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才茂
追溯起来,无障碍理念在欧美国家形成不过百年的时间,中文里“无障碍”这个词的出现只是最近三十几年的事。不过,今天“无障碍”已经成为残疾人事业、老龄事业、建筑设计、信息化和现代传媒等诸多领域的热词。越来越多的人使用“无障碍”一词。可真正要问什么是无障碍,却鲜有人能够马上回答得上来。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不太讲究概念的准确性,很多语言日用而不知,尤其是外来词汇,用得多了,附会多了,反而模糊了本意。最近几年,残障领域里提到较多的一种说法,是为“无障碍”找到了一个中文谐音“无障爱”,宣传“有爱无碍”。还有一种非常流行的观点,倡导“建设无障碍、方便全社会”,强调无障碍的便利性和实用性,认为无障碍可以造福每一个人。在现代传媒和信息技术带动下,“无障碍”早就不局限于残障领域,已经成为日常生活的普通用语,用来表达各种服务、产品、技术、环境的可及可用和彼此沟通的畅通无阻。譬如有人讲,“嗨,我们哥俩在这方面绝对是无障碍”,表示两人心意完全相通的意思。所以,对于现代社会这么重要的一个概念,我们真应该究本探源,问一问什么叫“无障碍”,从历史演变、内在逻辑和实践应用等方面加以分析、讨论和研究。
无障碍概念发端于欧美国家,与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和权利运动等密切相关。最初,无障碍是一种建筑设计理念。20世纪30年代,瑞典、丹麦等国家开始在城市建设专供残疾人使用的设施,作为倡导残疾人“正常化”努力的一部分,1959年欧洲议会通过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公共建设的设计与建设的决议》。大概同一时期,美国为了方便伤残军人就业不受限制而着手建设专门的设施,1961年美国率先制定了《便于肢体残疾人进入和使用的建筑设施的美国标准》,这也是世界上第一个有关无障碍的标准。1974年召开的联合国残疾人生活环境专家会议正式提出了“无障碍设计”(Barrier free design)的概念,自此“无障碍”(Barrier-free)一词在国际社会被广泛使用。1979年,联合国提出无障碍设计《指导大纲》,被纳入国际标准化(ISO/TC59/WG1)宣言中。1982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有15次提到“障碍”(Barrier),指包括各种物理的、文化的和社会的障碍,限制着残疾人进入(access to)物质环境和社会环境,因此必须消除或者减少影响残疾人平等和充分参与的各种障碍。无障碍概念开始从建筑设计领域向与残障人生活相关的更加广泛的社会领域拓展。
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立法过程中,将无障碍与残疾人公民权利保护和反残疾歧视立场联系在一起,基于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和受益的机会,规定就业、交通、公共设施、政府服务和电信等各方面对于残疾人必须是“可进入的”“可使用的”(Accessible),由此提出了无障碍概念新的术语表达,即Accessibility(中文也译作“可及性”“可使用性”)。这一概念贯穿于该法案,成为美国残疾人权利立法的核心概念,也影响着随后很多国家和地区的人们关于无障碍的认识和行动。1993年12月联合国大会第48/96号决议《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附录第五条规则“Accessibility”(联合国公布的中文文件将之译为“无障碍环境”),明确提出了包括物质环境的无障碍、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两个方面11项具体规则与要求。这是Accessibility概念首次正式出现在残疾人权利国际文书中,标志着无障碍开始成为国际残疾人事务的核心主题。该规则特别强调信息和交流领域的无障碍,这与同一时期国际社会将无障碍作为人权领域反歧视的一项重要内容,即要求每一个人公平获取信息、得到平等发展机会的潮流完全相吻合。
2001年,有两件事推动人们不再将无障碍概念仅仅局限于残障领域,而是在更加广阔的社会关系和生活空间里来定义和使用。一是《国际健康功能与身心障碍分类系统(ICF)》的国际通用版本在世界卫生组织协调下获得批准,这一分类系统把“障碍”界定为:“个人环境中限制功能发挥并形成残疾的各种因素,其中包括有障碍的物质环境、人们对残疾的消极态度、缺乏相关的辅助技术的应用,以及既存在又妨碍所有健康人全部生活领域里的服务、体制和政策等。”也就是说,在物质环境、社会环境(如制度法规、语言环境)和态度环境里,限制发挥功能的各种因素都是障碍,从而与传统的医学模式的残疾定义分道扬镳,这为在更广范围内讨论失能与无障碍的关系问题提供了契机。二是同一年国际标准化组织首次界定了“Accessibility”的标准,在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各类特定人群同样能够无障碍地进入不同场合、获取信息、接受服务等方面,形成了国际共识。
