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超 阮 亮 杨新会
目前我国有六百多所高等院校在招收法科学生,法科学生的教学质量参差不齐。中国法学教育在传授知识的层面上基础性不足、覆盖面不广,在技能训练方面则“全方位缺席”[1]。如何有效提升我国法学教育的创新水平,成为新时期的重要法学研究课题。目前正处在一个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时期,2017年7月20日,国务院印发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规划》提出了面向2030年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为我国“人工智能+相关产业”的进一步加速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如何利用目前快速发展的人工智能技术为我国法学教育创新服务,有力提升法科学生的职业技能水平,成为时下必须认真思考的一个问题。本文将在人工智能的框架下,对我国法学教育创新问题进行反思,提出法学教育创新技能培养的人工智能模式,以期对我国法学教育创新问题有所借鉴。
人类教育模式经历了从传统学校教育到互联网教育再到人工智能教育的发展模式。在信息技术得到广泛应用之前,传统教育主要依赖于以学校为载体的教育。学校教育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忽视了学生的学习主体地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突破传统教育的时空限制,营造开放的教育环境成为互联网教育的显著特征,“翻转课堂”和“大规模开放式网络课堂”(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MOOC,亦称“慕课”)都是典型成功案例[2]。互联网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传统学校教育的学生地位不突出的问题,实现了教学资源的共享和学生学习过程的灵活性。但互联网教育模式仍存在一些需要克服的弊端,比如说其是一个单向传输过程,需要学生有很强的自控能力;互联网教育中师生的互动交流程度不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学习效果等。而目前已经发展到了人工智能时代,借助于大数据、机器学习、云计算等技术,人工智能展示出其感知能力、判断能力、进化能力和高级推理、规划、预测、决策等高级智能行为。人工智能对教育模式带来革命性变革已成为未来发展的新趋势。在人工智能时代,人类教育也必将开启教育创新的新模式。人工智能对教育的可能影响分为三个层面:一是人工智能将带来教育手段和方法的革新,真正做到“因材施教”和“寓教于乐”。可以根据每个受教育者的生理、心理、现有能力及志向情况进行独特的教育设计;二是在人工智能广泛应用的时代,人类将重点发展新的核心能力。环境感知、数据收集、规律发现、基于经验的预测与控制等工作将由人工智能承担,而人类可更多地投入到创新、探索、想象、审美与秩序构建中去;三是人工智能的不断进步将持续性地启发人类对自由的新理解与新追求,人将赋予自身以新的价值与定位,并获得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与更为丰富的幸福源泉。同样,人工智能对法学教育模式也会带来一些变革。
在人工智能时代,我国的法学教育在创新发展方面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学课程设置单调。目前,我国普通高等学校中,法学课程设置相对单调,缺乏法律职业能力课程布局。我国高校有626所开设了法学本科专业、202所拥有法学硕士学位授权点、201所拥有法律硕士学位授权点、43所拥有法学博士学位授权点。由于这些高校所在地域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不等,办学条件及水平差别较大,法治人才培育差距很大[3]。从法学类课程设置来看,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1999年确立了法理学、宪法学等14门课程作为法学类专业核心课程,2007年提出将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增补为核心课程。目前,各高校法学专业必修课程基本上以上述核心课程为主,同时根据本校实际情况略有增减[4]。从五大政法院校(指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西北政法大学)的本科类法学课程设置看,除了16门专业必修课外,前沿性、特色性课程不足也和具体的专业必修课形成合围,无法为学生提供某一领域足够前沿的知识体系,形成有效的知识供给。传统法学和新兴法学科目设置不平衡,无法充分覆盖新兴学科领域,新兴学科往往设置于选修类中,而选修课程的学分极度受限。另外,全国的法学教学课程设置也普遍存在着以法学类核心课程为主,缺乏法律职业技能培训课程的设置或不完善的问题,即使在专门的法律类职业院校也是如此。
