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消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桃花姬”商标案作出终审判决。2015年3月,东阿阿胶在日本的代理人公司健康事业资讯株式会社,针对东阿阿胶申请注册的第6283403号“桃花姬”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随即双方展开了一场历时3年的行政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东阿阿胶是在日本国境内销售阿胶制品等产品的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健康株式會社是东阿阿胶的代理人或代表人。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健康株式会社在此情况下,对争议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不能成立。据此,驳回了健康株式会社的上诉,争议商标得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