2006年12月第6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公约》(下文简称《公约》),明确了“通用设计”(Universal design)的定义,为将残障领域问题与一般社会问题联结起来提供了路径。《公约》将“残疾”定义为伤残者与环境障碍互动的结果,与此相对应,《公约》将“Accessibility”(联合国的中文文件译为“无障碍”,英文本义为“可入性”“可及性”“可使用性”)确立为残疾人权利的基本原则。《公约》第九条完整阐明了无障碍的意义、适用范围以及应当采取的措施,给出了更为详尽和周延的释义,即:“为了使残疾人能够独立生活和充分参与社会,缔约国应该采取措施,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无障碍地进出物质环境,使用交通工具,利用信息和通讯,包括信息和通讯技术和系统,以及享有城市和农村地区向公众开放或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服务。”这里强调,实现无障碍的重要目标是促进残疾人独立生活和充分参与,衡量无障碍的价值和标准是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公约》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通用设计”和“合理便利”概念,在各类人群最大不同需求和残疾人特殊需求之间取得平衡,并找到合乎公平原则和市场法则的解决方法,为人们在更广领域更好地认识、定义和使用“无障碍”(Accessibility)提供了可能。
近十几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应用不断发展和平等权利、共享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无障碍”(Accessibility,“可及性”“可使用性”)作为一项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也作为基本的公共价值,快速渗透到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尤其在一些国家的网络空间、大学社区、公共服务机构中得到大力倡导,成为现代社会开放、公平与文明的重要象征。2014年,国际标准化组织修订了《在标准中界定无障碍的指南》(第二版),正式将“无障碍”(Accessibility,“可及性”“可使用性”)定义为“指产品、服务、环境和设施能在多大程度上被最大范围的不同特征和能力的人群使用,以在特定使用环境中实现特定目标”。这是迄今为止我们见到的关于无障碍(Accessibility)概念最权威,也最规范的定义,它既强调普通服务,又重视特别支持,与近年来残障领域所倡导的通用设计、合理便利的要求完全契合,也印证了从包容的角度理解无障碍通常有益于每个人这一概念。
国际社会关于无障碍概念的最新成果,是在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框架下经过讨论和研究取得的。2019年7月第74届联合国大会临时议程根据第72/162决议提交的秘书长报告“无障碍环境与《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现况”(A/74/146),重申了此前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有关无障碍环境与发展问题的讨论结果(ST/ESA/350),将无障碍环境(Accessibility)定义为“指提供无论是虚拟还是实体的灵活的设施和环境,以满足每个用户的需求和偏好。这可以是容易接近、到达、进出、与之交互、理解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的任何地方、空间、项目或服务”。这份残障领域的重要报告强调了“每个人的无障碍”。与2014年国际标准组织的界定相比,这个定义强化了主体意识和发展视角,并第一次用“虚拟的环境”来概括信息化社会数字世界的基本特征。
“无障碍”一词最早在20世纪80年代进入中国。据报载[1],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研究员周文麟在1985年早春参与设计中国第一所康复中心(中国康复研究中心),他与同事从阅读的资料中找到了“无障碍设计”5个字后兴奋不已,并且说中国建筑史上从来没有这个词,他和他的同事通过收集到的最先进、最广泛的信息填补了中国建筑史上的空白。查考中国关于“无障碍”一词的文献,也是在1985年之后才开始逐渐出现的。可见,“无障碍设计”概念最早是为了建设残疾人设施从国外学习和引入的,“无障碍”(Barrierfree)是个舶来词。
