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徽州赋役户籍和基层职役的“朋名”

2019-03-21 11:16刘道胜
关键词:休宁县徽州户籍

刘道胜

“朋名”即共同朋合使用一个名称。本文考察的“朋名”是指在赋役户籍登记以及基层职役呈报中,存在因循故祖姓名而由各房派朋充支应、合伙串名共同应役、设立众存产业的账户等多种情况。循名责实,这些名称乃村族社区利益攸关者的共有名号,并非当时实际人户,皆可谓“朋名”。

关于朋名,不少学者在相关研究中已有关注。日本学者片山冈较早提出清代广东图甲制中的“总户”“子户”模式[注][日]片山冈:《清末广东珠江三角洲的图甲表及其相关诸问题——税粮·户籍·同族》,《史学杂志》第91编第4号,1982年;《关于清末广东珠江三角洲的图甲制——税粮·户籍·同族》,《东洋学报》第63卷第3、4号,1982年。。实际上,“总户”“子户”在明清不少区域所在多见,这种户籍结构已脱离了实际姓名、人户。此后,刘志伟对清代广东图甲户籍作了进一步探究,认为清代图甲制作为一种用于登记户籍和征纳赋役的制度,是由明代的里甲制演变而来的。图甲户籍往往是该族最早开设的户口,故又称“祖户”“老户”,并常见用该族始祖或开户祖的名、字、号以至官爵为户名,一般属于全族共同使用[注]参见刘志伟《清代广东地区图甲制中的“总户”与“子户”》,《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2期。。栾成显通过对明代黄册的深入研究,揭示了由明至清黄册越来越脱离实际成为具册的现象,并具体考察了诸如朱学源户的继承性以及总户与子户实态[注]参见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增订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陈支平以遗存的徽州“置产簿”为中心,考察了赋役立户中官府册籍与民间实际的脱离,注意到赋役立户存在因循明代户名、家族公产虚名登记、跨境买卖产业的户籍寄挂等现象[注]参见陈支平《民间文书与明清赋役史研究》,合肥:黄山书社,2004年,第59~82页、117~145页。。近年来,阿风依据诉讼文书,对徽州宗族拟制赋役户籍作了实证考察[注]阿风:《明代徽州宗族墓地与祠庙之诉讼探析》,《明代研究》第十七期,2011年12月,第1~47页。。黄忠鑫在其图甲制与基层行政研究中,探究了图甲“朋名”户籍之实态[注]黄忠鑫:《清代前期徽州图甲制的调整——以都图文书〈黟县花户晰户总簿录〉为中心的考察》,《清史研究》2013年第5期。。另外,关于明清徽州基层职役的朋名现象,夏维中、王裕明、汪庆元等在相关研究中亦有关注[注]参见夏维中、王裕明《也论明末清初徽州地区土地丈量与里甲制的关系》,《南京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汪庆元《清代顺治朝土地清丈在徽州的推行》,《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3期。。本文在既有研究基础上,利用民间文献对徽州区域的“朋名”实态作一梳理,请方家指正。

徽州地区的朋名现象早在宋元时期即已存在。根据阿风考察,宋元时期徽州普遍存在拟制户名(即所谓“诡名”)以登记墓产的情况[注]阿风:《明代宗族墓产拟制户名考》,载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等编《第三届中日学者中国古代史论坛文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又,明代万历间休宁程一枝所纂《程典·田赋志》亦载:“入元,郡为徽州路,领一州五县。税则不同,科法亦异,大都以田之上中下税之。钱贯、租钞、丝绵、苗米之征亦概视前世。程之佥业,可考见者……或二人而合一名,或一人而析二名,或三数人而假一名,或其人我里而业他里,或邻邑其籍存其人亡,不可胜举。”[注]程一枝:万历《程典·田赋志》,万历刊本,安徽省图书馆藏。可以看出,在元代,徽州休宁县泰塘程氏的赋役登记,即存在“或二人而合一名,或一人而析二名,或三数人而假一名”的朋名现象。

