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如何应对网络舆论

2019-03-20 13:46□白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9年13期
关键词:权威舆论司法

□白 剑

互联网环境下,人类步入网络社会,互联网对人类的影响不管在广度还是深度上都是前所未有的,随着互联网的不断进步,网络普及率的不断增长,互联网成为舆论的主要传播媒介[1]。从舆论的起源来看,古代的舆论指下层民众的意见言论[2]。现代“舆论”源自西方,法国思想家卢梭认为舆论是公众意见,应当得到尊重和维护[3]。网络舆论通过网络平台微信、微博等软件,让公民实时了解关注新闻随时互动,是最快速、直接反映公众心声的方式之一。网络舆论的兴起,使社会管理以及司法审判都处在互联网之中,那么正确地认识互联网环境下的网络舆论和刑事司法关系,对弘扬社会正义、建设和谐社会有重大意义。但网络舆论同时也给刑事司法带来弊端,因此,网络舆论的良性发展是国家刑事司法安全的重要保障,其所反映的民意与刑事司法关系的良性互动,是建设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互联网环境下网络舆论的特征

(一)广泛性。网络舆论的广泛性特征主要体现在主体广泛性、内容广泛性和影响广泛性三个方面[4]。主体广泛性,第一,指在互联网世界中,没有年龄、身份、性别和行业限制,只需一个网络连接终端,就能发表言论并参与话题讨论,主体十分广泛,不受性别、年龄、文化背景差异的限制。第二,内容具有广泛性,囊括了社会的各个方面,比如:教育、就业、医疗、房价等,公众一般会根据自身的经历或者需求在网络上发布相应的信息,内容涵盖生活各个方面。第三,影响的广泛性,公众在网络环境中自由表达各自的想法,享有了更多的话语权,广泛的主体发布广泛的内容信息,借助于互联网平台传播,造成的影响不可小觑。

(二)时效性。相比传统媒体,网络的时效性更强,以往新闻媒体都是通过电视新闻报道或者纸质媒体进行传播,从事件的发生到事件的报道,需要一个加工整理的过程,就造成了时间上的迟滞。传统媒体主要是输出新闻信息,公众了解事件信息后无法反馈交流意见,而网络正好迎合实时新闻报道需求,使公众能第一时间通过微博贴吧等平台了解热点事件。少数案件原本是很平常的案件,但由于网络平台范围广、传播快,加上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热烈评判,再平常的案件也会成为公众议论的焦点,快速演变成为公共话题[5],并在网上形成舆论话题互动。因此,网络舆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时效性。

(三)相互性。网络舆论还有双向、多向的互动性,具有极强的相互性,这不同于电视、收音机、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与公众的交流方式,只能单向地输出信息,公众无法和媒体交流。网络媒体则不同,公众既可以是输出者,又可以是接收者,新闻媒体在传播自己消息同时,还可接收公众的反馈,双向的互动是网络平台最大价值所在。

(四)隐匿性。隐匿性也是重要特征之一,公众在发表网络言论同时隐藏了自己的真实个人信息,不用担心别人知道自己信息畏手畏脚而不敢发表言论,传统媒体中,比如接受采访过程,或多或少会暴露一些样貌等信息,而互联网平台,大家以网名示人,并基于自身文化背景、教育经历对事件的认知来发表观点,没有心理顾虑,相对来说,个人隐私还是比较安全的[6]。但网络隐匿性又是一把双刃剑,公众肆无忌惮的言行,容易形成倾向性语言攻击,当下网络平台上时常发生的攻击性言行,就是网络隐匿性带来的后果。

二、网络舆论对刑事司法的影响表现

(一)挑战刑事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每个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司法准则,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是如此,明确规定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7]。不管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要依法办事,不应受到法律以外因素影响。我国刑事司法人员也是身处于一样的互联网大环境中,他们的生活方式和自身经历以及思维方式和价值判断也都受到了身边生活环境的影响。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互联网成为公众和司法人员了解事件的主要路径,不免会把网络舆论倾向带入到刑事司法过程中,因此,网络舆论对刑事司法过程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