30多年来,中国社会对无障碍概念的理解,在对“障碍”的认识和消除障碍的行动中不断深化。1989年中国制定《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88),2001年修订为《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2012年又进一步改版为《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适用对象从残疾人到所有有需求的人,建设场所从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向城市社区和农村各类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延伸,无障碍类型也从设施建设向公共服务、信息提供拓展。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让“无障碍”成为中国社会年度热词。
2012年中国国务院颁布《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界定为“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进行的建设活动”。这是中国关于“无障碍”的法定定义,对无障碍理论研讨和实践领域产生了很大影响。定义借鉴《残疾人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九条关于“无障碍”的规定,列举了物质环境、交通、信息交流和社区服务等无障碍类型。但与《公约》相比,《条例》在确定无障碍目标、价值和空间范围上都有明显差异:第一,《公约》对“无障碍”的定义更强调人本身,立足于促进人的权利实现、能力发展和机会增长,目标是“使残疾人能够独立生活和充分参与生活的各个方面”。所谓的无障碍环境、设施、产品、服务和相应的空间,都是人可以接近和进入,都是为人所用的。《条例》的定义则更偏重于改善环境,强调无障碍环境建设目标是为残疾人带来更加便利和安全的环境,重点落在环境本身的便利性和安全性上。第二,《公约》将平等视作无障碍的前提,强调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以无障碍的方式使用环境、设施、产品和服务;衡量环境是不是无障碍的,以残疾人可否获得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为标准。《条例》则开宗明义指出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以无障碍作为实现平等参与的先决条件。第三,《公约》面向未来,强调残疾人有机会使用信息、通信的技术和系统。《条例》虽然专列一章“无障碍信息交流”,但是将这一部分无障碍定义在获得语言(文字)信息的手段和方式上,没有强调获得和使用信息,没有规定“信息无障碍”的具体方面,没有关注由电子、信息、通信和网络等技术和系统所拓展出来的广阔的无障碍空间。这不能不说是很大的遗憾。这两年,中国无障碍实践探索和学术研究进一步加快脚步,人们对通用设计、信息无障碍等展开深入的战略研究,但是始终没有形成关于无障碍概念全面、简明而权威的中文定义。
当然,《公约》和《条例》这两个法律文本的不同定义,并不能直接说明中国人在使用无障碍概念时,与国际社会的普遍理解存在本质的差别。这些年来中国在倡导和推进无障碍的过程中,始终高举人道主义旗帜,始终把促进包括残疾人在内的社会成员的活动自由和平等参与作为目标。在中国,有许多人甚至提出“思想观念无障碍”,并欲置于“物质无障碍、交通无障碍和信息无障碍”的分类最前面。周文麟等人在回答关于什么是无障碍的定义时,曾指出“无障碍的概念内涵很大”,应该是面向所有人的全方位无障碍[2]。这些都说明现代中外关于无障碍的理念和价值在根本上是相通的。
上述历史回顾显示,“无障碍”不是一个一成不变、一劳永逸定义好了的概念,相反,这一概念含义的丰富性,恰恰是在人们对无障碍的认识和行动中不断深化和积淀起来的。如前所述,“无障碍”概念对应的两个英文:“Barrier-free”和“Accessibility”,前者是早期普遍使用的词语,后者是最近30年逐渐统一的规范用语,其语义、语用的变化,反映了人们对无障碍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