明朝建立后,明代之前因登记墓产等而存在的拟制户名,在明初曾一度沿用。如《程典·田赋志》中有如下记载:“(元)仁宗延祐二年,我里籍七保念子号清册,我族程荫祖业。”“(明)洪武四年户部给我府民户帖,我祖领程荫祖户帖;歙罗田宗人领世忠庙户帖。”“(明)洪武十五年六月,我县经界田土,我里隶二十一都,籍七保念字号清册,我祖程荫祖世业。”休宁泰塘程氏在明初的产业和户帖登记中,对于祖产立户继续沿用元代以来的虚拟之名“程荫祖”等。然而,明初旋即开展了全国性土地清丈,以核实田土,大造黄册,全面厘清宋元以来的土地产权关系。洪武十四年大造黄册时,国家即正式禁止使用这种拟制户名,所有土地事产,包括墓产必须登记到某个实体户名(即“分装”户)之下,拟制户名被取消[注]阿风:《明代徽州宗族墓地与祠庙之诉讼探析》,《明代研究》第十七期,第1~47页。。在《程典·田赋志》中也可以看出这种变化:“(明)洪武二十年春二月,我县民户鱼鳞图成,我祖更立程华先户载祖业产税。”“(明)洪武二十四年春,我县定民籍减编户八十七里,我都籍里八,我祖立三图程芝户载莲塘产税,立歙二十五都程彦瑜庄户载葛坑祖墓产税。”显然,随着洪武二十年休宁县清丈完成,泰塘程氏长期因循的祖产户籍“程荫祖”, 也因“民户鱼鳞图成”而“更立‘程华先’户载祖业产税”,且嗣后又为公共祖产设有“程芝”“程彦瑜”等户籍。毋庸置疑,明初洪武间在实施土地清丈和大造黄册过程中,禁止拟制户名,民间事产以实际人户予以佥业登记当得到普遍贯彻。不过,涉及“公产”“祖产”以朋名佥报的情形,在明初仍然存在。再看《程典·田赋志》有关休宁泰塘程氏立户情况的记载:“(明)永乐十年秋七月,我县籍户口,我祖立三图程琏户载莲塘产业。”“(明)永乐十二年,我县籍户口,我都并里四,我族立二图程福缘户,歙县二十五都程七清庄户载祖墓产税,三图程匮户载莲塘产税。”“(明)成化八年,我县籍户口,我族割莲塘产税入二图程福缘庄户。”“ (明)万历十年夏五月,我县籍户口。我族仍一图程泰塘户,九图程荫祖、程厚本户,歙二十五都程太营庄户载祖坟宗祠神庙产税。我支仍一图程原本户,立九图程存礼、程以球户载祖坟产税。”永乐十年所立“程琏”户似非实际人户之名,从上引“洪武二十四年春……我祖立三图程芝户载莲塘产税”的记载来看,“程琏”户当是由“程芝户载莲塘产税”串合而成的虚拟名称。至于此后“程泰塘(村名)”“程厚本(堂号)”以及“程福缘”“程原本”等户名,循名责实,亦均非实际人户。

明初在田土户籍登记中,不以实名登记的现象绝非少数。据休宁《璜源吴氏新谱》载:“谱以正名为先。昔竹埜公因其故祖达公以其字‘义夫’请给军由,故编谱乃以‘义夫’冒作两房共祖之字入谱,为并籍也。今籍并已定,百世不易,殊不须此为轻重,但父子名义在所当正。君仪公殁于元丙戌,至辛卯年分析田产,又越至洪武经理田土,定簿籍,凡达公所业者,曰‘义夫’,我祖所业者曰‘梅轩’。若以‘义夫’为两房共祖,则其所业之产皆当两房共之,‘梅轩’房毫无所得也。今若仍冒作冕公之字,不免启后人之异议者。若直为达公之字,又恐不欲者之生疑,莫若两缺不书,庶得事休之宜。”[注]休宁《璜源吴氏新谱》附录《记略·容斋公修谱(康熙六十年)附录》,上海图书馆藏(1882年木活字本),转引自黄忠鑫《明代前期里甲赋役制度下的徽州社会》,《中山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仔细解读这段材料,大致于元代后期,璜源吴氏曾以故祖达公之字“义夫”登记户籍,作为“两房共祖”的“并籍”之名。这里所谓“并籍”即属共有、共享性质的“朋名”。不过,到了“洪武经理田土,定簿籍”,对于原两房共祖所立的“义夫”户名,是依据房派归属析分为“义夫”“梅轩”之名而予以重新登记。可见,在洪武田土清丈和大造黄册的推动下,璜源吴氏对名为“义夫”的祖产户籍作了及时调整,析分为二。然而,新析分登记的“义夫”“梅轩”两个名称中,“义夫”之名一仍其旧,“梅轩”之名亦属故祖之名,而非实际人户。

相同的事例还存在于祁门县十西都。黄忠鑫对明初祁门十西都里甲立户《总图》文书并结合家谱作考察,指出洪武二十四年里甲立户《总图》中,祁门十西都存在诸如“谢显祖”“谢祖”“盛祖”“黄胜祖”“吴振祖”等“祖”字户,这些户名与宋元时代很多祖茔户、膳茔户在明初继续沿用有密切关系。且在明代前期祁门十西都里甲立户《总图》中,实际人名如“谢景华,字子夏”,于里甲《总图》中,即由姓名和字号串合为“谢景夏”之名[注]黄忠鑫:《明代前期里甲赋役制度下的徽州社会》,《中山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

综上可见,从明初徽州事例看,将宋元以来的“公产”“祖产”户籍“分装”到实际人户当属不争事实。不过,在明初国家重新厘清产权和户籍实践中,类似于以上休宁璜源吴氏和祁门十西都的做法,即对于“公产”“祖产”户籍的名称既作适时调整,又采取虚拟或因循“故祖之名”的处理方式,当一定程度上存在。即使采取“分装”到实际人户,仍旧存在朋名现象。