互联网的发展导致网络舆论压力的增强,网络舆论言论自由权的越位干扰到刑事司法权的正当行使[8]。网络的广泛性使不同背景经历的公众仅凭生活经验和价值观念参与其中发表言论,其中不缺乏一些不够理性和专业的评价,将大量言论形成舆论的漩涡,在这种强大的舆论漩涡压力下,使刑事司法人员独立思考判案受到干扰,舆论漩涡中大量只带有一腔愤怒所谓正义感的言论出现在网络上,种种绳之以法、死刑是最好的结局等言论在网络上跟风起哄,制造所谓的“舆论审判”等。网络舆论的越位干预了刑事立法,降低了立法决策的科学专业性,因为“很多的网络舆论不过是情绪的宣泄”[9]。总而言之,网络舆论的强势介入必然有所影响刑事司法人员独立作出法律判断的能力和信心。

(二)干扰刑事司法公正。这一说法似乎和上面提到的挑战刑事司法独立有些许矛盾,其实就是一个适度的问题,适当的网络舆论可以预防刑事司法的腐败行为,让其做到司法独立,不受外界因素困扰。不当、太过的网络舆论则会给刑事司法人员造成很大的压力困扰,最终干扰到司法公正。

所谓理想中的司法公正,是两个层面的公正,即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前者是指过程公正,后者是指结果公正。就程序公正这一层面来看,网络舆论可能妨害着程序公正价值的实现。尤其刑事犯罪,危害到社会大众利益,是一种对法治社会的极端反抗。正常情况下,公众都会基于一般的道德正义感,对该类犯罪行为充满了愤怒和不满,即表现出所谓的“民愤”。如果刑事司法机关为平民愤而以破坏程序公正为代价去进行司法审判,则会导致刑事司法程序的不公正。再者而言,媒体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存在,有着自身的利益追求,为了获取流量,得到独家的报道,在对某些刑事案件报道时也会有所选择,甚至进行过度的渲染,使公众对本报道信息掌握的不全面或者不真实,导致公众将注意力引导在预设方向,从而导致网络舆论背离理性。刑事司法人员在定罪量刑时也就会或轻或重地影响到案件的公正。

(三)加剧刑事司法信任危机。当今互联网世界,网络舆论的影响不容忽视,一旦处理不当就会加剧公众对刑事司法的信任危机。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影响:一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结果不认同、不信服,近年来,由于刑事司法工作的繁琐,个别司法人员滥用职权,加上公众通过网络平台方便对热点事件的了解,并自身也参与网络舆论的讨论,一旦审判结果和网络舆论倾向性有偏差,就会当然地认为审判结果背离了他们心中所谓的“公平和正义”,从而造成公众排斥司法审判工作,对审判工作的不理解、不信任,这样就加剧了刑事司法信任危机;二是对司法权威的冲击,司法权威是司法的灵魂,尤其在刑事司法过程中,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加强以及对司法活动参与度越来越高,加上互联网迅猛发展,一旦有热点事件就会有媒体争相报道,为了追求点击量,报道情况和事实可能存在偏差,致使公众去质疑司法审判结果,冲击到司法权威。网络舆论对一个案件的倾向往往局限于其道德标准,逻辑感不强,在舆论中容易受煽动和传播,偏执地认为司法不公正现象严重,进一步导致司法权威受损,司法公信力严重不足,加剧刑事司法信任危机。

总的来说,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舆论通过网络平台成为公众表达意愿的主要路径,满足了公众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当下网络舆论的力量,可以说深入影响社会发展,改变了社会生活形态。网络舆论可以说是社会矛盾的一个缩影,比如“于欢辱母案”中,各式各样舆论铺天盖地而来,民众就是通过网络渠道了解案件过程并发表不同言论。因此,在认可网络舆论积极意义同时,还要理性看到民众在司法审判舆论参与中表现出来的情绪发泄,舆论混乱进而会影响刑事司法审判。可以说,网络舆论在我国仍然没有进入到良性发展状态,在刑事司法各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刑事司法应对网络舆论的具体措施