从构词特点看,Barrier-free和Accessibility差异明显。Barrier-free是一个合成的形容词,由barrier(名词)+free(形容词)合成,一般不单独使用,常与指称事物、环境的名词搭配使用,如Barrier-free design(“无障碍设计”),Barrier-free environment(“无障碍环境”),Barrier-free facilities(“无障碍设施”)等。从严格意义上讲,Barrierfree(可译为“无障碍的”)仅仅是一种实践理念,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概念。Barrier这个词大概14世纪开始用,是“阻拦物”“障碍物”的意思,经常组合为Barrier to,用以表示“隔阂”“关卡”,在法律、政策和制度方面也表达“障碍”“壁垒”的意思。Barrier-free指环境本身有障碍,然后移除或消除了环境中的障碍。逻辑上和客观形态上先有barrier,再有Barrier-free。Accessibility这个名词的派生路径是access—accessible—accessibility。《牛津大辞典》标明,access是16世纪后从拉丁语来的,与accede同源,本义为“移动到……”,后来用作“通道”“通路”“进入路径”,经常组合为access to或have (get) access to,表示一个人能够进入一个设施、场所、场合以及社会公共空间,或者指有资格、有机会、有权利做什么。相应地,accessible可以翻译为“可进入的”“可接近的”“可使用的”。依照国际标准组织的定义,Accessibility指right to access,表示一个人“有权进入”“能够使用”。它是从access和accessible的相关属性抽象出来的一种目标、原则、价值的泛称,但同时它又指向最大范围不同能力的人在特定的环境下,通过得到特别支持,实现平等参与和平等发展。所以,Accessibility译作“可及性”“可用性”更为确切,它既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意指使每个人实现公平机会和平等权利的目标;又是一个具体的概念,指向特定的服务、产品、环境和设施,在充分考虑多元需求的通用设计基础上,通过提供特定的辅助技术和辅助器具的支持,使特定人群在特定环境下同样能够实现“可及可用”的目标。可知,Accessibility更侧重于人与环境的关系,而不是强调外在的障碍。
汉语中“障碍”一词由“障”“碍”两字组成。“障”字从阜从章,“阜”为“土堆”,“章”是“遮挡”,本义就是道路或视线上的阻碍物。“碍”字从石从疑,本义是阻滞、阻止的东西。“障碍”在构词上属于同义叠用,指客观存在阻碍人通行、出入或接近的障碍物,引申为表达与环境发生关系时不贯通、受阻碍的状态。“无障碍”这个概念可以理解为“去—障碍”,即“消除障碍”,也可以理解为“无—障碍”,即本来就“没有障碍”。这两种理解分别对应着英文的Barrierfree和Accessibility。Accessibility在通用设计中不必预设外部存在某种需要消除的障碍(物),因此,用“无障碍”这个中文来翻译它,在理解上就会多一层障碍。有时候我们不得不赞叹中文具有强大的包容性,一个“无障碍”可以同时指称两个不同含义的英文Barrier-free和Accessibility。因此本文在比较这两个词的含义变化时,不得不用英文来表述。
2.2.1 从专门面向残障人群的特殊设计向面向全体人群的通用设计转变
Barrier-free最早专门面向残疾人,尤其是身体残疾者,然后逐步适用于失能的老年人、怀孕的妇女、无法独立行走的儿童和病人等特定人群。无障碍设施、环境、产品和服务为这些特定人群专门设置。一切有关障碍的判断和无障碍的设计,都是基于特定人群的特殊需要做出的。Accessibility则面向所有人群,包括产品的设计和环境的考虑尽最大可能面向所有使用者的需要,努力做到人人可及、人人可用。这就是通常讲的“通用设计”,即无须做出特殊调整或特别设计的产品、环境、方案和服务设计,就可以让所有使用者去适应或使用。下面我们还会讨论到,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也是在普遍受益的基础上才进行特别调整和改变的。
2.2.2 从聚焦环境改变向聚焦能力发展转变
Barrier-free刻画物质环境、制度环境的属性和状态,无障碍设计旨在减少或者消除环境障碍,让失能者起居、出行、交流、生活更方便。可见,它聚焦环境本身的友好性、便利性。Accessibility在维基百科里被解释为ability to access、right to access(“可及可用的能力”“可及可用的机会”),这个概念与Barrier-free相比,更关注提升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各类特定人群“进入”某一设施、场合以及“使用”某种产品、服务的机会或能力。国际标准组织界定Accessibility的标准(ISO-IEC-Guide-71-2014E),特别指出其含义与Usability(“可使用性”)有交叉重叠,一些标准将Accessibility定义为“能力范围最广的个人对产品、服务、环境或设施的可用性(Usability)”。这里需要特别留意,不能将“可用性”“使用能力”(Usability)与“有用”(Usage)相混淆,前者指人使用设施、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后者单纯指产品、服务、环境、设施本身的用途。显然,Accessibility概念更强调人的主动参与和履行积极义务,聚焦人与环境的交互作用,而不仅仅指环境本身的便利与否。
2.2.3 从特殊照顾向合理便利转变
