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法 孙华
“这可能是我最后一次在公共场所发言了,我有几点意见要说……”2018年11月23日,听到法庭以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的一审判决,曾经身为县级市政协副主席、工商联主席的黄荣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当天,同案的工商联副主席晏洪、何家宏分别因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黄荣庭的丈夫包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据了解,这是2018年2月8日云南省曲靖市监察委员会挂牌成立第三天查处的首例地方“虎”案。
左手贪腐,右手访贫
出生于1972年6月的黄荣,是从宣威大山深处飞出的“金凤凰”,是家乡人民的骄傲。走上工作岗位后,聪明勤奋的她,经过多个岗位的锻炼,于2015年当上宣威市政协副主席,成为一名副处级领导。
“一直以来,我都是在努力工作,甚至顾不上家庭、孩子,就是监委宣布抓我的那天,我还在山上看望慰问贫困户,身上沾满泥巴。”在某机关工作的老张说:“黄荣这个人还是很务实的,是个低调的领导。她学校毕业后从普通公务员到副镇长、招商局副局长等,先后在九个部门,工作都非常出色。但没想到,最终,这个女干部掉进了自己编织的贪腐牢笼中。”
悔不当初,将全家送进牢笼
“我的丈夫有修路的资质。在宣威修一条乡村公路时,别人说只要有资质,谁修不是修,交给他修方便监管,放心。但我考虑到自己所处位置,没有让我的丈夫去揽这个工程。当时那个背景下,领导干部为亲友承包工程打招呼说情的大有人在,我只是帮妹妹贷了点款,何况款也还了,也算不了什么。”直到立案查处,黄荣似乎对自己的行为还想轻描淡写。
直到庭审,黄荣才真正意识到自己害了一家人。“我愧对丈夫,愧对儿子!”法庭上,黄荣自认最对不住的两个男人,一个是和自己同庭受审的丈夫包某;另一个则是儿子。
據法院判决显示,包某是黄荣的丈夫。2015年至2016年期间,黄荣利用工商联合会办理“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的职务便利,为王某办理“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提供帮助。2017年6月至2017年7月期间,王某为得到黄荣的关照,先后送给包某好处费11.42万元,包某把收受王某所送贿赂款的事实告知黄荣。案发后,11.42万元已退缴……
“是我亲自将妹妹送进去(看守所)的,请认定(她)为自首情节。”法庭上,感觉自己“出不来”的黄荣,请求法官在办理其妹妹涉嫌犯罪案中,给予从轻处罚。
判决显示,2015年至2017年期间,黄荣的二妹通过冒用他人身份的方式,成功套取“贷免扶补”小额创业贷款397万元。2017年12月25日,其因涉嫌诈骗被立案侦查(已另案处理)。
据法庭审理证实,2015年至2017年期间,宣威市工商业联合会作为“贷免扶补”小额创业贷款承办单位,黄荣、何家宏、晏洪分别作为该项业务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在经办“贷免扶补”小额创业贷款的过程中,违反规定,明知黄荣二妹冒用他人身份申报45户“贷免扶补”小额创业贷款,未按照规定和工作程序对其申请个体工商户进行实地查验、调查,致使其套取45户“贷免扶补”小额创业贷款397万元用于个人公司资金周转,购买化肥、煤炭以及偿还个人贷款等用途,造成国家财政贴息资金损失30余万元。至庭审时,涉案款已追缴30万元。
骗取238户补助金,被检方提起公诉
2018年6月4日,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以黄荣、何家宏、晏洪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包某犯受贿罪提起公诉。经查明:2015年至2017年期间,黄荣、何家宏、晏洪三人大肆利用手中的审批权,放任王某、张某、栾某等人通过提供虚构的企业经营场所、虚假雇员信息等虚假申报材料,致使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王某等人,骗取238户“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国家补助资金,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505.5万元。据查,涉案款已追缴444万元,尚有61.5万元未追回。
对于黄荣等三人就造成的损失数额提出异议的辩解,法院审理查证,与该案相关联的黄某于2017年12月25日因涉嫌诈骗被立案侦查、马某于2018年1月9日因涉嫌诈骗被立案侦查、毛某于2018年1月22日因涉嫌诈骗被立案侦查、宁某于2018年1月24日因涉嫌诈骗被立案侦查、朱某于2018年3月6日以涉嫌诈骗被立案侦查。
追回涉案款中,2017年12月25日前追回29.4万元;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2月8日追回338.6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三款即“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的规定,2017年12月25日前追回的29.4万元应从指控的犯罪数额中予以扣减;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2月8日前追回的338.6万元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庭审现场:“加戏”反遭确认其他犯罪情节
法庭上,黄荣认为,关于滥用职权,她在2月8日被留置前,就带着何家宏、晏洪两名副主席,对此前造成的损失追回了300多万元。且两个“十万元”办理过程中已在网上公示,他们作为承办人有责任,但不是全部责任。其辩护人亦表示,黄荣等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但不存在“情节特别严重”的加重处罚情节。
何家宏、晏洪等当庭辩解500多万的损失在案发前做工作已经退赔大部分,实际损失只有几十万。犯罪中自认起从属、协助的作用,部分业务不是工商业联合会办理的而系外单位办理,由此造成的损失认定为他们的行为造成的损失,是不公平的也是不能成立的。
关于受贿罪的指控,他们认为受贿是相关人员事后为感谢而送的少量现金,主要是人情往来的成分;并且在被组织谈话前就主动退还、退赃,建议适用缓刑。三人在2017年12月已认识到行为的错误和严重,已积极主动退赔并上缴所得款项……
法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黄荣、何家宏、晏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數额较大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包某身为黄荣的丈夫,利用黄荣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后并告知了黄荣,其行为亦构成受贿罪。黄荣、何家宏、晏洪在受贿犯罪中,均系因滥用职权被留置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包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受贿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黄荣、包某、晏洪在立案后已退缴受贿赃款,何家宏退缴大部分受贿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黄荣、何家宏、晏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实施贪污犯罪时,虽系由晏洪提出,但经三人共同商量,事后何家宏为掩盖贪污事实安排作假。三人系共同犯罪,且作用相当,不分主从。鉴于因三人滥用职权被留置后如实供述犯罪、案发前已主动退还贪污所得赃款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沾益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荣、何家宏、晏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达5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此外,法庭还查明,黄荣、何家宏、晏洪还打起了单位办公用房租金的主意。2016年下半年,三人商量把宣威市工商业联合会原办公用房,在2016年收取的租金8万元,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私分。2017年12月,为掩盖犯罪事实,三人才将私分的8万元租金退还到单位账户。
据此,2018年11月23日,沾益区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黄荣、何家宏、晏洪有期徒刑3年;以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贪污罪,分别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目前,结合黄荣等案,当地纪委监委已先后出台市管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规定,明确对拟提拔任用干部、评先评优对象通过充分收集廉政信息,精准分析研判,为干部廉政情况精准“画像”,防止“带病提拔”“带病评优”,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