(一)注重刑事司法过程本身的正当性。刑事司法过程以及刑事判决的核心内容是法治内在的正义性,只有每个公民真切感受到良知的感召,才能说明刑事司法得到公众的信赖与接受。然而我国当下的刑事司法并没达到这一效果,当公众网络舆论和刑事司法出现强烈偏差,就可能会出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冲突的情况。当刑事判决正当、刑事诉讼过程公正以及支持判决的证据合法、有效、充分时,二者冲突应坚持法律效果第一社会效果第二原则,如果如上三点不存在,则不具备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法治精神的基本内涵,该法律效果就应根据社会效果进行修正[10]。

近两年比较热的案件中,单纯就网络舆论和刑事司法最终判决来看,表面上像是网络舆论的胜利,比如:“于欢辱母案”,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舆论哗然,公众在各个网络平台上发表着各种言论,关于判决结果、关于黑恶势力等方面的各种猜测。山东高院二审判决采取公开审理认定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该防卫行为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以故意伤害罪,判有期徒刑五年。从本案结果而言,的确像舆论的胜利,社会效果优先于法律效果,其实不然,在网络舆论影响下一审刑事判决结果改变不能说是舆论的胜利,其本质上依然是法治的胜利,而不是舆论公义的胜利。一审判决因案件真实情况没有做到全面反映,事实不清楚,才会导致网上舆论哗然。而二审的判决结果不仅符合立法精神,也更体现法律人本精神,法律被网络舆论所表现出来的民意成功软化,很大程度是得益于律师的辩护、法院的证据材料以及诉讼程序的正当合理运用[11]。可见,类似刑事案件中,应注重刑事司法过程本身的正当性,从刑事判决的法律依据、诉讼程序以及事实和证据这几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二)理性对待网络舆论。网络舆论所反映出的民意是一把双刃剑,刑事司法不能为舆论左右,但也不能置之不理,刑事司法机关应以更开放的心态理性地对待网络舆论,有效化解公众的各种情绪。

1.以正当刑事司法程序引导网络舆论。刑事司法本身就是一种正当合法的法律程序,当实体正义难以获得公众认可时,可以通过程序正义也就是正当的刑事司法程序来引导公众对判决的接受程度。例如在司法程序进行中,组织人民陪审团,征求审判意见,或者程序结束后,采用新闻说明的方式将案件相关情况向公众予以解释说明。再回到于欢案中,多数人看来,百善孝为先,于欢的行为是符合传统道德的,是合法的,一审判决后,原告杜洪章等人和被告于欢都不服,提出上诉。此时的网络舆论也出现重要转折,山东高院二审公开审理同时还采取微博直播方式通报庭审相关信息,微博写明:“我院已受理于欢案,合议庭开始审理案卷,接下来各方律师将接到通知前来阅卷并听取其意见。”这一做法,不仅表现出法院工作的专业性和程序性,又让公众看到一切都在依法进行,使公众放心,之后山东当地司法机关又通过官方媒体对案件进行公开报道,公众不仅可以第一时间获取到最新信息,同时还增强对法治的信心,削弱网络舆论的负面影响[12]。

2.完善公众参与机制。现代民主社会一切重大决策,光靠专业知识是无法完美解决的,还需引入公民的参与和讨论,刑事司法过程更当如此。通过设置相应的司法程序制度去缓解民意与刑事司法判决间的张力,公众参与刑事判决过程,能够保障网络舆论中所形成的民意在判决中得到反映,使刑事案件审判结果能够被社会公众所接受从而获得心理上的认同,当前我国公众参与刑事司法的渠道存在诸多不足,需进一步完善。刑事司法部门也应积极尝试、扩展些公众参与刑事审判的渠道,营造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13]。比如于欢案二审中,微博直播的方式,不仅使公众积极参与,还能学习相应的法律知识,对构建稳定、畅通、有效的参与制度和丰富公众参与司法途径有重大意义。