无障碍设计(Barrier -free design),专门针对特定人群的需求,对环境或者设施进行改变。这些特定人群,无论他们是残疾人、老年人,还是孕妇、儿童等,经常被当作“生理伤残缺陷者”“正常活动能力衰退者”,或者以弱者、处境不利者、需要照顾者、被保护者的角色,在被动参与中享受无障碍带来的便利。与Accessibility概念直接相关的通用设计则刚好相反,强调人人可及,不管他们是否残疾、有没有失能,都将他们同样视为平等参与和有能力自主发展的主体。从权利主体和反歧视的角度看,Accessibility不会将残疾人等特定人群与其他人群进行区分,但从实现权利和促进发展的策略上,却不必对所有人一视同仁,恰恰可以根据具体需求提供合理便利。《公约》特别重视和促进实质平等,强调“通用设计”不排除在必要时为某些残疾人群体提供辅助用具;也强调在不造成过度或不当负担的情况下,可对环境、设施、产品、服务进行必要和适当的修改和调整,为满足残疾人在特定环境下的具体需要而提供合理便利。可知,通用设计可以预设为为使用者提供差异化的支持性服务。
由上述可知,Barrier-free和Accessibility在价值目标、思想理念、行动方向上有显著差异。不过,正如这么多年来国际社会关于残疾模式的讨论并没有改变医疗模式、社会模式、权利模式等混合模式状态一样,Barrier-free和Accessibility在工作实践中并没有那么明显的界分,中间存在着许多模糊地带,例如《世界残疾报告》等重要文件和一些社会倡导仍将Barrier-free和Accessibility两个词合在一起表达“无障碍”,体现了语用实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合理便利”和“通用设计”,可谓无障碍(Accessibi lity)概念的一体两面、鸟之两翼,它们是实现无障碍过程中通用与个案、普遍与特殊、规则与例外的关系,两者都是提升可及可用能力(ability to access)的途径,都以实现无障碍(right to access)为目标,最终为了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或行使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
“合理便利”这一概念自从提出后,关于它与“无障碍”的关系就引起了很多人的讨论。英国利兹大学安娜·劳森通过举证一些事例认为,无论无障碍设施多么完善,都需要提供合理便利;同样地,不管有没有合理便利,无障碍都是政府必须推进的,无障碍和合理便利是两个方向的东西。曲相霏在她撰写的两篇论文中从多个角度详细区分了合理便利和无障碍的差异,明确指出合理便利是在一般性无障碍设施的基础上,具有临时补充无障碍设施不足的作用,又可以在不涉及无障碍建设的领域发挥独特作用,以最大限度满足特定主体的特定需要[3][4]。仔细分析两位研究者的研究结论,可以看出,她们其实都把无障碍概念等同于通用设计(“一般无障碍设施”),而且都没有否定提供合理便利从根本上讲也是为了消除障碍。所以,从“可及性”(Accessibility)的角度来定义的话,合理便利应该包含在“无障碍”概念范畴之内。青年学者黄裔在她的文章中指出,“提供合理便利”这一行为是实现“无障碍”这一结果的途径之一, 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并非完全独立[5]。笔者认为,黄裔的理解虽然没有讲透它们之间的关系,但应该比较接近事实。合理便利基于通用设计又不限于通用设计,用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结论,就是“涉及在特定案例中在超越一般性无障碍问题之外应用必要和适当的修改与调整”,或者说“指在提供无障碍设施的基础上根据个案具体需要进行必要和适当的修改和调整”[4]。合理便利立足人的多样性,针对残疾人个体具体需求,提供支持性的设施、产品和服务,解决特殊个案的无障碍问题。一般来说,通用设计考虑多元需求越充分,提供合理便利的必要性就越小,两者成反比关系。《残疾人权利公约》第四条“一般性义务”部分,对合理便利和通用设计此消彼长、共同构成整体无障碍环境,有非常明确的表述:“从事或促进研究和开发本公约第二条所界定的通用设计的货物、服务、设备和设施,以便仅需尽可能小的调整和最低的费用即可满足残疾人的具体需要,促进这些货物、服务、设备和设施的提供和使用,并在拟订标准和导则方面提倡通用设计。”与无障碍设计对特定人群提供环境便利和特殊照顾完全不同,“合理便利”强调相应的调整和改变对于义务主体而言必须是“合理的”,以不造成过度或不当负担为限;对于残疾人来说又必须是“必要和合适的”(necessary & appropriate),具体要以可及能力提升(ability to access)和机会获得为判断标准,可见,合理便利是否合适,还须以残疾人的意见和评价为判断标准。笔者认为,把reasonable accommodation翻译为“合理便利”,不足以充分表达残疾人权利主体的地位与价值,因为“便利”通常指环境本身的属性和特征,也许用“合理通融”的说法更为恰当,既体现这样的调整和改变通常需要个案协商,又体现促进残疾人主动适应和融合发展的赋能特点。不过,在工作事务层面我们还要遵循《公约》目前的规范译名。日常生活中,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大量地存在于彼此之间的商量和通融之中,只有极少数情况下,因为有人拒绝提供,才诉诸法律而凸显为“合理便利”的法律案例。
