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 勇 胡 敏
农地产权作为一种排他性权利,赋予了产权所有者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租赁权,抵押权、继承权等多项权利。近年来,农村土地产权弱化、主体缺位等都被认为是影响或制约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因素。农地产权的不明晰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农户的生产积极性,直接影响了农地的资源配置效率。同时,产权残缺一方面导致了农地的侵权现象屡禁不止,侵犯了农户的权益;另一方面,实践中主体的不明确又导致了土地关系的不稳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和争端。因此健全完善农村土地产权的确定一直是近年来政府的主要任务与责任。对此,国家也开始通过农地确权来强化农民对土地的产权。
自从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以来,农地确权就成为国家农业政策的重点之一。早在2008年10月就提出了“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09年伊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开始有序稳步地进行试点推进。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要用五年时间完成农地确权工作;2016年又提出了要继续扩大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整省推进试点。今年则是全国农地确权工作的关键之年,全国农地确权基本完成;与此同时,近些年来我国农地流转率也有所增长。1999年我国的农地流转率为2.53%,到了2011年增长至11.2%,此后伴随着农地确权的实施,我国农地流转率也在逐步提高,到了2014年6月,我国农地流转率已达到28.8%。截至2017年,我国的土地流转率已突破30%。因此,伴随着农地确权的推行实施和农地流转率的逐渐提高,农地确权能否积极带动农地流转值得探究。
通过在知网查询“土地流转”“农地确权”相关文献可知,多数学者从农地确权的传导机制分析,认为农地确权会明确土地的产权和相关权利,提升农户积极性和信心,从而促进长期投资,提升农地的资源配置效率。进而对于农地流转产生积极地正向作用。涂金杰、潘林根据安徽的试点经验结合模型检验分析认为,农地确权有助于显著提升农户对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和意愿。对农地流转具有积极的正向作用。也有学者试图从劳动力因素分析,认为农地确权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向非农就业转移。而劳动力非农转移有利于农地流转。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也会有利于保护农户积极性,促进我国农地流转面积的扩大,加快农村土地的流转速度和比率。还有学者认为,农地确权政策对农地流转具有正向的显著影响。由于农地产权的不完整与产权关系的不稳定两方面因素直接限制了农地有效流转,因此农地产权的确定有利于解决抑制农地流转的主要问题。
然而,也有研究表明:农地确权对农地流转的作用是不确定性的,甚至产生抑制作用。根据蔡洁在关中——天水经济区调查数据实证分析,可以得出结论:禀赋效应、土地财产权的不完整导致了确权颁证对农户参与农地流转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对农户农地流转率的影响却并不显著;农户是否积极参与土地流转不仅受限于经济水平和农地流转的难易程度,同样也取决于农户的文化素质水平和心理因素。罗必良(2016)在拓展科斯定理的基础上认为,农地确权并不必加速农地流转,农地确权在保护农户权益的同时,也带来了禀赋效应,无形中增加了农地流转成本,对农地流转反而起到了遏制作用。此外,一些学者也指出土地流转这一行为并不只受农地确权这一因素影响,农户的年龄、性别、家庭成员数、户主外出打工时间等个人因素都对确权对于农地流转的作用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从而加剧了结果的不确定性。钱龙认为农地确权在抑制农地转出的同时,对农地转入无明显的积极作用,农地确权对于老年农户比中青年农户影响更小。
部分学者认为农地确权与农地流转之间并不存在相关性。Jin S根据中国农业调研数据,分析得出土地确权的实施与农户是否进行农地流转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张兰、冯淑怡(2014)根据江苏省的调研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后,也认为农地确权并非直接作用于农地流转。胡新艳等通过理论对比综述,认为确权是一把“双刃剑”,其对农地流转的作用具有不确定性,农地确权不只是简单的经济交易。同时也是情感和权益认定的共同作用。由此其认为,由于农地确权对于农地流转不是直接施加影响,而是通过生产、交易的过程以及农村市场机制来间接的、综合的影响农地流转。
近年来出现了另一种看法,部分学者认为农地确权对土地流转存在着两面性,在促进土地流转的同时同时发挥着抑制作用。黄佩红通过实证分析认为,农地确权的深化实施,在通过降低农地流转过程中的交易成本、有助于促进农地的转入时,也会因为抬高农户心理预期即农地租赁价格而抑制农户对于耕地的转出。
结合国内已有的农地确权相关研究来看,农地确权并非是直接的通过经济机制传导至农户,而更多的是通过综合的、间接的影响农民的权益和心理,进而转变农户在土地流转的态度和决策,以此促进农村的土地流转。同时不同区域的特殊情况和文化习俗也会影响土地流转的效果。因此国内关于农地确权和土地流转的研究很难有统一的意见和看法。此时在农地确权的实际工作中,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综合理解农地确权的影响机制和原理显得尤为重要,应进一步发挥其积极影响,遏制消极影响,促进农地流转。
(一)要完善农地确权的制度建设和法规建设,为农地确权的相关程序提供政策支持和人才支撑。加速以农地流转服务机构和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为主的农地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设和普及,确保农地流转的稳定性和规范性;同时确权过程中密切注意维护农户合法权益,积极发挥农业优惠补助和政策补贴对于农地流转的作用,加大对于农户的贷款支持和保险防护,充分调动农户对于农地流转的积极性;结合确权过程中的实际情况,针对确权土地的性质,因地制宜的应用灵活的确权策略,从而促进农村地区的农地流转。
(二)通过农地确权,稳定农民与农地的权属关系。减少后期因为人口迁移,人口变动,农地征用等原因而引起的不必要的调整和纷争。从而做到取信于民,稳定农户对于确权政策的信心,从而贯彻规范执行农地确权,充分发挥政策的持久性积极影响,补偿或消除农地确权自身的滞后性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保障农地确权的政策效果,优化资源配置,维持土地流转的高效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