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众创空间的法律服务机制探索

2019-03-21 00:25高梦艺
世纪桥 2019年1期
关键词:众创空间创业高校

高梦艺

【摘要】当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全社会氛围下,选择自主创业的大学生越来越多,大学生创业法律认知就成为一个值得高度关注的现实问题。高校众创空间的法律援助体系存在较多问题,无法有效解决大学生创业活动中的法律风险。构建完备的高校众创空间法律服务机制可以帮助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提升法律素养,掌握创业过程中必备的法律知识,学会用法律维护自身和企业的正当权益,降低创业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失败几率。

【关键词】高校;创业;众创空间;法律服务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9)01-0063-02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当今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各行各业的就业竞争也越来越严重激烈,大学生刚迈出校园就面临着严峻的就业问题。因此,2015年1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发展了“众创空间”的政策措施,预想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援助机制。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意见,鼓励我国高等院校应发挥自身学科优势建立众创空间。目前,“众创空间”政策已落实到全国大部分高校。

即便如此,目前高校众创空间的法律服务情况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对当今我国高校众创空间的法律服务机制构建现状进行分析希望能够帮助大学生增强创业法律意识、降低法律风险,减少创业失败几率。

二、高校众创空间的法律服务机制模式

现今高校众创空间的法律服务机制有各式各样的构建模式,采取什么样的机制或模式不仅直接反映出大学生正在接受何种层次的创业法律援助,也会影响到大学生的创业法律问题认知水平和创业实践成败。主要列举如下:

第一,高校通过与第三方企业、机构合作,共同为大学生提供创业法律援助。由于高校独立构建大学生创业法律服务机制存在很多弊端,所以需要多方联合构建加强理论和实践的结合、提高内容和形式的丰富创新。一般来说,高校与第三方企业、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由高校提供主要基础设施、财力支持;企业负责招募派遣具备创业法律指导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学校支付着费用,所以給众创空间增添一定压力,促使作为被服务对象的学生和提供服务对象的第三方均高效投入,规避创业法律风险、提高成功率。

第二,高校自主构建众创空间的法律服务机制。通常由创新创业教育学院负责构建、规划、管理工作,并受校方监督;具备创业法律知识的教师负责提供理论援助;由学生协助,负责日常工作。高校开设有关创业法律的培训、课程、讲座等,往往还会提供丰富的资料,以及邀请已毕业创业的校友返校讲授创业经验。丰富的创业法律服务形式、紧密的校友人脉联系会给准备创业的大学生带来有力帮助。但单一主体往往缺乏实践经验,不足以支撑创业孵化企业的长期有效运转。

第三,部分应用型高校采取高度市场化的众创空间法律服务机制模式,以纯企业主导、商业合作为特点,从投资、管理、运行、协助均由校外企业机构负责。这种模式减轻高校创业法律服务资源不足的压力,但往往针对的是孵化较成熟的创业企业,目的是获得投资收益。可能导致大学生创业一开始就陷入市场经济商业化桎梏,不利于创业法律理论知识基础的打造。

三、高校众创空间法律服务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理论讲授为主,缺乏对学生的实践训练

这种情况主要存在于典型的高校主导型众创空间中,高校作为创业法律服务提供的绝对主体未免太单一,创业法律方面的师资力量不足,在高校中,大部分教师都是科研型而不是实践型的,缺乏甚至根本没有进行创业、遭遇创业法律风险、解决创业法律问题的实践经验;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缺乏经营众创空间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不足以支撑众创空间的长期有效运转。且高校能够向创业的学生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主要是法律讲座、课程培训和法律咨询,理论知识很牢固但是与社会实践脱节,学生未经实践操作无法有效锻炼创业法律风险规避能力,和遇到法律难题以后的解决能力。而且部分高校为创业者提供法律服务的程度不乐观,法律服务对学生的普及和浸润程度不够高。笔者设计并发放了《江西省高校学生创业法律认知调查问卷》,发现,只有11.5%的学生认为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是影响创业成功的重要因素,有一半以上的大学生创业的成功率较低,这其中对于法律纠纷的解决问题,约28.2%的创业者通过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约51%的创业者自行协商解决,只有22.9%的创业者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绝大多数学生在遇到创业法律风险后没有第一时间寻求司法途径解决的意识,的确体现了高校众创空间法律服务机制实践训练的欠缺。