无障碍是一项跨学科、多领域、多层次的社会系统工程。当前,无障碍建设已经从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发展到信息交流和社区服务;从消除公共设施的障碍,逐步延伸到推进住宅无障碍;从建设改造各类硬件设施和物理环境等实体世界,到利用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构筑人人可及可用的虚拟世界,无障碍概念内涵不断丰富、外延不断拓展,对其做出一个承继传统、更加普适、规范前瞻的定义,既有迫切性,也有很大难度。人人心中都有一个“无障碍”,每一个学科、每一个领域、每一个用户都可能有不同的“无障碍”感知和印象。因此,不妨对这一概念从社会功能角度再做一些分析,为人们深入理解提供观察的角度。
无障碍是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需要人群独立生活、参与社会的前提条件和重要工具。从20世纪五六十年代欧美国家伤残人士提出“正常化”“独立生活”“回归主流社会”诉求,催生建筑无障碍设计,到世纪之交社会融合思潮渗透到教育、就业、文化等领域,促进无障碍立法,再到2015年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明确提出无障碍环境目标,推动所有与残疾人相关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和一些具体目标能够采取更加广泛的无障碍方法,这些都足以说明无障碍是社会融合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有人从新残疾人观和社会参与理论出发论证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深层次的理论根源,认为无障碍可以消除社会排斥带来的影响,更好地促进残疾人的社会融合进程[6]。笔者在之前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曾经尝试将残疾人社会融合概括为三个层面:以一般社会成员的身份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加入普通的社会组织、社会机构和社会系统;融入主流的人际关系和社会交往中[7]。在这些融合发展的不同层面,无障碍的价值和作用不局限于环境的改善与优化,无障碍支持性服务为残疾人“增能”,促进残疾人与社会环境的良性互动,更是残疾人融合发展的重要动力。从发展的角度看,环境障碍消除的程度、社会支持的力度和残疾人自身参与的能力,共同决定着残疾人社会融合的程度,而这三个方面,正是无障碍可以发挥价值之所在。
随着信息化社会全面到来,无障碍将展现无限可能的美好未来。一方面,无障碍的历史使命和价值空间将发生变化。实体世界和虚拟世界(即数字世界)将共同构成现实的社会形态,即使实体世界的设施、产品、服务也将进入智能应用。《2019中国信息无障碍发展研究报告》指出,信息无障碍在实现信息转化、信息强化、操作便利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无障碍设施与无障碍信息服务的融合。在互联网时代和信息化社会里,一道道信息鸿沟将让许多人成为新的社会障碍者,而且障碍性质、障碍形态和障碍程度也将发生很大变化。残疾人群体因为受限于教育水平和信息化知识技能不足而处于更加边缘、更加无助的境地。另一方面,可以预期,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将为残疾人、老年人等实现社会融合和全面发展提供前所未见的支持手段和方式,他们将拥有机会均等的无障碍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这些技术、产品和服务将协助他们与变化着的社会环境形成良性互动。无障碍在为障碍者赋能方面的作用将更加凸显。盲人导航、聋人即时信息交流、智力残疾人知觉感受器等新技术将得到应用,每个人将实现辅助器具“买得起、买得到、用得好、用得有尊严”的目标。无障碍必将成为新的社会结构的一部分,而且是最包容、最具黏性、最明亮的那个部分,塑造着整个社会的品质,也让所有人从中受益。这些都会推动人们不断地对无障碍概念重新进行审视和做出定义。
