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下犯罪青少年的社区矫治介入

2019-03-20 13:46周菊菊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9年13期
关键词:越轨案主矫正

□周菊菊

标签理论,又称贴标签论,形成于19世纪70年代,是以社会心理学的角度去解释个体在社会中的越轨行为,特别是强调当“初级越轨”者被打上标签后容易再次走向“越轨生涯”。该理论的独特之处就在于它研究的是越轨产生的过程而不是越轨者本身,它将研究重心转向越轨者与周围导致越轨的环境之间的互动过程,转向越轨者的父母、教师、邻居、警察,转向控制犯罪的机构,探讨这些环境因素在导致甚至促成越轨上所起的作用[1]。

一、标签导致的犯罪青少年被歧视

有研究显示,被标签为越轨者的人被社会拒斥和疏远,而且标签越轨的影响长期而持久,他们不再被视为社会正常的成员。对于犯罪青少年而言,由于以往的过错以及社会成员的认识偏差被打上标签,成为被社会所排斥的群体。其结果是社会参与机会减少,社会认同降低,游离于社会主流之外,进而导致群体的弱势化与边缘化,以致处于社会性失权的状态,具体表现为在教育、住房、医疗、就业等社会福利方面和社会资源的获取上,处于被歧视的状态。比如,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过治安处罚的,在警校招生中不予录取;《教师法》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的人不得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的,丧失教师资格。而刑法第100条更是明文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2]。”从以上的几条内容中可以发现,犯罪青少年受歧视而不能享受平等权利是显而易见的。

二、犯罪青少年标签化的具体表现

在整个社会系统中,当个体无法从自身生态圈中获取资源而感到无权之时,往往会归因于自身的情感、智力以及能力可能存在弱势,而忽略了生态系统对个体贴标签的影响,继而造成真正的失权,即由于对环境的无力感而导致实际的无权[3]。犯罪青少年由于曾经的错误而被标签化,在个体群体以及社会参与方面都被歧视,从而失去了各种应该享有的权利。标签化的青少年,主要有以下几点表现。

(一)工作与经济上的困难。青少年罪犯大多低龄化,一般没有掌握一门可以用以生存的技术,再加上其固有的性格特征和缓刑犯的身份,即便服刑完毕,也会承受社会有色眼光,继而被打上标签,降低社会对其的认同感,使之从处于社会边缘。因此,他们在寻找工作时,机会更少,阻力更大,谋求自立困难重重。

(二)对以后生活顾虑重重。矫正对象在矫治期间存在很大的压力,对于矫治过后的生活充满畏惧感和无助感,譬如不知道今后如何和家庭成员相处、如何去面对邻里关系等,其人际关系的重建遭遇挑战,对未来的生活信心不足。

(三)社会孤立与排斥。在标签理论下,青少年犯罪的过往被无限放大,一方面出于惩罚心理,另一方面则是对青少年可能存在再次越轨行为的预防甚至惧怕,使他们丧失就业机会,弱化继续教育权力,社会孤立与社会排斥长期存在。譬如,在青少年的用工招聘中,无论是属于体制内的公务员、教师、医生、警察等,还是体制外的企业单位员工,都将矫治对象拒之门外。即使有专门的为矫治对象安排的工作单位,其在人际关系、福利待遇、职位晋升等方面也处于弱势。

(四)自卑与孤僻。作为矫治的对象,从法律上来讲,其属于被限制行为人。我国由于法治不够完善,矫正理念和方式较为落后,矫治过程中使矫治对象失权现象较多。如青少年矫治对象必须服从矫正单位安排的矫治方式和生活地点,还要完成矫正单位要求的各项活动,在这过程中,他们无权提出不同意见,更不能违反相关的要求和规定,使之实际失权[4]。

但是,法律上的被限制行为人不代表其应该失去所有权利,比如接受矫正的知情权、获得最低社会保障的直接申请权等,都还未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人们在处理社会公共事务时,往往都不会考虑青少年的意见和感受而直接进行事物的管理,这对他们而言是一种忽视。长此以往的忽视,就导致了犯罪青少年不愿争取权利,产生自卑情绪,最终形成孤僻忧郁的性格,远离群体,形成无助感,这种状态会极大地阻碍矫治工作顺利进行。

三、社会工作增权介入方案

在矫治过程中,犯罪青少年如果长期处于歧视、不平等状态,会增大青少年对社会的距离感,极易造成再次越轨。社会工作的增权理论认为,每个人都是有能力、有价值的,当个体需求不足或问题发生时,是因为环境对人造成了障碍,限制了个体能力的发挥,这种障碍是可以解决的,能力也是可以恢复的,社会工作的任务就是要为服务对象提供应有的帮助,恢复他们行使权力的能力,以便对抗环境压力。