由明至清,随着里(图)甲制的实施,里(图)甲户籍编制在基层的实践大体经历了由实到虚的演化过程。明代建立后,在基层社会推行黄册里甲制度,里甲编户“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由此形成轮充里役的“里长—甲首”模式。黄册制度在设计上,按照户等高下,确保里甲之间人丁与事产相对均衡,从而通过均分里甲,登记户籍,借助十排轮差以征发赋役。其中,一里之中,十户里长户在“催办钱粮,勾摄公事”方面颇为关键,原则上要求推举丁粮殷实的大户充任。并规定“里长户若消乏,许于甲首户内丁粮近上者补充;甲首有故绝,可从畸零户中补辏,或于邻图人户内拨补”[注]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增订本),第348页。。明代前期,黄册因时大造,里甲户籍当很大程度上与社会实际相适应[注]黄忠鑫运用明代前期祁门县十西都里甲“百户总图”与相关家谱资料作对比分析,认为明初以来“成年男丁都已立户,纳入朝廷户籍管理体系”(黄忠鑫:《明代前期里甲赋役制度下的徽州社会》,《中山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中岛乐章提出“在某种程度上,拥有土地的佃仆具有自己的户籍,有时还担任里甲制下的甲首职务”([日]中岛乐章《明代乡村纠纷与秩序——以徽州文书为中心》,郭万平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251页)。。

然而,明代中期以后,随着里甲制度逐渐衰落,里甲因赋役而编户的职能大大减弱,里甲之役因循固化,“里长永为里长,消乏无以苏其穷;甲首永为甲首,富豪得以避其重”[注]嘉靖《思南县志》卷1《地理志·里图》。的现象日渐常见,致使110户的“里长—甲首”结构随着黄册户籍陈陈相因,逐步演化为图甲制下虚拟名称的“总户—子户”形式,以既有的一里十甲为基础,逐渐形成一图十甲格局[注]参见刘道胜《清代图甲户籍与村落社会》,《学术月刊》2017年第5期。,“总户—子户”结构日趋稳定。一方面,图甲制下的总户和子户与既有的里甲户籍具有继承性,另一方面,这种图甲户籍结构的稳定性,为基层村族通过垄断“总户—子户”设置而组织化奠定了基础。“总户”“子户”朋名现象十分常见。

(一)图甲总户的朋名

图甲制下总户设置的大体情形为:一都之下分若干图,每图分设十甲,每甲立一总户。关于每甲立一总户,从清代道光年间祁门县令发布的告谕中可见一斑。道光二十年(1840),祁门县令方殿谟“谕城乡凡五百二十甲,期以五稔,每甲必出一人应童子试”[注]《鼎元文会同志录》,道光二十三年刻本,上海图书馆藏。。可见,道光间祁门县共设有520甲。而清代祁门县共有图52个[注]同治《祁门县志》卷3《舆地志·疆域·都图》,《中国地方志集成》安徽府县志辑第55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对比可以看出,每图所辖的甲数应为10个。在乾隆《祁门修改城垣簿》中,可以详细了解清代祁门县各甲设置的总户名称[注]乾隆《祁门修改城垣簿》,刊本1册,国家图书馆藏。。由明至清,在图甲制下,基层赋役采取朋名立户、“粮里朋充”是普遍的做法,所谓“排甲中有粮多一人难催,或当官报认,或私帮朋充”[注]黄六鸿:《福惠全书》卷7《钱谷部二·比较》,《四库未收书辑刊》3辑19册,北京:北京出版社,1997年。。朋充带来一甲总户名称多属共同所有,大多固定不变,长期因循。朋名形式主要体现为:

一是继承故祖姓名,即世代继承以先祖姓名所立户籍。如休宁县二十七都五图三甲里长户朱学源,“万历二十年(1592)以前,该户户长是朱清,自万历二十年开始,朱学源承继户长。朱学源,嘉靖四十一年(1562)生,万历二十年承继户长时,31岁(虚岁)。从万历二十年至康熙四十年(1701),朱学源一直为该户户长”[注]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增订本),第378页。。又如,休宁县二十一都九图九甲里长户程梦鲤,从万历《程典》中可知,程梦鲤乃明代后期休宁泰塘村人,系明代嘉万间修纂《程典》的程一枝之长子。程梦鲤作为里长户名称至少从明代后期一直延续到清代嘉庆年间。在徽州赋役文书中,有关“承祖立户”“承祖里役”的记载屡屡可征,可以看出由明至清里长户役长期因循的事实。揆诸徽州各县都图文献,所载的各都图一甲总户,多系继承性户籍,并成为特定家族或房派的共有总户。如《清顺治十一年休宁县九都一图陈氏立里役合同》中载有“本家承祖南汝公遗下四甲里长户名陈世芳”[注]《陈氏置产簿》,抄本1册,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藏。,《清顺治十一年休宁县二十七都五图王氏立里役合同》[注]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藏。中亦有“承祖四甲里长”,等等。