(二)法学教学模式单一。目前,我国法学教学模式单一,缺乏法律实践技能培养的教学方式。我国的法学教育采取理论教学的形式,这一教学模式和方式形成了法学教学的死板和僵化,教师主动传授、灌输,学生被动学习、记忆,课堂互动难以真正形成,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难以得到提高。随着案例教学的强调,虽然在课堂教学中,教师也会引用案例来讲解法律知识,但案例的不确定性和案例的简化和有针对性,缺乏了真实案例的复杂性和模糊性,难以起到培养学生法律思维和学习实务技能的作用[5]。这种单一的法学教学模式并不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技能。另外,从学校教学条件看,在师资并不充足的情况下,能够从事实践教学的师资力量更是缺乏,学校实践教学设施也匮乏,没有专业的电子数据资源,极少有法律诊所和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即使有利用率也极为有限,没有真正能够带领学生参与真实案件的教师。这些都导致法学院学生无法真正接触和参与实践教学,无法培养法律职业技能。
(三)法学教学内容局限。法学教学内容局限性大,缺乏法律职业技能培养内容。从学校法学的教学内容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重视法学理论教学,忽视法学的实践教学。重视法学的学科建设,忽视法学的应用技能培训,将工作重心放在争取法学硕士点、博士点等目标上,忽视了法科学生的基本素质训练和培养,忽视了法学与其它学科的交叉研究和技能培训,比如法学与人工智能技术的交叉学科培训等。过于追求热点问题,忽视法学技能的基础培训。总体教学内容缺乏创新和前瞻性的设计,特别是针对法科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的创新设计。虽然有些学校也设计了法科学生的实习环节,希望通过实习来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但从目前的学生实习效果来看,远没有达到满足学生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目标。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学生实习内容走过场,许多学校仅要求学生有3个月或半年的实习时间,但对实习内容没有规定,学生只是提交一份实习报告,一些学生可能并没有到实习单位真正锻炼。另外,从实习单位看,有些实习单位并没有真正接受法科学生的实习,也并没有真正从法律实务角度对实习学生进行培养,这些问题都反映出法学教学与实习环境对法律职业技能培训的明显不足。
(四)法学考试方式僵化。现行的法学教育考核方式仍然是传统的法学考核方式,考试考核方式单一、僵化,期末一张试卷定终身。而法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普通存在不认真学习课堂知识,也不认真预习和复习所学知识,课堂不认真听讲、玩手机等现象大量存在,课堂上也不积极回应教师的提问,自己不主动、不认真思考法学问题等。在各学科期终考试之前才为应试而突击背诵的现象严重,造成法学知识不是深入自己大脑记忆中,而只是昙花一现。法科学生也存在重视法学理论知识的死记硬背,而不是将法学知识灵活运用于现实生活实践等现象。法科学生为突击准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不认真听课。考察课学生听讲人数较少,不重视课堂的技能培训,认为该课可上可不上,可学可不学。这就导致高分的学生并非实际掌握了知识,对知识没有真正理解,亦没有灵活运用的能力。虽然有的学生通过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司法考试),但仍然无法改变学生实践能力和应用技能的欠缺。
法学教育要创新发展,就要努力克服以上现实问题,努力实现多项转变:一是教育管理方面,要从教育行政各自为政分散管理向适度统一管理转变;二是教育模式方面,由应试教育向应用教育转变,同时大学分类施教,研究型大学的精英教育与普通大学的职业教育相结合;三是学习模式方面,由学生的封闭式自我学习向开放式互动学习转变;四是教学重点内容方面,由重视掐尖挖墙脚向公有共享、重视就业质量提高就业比例转变;五是发展方向方面,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6]。在具体的法学教育课程与教学方面,结合人工智能框架,方可实现法学教育的智能转型。
(一)法学教育课程的智能设置。法学教育课程应在原有核心课程的基础上,增设符合新时代要求的法学课程。而在法学课程设置的实现方式上则要实现法学课程的智能设置。所谓智能设置应考虑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法学课程设置要符合国家政策、社会发展需求、新时代的要求;二是课程设置要符合教师多年教学经验的要求,最好符合每个教师的教学要求;三是课程设置要符合法科学生的学习需求,最好能做到针对每个学生的独特性的个性课程设计。这三项要求在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下几乎不可能实现或者实现起来的成本过高,但在人工智能框架下则完全能够实现。首先在教育管理部门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建立全国的法学课程管理和反馈系统,沟通国家、社会、教师和学生之间对法学课程意见的联络。通过智能软件系统收集多方面数据,然后通过智能算法统计计算各部门、人员之间的课程需求和意见,并通过反馈系统智能向各需求人员反馈信息。这只是本模式的初步设想,实践中还会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比如由智能课程选择系统决定师生的法学课程选择会影响到教育主管部门的课程管理职权,而该部门是否会放权就是一个问题。另外,该选择系统考虑各方面的课程需求,其合理性也会受到各方的质疑,也需要实践来检验等。