针对青少年矫正群体在社会系统中弱势、歧视、隔离的现象,社会工作强调激发个体潜能,聚焦其个人权力感和自我效能的发挥,使其充分相信自己有能力去解决问题;强调在人际关系交往中,个人可以影响到他人,改变他人心中的自我形象;强调充分挖掘环境资源,改变不利于自身发展的制度和规则等。因此,运用社会工作防范,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开展工作。

(一)个人方面的辅导。个人辅导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自我认识和适应社会环境。在自我认识方面,第一,要帮助案主充分地审视曾经的自己,分析自我价值观念,并从中提升自我。第二,在认识曾经自我的基础上,要帮助案主重构正确的价值观念,提高自我控制能力,从而使之控制自己的心理和行为。第三,社工通过游戏或亲身感知,使矫正对象重新认识自己,审视自己的优点和缺点,既欣赏自己好的方面,也接纳自己不好的方面,全方位地对自己作出评价。同时,还要让矫正对象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并非归因于自身的个别现象,而是群体作用的结果,因此,在社会关系中,要强调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在矫正对象充分认识自己后,社会工作者应该帮助其确立自己喜欢并适合的职业方向,提供专门的技能训练和基本技巧,减轻无能、无助感,实现自我效能的提升。

(二)群体层面的支持。犯罪青少年群体层面的支持包含几个层级。第一,是家庭层面的支持。犯罪青少年在矫治过程中往往会对自己以前的失范行为感到愧疚,觉得无颜面对家庭成员。因此,家庭层面情感上的支持往往能成为犯罪青少年积极向上的直接动力,通过家庭教育与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可以培养青少年的自尊、自信,减少其自卑感和无助感,犯罪青少年可以很快地认识自己,掌握技能,适应社会环境。第二,同辈群体及社区邻里的支持也不可或缺。同辈群体和社区是个人社会化的第二个层面,也是标签理论最重要的来源之一,他们对案主的看法会很大程度地影响到案主自身心理和行为。因此,要减弱被标签化的影响,就需要同辈群体和社区成员对案主有正确的认识,真心接纳案主,让案主享受社区平等的权利,能够参与各项社区活动。在互动中逐渐使青少年相互了解、相互接纳、避免因为不了解造成的隔阂和障碍,在交往中逐渐满足犯罪青少年的心理需求、归属需要和社会支持,增加其社会交往能力,促进其权力的实现。第三,犯罪青少年的生活和工作离不开社会组织的支持。适应社会环境,避免社会失范行为是矫治工作的根本目的。而社会对于犯罪青少年的歧视却很大程度地阻碍了他们再社会化的过程。因此,社会组织的支持也是必不可少的部分。具体来说,社会组织的支持,一是消除对犯罪青少年的歧视,二是给犯罪青少年提供平等的培训机会和就业机会。这两个方面前者是对青少年情感上的支持,后者是对他们物质上的支持。通过类似的方法,去消除标签化对他们的影响,从而完全享受同等社会权利,更好地去适应社会,达到矫治社会工作的目的。

(三)政策上的支持。让犯罪青少年被标签化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其曾经的社会越轨行为广为人知,因此,探索青少年犯罪人刑事污点消除制度,保障其再社会化的顺利完成[2]。提倡对青少年犯罪人减轻处罚,采用社区矫治,意在创造宽松和谐的环境,激发行为人自身的积极性,尽快回归社会。然而,应当清楚的看到,轻缓的社区矫正,并不能想当然地保证青少年犯罪人真正实现再社会化,因为曾经被宣告有罪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刑事污点(又称前科)将终生影响着他们以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因此,建立青少年刑事污点消除制度十分必要,具体而言,就是在设定一定考察时间,如果案主表现良好,则其犯罪记录将从司法机关登记外的一切载体中消除。被消除污点的青少年犯罪人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各项平等的权利。

当然,消除犯罪青少年标签化影响是一个长久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只是要案主自身的努力,更需要家庭、社区、社会组织与社会政策的支持与帮助。社会工作的目的不只是提升案主的能力,挖掘案主的潜能,同时也要保障案主享有与公众平等的权利,而犯罪青少年的被标签化不仅有悖于社会工作待人理念,同时也是犯罪青少年矫治的最大障碍。因此,消除案主标签化影响应该长期长久的进行,从而实现社会的公正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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