二是设立众存共有的账户,即将虚拟姓名作为村族共有户籍。宋元至明清,在传统贡赋制度下,官方因赋役征缴而登记的民间户籍很难做到与实际人户相一致,存在虚拟赋役户籍的现象。《程典·田赋志》有如下记载:“嘉靖四十二年,我支立程原本户,隶我里二图。隆庆六年,更士清为程太堂。至于万历十年清丈,变置字号,稍易绍兴、延祐、洪武之旧,而吾宗之业著负版者,我里一图一甲则有程荫祖,九图一甲则有程泰塘,歙二十五都二图三甲则有程福缘;为葛坑者,十甲则有程太堂;为墓祠者,我里九图十甲则有程厚本;为我支者,一图二甲则有程厚本。其他子户以大小计者,多至三百,其名不可胜举。”嘉靖、隆庆、万历间,程氏登记的“程太(泰)堂”“程荫祖”“程福缘”“程厚本”等,或以祠堂名见称,或属虚设之名,属于村族的共有户籍,并非实际人户。类似的虚设户籍现象,在迄今遗存的徽州民间历史文献中屡屡可征,如《休宁县都图甲全录》中有朱尚义(一都一图十甲)、曹尚义(一都四图六甲)、韩永祀(一都四图十甲)、吴兴祀(三都十图四甲)、陈公祀(五都四图二甲)等[注]《休宁县都图甲全录》,抄本1册,安徽师范大学图书馆藏。,究其名实,均属共有户籍。

(二)图甲子户朋名

图甲总户之下的子户设置,不以数量为拘,颇为灵活。从《程典·田赋志》记载看,明代中后期,休宁县泰塘村程氏所属二十一都一图二甲立有总户程厚本等,“其他子户以大小计者,多至三百,其名不可胜举”。这一记载,一方面反映明代中后期徽州图甲“总户—子户”结构已经出现,另一方面,休宁泰塘程氏总户之下隶属的子户数量“多至三百”。据遗存的《清代祁门县二十二都二图四甲王鼎盛户实征册》[注]该户实征册共计6册,均系墨迹写本或抄本,记载内容涵盖雍正、乾隆、嘉庆、道光、咸丰五朝,每册均逐年登载总户王鼎盛户属下各子户田土及其推收情况,内容翔实,地点集中,事主具体,前后关联。安徽师范大学图书馆藏,收入李琳琦主编《安徽师范大学馆藏千年徽州契约文书集萃》第3、第4册,芜湖:安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所载,自清代雍正至咸丰间,总户王鼎盛户之下所属子户,数量少则140户,多则195户,且总体呈增长趋势(表1)。从中可以看出,在图甲制下,一甲之内由“一名总户+若干子户”构成赋役户籍形态,总户之下的子户设置并不以数量为拘。总户王鼎盛户下子户有“公祀公会户”和“一般家户”两种主要类型。

关于王鼎盛户下的一般家户情况。《实征册》记载始于雍正六年,对比家谱记载可见,雍正年间《实征册》登记的人名与家谱记载基本吻合,当系实际家庭人户,这与清初以来大力推行田土清丈佥业,不断编审赋役以及雍正年间实施摊丁入亩有关。其时,为了适应新的赋役制度变化,民间依据实际田土分担税粮提上日程,真实呈报产业并登记立户具有客观必要性。然而,《实征册》中的一般家户户籍,随着不断继承,不少户籍名称出现沿袭前代父祖之名的现象。如《雍正册》中的“道统户”,在《咸丰册》中仍相沿未易。不仅如此,嗣后新立户籍亦存在朋名,如《咸丰册》中的“铣钜”,显然由“士铣”“士钜”兄弟之名朋合而成。《实征册》中的户籍之名,在有清一代亦逐渐经历了由实到虚的变化过程,至清代咸丰间,与明代中后期衰落的黄册一样,成为民间为分担定额化的实际税粮,而编造的重产业归户、轻业户名实的户籍具册。

表1 总户王鼎盛户下子户数量统计

再看王鼎盛户下公祀公会户情况。自雍正至咸丰间,总体维持在40~50户左右,约占总子户的1/4到1/3之间。这些户籍多以特定的房派为主体,其层属有别。其名称主要表现为:一是祠堂号或远祖之姓名设置的“祀户”。如正伦堂、万一公田(十四世祖,名万一)、存二公(十九世祖,名积庆,行存二)、邦成公会(二十世祖,名邦成)、寻常公(二十一世祖,名友卿,号寻常)、模公祀(二十一世祖,名模)、兆六公(二十世祖,名德龙,行兆六)、三语公(二十五世祖,名三语)、策公祀(二十五世祖,名三策)。二是于雍正之后,以近祖姓名、字号因时而立的“公祀公会”户。如乾隆以后,由实际“廷清”户及其三个儿子道霖、道露、道雸,衍生出用祀(祖“宗先”字“用”)、瑞祀(廷清名“瑞”)、澄波松衫会(廷清,号澄波)、琢云轩、紫云庵、采风文会(道霖,名采风)、露祀(道露)、雸祀(道雸)、德风文会(道雸,名德风)、静斋祀(道雸,号静斋)。

