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杰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100007)
某工程项目在EPC总承包合同通用及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不得因任何其他原因提出调整工程造价:除非招标范围以外新增加的工程项目或招标范围内减少的工程项目”,另外,在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约定“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在EPC总承包合同中,发包人的要求中多次引用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作为招标阶段发包人提供给投标人报价参考的资料,应视为各投标人报价的基础,应属于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该工程招标清单依据JTS 271—2008《水运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该规范C.0.9金属结构工程项目清单表中,预埋件、钢柱、钢梁、钢支撑并列分项且单独制定了项目编码。该工程钢结构项下清单子目已细化为钢支撑、钢桁架、钢管柱和钢结构防腐,却不见预埋件的分项。根据GB 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钢结构工程分部分项应体现紧固件连接、零部件加工等部分。根据JTS 257—2008《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表2.2.5.5,钢结构预埋件也是一个独立的分项。因此,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角度分析,柱脚板和柱脚螺栓与钢支撑、钢桁架、钢管柱是同一级别,在清单中不存在从属或包含关系,应属于清单漏项。
该工程在水运行业主管部门立项,依据JTS 110-4—2008《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第3.7章水工建筑物第3.7.4(2)点规定,水工结构方案应说明水工建筑物附属设施的选取,对主要附属设施说明选取理由并列出主要参数。3.7.12条也指出,水工建筑物各方案主要工程量应列表说明。另外,在港口工程中,上部钢结构工程应属于生产型构筑物,依据JTS 110-4—2008《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第3.10章,生产与辅助建筑物第3.10.4.3(4)点,初步设计说明应说明结构布置,进行结构计算,必要时应列出计算程序名称及主要结构特征参数;在3.10.4.4条中也规定说明中应对“建、构筑物应列出主要工程量”[1]。在本工程初设文件中,柱脚板与锚栓需要在混凝土承台与钢立柱间建立连接,该预埋件的总重量达到了钢立柱分项的72%,应列为与钢立柱同等重要的主要工程量列表并绘图。
本工程的钢结构部分是化工管道的支架,属于化工行业的土建工程,根据HG/T 20688—2000《化工工厂初步设计文件内容深度规定》中13.3图纸节第13.3.1规定,除最简单的建、构筑物,应绘制全部建、构筑物平面图、剖面图、立面图(1∶100)。图中应能表示平面、空间布局,建、构筑物形式等方案性内容及反映各专业主要条件关系。该规范间接指出:钢结构专业与地基与基础专业应有图纸反映各专业的条件关系,即相互连接方式;如果初设中遗漏两个专业间的连接方式和相互条件,而该遗漏会造成该单位工程的概算出现大幅度偏差,即该初设同样不能满足该化工行业初步设计规范编制深度的规定[2]。
依据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3.5.2.8规定,设计说明书中应明确主要结构材料:混凝土强度等级、钢筋种类、预制构件连接材料、密封材料、特殊材料等内容,3.5.2.8条文说明也明确,“说明的内容应与设计图纸相对应”。3.5.2.11规定:“预制构件分布情况说明和预制构件技术相关说明应包括预制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钢筋种类、钢筋保护层等以及结构典型连接方式(包括结构受力构件和非受力构件等连接)”。3.5.3第3点规定:“设计图纸中应包括结构主要或关键性节点、支座示意图”。
在该工程中,钢结构属于预制构件,其与地基基础结构通过预埋螺栓和柱脚板连接,预埋螺栓和柱脚板就是该编制深度规定中描述的连接材料、典型连接方式、关键性节点和支座。因此,在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对钢结构的柱脚与锚栓在图纸中予以表示,如果在该阶段遗漏了这部分设计内容,即可视为编制深度不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无论是清单计价规范,还是在水运工程、化工、建筑行业初步设计编制深度的规范中,对钢结构工程、不同专业工程间的连接方式及相互关系条件、锚具及连接件都应绘图并将其列为主要工程量。如果一本初步设计文件遗漏了该步骤的设计图纸和概算,应视其为因初步设计漏项、编制深度不够,基于其编制的概算与招标清单及控制价均继承了该漏项导致的错误。
在本案例的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人不得因任何其他原因提出调整工程造价:除非招标范围以外新增加的工程项目或招标范围内减少的工程项目”。由于本案初步设计遗漏了柱脚板与预埋锚栓分项工程的设计内容,造成初设概算与招标清单中都未能涵盖该部分内容,从承包人角度看,该部分内容不在招标范围内。但是柱脚板与预埋锚栓是钢结构安装工程必不可少的内容,承包人若需完成整个工程,不可能跳过该重要分项,因此,该分项工程不应与整个工程分割考虑,增加该部分设计内容和施工内容不应视作招标范围的扩大或增加减少项目。
虽然该部分内容是承包人为完成整个初步设计范围内的工程必须完成的工作,但是初步设计漏项是客观事实存在,为弥补此错误应由谁付出代价应依据合同执行。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按照这一条款约定,由于初步设计编制不符合规范规定的深度,存在重要分项工程遗漏,致使初步设计概算、招标清单、招标控制价等相关文件均继承了该遗漏导致的错误,应属于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的错误,承包人应利用这一条款,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申请合理的费用补偿。然而,常见的对EPC总承包的发包都是对实现初步设计功能的采购发包,在发包人要求中往往会提及“满足初步设计功能”等相关字眼,满足功能要求就意味着即便初步设计文件存在缺陷,只要其功能定义没有错误即使文件本身有错也可以忽略不计,在这种思路下,发包人会依据发包人要求,拒绝承包人的索赔申请。
本案提示,初步设计是一个系统工程,受该阶段设计深度的影响,不同专业交叉的位置容易出现漏项的问题,而初步设计是确定工程概算的根本性文件,是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相关工作的基础,在专业交叉处出现错误将可能对后期实施造成无法挽回的影响。因此,作为初步设计的项目负责人,除了要统筹全局,更应格外关注不同专业交叉界面的管理。对于工程总承包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时除了做好技术、商务等管理,还应格外注意不同专业交叉中存在的隐藏风险,专业、全面的理解投标工程,才能做到有备无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