(二)法学教育模式的智能创新。法学教育的通识模式和精英模式定位决定了法学教育的方向。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对此均有争论。有学者提出,鉴于我国社会需要的多样性,法学教育的目标可以多元化,即法学教育不仅仅是法律职业的教育,而且也担负着通识教育、精英教育的任务。因此,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应是多元化[7]。这一目标在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下存在着实现上的困难,而在人工智能的框架背景下,则能够实现。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实现针对不同法学教育群体的定制式个人学习模式和学习内容,并建立个人独立反馈系统,以督促和检查学习效果。此外,借助人工智能的法学教学模式还可实现跨地域、跨平台、跨资源的法学教育模式,做到法学教育资源的共享。比如法律实践教学不发达的学校可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在互联网上共享国外或国内发达地区的法律职业教学技能和训练内容。同样,在现实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比如发达院校是否愿意将法学实践教学课程资源共享等。
(三)法学教学内容的智能推送。法学教学内容的智能创新包括法学教育的虚拟教师和教学内容的智能推荐系统。法学教育的虚拟教师是指法学教学内容的人工智能教育系统。通过计算机技术的图形化界面、虚拟现实(VR)及增强现实(AR)技术可进一步“人性化”人工智能教师的人格属性。学生可在近乎真实的虚拟教室场景接受虚拟教师耐心的个性化指导,大大提升学习效果,还可缓解法科学生法律职业实践能力不足的现象。VR、AR技术结合仿真技术、计算机图形学、人机接口技术、多媒体技术、传感技术、网络技术等交叉学科,主要通过模拟产生一个三维空间的虚拟世界,提供用户关于视觉等感官的模拟,让使用者感觉仿佛身临其境,可以及时、没有限制地观察三维空间。VR、AR技术除了让教师拟人化之外,还可将教学内容具象化。在法学教学实践中,像法律诊所、案例教学、庭审直播、模拟实习等环节均可通过虚拟法学教育系统来实现。可使法科学生在与虚拟教师的互动教学过程中真正掌握法律职业技能。
法学教学内容的智能推送可通过人工智能技术中的智能推荐系统来实现。通过运用自适应的机器学习技术,搜集学生的海量学习数据,预测学生未来表现,个性化地制定及适时调整学习计划,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从多渠道收集学生学习数据,建立学生的个人学习档案,预测学生的学习表现;二是针对不同学生进行法学课程内容匹配,推送最适合每个学生的学习内容,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三是根据大数据获得学生的学习反馈,定制并自适应调整个人学习计划。
(四)法学考试方式的智能实现。在人工智能时代,法学课程的考试考核方式可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快速、精准而方便的实现。借助自然语言处理、语音识别、文字识别、图像处理、语音及图文合成等人工智能,可以实现对法科学生作业、考试考核试卷、自然语言录音等材料的规模化自动评测,还能给予个性化反馈。学生的考试作弊行为也可被智能发现和智能防控。除通过监控视频系统监控学生的作弊行为外,还可运用智能算法自动识别学生的考试作弊行为并自动向学生辅导员、教师或家长报告。学生的考试考核成绩可实现自动计算、统计并向相关人员报告。除供学生对个人学习情况的了解外,还可用于学校对学生的学习整体情况和个别情况的分析。
在人工智能时代,实现法学课程、教学内容和考试方式等方面的智能推荐方法,虽然在人工智能技术上不存在过多的障碍,但在现实应用中还存在一些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比如,如果学校方面做不好学生个人信息的隐私保护工作则可能引发学生个人信息泄露、隐私泄露等问题,严重的还可能导致学生的心理和情绪变化,甚至引起学生的被骗、被敲诈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学校在法学教育工作中除要认真考虑法学教育的人工智能创新路径外,还需要认真考虑人工智能创新可能给学校、学生、教师、社会等方面带来的不利后果,要综合采取多项举措,有效保证法学创新的人工智能路径的科学发展。
我国法学教学模式及内容存在着创新能力不足等问题,在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法学教育模式创新将焕发出更新的动力。通过法学教育课程的智能设置、法学教学模式的智能创新、法学教学内容的智能推送和法学考试方式的智能实现等举措,可有效实现法学教育模式和内容的创新发展。但不容忽视的是,在人工智能深度嵌入法学教育发展创新过程中也会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问题,而有效克服这些问题还需要国家与社会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