再以总户王鼎盛户下子户“鼎元文会”户为例,可以进一步看出子户设置的实际做法。鼎元文会设置于道光二十二年(1842),今存有《鼎元文会同志录》[注]参见刘道胜《明清徽州乡村文会与地方社会——以〈鼎元文会同志录〉为中心》,《中国史研究》2017年第4期。。该文会设置情况是,道光庚子(1840),祁门县令方殿谟示谕县内城乡,要求“每甲必出一人应童子试”,以振兴科考。为此,祁门县二十二都所辖的高塘(鸿村)、查源、许村等13个村落,积极响应,在合都绅耆主导下,随即创建鼎元文会,以“培养本都人材”。并刊刻会簿以“汇集规则、田亩、契据”,以供乐输“同志之人执照”,《鼎元文会同志录》因此成编。由于文会涉及的新安约、高塘约、龙溪约,三个村落共同体呈鼎足之势,故名“鼎元文会”。该会涉及祁门县二十二都13个村落的8个姓氏,系多姓村族联合而立的文会,“鼎元文会”成为村族共同设户的“朋名”。凡各村族乐输田产的“同志之人”即可入会,并于《同志录》中登载捐输事宜“以为执照”。凡乐输入会者,须签订捐产入会的输田契,且载入《同志录》,所捐产业均为鼎元文会田产。所捐输田产以折田租的形式计算,共计田产78宗,凡租1054秤3斤11两,计田近百亩。关于该文会产业立户登记情况,据会簿中的《公议规则》载:“钱粮分寄三约,俱立鼎元文会的名。一在新安约二图五甲洪显邦户,一在龙溪约一图八甲陈宗虞户,一在高塘约二图四甲王鼎盛户。”也就是说,文会百亩田产,以“鼎元文会”之名,分寄在二图五甲洪显邦户、一图八甲陈宗虞户、二图四甲王鼎盛户三个甲的总户之下。每一个总户下均设有以“鼎元文会”为名的子户。二图四甲总户王鼎盛户下的子户“鼎元文会”,即出现在咸丰年间的《王鼎盛户实征册》中,所载鼎元文会情况与《鼎元文会同志录》内容吻合。二图四甲属于祁门县“高塘鸿村”,捐输田产凡25宗(表2),是13个村落中捐产最多者。

表2所示的25宗捐输田产的业户,据笔者根据几种实征册记载一一考证,几乎均系“公祀公会”户籍。仔细对比王鼎盛户与鼎元文会户之间的关系,总户王鼎盛户的户籍形态体现为“总户(王鼎盛户)—子户(鼎元文会)—公祀公会户”,呈现出“总户—子户(总户)—子户”相对统属的层级结构和更为复杂的户籍关系。这些户籍大多系“公产”性质的共有户籍,以朋名形式体现出来,并非实际人户。

表2 捐输田产名氏、所捐租数

通过以上梳理可以判断,在图甲体系下,通过设甲立户,在“总户—子户”结构下,基层赋役不断在村族社区得以分配和再分配,赋役承值很大程度上在基层社会范围内进行动员和分解。图甲总户乃至子户实际意义均兼田土产业归属、税粮征纳单位、乡族统合实体于一体。图甲户籍的合法性,客观上促进了基层社会特别是村族通过垄断图甲户籍而组织化,此乃图甲总户和子户朋名存在的主要原因。朋名形式往往体现为继承故祖姓名而因循不变、设立众存“公祀公会”户籍、朋合立名等。这些事例实乃民间应对国家贡赋而产生的重朋充朋应、轻业户名实的户籍登记方式。

不唯图甲总户与子户,在明清徽州,诸如图正、乡约、保长、保正、族正等基层职役亦普遍存在朋充的情形,凡官府票唤相关职役,均存在相应的朋名佥报现象。

第一,关于图正的朋名。如顺治四年,值清初鼎革之际,基于土地清丈而要求地方“佥报图正等役”,歙县槐溪张氏即采取“朋名”方式承役。具体记载如下:

(立)议墨合同人张义朋、张时旸、张之遵、张之问、张同溶,今奉上司明文,遵奉新朝创制,更行丈量。蒙县主明示,佥报图正等役,以备监临丈量田土。今图现里议报本甲图正名目,本都图地里间隔广阔,各业更改存没,分析不一,系干重务,实难独力管承。本甲各户今虽另籍,原系一脉流传,今凭众议,张之遵、张时旸、张之问、张同溶四人协力,立墨串名“义朋”,具认承役在官……[注]《顺治四年张义朋等立佥报图正合同》,载《槐溪张氏茂荆堂田契册》,上海图书馆藏。

