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当然许可制度对比研究

2019-03-20 05:18王柯媛
西部论丛 2019年10期
关键词:送审稿专利权人专利法

王柯媛

摘 要: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中首次提出当然许可制度,我国目前并没有实行当然许可制度,且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国外实践的经验与相关研究发现当然许可对于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具有重要作用,所以本文通过对国外当然许可制度与我国专利法修改草案中的相关条款的对比,探讨我国在构建当然许可时要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当然许可 制度比较

在我国《专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中都对当然许可制度进行了重点介绍和规定。当然许可制度并不是一项新的制度,它最早诞生于英国1919年的《专利和设计法案》,随后被德国、法国、俄罗斯、巴西、欧共体等众多国家和国际组织所运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专利当然许可的概念

专利当然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向专利局申请并经批准后,由专利局进行当然许可公告,允许任何第三人在支付相应的许可使用费以及满足其他实施条件后使用该专利,专利权人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绝许可。[1]

根据对国外已将实行的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研究,可以归纳出现行的专利当然许可制度主要具有的特点:第一,专利当然许可要求权利人在不违背自己意愿下,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与正式想法作出选择是否申请当然许可,并且主动向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当然许可,这体现了当然许可的自愿性与主动性。第二,专利权利人应当向管理部门申请后得以批准才能获得专利许可,另外在专利权人与第三人就许可费等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专利局作出最终的决定。第三,当然许可是一种单向性的法律行为,单向性主要体现在许可条件是单方提出,这点区别于一般许可方式。专利当然许可是由专利权人提出申请时,单方面提出许可使用的条件,如使用费用、使用时间和使用方式等。

二、许可申请

我国专利法草案中规定专利当然许可的申请人为愿意许可任何人实施其专利的专利权人,并要求明确许可费。这项申请条件的规定与国外的规定相比比较模糊,例如德国专利法31条的规定:根据专利权人想公开提供使用其发明的请求,并且根据全国专利登記目录,该专利未授予独占许可时,只要经审查报告不属于现有技术,不影响获得专利,经专利商标局长决定,该专利授予当然许可。”[2]德国的专利法对当然许可的申请条件就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既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未进行独占等排他许可,其他国家例如英国、法国、泰国等也是要求申请的专利不属于现有技术并且不与已签订的合同有冲突。我国虽然并未规定不属于现有的技术但是我国发明专利要进行实质审查,且实用新型与外观专利还要出具专利评价报告,通过这项规定间接表明我国申请当然许可的专利要不属于现有技术。草案中新增的第83条:“当然许可期间,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请求诉前禁令”。这条规定就明确的说明申请当然许可的专利是没有进行独占许可或者排他许可的。可以发现我国和外国关于当然许可的申请条件要求是一致的。

三、获得许可

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对于第三人获得许可的条件要求基本上是相同的,都是规定意欲实施专利者,向专利权人支付当然许可使用费,便可获得许可使用权,并在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取得使用许可证。我国在获得许可的条件上与已经实施当然许可的国家没有差别,我国专利法草案第83条规定:“任何人意愿实施当然许可的专利的,为获得当然许可,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支付许可使用费。”当然许可制度就是为了降低专利使用的门槛,是专利更加容易进入市场,所以各国对于使用者没有什么要求。

四、许可撤回

我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对于当然许可的撤回并未做特殊要求,“撤回当然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当然许可声明被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与的当然许可的效力”。[3]在专利法修改草案中,说明只要提交书面申请便可以撤回当然许可,但在其他国家,当然许可的撤回往往有很严格的要求,例如英国要求必须尚未当然许可任何人实施该专利,或者已经许可他人实施的就必须经被许可人均同意才可撤回,而巴西更是规定了对一年内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的被许可人,可以撤回该许可。我国在这一问题上的规定更类似于法国,即当然许可的撤回并不影响已经许可的被许可使用人的使用,所以并不要求征得其同意。[4]

五、纠纷解决

专利法修改草案第84条:当事人就当然许可发生纠纷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

我国专利法修改草案中对于当然许可制度的一些规则还是比较模糊宽泛,与已经实施当然许可制度的国家相比修改草案有许多规定还没有涉及,例如许多国家为了鼓励专利权人申请当然许可,便会实行专利年费减半或者免除的优惠,但是根据我国专利数量多质量不佳的情况,实行专利年费减免只能会造成一些质量不佳的专利搭乘政策便利的现象。所以我认为我国没有必要实行专利减免的优惠政策。

六、小结

通过以上的对比分析发现专利当然许可制度具有独特的优势,改善我国目前专利转化率不高,科研院所与市场对接并不完善的情况。目前我国很多专利技术一直停留在实验室,无法真正走入市场,而当然许可制度能够提供的便利交易的平台促进我国专利转化的速度。

注 释

[1] 徐红菊:《专利许可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111 页

[2] 德国专利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4] 唐蕾. 我国建立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相关问题分析 以《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为基础[J]. 电子知识产权,2015,(11):26-33

参考文献

[1] 李建忠. 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合理性探析(下)[J]. 电子知识产权,2017,(04):24-31.

[2] 李建忠. 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合理性探析(上)[J]. 电子知识产权,2017,(03):14-23.

[3] 曾学东. 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建构逻辑与实施愿景[J]. 知识产权,2016,(11):84-88.

[4] 刘明江. 当然许可期间专利侵权救济探讨——兼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83条第3款[J]. 知识产权,2016,(06):76-85.

[5] 胡建新. 我国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构建[J]. 知识产权,2016,(06):86-90.

[6] 李文江. 我国专利当然许可制度分析——兼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82、83、84条[J]. 知识产权,2016,(06):91-95.

[7] 曾莉,张菊. 第四次专利法修改背景下当然许可制度研究[J]. 中国发明与专利,2016,(05):5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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