意识。协同培养卓越法治人才是党和国家对法治实务部门的要求,这一点在《意见》中已经明确指出,应当使法治实务部门充分认识到协同育人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意义,应当积极配合、协助法学院校开展相应工作。第二,学校应当加强实践能力培养课程体系和教学实践机制建设。针对目前存在的实习实践机制不健全问题,学校应当加强调研,与法治实务部门充分对接了解其对法治人才实践育人环节的意见建议,建立科学完善的法治实务课程、实习实践运行模式、人员互聘互用机制,并将其融入人才培养方案且落实在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第三,加强学生实习实践管理和评估。要让学生充分认识到实习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是培养卓越法治人才的有机构成,是将来参与国家法治建设的必要训练,要充分融入实习实践工作中去锻炼和提升自己。对实习实践机关反馈的意见建议要及时处理,做到协同管理,共同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