“图正”又称“公正”,系总管一图事务的职役。按照明代里甲制的做法,一里事务由殷实富户担当,十个排年里长轮流承充。随着里甲制的衰落,代之而起的图甲采取“图正制”。图正在基层监管清丈、征缴赋役、田土过割等事务中职役繁重,至关重要。正因为“系干重务,实难独力管承”,上引资料中,张之遵、张时旸、张之问、张同溶“立墨串名‘义朋’”,即以“张义朋”之名佥报官府,合同署名也直截了当地以“张义朋”见称,具有“朋充”之义,在“议报本图图正名目”中,属于典型的朋名登记。又如:

三十一都三图府学生员张起鹗,禀为恳恩准照超死难,免烦役,以恤孤老事。本图图正向佥吴宪充当,扳生长子张大,户名张麟聚,朋役串名吴麟宪,认状在官。因春二月,大蒙召面台,领帖联络西乡之际,金、洪二贼兵起三十三都浮梁界,过三十一都地面,次迫城下,大统乡兵截拒,遵命不违,兵无接应。生仅二子,从死难。清丈举行,犹恐误公。生年八旬,老病莫能举移,孙孤五岁,家无次丁,乞念生老孙幼,遇死难事,经仁台耳目叩批,原佥吴宪承当图正,豁免张麟聚朋役,赐印准照,庶上不误公,下恤老幼,感恩无任,激切具禀!

县批:张大既死,故准免图正,着吴宪充当,不许扳扯 (休宁县印)

顺治五年七月十三日具(休宁县印) 抱禀人汪表[注]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1,石家庄:花山文艺出版社,1994年,第20页。

上引材料的朋名形式由实际充任者姓名朋合而成,即明确记载图正由吴宪和张麟聚朋充,并朋名为“吴麟宪”。类似的“朋名”现象在徽州文书中屡屡可征。如在《天启五年休宁县九都一图四甲陈继武等立里役合同》中,里役合同佥名“陈继武”,而合同署押名有“陈继靖、陈武卿”,显然“陈继武”系“陈继靖、陈武卿”之串名。从这份合同看,四甲承祖总户名称为“陈世芳”,到了天启年间由“广、员”二房均当,“陈继靖、陈武卿”分别代表两个房派,而“陈继武”实属二房之串名[注]《天启五年休宁县九都一图四甲陈继武等立里役合同》,载《陈氏置产簿》,抄本1册,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藏。。在《顺治十一年休宁县九都一图四甲陈序斗等立里役合同》中,里役合同佥名“陈序斗”,而合同署押有“陈序庶、陈榴斗”,显然,“陈序斗”系“陈序庶、陈榴斗”之串名[注]《顺治十一年休宁县九都一图四甲陈序斗等立里役合同》,载《陈氏置产簿》,抄本1册,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藏。。又如:“九都一图公议图正、量、画、书、算合同,里役郑积盛、程世和、程上达、陈世芳、程思祖、陈泰茂、汪辰祖、陈琛、陈樑、陈世明等。奉朝廷清丈田土,本图十排公立事务各分条例,拈阄应管。本图图正、量、画、书、算议立三村均管,佥名图正陈程芳、量手汪世绍、画手郑以昇、书手程时钥、算手陈明伟,现里陈泰茂公报,各以应定名目,其衙门等项事务,托在赵光祖。其在官丈量造册名目,俱系十排朋名管充。今排内出身尽管之人,另列的名于后……”[注]《顺治四年休宁县九都一图郑积盈等立里役合同》,载《陈氏置产簿》,抄本1册,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藏。该合同中,“佥名图正陈程芳”,应是六甲陈泰茂、三甲程上达、四甲陈世芳等3户的串名,以朋名“陈程芳”佥报户名以应对官府,而“另列的名于后”。

第二,关于乡约朋名。如:“盖自十都四图,升于大明万历十九年始。既升四图,即立四图乡约。因烟村涣散,分立两乡约,一清源,一晓起,各五排为一约,以人烟均,统属易也。一甲洪芳生、二甲洪胡、三甲洪遇春、六甲曹启先、九甲吴汪詹,五排联合为清源约……”[注]《入清源约出晓起约叙记》,清抄本1册,安徽师范大学图书馆藏。可见,二甲乡约“洪胡”、九甲乡约“吴汪詹”当属两姓或三姓之朋名。

第三,关于保正朋名。如下例:

立议合同汪兴、吴宗睦、戴宗远、金华宗、王宗章、朱淳义、叶涌等。缘因雍正五年奉旨各都图添设保正,续奉县主票唤本里举报。是以合里公议,分作四阄,对神拈定,轮流承充,不得推诿。所有工食银十二两,每年在于本里二十九甲户内公派,以为承充之人料理公务等用。其承充之人,一应公务尽在承值,不得误事。所有分阄条款另列于后。今恐无凭,立此合同一样四张,每阄各执一张存照。