3.认真对待公民诉权。近些年,随着法治观念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公众积极参与到热点案件讨论中,也有很多公民采取信访之类手段去表达自己的诉求,但是法院因某些现实情况,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对一些符合法律规定起诉但依其内部规定文件等而加以限制,比如非法集资案件和一些涉及社会敏感问题的案件。对此,从诉权保障的要求看,司法机关应认真对待公民诉权,尤其是法院,不能以各种理由比如无明文规定等拒绝裁判,进而保障公众的合法利益诉求。

(三)树立刑事司法权威。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司法活动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形成命令和服从关系,具有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

1.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一些热点事件刑事判决容易受网络舆论的影响,就是因为司法权威不足。法治的权威源自公众内心的拥护和真诚的信仰。各国司法经验来看,很少受舆论影响的国家一般都具有强大的司法权威,例如法治发达的美国,司法就有着很强大的抗拒舆论冲击能力。理论上看,强大的司法权威能缓解网络舆论,不管是奥斯丁的强制权威观还是哈特内在面向权威观,都有个共同点—服从[14]。但是权威的本质不仅仅是单纯地服从,服从不是司法权威的钥匙,因此公众的服从就是司法权威是不合适的[15]。司法权威更应该说是公众对法律的信任与认可,但法治不是一朝一夕养成的,司法权威也不是一下就提升的,法治的根基来自公民内心的拥护,只有公民真诚的信仰才能造就法治的伟力。“福州赵宇案”中,检察机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对错误司法结论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也为其颁发见义勇为证书,同时最高检表态:“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激荡人心、振奋舆论,这种实事求是、捍卫正义的担当精神,不仅让公众感受到法治的强大,还有利于塑造公民的法治信仰和司法机关树立刑事司法权威。

2.要加强刑事司法队伍的规范化。某种程度上网络舆论的确影响刑事司法,但不一定会影响到司法判决,网络舆论不会影响司法人员的升迁和罢免,所以单纯说影响司法判决是过于绝对的说法。影响司法权威和影响案件判决的因素容易混淆,比如法官的言谈举止、道德水准、生活作风等,都可能造成司法权威的减损,假如某些法官有不良生活作风,但这些法官办的案子都是错误的吗?不一定,一些影响司法权威的因素不一定会影响案件合法判决的。只有造成司法权威减损或增加的才可以是影响司法权威的因素。反过来说,不能绝对地说舆论不能影响司法判决,只有法官的判决导致司法权威受到公众质疑时,法官的判决才能通过司法权威和舆论联系在一起。

3.严格划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行政权如果插手司法事务,则是越俎代庖,严重情况下会影响到司法权威。在司法领域中涉及某些党政利益时,如果不严格区分二者,就不会很好地解决。应深刻认识司法独立性,去行政化可以说是司法审判过程的必经之路,刑事司法权威的建构要靠法院和法官权威的提升,只有摒除行政权干涉、以维护公平公正行为准则,司法才能健康的运行,才能保障刑事司法自身权威。

四、结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世界加快了信息的高速传播,促进了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有效地扩大了公众的言论自由,同时而来的网络舆论也对刑事司法产生很大影响,当下诸多社会关注的案件都反映了公众对刑事司法活动已不再做冷漠的路人,而是开始行使其拥有的权利,通过发表言论将不同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作用于该案件。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法治道路任重而道远,对此应从注重刑事司法过程本身的正当性、理性对待网络舆论、树立刑事司法权威这三个方面出发,构建刑事司法过程中网络舆论风险防控机制,提升司法公信力,不断塑造公民的法治信仰,为建成法治国家夯实坚实根基,为实现民族复兴注入澎湃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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