人们对无障碍的认识,从满足一部分人自主生活和参与活动的特殊需要,到保障每一个人的平等权利和基本自由,是对公民基本权利和残疾人尊严认识的一大飞跃。正如《残疾人权利公约》序言所确认的无障碍的物质、社会、经济和文化环境,医疗卫生和教育以及信息和交流,对残疾人能够充分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至关重要。人们不能把无障碍看成社会环境中可有可无的一部分,也不能将之理解为一部分社会成员对另一部分社会成员的特殊关爱。无障碍环境建设进程的每一次重大突破,从根本上讲,都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争取和确认。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如此,为残疾人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如此,公务员岗位预留定向招录残疾人也如此。这也是各国在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中为什么如此强调优先建立标准规范和制定法律法规的原因所在,法律制度为公民权益护航。
正如本文开头提及的那样,社会宣传中有许多人喜欢用“无障爱”或“无障·爱”来宣传“有爱无碍”。如果这只是强调观念先行,肯定树立无障碍理念的作用,那么,这种说法便无可厚非。但如果依靠这样的宣传来激发人们的道德情感,并借以推动无障碍建设,那一定会事倍功半,因为这与现代社会治理的理念相违。无障碍说到底不是伦理道德的范畴,而是基本权利的范畴,是法律的规范。在无障碍的普遍进步上,一套明快的标准、一次到位的监督、一纸公正的判决,比千万次说教和千万个“爱”都要强。
无障碍建设内容,从基本权利内容看,包括行动自由权、教育权、就业权、表达交流权、司法权、社会政治权利。但直接说“无障碍权利”,却是十足的伪命题。无障碍本身并不是少数人的一项权利,更谈不上是这些人的特殊权利。地铁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让轮椅使用者可以独立、自主、无障碍地通行,保障的是他作为一般公民的自由通行权。教室里为听力残疾学生和视力残疾学生配备使用的言语—语言转换系统,保障的是他作为一般公民的受教育权。无障碍是包括残疾人在内的特定人群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支持手段,这一支持性服务的提供在依靠经济法则和市场原则予以解决之前,应优先纳入国家责任和社会义务之中。这也是无障碍相关产品和服务应当成为社会福利范围的原因。
中国传统文化中并没有现代的无障碍理念。中国人在遇到障碍时,经常强调要向内用功、适应环境,强调用自身的努力积极克服障碍和超越障碍。儒家认为,一个人在遇到困厄障碍时,应该做到行有不得、反求诸己。无论是孟子说的“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还是司马迁、孙膑受刑残疾后忍辱负重、发奋努力的故事,包括现代中国社会特别重视和倡导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都是这个传统的一部分。道家认为,身残体秽的人,只要做到顺其自然,内心世界也能达到成熟的境界。庄子《德充符》中列举的五个相貌丑陋或身有残疾的人物,都是在精神上找到了超越残缺自我的光明之路[8]。佛家则认为,“障碍”实际上是心有挂碍。宋代诗人袁甫在《寿冯德厚三首》有诗句:“一日洞然无障碍,元来佛法也无多。”这里的“无障碍”就是消除烦恼、克服心浮气躁、戒除七情六欲的意思,这也体现了东方哲学超越障碍的独特的人生态度。
但是,现代中国已经着手打破这一传统,开始接受无障碍“平等、融合、共享”的价值理念。众所周知,无障碍是现代西方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如前所述,Accessibility意指可以进入公共建筑、公共交通,甚至进入高等法院、议会大厦等场所和场合,象征人人都有参与的机会和能力。但是,在中国传统建筑中障碍的设计很长时间里与等级、阶层的观念及制度联系在一起。故宫又名“紫禁城”,英文是the Fobidden City,与Accessibility(“可入性”)的价值完全背道。长城(the Great Wall)是保护民族的天然屏障,其实也是设置障碍。颐和园是中国园林的代表,小桥、回廊和假山,台阶、门槛和屏风,通过设置各种各样的障碍,表现曲径通幽的美。2008年,北京举办奥运会、残奥会,对故宫、长城、颐和园这三个标志性建筑进行了无障碍改造,表示现代中国愿意让自己的传统向着现代城市文明开放。
无障碍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尺度,也是社会现代化的标志。无障碍的设施、技术、产品和服务,无论环境形象、出行工具、辅助技术、交流方式,都已经构成了独特而重要的社会文化形态。其文化价值是坚持以人为本,把每一个人的尊严放到第一位,促进社会包容、多元、可持续发展。这样的文化价值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道主义精神是完全契合的,与人们追求美好生活的目标也是一致的,我们期待新时代无障碍建设带给全社会人们美好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