一阄丁未年四月起金华宗、王宗章、朱淳义、叶涌。

二阄戊申年四月起吴宗睦。

三阄己酉年四月起戴宗远。

四阄庚戌年四月起汪兴。

一议承充之人在于各阄自行议举。

一议唤认使费银叁两,四阄每阄派银七钱五分,在于四阄名目付出与承充之人应用。倘下年另唤报认,亦照此例公派。

一议倘有飞差,照都内概例四阄公议。

其十甲倪尚义,住居三十都地方,路途遥远,难以照管,不在议内,倘有累及,四阄理论。

公议在官名目系王仁德轮流顶名充当,倘遇换报,听从本阄名姓具报。

雍正五年闰三月 日立议合同:汪兴、吴宗睦、戴宗远、金华宗、王宗章、朱淳义、叶涌(押)[注]《雍正五年汪兴等立佥报保正合同》,安徽师范大学图书馆藏。

可见,为应对县主“添设保正,票唤本里举报”,以“王仁德”顶名充当,作为诸姓“公议在官名目”,并且商议“倘遇换报,听从本阄名姓具报”。材料所涉“王仁德”之名并未见署押,当系朋充之名,嗣后“本阄名姓具报”当亦非实际人户姓名。这种“顶名”佥报系“朋名”的一种形式,顶名之下,具体职役则朋充朋管,共同负担。

第四,关于族正朋名,如下例:

立议合同胡明尚,今因奉旨圣谕,县主着令原差到图公议族正,现年各请排年公议,图内汪、章二姓听凭另议报明族正。胡姓议立族正照现年轮流挨管。再有五、六两甲现年系伊承认,胡姓一、二、三、四、七、八、九、十甲挨管,不得推挨。如有汪、章二姓现年该族正,现年胡边挨排年均管。如有图内人等不遵,听凭族正呈官究治。今因雍正五年系八甲管起,原差到图现年支应,使费照八甲均派无异。今恐无凭,立此合同十纸存照。

再批:拈阄各自族正胡应芳轮流,照保挨管。

雍正五年八月日立族正合同人胡明尚一甲胡全富,二甲胡立明,三甲胡新礼,四甲胡寿明,五甲汪禄卿,六甲章万和,七甲胡德,八甲胡明尚,九甲胡应芳,十甲胡寄和;代书胡佩儒[注]《雍正五年(徽州)胡明尚等立图甲管理合同》,安徽师范大学图书馆藏。

雍正间要求佥报族正,胡氏采取族正与里役合为一体的方式,以里甲排年顶名上报。

上文梳理了明清徽州赋役户籍登记和民间职役佥报存在的朋名现象,朋名之下有关赋役和职役的实际运作主要体现为朋充。在徽州文书中屡屡可见“朋合”“朋管”“朋贴”“朋应”“朋充”“朋比”之谓,朋充所涉主体之间往往通过签订契约,具体分配朋名之下的承值义务。如:

代笔人:张庆

清初康熙年间,在徽州基层社会,不仅图甲制度存在“清承明制”,而且公正之役往往亦一仍其旧。上引资料中,休宁吴氏承祖的公正职役,即沿用“五门祖名吴杰孙”,“吴杰孙”即吴氏家族长期共同使用的职役“朋名”。至清初,随着“人事物故不一”而采取“四股任事”,并约定:涉及一保的清丈和册籍等役事由四股朋管,其他四保则分别轮流管理。又如:“立议合同采公边张之问、之章、之闵、之翁等,乐公边张孔生、汝健等。原承祖本公里役,续后采公边认充粮长,乐公认充里长,历年无异。近因乐公边粮少力薄,不能充当,因是合众公议,粮里朋充。采公边分该八股之一,今轮充当里役四大股之一,下轮乐公边分该八股之一,该当四大股之一。”[注]《康熙九年张之问等立里役合同》,载《槐溪张氏茂荆堂田契册》,上海图书馆藏。承蒙黄忠鑫先生惠示,谨表谢忱。该合同中涉及的承祖粮长、里长之役,是以房派为主体承值,并随着房派繁衍以及彼此势力消长,通过签订契约,采取按股分担形式予以调整和朋充。

由明至清,徽州基层社会普遍存在的朋名和朋充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户役因循所致。明代以来,基层户役和职役一般由殷实之家充任,富户当差本是一种沐浴恩荣的荣耀,即所谓“能雄长于乡里乎,因籍田多寡称甲首,出赋税佐乡里之长,以奉大农。讵非役邪,夫里长长于一里,乡长长于一乡,闾正里户故记有之……是役为世业也,穷家小户,有损千金,而乞役不得者。而吾都一、九图为吾程者十六,而客家小户卒不得与”[注]程一枝:万历《程典·籍役志》,万历刊本,安徽省图书馆藏。。然而随着黄册制度的衰落,赋役户籍的代代因循,特定家族或宗族仍视“承祖之役”为“事关门户”之要务,而重视门户之役的承当,以及支撑门户世业的经营,并通过朋名设置户籍以及朋充门户之役,维系其“大家规模”“大家气象”。

