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的几点思考

2019-03-22 01:40顾莉莉
残疾人研究 2019年2期
关键词:人际沟通中华人民共和国用工

顾莉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我国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法律条例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拒绝执行。在促进完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过程中,建议从以下方面着手。

第一,增强雇主培训,增进相互了解。“不是不理解,而是不了解”很多用人单位雇佣残疾人的出发点是减免残保金。残保金的征收是一项代偿行为,而不是为了收费而收费,所以普及残疾人就业能更好地让用人单位意识到残疾人就业的深远意义,增强残健融合,共同促进社会发展。

第二,加强岗位开发,促成人职匹配。有安置残疾人就业意向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自主招聘、第三方服务机构、官方推荐等方式来招用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可依托互联网,线上线下资源整合,与多地地方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合作进行残疾人输出对接。各类残疾人才数字化,可以高效地甄别残疾人候选人才,供企业匹配。残疾人入职前的甄别、协议化合规就业、正规透明的操作过程、合法的运作方式能保障双方的利益。

根据企业的需求定制残疾人用工方案,进行岗位开发,能够最大程度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从入职—在岗—离职,全流程精细化保姆式托管,能够从心理到技能对残疾人进行辅导。点对点精准化在岗支持,解除企业雇佣残疾人的后顾之忧。

第三,培养就业心理,树立职业精神。“扶贫先扶志,助残首助心”,加强残疾人就业心理培训,正确引导残疾人认识就业的意义、自我成长、职业发展规划、职业精神、人际沟通交往等,有助于残疾人树立自强自立的观念,参与竞争的信心和勇气,以及参与社会生活、社会建设的意识。职业发展规划、职业精神及人际沟通的培养,有助于残疾人职业发展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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