(二)相对金融、管理服务方面,没有将法律服务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

调查发现,多数高校的众创空间将财经、管理方面的援助放在首位,忽视了法律服务机制的构建。以笔者所在的江西财经大学为例,江西财经大学创新创业工作(学生)管理委员会是负责运营江财众创空间、服务并管理入孵创业团队的学生组织。该委员会分为七大部门,部员近百人。然而却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律服务部门。究其原因,大学生在初步创业的过程中,最大的问题和阻碍往往是资金问题。创业资金大多投入核心业务,不愿承担法律服务费用。而在社会上,法律服务的有偿性,使经营资金普遍紧张的大学生创业企业不愿涉足。我们抽样调查的结论是,高校大学生创业企业在建立前期几乎没有人愿意购买法律服务。这种现状首先对于不涉世事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来说,未意识到遭受法律风险桎梏的严重性,法律意识薄弱,对待法律风险掉以轻心,不利于其顺利发展壮大;其次也对还未入孵的大学生创业者形成错误的指引,让他们觉得,学校众创空间不重视法律服务,就说明创业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问题不必太放在心上;再者,对于不幸遭遇了法律困境的创业企业来说,学校未能提供及时的法律援助,对创业者幼苗是一个重重打击,也会让那些想要进行创业活动的大学生在看到失败案例后望而却步、不敢尝试创业,最终必将导致恶性循环。

(三)追求盈利、经济效益,忽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社会愈来愈呈现出向科技高新层次发展的趋势,大学校园里也充满许许多多才华卓越、思维新颖的大学生。但创新的思维若不能得到及时保护和激励,对其将这种创新思维投入到社会贡献中来说非常不利。大学之所以被称为大学,是因其得天独厚的科研资源、智力集聚特色而形成其他社会组织难以比拟的优势。因此高校不能将眼光局限于创业孵化企业的盈利能力、经济效益方面。在大学生创业前期活动中,尤其是对于智力型的创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应当与盈利、创新是同等重要的,因为三者在促进科技创新和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同时发挥着关键作用。但是令人失望的是,目前,我国高校众创空间不能很好地协调三者之间的关系,容易出现重盈利、重创新而轻知识产权服务的现象。高校在评估大学生创业企业的时候非常重视盈利能力和科技创新,但是却很少有人重视为这些创意提供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这种习惯导致初步创业的大学生往往放弃具有广阔未来发展前景的科技创新,而更加短时地将研发的重点转向那些能够立即产生经济效益的领域。高校众创空间若不能很好地协调三者的关系,将严重地限制新型创业、智力型创业的发展,甚至阻碍某项关键新型技术的问世。对社会长远发展必定带来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

四、对策及建议

(一)丰富实践资源、巩固理论教育、加强各方合作

高校要努力拓宽渠道,通过加强高校與社会机构、企业、市场、创客社群等第三方的联系,来激发高校众创空间法律服务机制市场化、实践性的特点。尤其是要利用好创客校友资源,合理使用校友基金帮助校内创业孵化企业,进行创业法律援助,也可以经常邀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创业成功者校友,为有创业意向或者正在进行创业的大学生提供个性化援助、开展“一对一”创业法律指导。同时也要引进创业法研究方向的师资,建立导师库,通过课程、讲座、培训、实习训练等多样方式让大学生打好创业法律知识的理论基础。从“互联网+”角度丰富大学生创业法律知识获取资源。也可以开展辩论赛、创业比赛、普法活动、实践体验活动、创业文化节等校内激励性活动,提升大学生关注创业尤其是创业法律知识的兴趣,增强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高校在保持众创空间金融、管理服务的同时也重视创业法律服务

创业企业的金融、管理服务固然重要。创业法律机制的构建也不容忽略,高校可以拿出一部分基金作为风险投资基金、法律援助中心建设基金、律师专家请任基金等。将法律服务方面的招新工作放入日程。在硬件资源、软件资源和线上、线下都构筑众创空间法律服务机制的基石,最终形成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从初创、运营、投入市场等各个阶段都万无一失地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法律服务。虽然社会发展现状导致国内大多数高校较重视经济、管理等专业,但是本校各个学院都有一些有志于创业或具有创业潜质的学生,迫切希望通过某种途径培养和提升自己的能力。同时,拥有优秀法学院的高校应该意识到,在法学院内有很多专业知识丰富、对待学生工作积极热情的老师和同学,期待能有一个平台发挥自己的实力、为本校尽最大力量做出自己法学专业储备方面的贡献。因此一方面在校内,拥有法学院的高校要运用好本校法学院的专业优势,储备创业法律人才库;另一方面在校外,也要聘请高质量的律师、创业者、法律学者专家等,提供与时俱进的创业法律新鲜血液。

(三)保护学生的知识产权

众创空间的知识产权服务属于法律服务机制之下,高校众创空间需要合理协调大学生创业企业盈利能力提升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重视企业盈利的同时,构建一个位于众创空间法律服务机制下的众创空间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引进知识产权方面的人才,或者进行对校内众创空间工作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通过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学生知识产权保护,同时完善监督管理,提高学生申请知识产权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促进大量创新思维、知识产权的产生,为社会创新、创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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