二是与里户式微有关。原本体面的富户之役,随着物故不一,人事衰微,逐渐变成一种门户实际负担,唯有共同朋充方可敷衍其事。例如:“立议合同吴元璋、天福、世伦等。缘因本家承祖充当本都四图二甲里役,原祖存遗议墨以殷实充当,后轮本房现役,因无殷实管办,是于康熙三十二年众议每丁派银壹两……”[注]《乾隆三十八年吴元璋等立里役合同》,安徽师范大学图书馆藏。吴氏家族承祖里役因循到了清代,因“无殷实管办”改由支下朋贴银两予以应付。

另外,有明以来,里(图)甲制之下,一里(图)十排是赋役实际运作的基本单位,十排之间相互督责,一户排年空虚拖欠,则十排赔贴。因此,一旦有里长户家道中落,其户役往往还涉及十排朋管其事。如清代康乾间,休宁县三都六图二甲吴氏承祖有里长户役,户名吴一坤。康熙年间,吴氏因人丁式微,“与余尚镇户两下朋充”[注]《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休宁县里长程文明等立代户卖厝地契》,载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267~1268页。。到了乾隆间,吴一坤户“后只一丁,远年在外,更无信息”,一起朋充二甲里役的余尚镇户户丁余宪章又不幸去世,“仅存螟蛉一子,乳名孙仂”,“全然不知门户钱粮、花户、名姓、住址”[注]参见《清乾隆三年(1738年)休宁县余宪章立典地契》《清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休宁县里长程文明等立代户卖空地契》,载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1503页、1290页。。随着吴、余二姓人丁式微,其朋充的二甲里役无从措办,势必造成其他各排“历年各里代完户内虚粮,赔贴排年此费”,“十数年来累身等各甲赔贴虚粮排费”的困扰。为此,六图其他九甲里长户曾控告至县,县主“追差催数次,无奈孙仂实贫无措,立有限状在案,即此赔贴无休”。在此情况下,休宁县三都六甲其他9个排年先后于乾隆二十九年和四十七年共立合同,通过杜卖吴氏产业予以解决。并于乾隆四十七年杜卖吴氏产业后,将“契价银五十两整,公同酌议,代二甲立一急公会”,由十排朋管,以代办二甲里役公务。

三是里役和职役的繁苛,加上人口外徙,客观上亦促使基层组织化朋充的长期存在。由明至清,基层管理职役日趋繁苛。据《康熙陈氏置产簿》记载,“承祖里役”不但要负责“催征应比,照卯上纳”,而且还涉及诸如“勾取旧军、管解军伍、挨查军伍、完纳值柜、都长义民、灯笼火把、写册纸张、飞差签解、承票勾摄、迎官接送、习仪拜牌、解纷息讼、批词投词”等差役,负担十分繁重[注]《康熙陈氏置产簿》,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藏。。从《康熙陈氏置产簿》记载可见,每年承值里役,要完成“本图钱粮浩大,共计五百余两”的催缴上纳,往往一年的“充貱贴费”亦达“纹银一百两整”。不唯如此,明清时期徽州还面临人口大量外徙,因此,某种程度上说,户役朋充是适应人口流动的权宜之策,也是一种应对实践。如:“复立议徽籍门户里役、祭扫合同文书人王绅、王懋衡、王之琼等。今有吾门始祖子珪公枝下億房裔孙王之圣,向因客外,创业吴地,年至五旬余,忽思故乡门户里役、祭扫等事难支,欲效范公义举毫末之意,于上年户众叔侄兄弟诸人当蒙族侄王英立有簿约,奖谕美名,输出公银十两。又己输十两付众领去置产生息,永远办粮、祭扫,并之圣名下轮役,承值里保、排年、丁粮等项……”[注]《之圣公捐资免役合同》,《休宁县藤溪王氏立文约誊契簿》,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藏。这是一份康熙年间所立的“徽籍门户里役合同”,因“王之圣向因客外,创业吴地”,通过输纳银两“承值里保、排年、丁粮等项”。因此,面临繁重的承祖门户之役,加上大量人口外出生理,其“所该股份门户”无法即时应貱,特定宗族或家族往往注重置产、立会并因时立约,从而采取轮流、津贴等方式予以朋充。由此形成的赋役文书为数不少,对此,笔者拟另撰文作具体探讨。

总之,在遗存的徽州文献和文书中,有关“串名”“朋合”“朋管”“朋贴”“朋应”“朋充”“朋比”等记载屡屡可征。赋役户籍和基层职役的朋名、朋充在明代徽州即日趋普遍,并作为基层社会清承明制之一重要方面长期延续。由明至清,“编造户籍”“佥报职役”是国家自上而下的强制规范和要求,然而,这种强制规范经历了由国家“实征”趋向民间“朋应”的发展历程,基层社会从而普遍存在朋名立户和朋充应役现象。某种程度上说,这是国家与社会博弈的结果,也是明清基层治理从制度到契约的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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